第六篇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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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96
颗粒名称: 第六篇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D927.22
页数: 23
摘要: 本篇记述郴县先后建立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以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公、检、法、司四家各自职能得到全面发挥,工作上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各项工作纳入依法治理阶段,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郴县

内容

清代和民国时期,境内公安司法机构多为官绅豪强把持,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特别是民国16年(1927)5月长沙“马日事变”后,县公安司法机构即以镇压中国共产党在郴县的革命活动为主要目的。
  新中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郴县先后建立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以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50年代初,公安司法部门紧密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力投入剿匪、肃特、镇反和反霸斗争。同时,在全县开展打击盗窃和禁烟、禁赌、禁娼等治安整治工作,以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民主改革和抗美援朝等各项运动的开展,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1954年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按法律程序办案,执法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1958年,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实行所谓“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中一长代替其他两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中一员顶替其他两员)的工作方法,审理案件出现不少差错。1962年后才逐步甄别平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机关受到严重冲击。1967年对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组)取代其职能,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法制工作倒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司法机构相继恢复,1981年,建立县司法局,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公、检、法、司四家各自职能得到全面发挥,工作上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各项工作纳入依法治理阶段,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 公安
  清代,郴州直隶州设吏目署于郴城。民国2年(1913)县设警察事务所,翌年改为警察所。民国15年,改设警察局。民国18年改为公安局。民国22年改为警佐室,民国26年改为公安科。民国28年6月改为警察局,下设督察室、行政司法科、总务科、警察队、消防科。民国34年改为警察大队,9月复名警察局。民国38年复为警察大队,下设警务股、总务股和两个中队、5个分队,共40余人。是年10月7日,郴县解放。21日,警察大队警务人员向县人民办事处投诚。
  1949年12月5日,组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治安、司法、侦察、总务4个股和1个公安班。1959年3月,公安机关并入县政法部。1961年7月,恢复公安局,内设秘书、政保、经保、预审股和协理室。1962年,局下设栖凤渡和良田派出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到冲击,机构瘫痪。1968年9月,由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取代其职能。1973年6月恢复县公安局。1988年,局设办公室,纪检室,外事、预审、治安、内保、刑侦、林业治安6股,颁证办和看守所;下设栖凤渡、五里牌、马头岭、荷叶坪、鲁塘、华塘、保和、白露塘、桥口、坳上、良田、廖家湾12个公安派出所,街洞煤矿、湾塘煤矿、玛瑙山锰矿、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公路5个企业公安派出所,白露塘、五盖山、荷叶坪、华塘4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在柿竹园矿设立公安分局。全县公安干警200余人。
  第一节 政治保卫
  一、剿匪
  新中国建立初,县内一些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军、政、警人员及地主恶霸,搜罗散兵游勇、流氓、地痞,组成反动武装,上山为匪。土匪分布在全县各地,阻挠、破坏征粮、支前、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反霸、抗美援朝等运动,并拦路抢劫,滥杀无辜。1950年3月22日,匪首黄士俊、陈光乐组织的“湘南人民反共救国军路东一支队”,在桥口乡排塘村杀害乡干部郭俊侠、郝云;23日,抢劫许家洞乡公粮21担,炸毁郴县至资兴公路1段,割断电线1档。5月28日晚,匪首段仁位率匪徒12人,由恶霸地主陈治垓带领闯入贤良区陈家湾乡农会,杀害农会主席陈逢佐。匪首潘宗翰组织“湘粤赣边区青年反共救国军独立大队”,企图烧毁城关区粮库。土匪如此猖狂,剿匪成为全县人民的迫切要求。
  中共郴县县委领导人民从1950年3月起开展声势浩大的剿匪斗争。一方面,召开各种会议,动员群众举报土匪活动,参加站岗放哨,协助部队剿匪;宣传中共中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和“缴枪不杀、投降不杀”等政策,动员土匪家属、亲友规劝亲人下山,向人民投诚,促使土匪内部分化瓦解。一方面在重要地区采取设立哨卡、建立耳目和清查户口等办法,严格控制土匪行踪。在此基础上,组织县公安机关配合驻县人民解放军部队上山围剿土匪。到1951年8月止,全县开展搜山剿匪大扫除数十次,清剿的土匪有“郴县自卫总队潜伏组”、“反共救国军郴县乡总队”、“湘南人民反共救国军路东一支队”、“反共救国军二十六纵队三大队”、“反共救国军第三纵队”等22股,共捕获土匪228人,缴获一大批枪支弹药和电信物资。全县大规模围剿土匪后,遵照中共郴县地委、行署、军分区关于对残存的小量土匪以公安机关清剿为主的指示精神,1951年11月成立郴县清匪治安委员会,县委书记郭毅任主任。各区、乡建立相应机构。全县继续清剿残匪。
  1952年8月,全县剿匪工作基本结束。
  二、清查登记反动党、团、军、政、警、宪人员
  1950年7月,按照郴县军分区、郴县区行政专员公署关于“原国民党、三青团、民社党、青年党及一切伪中央系或地方系反动组织,均系非法组织,宣布即日解散”的布告精神,县公安局要求:反动组织及成员必须于9月底以前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至9月14日止,清查全县共有国民党员1200人,其中国民党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各5人,国民党区分部骨干41人(乡镇28人、城区机关7人、学校6人);三青团员3100人,区队部16个,分队部130个,县干事长、干事、书记各1人;中国青年党党员180人,其中委员5人;中国民主社会党党员56人。以上人员中共登记422人。通过清查,缴获国民党、三青团印章、条戳6枚,三青团团员名册1本,国民党党员证章、徽章58件,派令793件,手枪、步枪各1枝,子弹517发,电话机1部。清查登记后,除对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骨干分子予以打击外,其余均既往不究。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县境内有一贯道、同善社、紫霞教、归根教、宗教哲学研究社等5个反动会道门,共计道徒3308人、道首279人。他们中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造谣惑众,反对共产党,阴谋武装暴乱。1953年元月5日起,到4月30日止,根据上级指示,全县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按照团结、教育、争取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发动群众揭露反动会道门的罪恶行径,彻底摧毁其组织,依法处决罪大恶极的道首7人,判刑25人,管制1人,经教育登记退道3092人。
  附:主要反动会道门简介
  一贯道
  民国36年(1947),点传师贾宪文、胡生鸾至郴组织一贯道,设总佛坛于县城马家坪6号,统管嘉禾、蓝山、耒阳、宁远、郴县、永兴等六县的一贯道。一贯道内分师兄派、师母派、开荒道,各设佛坛。师兄派点传师武金泉、王英(军统特务,被处决)在县城马家坪、和平路、兴中街、白鹿洞、龙船头等地设立佛坛,发展道徒300余人,并与香港、杭州的特务建立联系。1951年12月被破获。师母派,由点传师戴绍达于民国37年3月由衡阳至县发展,分为三支线,一是戴绍达在裕后街同仁药号设佛殿;二是常辉鹏在火车站设佛殿;三是点传师张好善在扎上街设点。该道后发展到栖凤渡、岗脚、高坪、走马岭、坳上、良田、高雅岭等地,共设佛坛75个,男女道徒1567人。开荒道点传师刘锡武在县城兴中街51号设佛坛,1949年发展到马头岭七洲,设佛坛3个,道徒50余人。
  同善社
  建立于民国8年(1919),吴海狱任社长。民国10~17年,杨世锑、宋宗球继任社长,陈秋凤任教授。民国14年在县城、安和开办两个事务所。民国26年同善社改名为郴桂先觉祠,址设县城裕后街,安仁聚、陈为鈒为执事,下设郴桂十县先觉祠。县内有县城、安和、正和、鲁塘、保和5个事务所,共有道徒1305人,道首40人。以后发展到安源、卧云、焦溪、仁和、华塘、月峰、栖凤渡等地。每年活动三次。即农历三月十五日为上古华期,五月十五日为中古华期,九月十五日为下古华期。
  紫霞教
  该教于民国6年(1917)由自称煮石道人的彭师韩在县城建立,民国9年改为余庆焦慈善会。民国16年改行理事长制。彭先后在衡阳、永兴、桂阳设立分坛,在郴县城建立崇善小学一所,教徒约200余人。彭死后由朱绍裘主持。
  归根教
  又名青佛教,清光绪年间(1875~1908)在县城建立,教首罗一善,在县城栏杆塘设立佛坛,后发展到南塔岭、栖凤渡、文家坳、观音岩、连三岩、炮火岭等地,并设立佛坛。民国14年(1925)以罗道成为首创办“万国道德会”和“中国红十字会郴县分会”,自称会长,共有道徒24人。
  宗教哲学社
