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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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73
颗粒名称: 第五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页码: 229-242
摘要: 本篇郴县民政记述主管行政区划、人事任免与考核、自治保甲、选举、征兵、赈灾、救济、户政等事宜。灾民、孤老残幼、社会贫困户等,除国家给予救济、扶持外,还能得到集体的各种救助。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生产扶持、婚丧管理等项。
关键词: 民政 郴县 民政工作

内容

民国时期,县民政科主管行政区划、人事任免与考核、自治保甲、选举、征兵、赈灾、救济、户政等事宜。政府对阵亡官兵给予抚恤,对灾民难民、孤贫残幼给予一定救济,但官场作弊者多,被抚恤、救济者所得无几。
  新中国建立后,民政工作主要有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生产扶持、婚丧管理等项。革命伤残人员、烈军工属等,除国家给予优抚外,还受到人民群众的各种优待。灾民、孤老残幼、社会贫困户等,除国家给予救济、扶持外,还能得到集体的各种救助。1949年冬,人民政权初立,国家即发给郴县救济大米1.5万公斤,以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发展生产。1950~1988年,国家共发给郴县优抚、救灾和救济大米41.76万公斤、人民币1188.09万元。其中,优抚大米13.23万公斤、优抚款389.69万元;救灾大米13.11万公斤、救灾款463.838万元,救济大米15.42万公斤、救济款334.562万元。
  第一章 优抚
  第一节 拥军
  民国15年(1926)夏,北伐军先遣团抵郴,全县筹粮4万多公斤,捐银元1280元,支援北伐战争,并成立运输队、宣传队、慰问队,迎送北伐军。
  民国23年8~11月,红军长征路过县境,中共郴县县委组织群众为红军送信、带路、运输军用物资;筹粮6万多公斤、银元4000余元;搭草棚11个;安置伤员417人,并提供药品、军鞋等物质。
  抗日战争时期,全县征壮丁2万多名,赴前线抗日;成立募捐慰劳会,每年7月7日开展“七·七”献金活动,民国27年捐献银元2.2万余元、粮食20多万公斤;学校师生组织宣传队,采用演讲、教唱抗日歌曲、编演活报剧等形式宣传抗日。
  1949年冬,为支援解放战争,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民工3万多人,一个月内砍伐松木120多立方米,完成土石方1600多万立方米,配合解放军和铁道部门修复被国民党军队破坏的铁路4公里、铁路桥5座,火车站3个,公路73处,受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表彰。同时征集粮食280万公斤,税款8.64万元,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向华南进军。
  1950年8月,成立郴县拥军优属委员会。从此,县内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均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其形式有送光荣牌、赠钱粮、开茶话会、演出文艺节目等;共青团与妇联组织青少年和妇女为烈军属挑水砍柴搞卫生;县人民政府每年召开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代表大会,表彰优抚对象中的模范人物和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1951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湖南省郴县分会。4月22日,召开郴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订《十项爱国公约》,随后县政府组织各地群众开展和平签名、增产节约、劳动竞赛、参军参战、捐献钱物等活动。冬,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湘赣边区访问团至县慰问烈军属。至1953年,全县被批准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有2809人;为抗美援朝捐献人民币13.98万元、粮食60万公斤、金戒指129个、金耳环83对、鸡鸭56783只、禽蛋3221公斤。
  1950~1988年,全县先后有19个乡镇(公社)被评为省、地拥军优属先进单位,50多名优抚对象获湖南省优秀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光荣称号,3人获全国优秀烈军属荣复转退军人光荣称号。
  第二节 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0年起,人民群众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优待。
