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弃婴收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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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8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弃婴收养
分类号: C913.7
页数: 1
页码: 239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弃婴收养采取由群众自愿抱养的措施分散养育。凡群众收养和民政部门收留后送给群众养育的弃婴,民政部门均出具证明,办好粮食户口手续。
关键词: 民政 社会福利 弃婴收养

内容

清雍正八年(1730),官府在城关西门内建育婴堂,有房屋5间。翌年,以生员何惟燕兄弟所捐的田租百石作基金,雇乳母收养弃婴。至光绪年间(1875~1908),育婴堂有田租2000元(银元)。民国27年(1938),县政府在县城栏杆塘建救济院收养弃婴。时该院有田租400余石,雇乳母12名。耗费甚多然婴儿成活者少。民国28年,栖凤乡和五市乡分别设育婴堂,后废。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对弃婴采取由群众自愿抱养的措施分散养育。凡群众收养和民政部门收留后送给群众养育的弃婴,民政部门均出具证明,办好粮食户口手续。1949~1988年,全县经民政部门登记、由群众抚养的弃婴共290余名。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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