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贫困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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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8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贫困救济
分类号: C913.7
页数: 1
页码: 236
摘要: 本节郴县民政贫困救济记述为帮助贫困户克服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国家发放大米、棉衣、单衣棉被、单被。政府下拨救济款,银行发无息贷款。
关键词: 民政 救济 贫困救济

内容

明清时期,郴州州署对所属六乡孤老残幼实行限额居养,额数为8~10余人,每人每日救济大米1升。对社会贫民、贫困户,救济极少。
  民国时期,居养额数一般为20~30余人。民国11~35年(1922~1946),县政府和民间慈善团体于灾荒之年在县城东门口、文庙等地设粥厂,施粥济贫。但每逢施粥,四方贫民难民蜂拥而至,日食粥者达千余之众,故所施均不足两月,则钱粮皆空,粥厂关闭。民国34年,因遭大旱和民族劫难,全县人民生活极度贫困。冬,省政府救济棉衣429件、棉背心607件、旧鞋79双。民国36年,全县急需救济者有2万多户、10多万人,省政府下拨救济款370万元。是年冬稻谷每石40万元,救济款折谷9.5石。县政府发动各界募捐,仅募到救济款30万元。
  1949年冬,人民政府初立,发放救济大米1.5万公斤,以安定人民生活,尽快恢复生产。
  50年代起,对生活无靠的城镇孤老残幼,国家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初为每月4~8元,后逐步提高;对农村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由集体供养,贫困社队(乡、村)无力负担的,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对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和农村缺少劳力的贫困户给予临时救济,其方式有发放钱粮,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救济冬令物资等。
  1962年,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每月按其原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全县2224名被精简职工中,有8人享受这种救济。1982年,全县尚有被精简职工1359人,通过落实政策,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有643人,年发救济款17.71万元。对其余的716人,给予临时救济,年发救济款约8.5万元。
  1983年起,对起义投诚或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其标准,每人每月8~12元不等。是年,全县有这类人员13名,其中12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者享受“双定”救济。全年共发救济款1440元。1988年,救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28元,全年共发救济款2884元。
  1950~1988年,为帮助贫困户克服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国家累计发放救济大米15.42万公斤、救济款334.562万元;冬令救济棉被和单被各3253床、棉毯76床、棉衣9780件、单衣12727套、卫生衣1208套、布票23.74万公尺、棉花票2.286万公斤、雨鞋4500双;县银行发无息贷款450多万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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