  1950~1955年实行代耕。全县群众共为优抚户代耕田地10290亩,每年享受代耕者占当年优抚户总数的40~50%。
  1956~1980年优待劳动日。优待原则是保证优抚户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其中,1956年和1957年,优待标准以社为单位平衡而定。分别给870户和1276户优抚对象优待劳动日73950个和115760个,户平分别为85个和90个。1958~1980年,优待标准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平衡而定。其中,60年代户平优待劳动日一般为85~120个,70年代户平一般为200个,1979年户平优待劳动日达240个。
  1981年起优待现金。优待金由大队统筹。优待标准,凡义务兵,按一般正劳力年纯收入的二分之一给予优待;烈属、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则视其困难程度而定。1982年起,对义务兵按一般正劳动力年纯收入的三分之二给予优待。1988年,全县共发放优待金293.52万元。
  二、国家优待
  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包括武警、消防民警)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5种人给予优待。其形式有临时补助、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以前发优抚粮,1953年起发优抚金。
  对因遭受天灾人祸而发生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临时补助。1949年冬~1952年,一般人平年补大米50公斤左右。1953年,全县发临时补助金30650元,补助3520户。
  1954年,执行国家“重点发放、集中使用、扶助生产”的临时补助政策,重点补助473户,金额总计33480元,户平70余元,其中71.3%的经费用于购置生产资料。尔后成为制度,每年依具体情况发放,其金额标准和发放次数不等。
  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病残者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双定补助)。1955年5月,全县确定双定补助76户,年户平38.46元。后,补助面逐步扩大,金额标准逐步提高。1960年,全县有双定补助户416户,年补40080元,户平96元。1963年,国家明确规定“双定补助”对象为6种: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孤老家属;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无力供养的烈属、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农村三等伤残军人;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其补助金额标准为:在农村的,每月4元;在城镇的,每月6元。“双定”补助对象由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并发给《优抚定期定量补助证》。是年,全县确定“双定补助”对象650户。1980年,县民政局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精神,再次核实“双定”对象,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是年,全县确定“双定补助”对象1292户,共发补助金117420元,户平90余元。1985年,将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双定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复员军人全部享受“双定补助”。是年,全县有“定期抚恤”对象149户,共发抚恤金38220元,户平256元。1988年,全县有“双定补助”对象1976户,共发补助金203400元,户平103元。
  第三节 抚恤
  民国时期,政府对阵亡官兵给予一次性抚恤。民国29~34年(1940~1945).郴县受恤者共47人。其中民国29~30年抚恤29人,共发恤金48.8万元,最高者9万元,最低者1万元;民国31年抚恤6人,共发恤金30.5万元,最高者8万元,最低者1.2万元;民国32年抚恤7人,共发恤金27.8万元,最高者8万元,最低者1万元:民国34年抚恤5人,共发恤金24万元,最高者10万元,最低者2万元。当时县内稻谷每石千元,折谷最多者百石,最少者20石。政府给予一次性抚恤后,其他概不过问。
  新中国建立后,对革命中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工,追认为革命烈士,按各时期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追认工作始于1950年夏,尔后相继进行过多次。1952年,追认36人,共发抚恤粮28200斤,其中栖牲的22人,发粮19800斤,人平900斤,病故的14人,发粮8400斤,人平600斤。1953年,追认135人,共发抚恤金20850元,其中牺牲的110人,发抚恤金17600元,人平160元。病故的25人,发抚恤金3250元,人平130元。1979年追认276人,共发抚恤金120150元。1988年追认30人,共发追认金60000元。1950~1988年,全县总共追认1784人。
