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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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待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230-231
摘要: 本节郴县民政优待记述群众优待、国家优待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包括武警、消防民警)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5种人给予优待。
关键词: 民政 优待 民政工作

内容

一、群众优待
  1950年起,人民群众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优待。
  1950~1955年实行代耕。全县群众共为优抚户代耕田地10290亩,每年享受代耕者占当年优抚户总数的40~50%。
  1956~1980年优待劳动日。优待原则是保证优抚户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其中,1956年和1957年,优待标准以社为单位平衡而定。分别给870户和1276户优抚对象优待劳动日73950个和115760个,户平分别为85个和90个。1958~1980年,优待标准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平衡而定。其中,60年代户平优待劳动日一般为85~120个,70年代户平一般为200个,1979年户平优待劳动日达240个。
  1981年起优待现金。优待金由大队统筹。优待标准,凡义务兵,按一般正劳力年纯收入的二分之一给予优待;烈属、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则视其困难程度而定。1982年起,对义务兵按一般正劳动力年纯收入的三分之二给予优待。1988年,全县共发放优待金293.52万元。
  二、国家优待
  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包括武警、消防民警)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5种人给予优待。其形式有临时补助、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以前发优抚粮,1953年起发优抚金。
  对因遭受天灾人祸而发生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临时补助。1949年冬~1952年,一般人平年补大米50公斤左右。1953年,全县发临时补助金30650元,补助3520户。
  1954年,执行国家“重点发放、集中使用、扶助生产”的临时补助政策,重点补助473户,金额总计33480元,户平70余元,其中71.3%的经费用于购置生产资料。尔后成为制度,每年依具体情况发放,其金额标准和发放次数不等。
  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者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补助)。1955年5月,全县确定双定补助76户,年户平38.46元。后,补助面逐步扩大,金额标准逐步提高。1960年,全县有双定补助户416户,年补40080元,户平96元。1963年,国家明确规定“双定补助”对象为6种: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孤老家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属、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农村三等伤残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其补助金额标准为:在农村的,每月4元;在城镇的,每月6元。“双定”补助对象由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并发给《优抚定期定量补助证》。是年,全县确定“双定补助”对象650户。1980年,县民政局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精神,再次核实“双定”对象,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是年,全县确定“双定补助”对象1292户,共发补助金117420元,户平90余元。1985年,将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双定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复员军人全部享受“双定补助”。是年,全县有“定期抚恤”对象149户,共发抚恤金38220元,户平256元。1988年,全县有“双定补助”对象1976户,共发补助金203400元,户平103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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