  民国38年(1949)6月,开道师刘××从耒阳至县城中山北街新光华照相馆设立佛坛,由黄鹄、阮长和主持,共有道徒7人。又称“湖南长沙宗教哲学研究社”。
  四、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农业发展纲要》关于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规划入社的规定,全县25个乡镇发动群众对四类分子3854人进行评议,生产中有突出贡献、一贯表现好的722人评为一类,摘掉帽子称为社员;劳动一般、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2130人评为二类,称后补社员,暂不摘帽改成份;生产消极,各项运动中有严重不满情绪或违法行为者交群众监督生产劳动的936人,依法予以管制的66人。评议后,订立守法规则和个人改造规划。政府严格执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每年年终组织群众评议,对原摘掉帽子评为一类的,若表现不好又重新戴上“分子帽子”。1958年县内右派分子中有65人被列为敌对阶级分子,进行监督改造。此后,在社会主义教育、“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中,又增划一些地、富、反、坏分子。1979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全县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2479人,经群众评定、县革委会批准,全部摘掉帽子。1981年以后,对各次运动中补划的地、富、反、坏分子进行复查甄别平反。
  第二节 刑事侦查
  清末,郴州直隶州在吏目下设捕快,职掌缉捕盗窃等刑事案犯。
  民国1~15年(1912~1926),县政府赋予警察、检查官以刑事侦查权,则以侦破偷盗、凶杀、聚赌、贩毒吸毒等案件为常见。民国16年,长沙“马日事变”后,县设侦缉组(队)、刑事队和情报股,以破获中共地下组织,拘捕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为主,其他刑事案件很少过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机关按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党委领导,分析现场,制定方案,深入调查,动员群众,发现敌影,跟踪追击”的破案原则,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同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斗争。
  1949年10月~1950年初,县公安机关在开展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同时,及时侦破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彻底摧毁一些黑社会组织,依法惩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治安形势迅速好转。
  1953~1957年,为保卫全县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顺利进行,集中侦破和打击杀人、放火、盗窃、诈骗、赌头赌棍等刑事犯罪分子。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城乡社会治安问题较多,集中侦破和依法打击投毒、放火、盗窃、强奸、诈骗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发展生产和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
  1963年1月1日,五里牌公社舒源大队毛塘生产队张细的母女被人杀害,10天后被发现报案。县公安局局长刘庭桂立即组织侦查,爬山涉水千余里,走访10多个县市,终于在8月17日将罪犯抓获。受到领导和群众赞扬。
  “文化大革命”中,刑事侦查工作受到冲击,凶杀、投毒、强奸、盗窃、诈骗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许多公安干警顶住压力,侦破部分刑事案件。
  1972年,犯有盗窃、诈骗、奸污、杀人、反革命罪的李天才逃窜在外,专案组经过1个多月的侦查,将他逮捕归案。翌年4月3日,李从监房逃走。公安机关组织侦查人员立即进行追捕,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千里之外将其抓获,依法处决。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内刑事侦查工作得到迅速恢复。1978年,贯彻全国第十七次公安会议精神,在刑事侦查中开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教育。1979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管理范围规定》,在侦查中讯问被告、询问证人、勘验、检察、按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和侦查终结均严格依法执行。同时,公安部门进一步充实侦查力量,更新技术设备,改善武器装备,侦破率不断提高。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全县统一行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第一次统一行动共侦破搜捕各种违法犯罪分子239人,其中捕211人,劳动教养3人;摧毁犯罪团伙27个;缴获子弹8发、凶器5件、炸药20公斤、雷管4000个、赃款赃物1.8万元;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42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17起。1984~1988年打击刑事犯罪的几个战役,共侦查、破获各种案件1512件,其中侦破的杀人、强奸、抢劫等大要案件占8.8%,盗窃案件占70%以上。1988年止,39年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803件。其中1949~1959年675件,1960~1969年518件,1970~1979年711件,1980~1988年2899件。1988年破案率由1980年的70%上升到80%以上,大案要案均及时侦破。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禁烟 禁赌 禁娼
  (一)禁烟
  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鸦片自岭南大量流入境内,在县城和集镇有鸦片烟馆,贩卖和吸食鸦片烟者城乡均有。
  辛亥革命后,政府明令禁鸦片烟,严惩烟贩,限吸食者定期戒除。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建立后,布告全县严禁贩卖、吸食鸦片烟,并没收烟具,惩罚违禁者。民国19年,县城设戒烟所。民国24年7月,县成立禁烟委员会,组织禁鸦片烟密缉队,派专人登记烟民。采取按年递减、分期戒绝的步骤,限期戒绝。至民国25年8月,登记烟民2258人,占全县人口的0.87%,戒绝的只有9人。民国30年,县禁烟机构撤销,县政府配置禁烟科员负责缉私和查禁烟毒。
  1950年2月,郴县人民政府对城关区鸦片烟贩及烟民进行登记,令其禁烟。1952年7月成立县禁烟禁毒委员会,令贩卖、吸食者限期登记自首。以城关区为重点,开展禁烟禁毒运动。城乡齐动员,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共查出贩卖、吸食鸦片烟犯104人,缴获鸦片烟土20.8两、(650克)。10月13日,在县城召开7000余人群众大会,依法判处贩烟犯29人,处决一贯从事贩毒运毒、吸食鸦片烟犯邵祖扬,当众焚毁鸦片烟土1公斤多、酒浸烟毒4瓶,烟具90件。此后,贩卖吸食鸦片烟者绝迹。
  (二)禁赌
  清嘉庆十四年(1809),郴州直隶州知州朱偓作《训民俚语》,劝赌徒戒赌。
  民国初期,县政府禁赌,但屡禁不止。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作出禁赌决议,勒令赌徒戒赌,赌博顿时匿迹。民国17年4月,国民党军范石生部占据县境,赌博盛行。民国36年10月,县警察局颁布禁赌布告,因禁民不禁官,赌博禁而不止。故新中国建立前,赌博泛滥成灾。
  新中国成立后,严禁赌博,取缔赌场,打击赌头赌棍,对一般赌徒予以教育。农业合作化及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赌博绝迹。80年代中期赌博之风又起,赌徒利用棋、牌类,康乐球等工具作案。县人民政府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并依法对聚赌的赌头赌棍及屡教不改者予以打击,1986~1988年,县公安机关先后6次开展查禁赌博的专项治理工作,查处赌博案,依法处理参赌者,赌博活动得到遏制。
  (三)禁娼
  民国期间,县政府将县城乌石矶定为“乐户区”,允许开设妓院,收取“歌女捐”,由警察局发给许可证,公开营业。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颁布命令,取缔县内各地堂班、娼妓院,资助妓女就业,并打击阻止妓女从良、强迫妇女为娼者。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地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召开各种形式的控诉会,让觉悟的娼妓起来控诉旧社会所给予的凌辱和痛苦。县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娼妓院,指令妓院老板无条件解散妓女,城关镇、居委会负责安排其生活出路。1954年后,卖淫、嫖娼活动绝迹。80年代中期,妇女卖淫的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政府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窝点、鸨母,屡教不改的嫖客、淫妇给予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秩序。
  二、户籍管理
  清末,境内户口管理由都、团、保、甲承担,实行保正户口管理制度。百姓十户为一牌,设牌长,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进行户口人丁调查,造册登记,登记项目有户主姓名、出生时间、籍贯、职业、同住者姓名等。光绪三十四年(1908),对每户的刑罚状况、来历、常住人员、死亡原因、骤贫暴富原因均予登记。户口登记簿分正、副两册,副册存档备查。登记后,汇总人数。
  民国初年实行乡镇户口管理制度。民国25年(1936)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长辈或年长者为户长。10户为一甲,设甲长,10甲为一保,设保长。民国35年县政府民政科设户政股,乡镇设户籍干事,保设户籍员,按保甲统一发给每户门牌号码。民国37年,对年满18岁的国民均发给国民身份证,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