  对革命中负伤致残的军人、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按国家各时期公布的等级标准给予长期抚恤。1951年抚恤24人,其中在职的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3人、三等甲级8人、三等乙级4人。在农村的二等甲级2人、二等乙级4人。共发抚恤粮7070斤。尔后,国家于1953年、195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5次调整抚恤金标准。县民政部门开展多次评残工作,对享受伤残抚恤者建立档案、发给抚恤证书,并在福利上给予多种照顾。
  1962年起,对在农村的二等以上的伤残军人按国家牌价定量供应粮、油和肉类食品。1963年起,对在农村的二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全部实行公费医疗,对三等以上革命伤残人员的家属给予减免医疗费,对在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供给粮、油和副食品。1985年起,将在农村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家属转为非农业户口,安排工作,并每月享受护理费。1988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133名,其中在职的特等1名、二等甲级3名、二等乙级10名、三等甲级18名、三等乙级19名;在农村的二等甲级4名、二等乙级18名、三等甲级25名、三等乙级35名。共发伤残抚恤金21118元。
  第四节 褒扬
  民国25年(1936)秋,县政府在县城文庙设忠烈祠,内置抗日阵亡将士灵牌,清明时节,公职人员,学校师生前往祭吊。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褒扬为革命牺牲的烈士。1950~1988年,全县共追认革命烈士1784人,其中1926~1949年牺牲的1705人,新中国建立后牺牲的79人。1951年在良田镇建立烈士祠,陈列革命烈士牌。1977年在良田镇兴建郴县革命烈士纪念馆,1980年完工,馆内陈列着郴县革命烈士名录、英雄史迹和部分革命文物。1982年编写出《革命烈士英名录》。1986年在永春乡瑞丰村修建红军坟,以纪念1934年在此遇难的7名长征红军伤员。1987年编写出《郴县英烈传》。清明、“五·四”、“六·一”等节日,机关、学校、团体组织青少年和干部职工祭扫烈士墓,学习革命烈士无私奉献精神。
  第二章 救济 扶贫 新中国建立前,郴县历代政府以积谷赈贷或平粜,赈济钱粮,豁免欠赋等方式进行灾后救济。对难民、贫民和孤老残幼,采取施粥、发放冬令物资、限额居养等方式救济。囿于财力物力,加之官吏豪绅把持放赈之权,作弊营私,故所济甚微。
  新中国建立后,县委、县人民政府立足于防灾抗灾。一旦灾害发生,各级领导干部及时组织群众抢救,将其损失减到最低程度。灾后,国家给予救济,群众互助互救,支援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渡过难关。对社会贫民、贫困户、孤老残幼、被精简下放的职工及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等,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各时期的救济政策,给予临时救济或定期定量救济,并组织城市贫民开展生产自救。80年代,救济工作以农村扶贫为重点,从经费、物资、科技等方面扶持贫困社队(乡、村)和贫困农户发展生产,使之逐步摆脱贫困,走向富裕。
  1949~1988年,累计发放救灾、救济大米28.53万公斤、人民币798.4万元以及大量冬令救济物资,为灾民贫民解决生活困难。1984~1988年,全县共投入扶贫资金827.5万元,扶持贫困农户9500户,脱贫7318户,占77%。
  第一节
  灾害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济
  清代,郴州城关设常平仓,州属六乡各设社仓,常贮积谷约6万石,以备赈灾救荒。然而管理混乱。
  嘉庆六年(1801)四月,灾荒粮缺,市米每石银过五两。新任知州应先烈“查得常平仓额贮谷九千一百石”,开仓放赈,而仓内“仅存糠秕一十四石,此外并无颗粒”。他究其原因,“皆由户三书向以折色邀眉其上,伊从中侵渔,私肥囊橐,欺官剥下”,乃至赈贷无粮。
  顺治十一年至嘉庆二十四年(1654~1819),朝廷先后豁豁免境内百姓欠赋27次,多因遭灾歉收而免。
  民国时期,全县常备积谷约10万石。为赈灾,县政府先后设立赈灾委员会、灾害救济委员会、灾荒急救会等机构。民间先后成立过余庆慈善会、佛教慈善会、慈善事业委员会、抗战善后救灾协会等慈善团体,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募捐,救济灾民难民。大灾之年,省政府亦下拨部分赈粮赈款。
  民国10年(1921)夏秋之际,3个月无雨,灾民多达10余万,市米每石11.98元(银元)。县政府开仓平粜,平抑粮价。
