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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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7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229-233
摘要: 本节郴县民政优抚记述拥军、优待、抚恤、褒扬。
关键词: 民政 郴县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拥军
  民国15年(1926)夏,北伐军先遣团抵郴,全县筹粮4万多公斤,捐银元1280元,支援北伐战争,并成立运输队、宣传队、慰问队,迎送北伐军。
  民国23年8~11月,红军长征路过县境,中共郴县县委组织群众为红军送信、带路、运输军用物资;筹粮6万多公斤、银元4000余元;搭草棚11个;安置伤员417人,并提供药品、军鞋等物质。
  抗日战争时期,全县征壮丁2万多名,赴前线抗日;成立募捐慰劳会,每年7月7日开展“七·七”献金活动,民国27年捐献银元2.2万余元、粮食20多万公斤;学校师生组织宣传队,采用演讲、教唱抗日歌曲、编演活报剧等形式宣传抗日。
  1949年冬,为支援解放战争,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民工3万多人,一个月内砍伐松木120多立方米,完成土石方1600多万立方米,配合解放军和铁道部门修复被国民党军队破坏的铁路4公里、铁路桥5座,火车站3个,公路73处,受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表彰。同时征集粮食280万公斤,税款8.64万元,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向华南进军。
  1950年8月,成立郴县拥军优属委员会。从此,县内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均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其形式有送光荣牌、赠钱粮、开茶话会、演出文艺节目等;共青团与妇联组织青少年和妇女为烈军属挑水砍柴搞卫生;县人民政府每年召开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代表大会,表彰优抚对象中的模范人物和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1951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湖南省郴县分会。4月22日,召开郴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订《十项爱国公约》,随后县政府组织各地群众开展和平签名、增产节约、劳动竞赛、参军参战、捐献钱物等活动。冬,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湘赣边区访问团至县慰问烈军属。至1953年,全县被批准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有2809人;为抗美援朝捐献人民币13.98万元、粮食60万公斤、金戒指129个、金耳环83对、鸡鸭56783只、禽蛋3221公斤。
  1950~1988年,全县先后有19个乡镇(公社)被评为省、地拥军优属先进单位,50多名优抚对象获湖南省优秀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光荣称号,3人获全国优秀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光荣称号。
  第二节 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0年起,人民群众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优待。
  1950~1955年实行代耕。全县群众共为优抚户代耕田地10290亩,每年享受代耕者占当年优抚户总数的40~50%。
  1956~1980年优待劳动日。优待原则是保证优抚户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其中,1956年和1957年,优待标准以社为单位平衡而定。分别给870户和1276户优抚对象优待劳动日73950个和115760个,户平分别为85个和90个。1958~1980年,优待标准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平衡而定。其中,60年代户平优待劳动日一般为85~120个,70年代户平一般为200个,1979年户平优待劳动日达240个。
  1981年起优待现金。优待金由大队统筹。优待标准,凡义务兵,按一般正劳力年纯收入的二分之一给予优待;烈属、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则视其困难程度而定。1982年起,对义务兵按一般正劳动力年纯收入的三分之二给予优待。1988年,全县共发放优待金293.52万元。
  二、国家优待
  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包括武警、消防民警)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5种人给予优待。其形式有临时补助、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以前发优抚粮,1953年起发优抚金。
  对因遭受天灾人祸而发生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临时补助。1949年冬~1952年,一般人平年补大米50公斤左右。1953年,全县发临时补助金30650元,补助3520户。
  1954年,执行国家“重点发放、集中使用、扶助生产”的临时补助政策,重点补助473户,金额总计33480元,户平70余元,其中71.3%的经费用于购置生产资料。尔后成为制度,每年依具体情况发放,其金额标准和发放次数不等。