  新中国建立初,执行《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县公安局在县城建立两个派出所,派出所设户籍民警,具体办理户籍事宜,并对城关户口进行清理整顿。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全县建立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农村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设立户口薄。1962年在良田设派出所,设户籍民警,管理商品粮户口。城关居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户口进行检查,核对其出生、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情况,由居民申报入户或注销。未建立派出所的公社,商品粮户口由公社代管。1964年起,执行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进行严格控制,依法惩处伪造、变造城镇户口罪犯。1981年以后,商品粮、定销粮、统销粮户口全由派出所管理;农业人口户籍由乡(镇)、村(大队)管理,乡、村秘书负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异动情况的登记发证及年终人口统计上报工作。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翌年,“农转非”户口由县公安局审批。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乡镇工商业蓬勃兴起,自理口粮转向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不断增多。1986年5月,公安机关对县内城镇暂住人口进行清理登记。1987年5月起,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以便于公民办理涉及个人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事务,促进运用现代化技术对人口进行管理。
  三、特种行业管理
  清末,凡在郴城设馆开铺者,须禀报官府立案造册,订立行约店规。
  民国时期,国民党当局为“围剿”革命势力,对旅馆、饭店、酒楼、茶社、照相馆、理发店、书刊业、报社等特种行业控制甚严,均须申报县警察局,取得营业许可证才能营业,对旅店来往宿客进行盘查。
  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局执行公安部制订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条例》、《城市旅栈业管理条例》、《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加强对上述行业的管理。1964年,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县重新确定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为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和修理业。1981年对全县60个旅栈(其中国营7个,集体20个,个体33个)、16个个体刻字店、18个电器修理点进行清理整顿,订立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政府对旧货业收购范围规定限于生活废旧物品。严禁收购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铁路器材、电力设备、石油运输设备、金银、珠宝、玉器、古玩物等。凡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卖方须持居委会或大队、生产队证明,方可收购,并造册登记,附交售证明,以备查检。1987年,经清理全县有废品集体收购站16个、收购点11个,个体收购点8个。整顿后,从业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特种行业执照,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收购。
  四、公共场所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公安部门与当地政府配合,对人群密集、流动性大的车站、影剧院、集市贸易等公共场所实行专职人员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对公共场所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治安整顿,消除不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反扒、禁赌、反封建迷信、打击流氓滋扰等专项斗争,处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1983年以后,全县各乡镇由派出所牵头,建立治安联防队16个、市场管理组1个,组织联防队员、保安队员、治安民警常年坚持治安检查,节假日、圩日,组织民警、治安联防人员巡逻执勤。至1988年,全县5个火车站、4个汽车站、21个临时停车点、5个影剧院、21个录相室、13个农贸市场,共69处较大的公共场所,社会秩序正常,治安事件较少发生。
  五、枪支及危险品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令禁止私人拥有枪支弹药。50年代初期,执行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公安部门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清理收缴。1957年,执行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暂行办法》,除国家指定的机关外,不准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对配备者,严格审批手续、登记发证。80年代执行1980年12月国家计委、经委联合发出的《关于猎枪等民用枪支生产、销售问题的通知》和1981年公安部、国家体委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猎枪、体育用枪、长短小口径枪、气枪,均进行登记,发证。
  (二)爆炸物品管理
  民国时期,炸药等爆炸物品的管理机制不全,事故不少。如民国7年(1918),郴县裕通矿务公司营业铺停业,将积余炸药存于屋内,无人过问。后,郴县杂税局租住。民国11年6月2日晚,不慎失火,引起炸药爆炸,死数十人,伤50余人,毁房40余栋。
  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机关将各种爆炸物品列为危险物品管理范围,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和运输进行严格控制,消除不安全隐患。1957年11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凡是建库储存爆炸物品,均报公安机关审批,并办理储存证。工矿企业单位及农村水利建设、个体采石开矿,购买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一律由公安机关开出爆炸物品准购、准运证明。对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每年进行两次大检查,并制定安全措施,无论集体、个体生产、销售爆竹须经批准,领取许可证,才能经营。“文化大革命”期间,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66年,良田公社干部文言禧因犯男女关系错误,受到组织处分,对此不满,遂起报复杀人之心。7月26日,他盗窃公社雷管数个、炸药6公斤,乘公社召开干部会议之机,以送开水为由,将装好雷管炸药、点燃导火线、盖上湿衣服的提桶带进会议室,炸死与会者10人,炸伤39人,三层楼会议室被炸毁,文当场炸死。
  1950~1988年,因对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出现的爆炸事故40起,造成死亡184人,伤214人。爆竹制造业因生产条件差,技术不过关,多次出现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988年止,全县共建炸药储存仓库11个,培训合格爆破技术员114人;批准办证经营爆竹厂4个,个体爆竹生产者21家。
  (三)剧毒物品管理
  政府对剧毒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均制定安全措施。但农药销售点多,使用广泛,管理不善,服农药或报复投毒现象时有发生。
  第四节 消防
  清乾隆二年(1737),郴州直隶州于郴城备有火钩、火斧、铁锚、铁锥等消防工具。乾隆九年,州署购置水铳、翻车、扛绳等灭火器具,选练兵役管理防火、灭火事宜。如遇火灾,东、西、南、北每面兵丁20名,民壮10名,各执器具,上房拆屋,以断火路,刨柱倒墙,以压火势。救火时,还派兵丁分守要道,防止趁火打劫。若火灾较大,救火水夫不够用,则令民众协助运水。
  民国时期,消防业务归警察机关管理。县城组织消防义勇队,置备水龙(手压水泵)、水管、水枪、火钩、斧、锯、梯、火帽等灭火用具。为宣传防火,更夫巡更常敲锣叫喊:“各家各户,小心火烛”;客栈、商店、居民常用红纸写上“天气亢阳,小心火烛”,张贴在香台、炉灶旁。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主管。1951年,成立以公安部队为主体的县消防常备队,恢复民间消防义勇队。城镇共有消防义勇队员96人。有的机关、团体和居民户备有消防水池、太平桶、沙包等。在厂矿、街道居民中,普遍实行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即厂矿月检查、车间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各墟场集镇、大屋场保留更夫鸣锣,叫喊防火和张贴防火标语。1956年,县城设义勇消防队,建立人民义务消防队,各机关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农村各行政村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普遍订立防火乡规民约。1958年冬,组建郴县公安消防队,由各机关、团体集资购买一台消防车。1960年,县消防队及消防车移交郴州市公安局。1966年,县公安局设消防股,编制、经费均由省、地区公安消防系统归口管理。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居民住户、商业网点、乡镇街道、小型厂矿等归该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火灾危险性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重要单位和部门,由县公安消防股负责。防火检查逐步形成制度,预防能力增强。1960~1969年,全县年平均发生火灾14.3起,比1955~1959年年平均数下降12.3起。1969年县公安消防股被撤销,1973年恢复。1979年,设立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发动群众检查、消灭火险隐患,修订安全防范公约,严格目标管理。1980年后,执行郴州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地区公安处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都须将工程设计书报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发给施工执照,不安排施工力量。1982年,郴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奖惩规定》、《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消防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翌年,公安消防股被收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1984年5月起,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采用召开会议、张贴标语、订阅报刊杂志、有线广播、黑板报、墙报、举办消防安全员培训班和电视讲座等形式,普及消防知识,推广群防群治经验,并制作消防安全标志悬挂在消防重点单位和场所,促进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1980~1988年,全县年平均发生火灾7.5起,比1970~1979年年平均数下降6.3起。
