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孤老孤儿供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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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8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孤老孤儿供养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238-239
摘要: 本节郴县孤老孤儿供养人民政府分给农村孤老残幼土地和住房,并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对农村“五保”对象采取集中和散居相结合的方式供养。
关键词: 民政 社会福利 郴县

内容

明洪武五年(1372),州府在城关西门内建养济院,定额收养孤老孤儿,每人每年给口粮米3石6斗,另给花布银3钱。后废。
  清乾隆元年(1736)重建养济院于城关西门外。乾隆四年该院有瓦屋3间,茅屋14间,收养孤贫18人,每人日给米1升。
  民国时期,政府对孤贫老幼救济甚微。少数或得户族周济,或为族长所差,看守凉亭庙宇,以维持生活。民国13年(1924)7月,县政府在县城栏杆塘设孤儿院,其资金来源于县税的筵席捐和肥料捐以及慈善团体捐助。初,收养孤老孤儿42人,因经费不足,死亡甚多。后实行限额收养。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撤销旧孤儿院,凡生活无靠的孤老残幼给予临时救济。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分给农村孤老残幼土地和住房,并发动群众互助互济。
  1956年,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生活供给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左右。是年,全县有“五保”户715户、728人,各农业合作社共支付“五保”经费4万多元。城镇孤老残幼仍由人民政府给予定期救济。1958年,农村“五保”户由人民公社集中供养,全县建敬老院24所,安排工作人员35人,收养“五保”对象433名。1961年,因经济困难,敬老院被解散,原在院“五保户”,按照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原则,分散到各生产队供养。
  1982年,对农村“五保”对象采取集中和散居相结合的方式供养。即生活事务不能自理者,或能自理而本人不愿入敬老院者,就地供养,生产队委托近亲近邻照顾其生活事务。
  承担照顾任务者,由集体付给报酬。生活事务能自理而本人愿意入敬老院者,由各公社(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各院配管理员1~2人,每人每月由县发给工资50元,集体再给适当补助。“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由集体供给口粮谷292公斤、副食零用费144~180元。县财政对入敬老院者每人每年补助50元,对每个敬老院拨开办费1500元。1984年,全县有“五保”对象1444人。乡镇办敬老院21所,收养217人。各敬老院生活设施齐全,并配有电视机,还有小菜园、小鱼塘、小猪场等,供“五保”人员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以其收入改善生活。1985年,全县27个乡镇均建有敬老院,是湖南省第一个实现乡乡镇镇办敬老院的县,省人民政府奖给郴县彩色电视机3台、人民币2.5万元。是年全县有“五保”对象1280人,敬老院收养294人。1988年,全县“五保”对象1292人。26个乡镇办敬老院25所(新设大塘乡尚未办),配管理员54名。收养263人,其中孤老213人、孤儿8人、残疾人42人;国家和集体总共拨“五保”经费23.9万元;敬老院生产收入3.27万元。
  是年,全县评出先进敬老院9所、优秀院长15人、优秀服务员2人。其中,邓家塘乡敬老院院长段根建被评为湖南省敬老先进工作者。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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