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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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
页数: 1
页码: 323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民政抚恤1940-1988年对革命伤残人员的照拂情况介绍。
关键词: 民政 抚恤 民政工作

内容

民国时期,政府对阵亡官兵给予一次性抚恤。民国29~34年(1940~1945).郴县受恤者共47人。其中民国29~30年抚恤29人,共发恤金48.8万元,最高者9万元,最低者1万元;民国31年抚恤6人,共发恤金30.5万元,最高者8万元,最低者1.2万元;民国32年抚恤7人,共发恤金27.8万元,最高者8万元,最低者1万元:民国34年抚恤5人,共发恤金24万元,最高者10万元,最低者2万元。当时县内稻谷每石千元,折谷最多者百石,最少者20石。政府给予一次性抚恤后,其他概不过问。
  新中国建立后,对革命中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工,追认为革命烈士,按各时期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追认工作始于1950年夏,尔后相继进行过多次。1952年,追认36人,共发抚恤粮28200斤,其中栖牲的22人,发粮19800斤,人平900斤,病故的14人,发粮8400斤,人平600斤。1953年,追认135人,共发抚恤金20850元,其中牺牲的110人,发抚恤金17600元,人平160元。病故的25人,发抚恤金3250元,人平130元。1979年追认276人,共发抚恤金120150元。1988年追认30人,共发追认金60000元。1950~1988年,全县总共追认1784人。
  对革命中负伤致残的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按国家各时期公布的等级标准给予长期抚恤。1951年抚恤24人,其中在职的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3人、三等甲级8人、三等乙级4人。在农村的二等甲级2人、二等乙级4人。共发抚恤粮7070斤。尔后,国家于1953年、195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5次调整抚恤金标准。县民政部门开展多次评残工作,对享受伤残抚恤者建立档案、发给抚恤证书,并在福利上给予多种照顾。
  1962年起,对在农村的二等以上的伤残军人按国家牌价定量供应粮、油和肉类食品。1963年起,对在农村的二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全部实行公费医疗,对三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的家属给予减免医疗费,对在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供给粮、油和副食品。1985年起,将在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家属转为非农业户口,安排工作,并每月享受护理费。1988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133名,其中在职的特等1名、二等甲级3名、二等乙级10名、三等甲级18名、三等乙级19名;在农村的二等甲级4名、二等乙级18名、三等甲级25名、三等乙级35名。共发伤残抚恤金21118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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