  第五节 看守
  清康熙七年(1668),郴州直隶州在郴城设监狱1所,有男女监房3间,禁卒3人。嘉庆十四年(1809),监狱有男、女监房4间,禁卒8人。光绪二十七年(1901),直隶州设典史1人,掌理监狱。
  民国2年(1913),郴县知事公署设班房,后改设监狱,置典狱长、狱管员、狱卒。民国17年,因监狱主要是监禁革命志士,而被工农革命军焚毁。尔后,郴县政府改用民祠作监狱,设男、女监房4间,有男、女看守员14人。民国26年,监狱归县司法处管理。民国31年,县司法处设看守所,设监狱于县城西街普吉寺。看守所设所长兼监长1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员2人,男、女看守员12人。民国37年10月,看守所归县地方法院管辖。监狱、看守所监房简陋,牢瘟常有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公安局设置看守所,设所长1人,看守员3人,并配有武装中队,负责看守、提审、押解人犯,看守羁押未决犯和被收容审查人员,负责掌握其思想动态,防止事故发生;管理生活起居,通信接见;组织学习政策、法律,促使认罪服法,重新做人。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将已判刑的犯人送往监狱(劳改队)。
  50年代,县公安局还担负已决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在黑石乡设立劳改队,由公安干部、武装战士数人,组织短刑犯人从事烧炭、种菜、养猪等劳动。
  县人民政府于50年代改造旧监房为看守所。1960年新建看守所于县城龙门池,后移交给郴州市。1970年县再建所于县城高山背。1989年,看守所迁至梯子岭。新建的看守所坚固实用,监房宽敞,采光良好,空气流通。80年代,看守所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从严管理,凭证收押、开释和提审未决人犯,对人犯不打骂、不体罚、不侮辱人格,保护犯人的起诉权和关押期间的合法权益,重视人犯卫生防病工作。密切配合预审、起诉和审判,对其进行内容丰富、生动形象的法制、政策等教育,使他们改恶从善。
  第二章 检察
  清代至民国初期,州县无检察机构,知州、县知事兼理检察。民国12年(1923)8月,县设初级检察厅,民国15年裁撤。民国25年成立县司法处,县长行使检察职能。民国37年县设地方法院,置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和监督同级法官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50年代初,由县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能。1954年7月设立县人民检察署,12月改为县人民检察院,干警15人。内设侦查监督股、审判监督股、一般监督股和办公室。职责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1958年,精简机构,人员下放,检察院干警减至12人。1959年3月并入县政法部。1961年7月复设检察院,干警7人。“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受到冲击,1967年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9月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部)取代其职能,1975年,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8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干警6人。
  1979年,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干警增至26人。设批捕股、起诉股、经济股、法纪股、办公室。1980年成立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1981年批捕股改为刑事检察一股,起诉股改为刑事检察二股。1982年增设监所检察股、林业检察股。1988年县检察院业务机构设刑检一股、刑检二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控告申诉检察股、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林业检察股、税务检察室,共有干警36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13人。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4年县检察机关成立。至1957年,依照法律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233件、235人,审查批捕189人,审查起诉170件173人,均作有罪判决。1958年全县开展“全面出击敌人”和“挤反扫残”运动,1~10月共审查批捕刑事案件212件、216人,不捕30件、42人,调查取证1055份。1959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42件、171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方针,经呈报郴州地区检察分院审查批捕的75件、91人,占56.2%,不捕的52件、65人,退回补充侦查12件、12人,未结3件、3人。县检察院审查批捕29件、30人。逮捕人犯中,盗窃案29件、30人,强奸案4件、4人,凶杀案3件、3人,贪污案3件、3人,诈骗案3件、3人,毒害案2件、2人,逼死人命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1962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战备的指示,批捕敌特案犯,巩固后方。1963~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和“依靠群众专政,矛盾不上交,实行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批捕案件,携卷下乡,征求群众意见,确定逮捕或不逮捕,批捕数量减少。其间1963~1964年复查了1958~1962年所办案件的执行情况。1966年1~6月受理公安机关报捕刑事案件24件,审查批捕17件、17人,起诉17件、17人。1966年下半年,检察机关受“文化大革命”冲击,1967年刑事检察中断。
  1978年11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刑事检察工作。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61件、66人,审查批捕46件、51人,不捕12件、1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件43件、47人,审查起诉37件、40人,免诉3件、3人,不诉2件、3人,出庭支持公诉37次。1980年1月起,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按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是年11月,按照中共中央决定,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实行“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04件,批捕95人,起诉101人,免诉8人。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三家各抽10名干部,组成10个办案组,集中办案,县政法委员会牵头,公、检、法三家领导集中审批案件。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全年审查批捕390人,不捕82人;起诉208件、337人,追诉22人,免诉8人,不诉4人;撤案2件、3人。出庭支持公诉208次。
  1984年,总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二战役的经验,分析斗争形势,部署第三战役。
  是年,审理李青山、陈重开诈骗案时,办案人员发现两被告人承包县桥口铅锌矿行车及油罐等14项加工业务,在加工过程中,铅锌矿未履行合同,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矿里应负主要责任。而两被告人既无诈骗的故意,又无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县检察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决定不予逮捕。
  1985~1987年,进一步严肃警风,办案时,每案均写好公诉词、答辩提纲,着装出庭。
  黄福康被评为全县优秀公诉人。1988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124件、218人,审查批捕180人,增捕4人,不批捕31人;审查起诉92件、164人,免诉21件、31人,增诉3人;撤案2件、2人。是年7月,由副检察长黄福华牵头,组织全院股长和部分干警对1987年~1988年6月办理的297起案件504人,采取个人阅卷、集中讨论的办法,逐案进行复查,检查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取证、定性、实用法律情况,发现错捕1人、错免诉1人,并及时纠正。同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经济检察
  50年代经济检察结合政治运动进行,主要检察贪污、盗窃公共财物的经济犯罪案件。
  1955年由一般监督股负责经济检察。1958年以后,经济检察归口刑事检察股。1961年设自侦监督股,共自侦查处各类经济案件26件,其中贪污案8件,盗卖国家粮食案6件,投机倒把案5件,占自侦案的72%。1964年开展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运动中揭发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坚持依靠群众就地处理。1979年,设置经济检察股,配备干部4人,对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进行自行侦查。