  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者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补助)。1955年5月,全县确定双定补助76户,年户平38.46元。后,补助面逐步扩大,金额标准逐步提高。1960年,全县有双定补助户416户,年补40080元,户平96元。1963年,国家明确规定“双定补助”对象为6种: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孤老家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属、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农村三等伤残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其补助金额标准为:在农村的,每月4元;在城镇的,每月6元。“双定”补助对象由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并发给《优抚定期定量补助证》。是年,全县确定“双定补助”对象650户。1980年,县民政局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精神,再次核实“双定”对象,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是年,全县确定“双定补助”对象1292户,共发补助金117420元,户平90余元。1985年,将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双定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复员军人全部享受“双定补助”。是年,全县有“定期抚恤”对象149户,共发抚恤金38220元,户平256元。1988年,全县有“双定补助”对象1976户,共发补助金203400元,户平103元。
  第三节 抚恤
  民国时期,政府对阵亡官兵给予一次性抚恤。民国29~34年(1940~1945).郴县受恤者共47人。其中民国29~30年抚恤29人,共发恤金48.8万元,最高者9万元,最低者1万元;民国31年抚恤6人,共发恤金30.5万元,最高者8万元,最低者1.2万元;民国32年抚恤7人,共发恤金27.8万元,最高者8万元,最低者1万元:民国34年抚恤5人,共发恤金24万元,最高者10万元,最低者2万元。当时县内稻谷每石千元,折谷最多者百石,最少者20石。政府给予一次性抚恤后,其他概不过问。
  新中国建立后,对革命中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工,追认为革命烈士,按各时期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追认工作始于1950年夏,尔后相继进行过多次。1952年,追认36人,共发抚恤粮28200斤,其中栖牲的22人,发粮19800斤,人平900斤,病故的14人,发粮8400斤,人平600斤。1953年,追认135人,共发抚恤金20850元,其中牺牲的110人,发抚恤金17600元,人平160元。病故的25人,发抚恤金3250元,人平130元。1979年追认276人,共发抚恤金120150元。1988年追认30人,共发追认金60000元。1950~1988年,全县总共追认1784人。
  对革命中负伤致残的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按国家各时期公布的等级标准给予长期抚恤。1951年抚恤24人,其中在职的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3人、三等甲级8人、三等乙级4人。在农村的二等甲级2人、二等乙级4人。共发抚恤粮7070斤。尔后,国家于1953年、195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5次调整抚恤金标准。县民政部门开展多次评残工作,对享受伤残抚恤者建立档案、发给抚恤证书,并在福利上给予多种照顾。
  1962年起,对在农村的二等以上的伤残军人按国家牌价定量供应粮、油和肉类食品。1963年起,对在农村的二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全部实行公费医疗,对三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的家属给予减免医疗费,对在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供给粮、油和副食品。1985年起,将在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家属转为非农业户口,安排工作,并每月享受护理费。1988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133名,其中在职的特等1名、二等甲级3名、二等乙级10名、三等甲级18名、三等乙级19名;在农村的二等甲级4名、二等乙级18名、三等甲级25名、三等乙级35名。共发伤残抚恤金21118元。
  第四节 褒扬
  民国25年(1936)秋,县政府在县城文庙设忠烈祠,内置抗日阵亡将士灵牌,清明时节,公职人员,学校师生前往祭吊。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褒扬为革命牺牲的烈士。1950~1988年,全县共追认革命烈士1784人,其中1926~1949年牺牲的1705人,新中国建立后牺牲的79人。1951年在良田镇建立烈士祠,陈列革命烈士牌。1977年在良田镇兴建郴县革命烈士纪念馆,1980年完工,馆内陈列着郴县革命烈士名录、英雄史迹和部分革命文物。1982年编写出《革命烈士英名录》。1986年在永春乡瑞丰村修建红军坟,以纪念1934年在此遇难的7名长征红军伤员。1987年编写出《郴县英烈传》。清明、“五·四”、“六·一”等节日,机关、学校、团体组织青少年和干部职工祭扫烈士墓,学习革命烈士无私奉献精神。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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