  民国23年大旱,溪枯泉竭,稻粟无收,导致民国24年大饥,灾民遍野,掘草为食。7月,县仓放贷积谷,规定一户一石,限在9月底归还。民国18~24年,省政府先后拨给郴县赈灾款共2万元。
  民国26年秋,山洪暴发,淹死213人,稻谷损失七成以上,省政府下拨赈款1.1万元。
  灾害导致翌年春夏饥荒,县政府派税捐征收处处长刘小金办理赈济事项。刘伪造赈济名册上报,从中侵吞大量赈款,多数待赈饥民分文未获。
  民国31年春,省拨赈灾稻谷8150石,令县政府由欠赋项下支出,救济灾民。由于田粮处长伙同司员贪污挪用大量赋谷,县仓廒皆空,无粮救济,省拨赈谷成为一纸空文。
  民国34年1~8月,郴县沦陷,百业荒废。春夏之际,连旱52天,灾民、难民与日俱增。省政府下拨旱灾救济款116万元(法币)。是年县内稻谷每石千元,赈款折谷1160石。
  灾害导致民国35年大饥。县政府赈贷积谷1280石,发放农业贷款2627万元;县灾荒急救会向社会各界募捐稻谷664石、救济款329万元;省政府先后3次救济麦粮5910石、牛奶5400箱、罐头80箱,法币205.4万元。县内稻谷每石1.76万元,省拨赈款折谷116.5石。
  是年,全县灾民11万多人,饿死和因饿自尽者400余人。
  1953年夏秋之交,全县受旱稻田6万多亩。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干部、中小学教师1500多人下到农村,与广大农民一起挑水、车水抗旱,并大种秋冬作物,开展生产自救。
  是年冬,省人民政府下拨救灾大米6万公斤,县人民政府拨救灾款1.2万元,以解决灾民生活困难,支持冬修水利工程。
  1954年夏,大水淹没稻田2.27万亩,冲毁水利工程451处,淹死7人。灾害发生时,各级干部带领群众抢救财产,转移灾民,排涝排渍。灾后,县人民政府发放救灾款5.94万元,返销稻谷69.25万公斤。省人民政府下拨救灾款1.1万元。灾民生活得到妥善安置,被毁水利工程得到及时修整,生产迅速恢复。
  1963年,夏秋连旱70多天,全县受灾耕地面积达3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75%。县委、县人民政府抽调干部千余名,驻队指挥,组织群众挑水、车水抗旱,并从财政拨出专款25万元,在东河、西河沿岸建电灌站12个,装抽水机32台,新开引水渠11万多米,使灾害大为减轻。是年发放灾害救济款12.375万元,返销粮食225万公斤。灾区人民生活安定,生产正常。
  1975年11月12日凌晨,马头岭公社马头岭大队蔡家坳生产队后山突然滑坡下沉,使17户农家房屋倾斜,93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该公社、大队干部闻讯赶到现场,组织群众抢救财产,撤离险区。县民政部门察看灾情后,立即发放救灾专款3000元。公社、大队献工献料,帮助受灾群众建好住房。
  1985年8月,水灾害及全县乡镇,受害农作物面积达12.86万亩,损失粮食680多万公斤。其中东波有色金属矿野鸡尾尾砂坝被山洪冲垮,大浪江一带的17个村、123个组损失尤重。灾害出现后,县委、县人民政府立即建立抗灾领导小组和抗灾办公室,各乡镇亦建立相应机构。全县抽调干部千余名,组成11个救灾工作组,并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医疗、治安、交通抢险、物资运输、善后处理等5个救灾队齐赴灾区,与广大群众一起投入抢险救灾。副省长曹文举、省军区司令员蒋金流、省民政厅副厅长岳松以及郴州地委、行署领导龚杰、周时昌等亲临现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县人民政府当即拨出救灾款60.35万元、粮25万公斤、油毛毡300万公斤。广州军区捐赠军大衣250件、单衣500件;县内各企事业单位职工捐款2.86万元、粮票2.07万公斤、大米1500公斤、棉被1105床、单被858床、蚊帐31床、毯子9床、布料235.6米、衣服3.3万多套。抢险中,有9名群众为抢救他人生命财产而献身,被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经干部、群众奋力抢救和各方支援,灾后第五天,重灾区10240户57600余口灾民的吃、穿、医、住等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陆续修复遭洪水毁坏的农田水利设施、电站、公路、桥梁和4856间民房,并组织群众,抓住季节,播种秋冬作物27万多亩。年底,县人民政府发放棉被、单被、棉衣、单衣等一批冬令救济物资,使灾区人民愉快度过1986年春节。
  1950~1988年,县内遭受较大的水、旱、虫灾8次,39年间上级共拨给郴县救灾大米13.11万公斤、救灾款463.838万元。每年青黄不接之际,县政府向缺粮社队(乡、村)返销粮食。1953~1988年,共返销稻谷3000万公斤。
  二、其他灾害救济
  民国7年(1918),郴县裕通矿务公司(址在县城龙骨井)将剩余的炸药封存在公司内的一间屋子里,雇工看守。民国10年,县杂税局借住该公司房屋。民国11年6月2日晚9时失火,未及10分钟,原被封存的炸药爆炸。毁房40多栋,炸死数十人,炸伤50多人,其中重伤10余人。县政府将灾情报告省政府,直到年冬,才下拨银元800元,以示救济。