  1980年经济检察股增至5人。是年,贯彻执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检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省公安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查处贪污和行贿受贿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1件,立案侦查19件,依法逮捕9人,向法院起诉11件、14人,免诉5件、6人。198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问题的《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经济检察干部深入财贸单位和厂矿调查,掌握经济犯罪线索102件。1983~1985年,查处各类经济案件51件,处理39人,其中立案侦查的4件、6人,逮捕人犯6人,向法院起诉3件、10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1986年经济检察干部增加到10人,全年受理经济案件37件、52人,立案侦查18件、28人,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6件,向法院起诉17件、2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是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德清牵头,立案侦破县工商银行栖凤渡分理处段祥国、周良华勾结无业人员丁端胜、刘郴生等9人偷支、挪用、贪污银行库款97万元的大案,起诉到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长邓德清出庭支持公诉。周良华、丁端胜被判处死刑;段祥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郴生被判无期徒刑,其余5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987年,县检察院在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配备干部3名。税务检察干部会同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桥口、白露塘、良田、坳上、栖凤渡等乡镇缴税情况进行清理,打击偷税抗税犯罪分子。全年共查处偷税抗税案件4件、8人,挽回税收款11万余元。
  1988年9月恢复林业检察股,配备干部3名,对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开展专项斗争,办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3件,挽回经济损失4千余元,收回木材9个多立方米。是年,重点查处贪污、贿赂罪案,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积极受理和立案侦查。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3件、117人,查处70件、114人,比上年增加2倍;立案侦查13件、13人,其中贪污案7件,受贿案3件,比1987年增加12%,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其中对1987年亏损15万元的同和乡供销社进行重点调查解剖,发现该社30多名职工中16名有经济问题,遂对构成犯罪的6人立案侦查。打击处理经济犯罪后,该社当年盈利18万元。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4年设一般监督股,兼理法纪检察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围绕各时期中心工作,查处违法乱纪案件。到1962年,受理各类违法乱纪案件22件、23人,查处21件,逮捕人犯4人,作党纪政纪处理7人,赔偿损失5人,批评教育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600元、粮食2550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9年设置法纪检察股,配备干部3名,贯彻“坚决、严肃、慎重”的办案方针,负责规定的16类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1980年,县检察院在省、地检察机关支持下,立案查处栖凤渡粮站二支库保管员刘桂林玩忽职守案,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71.23万公斤稻谷高温霉变,损失1.57万元,被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1980~1982年,查处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毁坏邮件、玩忽职守及重婚等法纪案件36件、46人。1983年,法纪检察干部增至5人。1984年,黄泥滩公路桥在施工中因违章作业,造成大桥倒塌,压死10人,压伤17人。县检察院在郴州检察分院参与下进行查处,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至1985年,三年共查处法纪案54件、68人。1987年5月,办理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特大伤亡事故案,法纪检察干部顶住风险,排除阻力,深入调查研究,登门访问数十知情人,查情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1988年法纪检察重点查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全年查处法纪案50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32件,占64%。主要是小煤窑乱采乱挖,发生安全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后,依法分别作出处理,其中立案侦查3件、5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件、3人,免诉1件、2人。
  第四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4年起,由检察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群众申诉、控告案件。
  对群众控告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建立和健全登记、自办、转办、催办、结案、归档和请示汇报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有访必见,有问必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直接受理,及时查处。1956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20件次,比1955年增加3倍;查处125件,立案侦查6件,结案处理11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断。
  1978~1986年,固定1名专干作信访接待工作,实行检察长轮流接待日制度。1987年设立控告申诉股,配备干部2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每周星期一检察长亲自接待群众,解决疑难问题。据上半年统计,接待信访155件次,处理115件次,提供法纪、经济案39件。1988年9月,建立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负责办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和一般来信来访。至年底,收到信访和举报425件,其中来信173件,来访225人次,查处98件、154人,立案侦查30件、68人,追究刑事责任9人,作其他处理58件、68人。
  收到群众举报17件、20人,其中科级干部7人,股级干部5人,一般干部8人;贪污7人,受贿3人,其他10人,举报金额24.5万余元。配合有关单位查处8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2万余元。给经济检察、法纪和刑事检察办案提供线索110条。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4年起,检察院确定一名专干负责监所检察工作,每月到看守所和劳改场检查1次,给犯人上法制课,宣传法律和政策,教育人犯悔过自新。检察院还会同公安、法院对看守所和劳改队进行检查。1956年,检查发现对犯人入狱搜查不严,有的犯人带现金入狱;并存在久押不问、久押不决、久押不判等问题,及时写出检察建议,交有关单位。1978年起设立监所检察股,配备1~2名干部专抓,常驻看守所,检查监管制度,上法制课,教育改造犯人,深挖犯罪,对超期羁押的办案单位,提出口头建议或书面检察建议。1982年查监清监22次,上法制课6次,找犯人谈话117次,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帮助犯人分析犯罪原因,指明出路。1987年起,贯彻《监所检察工作细则》,监所检察干部驻所检查,及时掌握犯人思想动态,发现问题,随时与办案人员联系,沟通情况。1988年实行目标管理,认真做好犯人的转化工作,建立驻所检察日记、各类登记薄卡和联系、请示汇报、管教、考察制度。监所检察股全年考察人犯35人,其中表现好的9人,一般的15人,差的11人,并向管教单位写出检察建议,建议收监1人,安排工作1人。
  第三章 审判
  清代,郴州直隶州由知州执掌审判。民国初,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12年(1923)成立郴县初级审判厅,由推事一人独任审判,实行审判公开(依法不公开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和辩护、上诉等诉讼制度。民国15年10月初级审判厅被裁撤,由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是月,郴县农民协会成立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共打击土豪劣绅320余人,其中处决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34人。民国17年,县府设军法处,县长任军法官,直接处理盗匪等案。民国20年,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员2人、雇员2人、检验吏1人。承审员办理司法业务,每日午后1时到2时当庭接受诉状。其案情,民事案多婚姻、财产继承,刑事案多伤害及妨害自由等。所有诉讼多是告诉案件,由告诉人举证,随讯随结,但遇公诉大案,侦查无着,则不了了之。民国25年设郴县司法处,置审判官,各类案件由司法处审判官审理。民国37年郴县地方法院成立,恢复法院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
  1950年6月建立县人民法院,县长郭策兼任院长,下设人民法庭。1953年增设婚姻法庭,院机关设刑事、民事审判组。1956年建立良田、栖凤渡人民法庭,并设县人民法庭公证室和郴县法律顾问处。1959年3月县人民法院并入政法部。1961年7月复设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增设板桥、华塘、鲁塘三个人民法庭。1968年9月,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取代县人民法院职能。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民事审判庭以及良田、栖凤渡、板桥、华塘、鲁塘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政工室。1985年增设林业审判庭。1987年增设行政审判庭。1988年,县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政工室、信访接待室和刑一、刑二、民事、经济、林业、行政等6个审判庭以及良田、栖凤渡、板桥、华塘、鲁塘等5个法庭。法院干警60人。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代,郴州直隶州刑事案件的审判由知州兼理。知州每日升坐大堂一小时,有案问案,无案理事。
  民国初年,郴县刑事上诉案件一律呈送湖南高等法院。民国15年10月,工农革命运动兴起,郴县农民协会成立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在7个月时间内,特别法庭根据民众控告,经核对事实后,召开公审大会,按照《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打击土豪劣绅320余人,其中处决罪大恶极的地主豪绅谢传臣、何应烈、陈亨甲、曹文波等34人。民国16年5月,长沙“马日事变”后,特别法庭终止活动。境内反动军阀和土豪劣绅兴风作浪,县长兼理司法,以“清共”、“铲共”和镇压革命群众为重点,朱瑛、李固等一批共产党员被秘密审讯后,惨遭杀害。翌年,县政府军法处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除大要案件经县长初审,上诉湖南高等法院桂阳分院外,一般案件则随到随审,可结则结。执行反共政策,将一大批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当成“匪徒”杀害。民国20年,郴县初级审判厅共受理伤害及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旧管31起,新收188起。民国24年,颁布《中华民国刑法》及《特别刑事法规》,但因政府政治腐败,刑事审判往往是有法难依,有法不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依照中央制定的法律、法令和审判制度,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审判原则,用新的法律观点开展刑事审判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犯罪活动猖獗。1950~1952年,法院配合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政策,分三批处理国民党特务分子、政治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836人,其中判处死刑308人。土地改革中,一批不法地主隐瞒土地,分散财产,破坏土改运动。人民法庭依据《中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条例》,巡回就地召开公审大会,判处破坏土改运动罪行严重的大地主死刑7人,有期徒刑23人。
  1955年实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审判实行审判公开、陪审(人民陪审员由人民代表选举)、合议、回避、辩护、上诉以及两审终结的诉讼制度,公检法互相制约,人民法院的审判初具法律化。1956年5月,根据中央关于“对于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必须采取十分坚决的态度,严厉打击”的指示,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肃清一切反革命的决议,开展社会镇反和机关内部肃反,破获反革命组织“反共保护团”和“中国复兴党”,抓获主犯23人,处决首犯9人。1958年,公、检、法合并办公,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工作方法,取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1966年人民法院机构瘫痪。1973年6月,县人民法院恢复。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刑事审判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1979年3月20日,《湖南日报》作了题为《郴县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敢于负责,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办案质量》的报导。
  1980年元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1982~1983年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从重从快、一网打尽、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示,共计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871件、1199人,其中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破坏经济案件644人,占结案数的53.7%。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授权一审判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死刑8人,死缓1人。
  1950~1988年,县人民法院共计审结刑事案件5569件、6379人(1966~1973年人保部办结501件不在总数内)。50年代反革命案比重为21%,50年代末至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前,以破坏案占多;80年代以盗窃诈骗、破坏经济案突出,约占54%。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清代,郴州直隶州民事审判无专门机构,亦无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民国时期,民事纠纷多由乡绅或乡、保长调解,或按乡规民约处理。案情复杂或调解无效的,上诉到县衙。县衙对民事案件完全审理结案的不多。民国20年(1931),受理民事旧管21起,新收84起。民国24年7月1日,国民政府颁行《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程序繁杂,并规定“一告九不理”,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合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缴诉讼费不受理,一事再告不受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人民法院设专人负责民事审判,推行“便于群众、便于诉讼、便于执行”的简易诉讼制度。对民事案件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就地受理,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就地解决。时以童养媳、纳妾、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女方诉讼离婚的案件居多。1953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法院成立婚姻法庭,下设五个分庭,共计审结婚姻案件1293件。1954年建立四个巡回人民法庭,1956年逐步转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员携卷在法庭辖区内就地审理民事案件,解决人民内部纠纷。1982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除少数案件依照“普通程序”在人民法庭审理外,大多数案件仍然是按照“简易程序”就地巡回审理。是年9月起,始收取诉讼当事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人民法院受理日常民事案件外,还注意掌握民事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矛盾转化工作,维护社会稳定。1983年4月5日(清明节),廖家湾、永春、江口、南溪等乡的黄姓宗族千余人,聚集于廖家湾乡大冲黄姓祖山扫墓,把已平作稻田的数十冢“祖坟”重新堆集,并且冲击已办小学的黄姓宗祠,殴打黄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是年,安和乡大竹园刘姓50余人到保和扫墓,将王姓祖坟挖毁。王姓纠集百余人准备械斗。这两起纠纷一出现,公、检、法负责人与民事审判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做好调解工作,迅速平息事态。事后,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是年,民事审判人员由于及时解决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防止自杀7起、凶杀1起、群众械斗9起、打人命官司7起。1986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逐步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1988年除各人民法庭正常巡回就地办案外,县法院还组织审判员巡回在8个乡41个村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34件、简易纠纷228件,为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43.1万元。1950年6月~1988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10551件,其中婚姻7565件(占71.7%),赡养、离婚带产等219件,房产640件,继承63件,债务纠纷(包括借贷、劳动报酬)838件,土地纠纷141件,赔偿纠纷359件,山林水利纠纷238件,其他纠纷488件。上述案件处理中,判决结案1463件,占结案数13.8%,其余均属调解处理。
  第三节 经济审判
  民国时期,随着林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兴起,境内经济案件时有发生。民国14年(1925),复成枕木公司总经理萧振鹏声称奉交通部之命,至郴采办铁路枕木,将农户陈光勉山内杉松伐尽。陈以持威强伐为由起诉至郴县初级审判厅。该厅派警员前往查封被伐杉木。萧将复成枕木公司更名聚成枕木公司,因主体不符,警员未封即返,审判厅久难判决。
  翌年4月,枕木公司趁春水大涨,将所伐木材下河运走。陈以初级审判厅拖延不办为由,恳请地方审判厅救济,地方审判厅审而不决,不了了之。民国34年郴县司法处受理发生在县城的经济纠纷案件11起,其中借贷纠纷案件2起。
  1950~1978年,县人民法院将经济案件列为民事审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经济法规相继颁布实施。1981年4月,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1984年,郴县物资局诉县物资服务部承包人李××不履行合同,造成该局经济损失13.6万元,请求判令赔偿一案。经审查,被告人承包企业意在骗取铺底基金及锡砂款供自己挥霍,该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后,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2年。1985年1月,成立林业审判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受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纠纷以及违反森林法规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年,湖南省电影机械厂厂长吴××派汨罗县天井乡乡长李××、农民李端阳,携带该厂合同书、介绍信到郴县商业大楼购买8282收录机和三洋牌1/2录相机,价值2万余元。李端阳提货后,将商品在途中出售,所得收入供自己挥霍浪费。省电影机械厂认为货未到厂而拒付货款,县商业大楼于是上告。经审查认为,李端阳是借合同骗取公私财物;电影机械厂有开出的介绍信、合同书,应全部付清货款。并建议公安机关迫究李端阳的刑事责任。李端阳在原籍尚有其他罪行,刑事部分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审理。
  1988年,法院负责人带领经济审判干部巡回在大奎上乡办案,帮助该乡企业公司清理所有债务,收回流散资金11.4万元。是年,为郴县农业银行和基层信用社审理专项贷款案件156件,诉争标的2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23.71万元。1981~1988年,共计审理各类经济纠纷457件,其中判决65件,调解378件,解决诉争标的886.05万元。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济案件12件、13人。1985~1988年,共计审结林业纠纷案件41件,其中山林权属纠纷30件,林业行政部门申请执行11件,解决林地权属面积11742亩,总价值230.49万元;审理林业刑事案件4件、5人,其中盗伐林木1件、1人,失火2件、3人,偷运木材1件、1人。
  第四节 行政审判
  清代,郴州直隶州行政审判无专门机构,亦无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郴县未能实施。即使有民告官,县府和司法部门也不作处理。民国18年(1929),县政府对县民陈善彬以破坏团务为由实行处罚,陈不服而上诉,案件呈至湖南省民政厅厅长曹伯闻处,亦不了了之。
  1950~1986年,人民法院按照《土地改革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审理少量行政诉讼案件,但行政诉讼仍未建立完整的制度。
  1987年5月建立行政审判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受理有关行政案件。至1988年,共计受理行政案件14件,其中不服治安管理处罚6件,食品卫生2件,行政执行3件(环保、林业、工商各1件)。审结案件中,以维持行政机关裁决的居多,但根据事实和法律,也有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驳回原告人起诉。行政案件,被告人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由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他们出庭应诉很难被接受,同时尚未执行行政诉讼法,审判工作难度大。
  第五节 申诉复查
  人民法院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错案。1953年执行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决议,回顾复查有疑点的案件13件,其中平反错案2件。1954年1月复查陈修圣反革命杀人案。查明1950年5月28日匪首段仁位率匪徒陈秀圣、陈芳名杀害贤良区陈家湾乡农会主席陈逢佐,后逃亡。公安机关错将陈修圣捉拿归案,于当年11月15日执行枪决。1954年元月给陈修圣平反。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复查当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4件,纠正属于事实不清和可判可不判的4件、4人。1965年复查1954~1965年的申诉案件21件,纠正冤案1件。1973年复查1967~1970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11件、113人,其中冤案1件,错案14件,可判可不判案27件,畸重案10件,经落实处理彻底平反1人,撤销原判39人,提前释放5人,改判减刑7人。是年,复查1967年申诉案7件,内有冤案2件,错案4件。
  1981年~1985年7月,复查起义投诚、地方武装、知识分子、台胞台属和“文化大革命”前的申诉案件876件、1115人,经复查改判705件、711人。
  1985年8月~1988年底,复查历史老案978件、1064人,其中改判667件、700人。
  改判的700人中,属于宣告无罪的646人,不应追究的27人,减刑13人,免于刑事处分8人,改变性质的4人,其他处理2人。
  1978~1988年,在平反纠错中,共计发放冤狱费30572元,恢复工作78人,安置无家可归者6人。
  第四章 司法行政
  清代,郴州直隶州司法行政事务,由知州兼理。民国时期,县未设独立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事务由知县(县长)主任审判官兼理。
  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1年2月建立司法局,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人民调解业务股、公证处、法律顾问处等机构。1985年全县27个乡镇设司法助理员。1988年在编干部46人,其中局机关12人,公证处3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助理员26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清代,朝庭强调“明刑弼治”,以懂法、讲法、守法,为考察官吏的主要内容。清光绪十五年~宣统元年(1889~1909),湖广总督张之洞执行清政府宣传法律的规定,督饬湖南巡抚以下各级官员学习、宣传法律,以镇压被剥削阶级。
  民国17年(1928)2月,中共领导湘南起义,郴县成立苏维埃政府,采用各种形式,宣传苏维埃政府关于惩治反革命、土地分配、解放妇女和改革婚姻制度以及有关劳动问题的决议和法令。
  民国28年至民国36年1月1日,国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六法全书》(即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单行法规、法令和判例、释例等,以保护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统治,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督饬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利用舆论工具广泛宣传。随着国内无产阶级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国民党的法制宣传则以“限制中国共产党活动”、反共反人民为主要内容。民国37年,县政府令区、乡(镇)、保、甲订阅《剿共公约》,“倘有违背”,则“严厉处分”。是年,县政府制定氏族、保甲等公约,实行“联保联坐”和“五人切结”等地方反共法规。
  1950年起,县公安司法机关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群众团体,采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土地改革法》、《惩治贪污条例》、《禁绝鸦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法,广泛宣传《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审判、人民陪审、辩护、合议等民主法律制度。
  1957年以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县内法制宣传一度停止。1963年起,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以巩固集体经济、维护集体财产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运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法制宣传工作停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点到全面铺开。
  1981年3月,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民政局、妇联在鲁塘公社宣传1980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2年3月组织干警驻马头岭公社1个月,进行以宣传《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试点,然后,全县铺开。是年8月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印发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死刑犯8名的罪行图片3000余份。1984年制作养路工人钟光煌、邱志廷勇抓歹徒的先进事迹图片送地区司法局展览,接待参观群众3.5万余人。
  是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印发宣传资料16.15万份,出动宣传车477次,设宣传栏729处,讲法制课770余场次,张贴标语、横幅达4.47万条,购买发行各种法律常识书籍8万余册,受教育人数22万余人。1985年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从1985年起,用5年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拟订《关于向全县人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五年内向全县人民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以及《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县、乡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编印《法律选编》4000余册,并在县建筑公司和华塘镇办普法试点。县、乡两级共举办普法学习班1598期,参学人数8.82万人,开展广播讲课19661次,进行幻灯宣传956场次,出动宣传车252次,编写普法资料151种,印发《法律知识广播讲座稿》、《法律知识简明学习资料》等15.66万册,面授法律常识课3.51万场次,举办国家干部、职工参加法律常识书面和口头答问赛5次,参赛3510人。1988年8月对学完“十法一条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验收考试,合格率达100%,并发给《普及法律常识合格证》。
  第二节 民事调解
  明代,郴州直隶州设申明亭,规定“乡之户婚、田宅、斗殴者,应先由其里甲老人理断和息。凡不往申明亭调解而擅自越诉者,杖五十”。清宣统元年(1909),郴州直隶州设咨议局,下设自治会息讼所,拟定《城镇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不逾越地方行政长官的审判范围内,凡遇民间纠纷,可邀集两造庄道、邻右调解处理”。劳苦大众,遇有纠纷,不诉官府,多邀乡中族里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解决。
  民国15~17年(1926~1928),在工农革命运动中,县内各级农民协会有调解处,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民国19年12月12日,中华民国《民事调解法及施行规则》公布。民国20年4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区乡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对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权限、调解刑事民事案件范围、调解方法等作出规定。民国29年10月,《湖南省各县(市)乡公所组织暂行规定》公布后,县内乡公所附设调解委员会,受乡长监督,办理民事调解及撤回告诉人调解事项。民国33年2月,湖南省政府督饬执行司法行政部制定、行政院核准的《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调解委员会由推举改为选举产生,受乡镇公所监督,办理刑事民事事项。
  此时的调解组织领导权被政府官僚掌握,调解权被当地绅士、族长、地主把握。调解工作受到封建的法律、道德、习俗和宗法制度的束缚。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53年,根据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全县以乡为单位建立37个调解委员会。1954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共建立调解委员会57个,调解委员303人。1955年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10个,调解委员480人。围绕合作化运动着重调处农民之间、互助组之间争田、争水、争农具民事纠纷。1961年,人民公社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生产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295个,共调处轻微刑事案件1892件,调处民事纠纷901件。1964~1965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308个,调解委员1984人。
  1966~1972年,调解组织中断。1973年全县17个人民公社恢复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215个生产大队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共1385人。1974~1976年及1979年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调处各类纠纷5249件,为人民法院同期审结民事案件583件的9倍多。
  1981年民事调解工作由法院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8年,全县共设调解委员会278个,有调解员2721人。1981~1988年,共计调处各类纠纷32384件,防止械斗568起,防止凶杀和自杀714人。
  1988年,按照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加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坳上、廖家湾、永春、鲁塘、荷叶坪、栖凤渡、同和、华塘、塘溪、江口、白露塘、小溪等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有法律工作者42人。法律服务所发挥扎根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积极开展法律顾问,协助办理公证,调解纠纷,宣传法制,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等五项业务活动。全年处理纠纷993件,代写法律文书1393件,民事代理45件,解答法律咨询229件,非诉讼调解99件,协办公证8件,为乡镇企业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业务收费3.8万元。
  第三节 律师事务
  清代,郴州直隶州无律师机构,案件审理听官断狱,不容辩护,每失公平。
  民国1年(1912),国民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38条》,《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七条》。民国13年5月,郴州地方审判厅设立律师公会,郴县的律师由该公会管理。民间有专事代写法律文书或代理诉讼的人员。律师业务收费昂贵,其业务活动多维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为官府所佐用。
  1956年7月1日,建立郴县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人,行政业务均由县人民法院管理,至1957年,共代写法律文书178件,其中婚姻89件、债务11件、房产10件、土地权属6件、伤害赔偿11件、抚养6件、经济赔偿7件、其他38件。1957~1958年,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律师出庭辩护被视为“为坏人说话”、“立场不稳”。1958年,县法律顾问处被撤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县内律师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9月,恢复郴县法律顾问处,隶属县司法局。1982年8月,县法律顾问处律师李萼昭在司法局具体指导下,以东波有色金属矿为重点,率先开展常年法律顾问活动。
  李受聘后半年多时间,协助该矿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追回拖欠款14万余元。在续聘期内,他和法律顾问室的人员共同制定《东波有色金属矿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使经济合同管理在该矿法制化、制度化。同时配合该矿的宣传、保卫部门,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矿职工的法制观念,促进矿区治安秩序好转。由于该矿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成绩显著,湖南省司法厅于1983年在东波矿召开全省律师工作现场会,会议高度评价了东波矿常年法律顾问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至1988年,县法律顾问处配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13人。共接受民事经济案件代理506件,刑事辩护案558件,代写法律文书521件,解答法律咨询13648人次,受聘法律顾问56家,为聘请厂家挽回经济损失169万元,在刑事辩护中防止错杀1人。
  第四节 公证事务
  清代无公证制度,但民间通行私证。如遇买卖土地、房屋及析产、立嗣、借贷、遗嘱、继承等行为时,通常宴请地方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中人,在契约上签名画押,证明事实存在。
  民国时期,郴县未办涉外公证。民国35年(1946),郴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依国民政府司法院所定《公证暂行规则》办理国内公证业务。但由于收费标准高,劳动群众无力申请公证,仍以私证代替。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县人民法院办理公证业务,公证范围为:公家与私人所订合同限于200元以上的委托加工、承揽、订货、运输等。1952年,郴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至1955年,共办结公证40件。1956年7月,公证室增配助理公证员1人,办理公证249件,收费1442.5元。1957年办理公证99件,收费345.98元。公证室自建立起至1958年上半年,共办理国内公证事项513件,为全地区办理公证最多的县。1958年下半年,公证室被撤销,公证业务中断。
  1981年9月,成立郴县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配公证员1人。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后,公证机关采取印发资料、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并开展公证工作。1984年,公证员增至2人,1985年增加助理公证员1人,雇请合同制工人1人。全体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以感情代替政策,不办理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公证,不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注重办证质量。1982~1988年共办结公证1501件,其中经济事项公证1146件、标的金额6351万元,涉外公证17件。1988年,进行公证系列职称评定,经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一级公证员1人,三级公证员1人,四级公证员1人,公证员助理1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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