  郴县沦陷期间,日本侵略军无恶不作。先后杀害县民1292人,伤1279人;烧毁房屋8014栋;抢走粮食12.61万石;掠杀耕牛6266头;其他贵重物品均被洗劫一空。县政府按民国34年10月物价估算,其损失总价值达116.02亿元(法币)。此外,民众为避劫难,伏处山林,露宿风餐,酿成疫灾,死亡甚众。省政府及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湖南分署发给郴县赈灾款共117.08万元,其中省政府拨发30万元,湖南分署拨发87.108万元。
  1956年7月8日晚,县城和平路一豆腐店炸油豆腐不慎失火,引起火灾。县消防队、居民、学生数千人赶去扑救。由于大多为木板房,故火势很猛,难以控制,最终烧毁房屋29栋。因救火需要,拆毁房屋29栋。共65户受灾,110人受伤,其中重伤22人,县人民政府拨出救济款万余元,县银行提供部分无息贷款,修整房屋,医治受伤者。
  1966年,良田公社干部文言禧因犯男女关系错误,受到组织处分。7月26日上午,文为报复杀人,乘公社召开干部会议之机,将装满炸药、点燃导火线、盖上湿衣服的提桶带进会议室,炸死与会者10人,炸伤39人,三层楼会议室被炸毁,文当场被炸死。事故发生后,县委书记、县长立即带领干部赶到现场,组织当地群众和医护人员抢救。县民政局拨出专款救济受害者,医治受伤人员,办理善后事宜。
  1976年11月29日晚,瓦窑坪生产队一女社员把湿柴堆在灶上烘烤,引起火灾。烧毁3家房屋,损失2万余元。灾后,县民政局、桥口公社、黄泥滩大队共拨出救灾款7000元、救灾粮千多公斤;石面坦驻军捐助2000元和部分衣物、粮票;生产队献工献料帮助建房;社员互助互济。受灾户生产生活困难及时得到解决。
  1949~1988年,县内发生较大的火灾18起,均得到及时抢救和救济。
  第二节 贫困救济
  明清时期,郴州州署对所属六乡孤老残幼实行限额居养,额数为8~10余人,每人每日救济大米1升。对社会贫民、贫困户,救济极少。
  民国时期,居养额数一般为20~30余人。民国11~35年(1922~1946),县政府和民间慈善团体于灾荒之年在县城东门口、文庙等地设粥厂,施粥济贫。但每逢施粥,四方贫民难民蜂拥而至,日食粥者达千余之众,故所施均不足两月,则钱粮皆空,粥厂关闭。民国34年,因遭大旱和民族劫难,全县人民生活极度贫困。冬,省政府救济棉衣429件、棉背心607件、旧鞋79双。民国36年,全县急需救济者有2万多户、10多万人,省政府下拨救济款370万元。是年冬稻谷每石40万元,救济款折谷9.5石。县政府发动各界募捐,仅募到救济款30万元。
  1949年冬,人民政府初立,发放救济大米1.5万公斤,以安定人民生活,尽快恢复生产。
  50年代起,对生活无靠的城镇孤老残幼,国家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初为每月4~8元,后逐步提高;对农村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由集体供养,贫困社队(乡、村)无力负担的,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对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和农村缺少劳力的贫困户给予临时救济,其方式有发放钱粮,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救济冬令物资等。
  1962年,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被精简的老职工,每月按其原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全县2224名被精简职工中,有8人享受这种救济。1982年,全县尚有被精简职工1359人,通过落实政策,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有643人,年发救济款17.71万元。对其余的716人,给予临时救济,年发救济款约8.5万元。
  1983年起,对起义投诚或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其标准,每人每月8~12元不等。是年,全县有这类人员13名,其中12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者享受“双定”救济。全年共发救济款1440元。1988年,救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28元,全年共发救济款2884元。
  1950~1988年,为帮助贫困户克服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国家累计发放救济大米15.42万公斤、救济款334.562万元;冬令救济棉被和单被各3253床、棉毯76床、棉衣9780件、单衣12727套、卫生衣1208套、布票23.74万公尺、棉花票2.286万公斤、雨鞋4500双;县银行发无息贷款450多万元。
  第三节 城镇生产自救
  民国18年(1929)10月,县政府筹集银元1万元,并利用省拨部分赈灾款,购铁织机6部、织袜机4部、印花机1台(套),自制木织机20部,在县城文庙创办郴县平民工厂,扶助城市贫民开展生产自救。民国19年4月投产,有工人30多人,从事织布、袜、毛巾和印染等业。民国34年1月,郴县沦陷,该厂停办,工人各自谋生。
  1952年,县人民政府为帮助贫困烈军工属解决生活困难,拨款6500元,建立郴县烈军属工厂,安排贫困烈军工属35人,从事针织缝纫生产。1956年起,陆续兴办一些街道集体小企业,安排部分城镇贫困人员生产自救。1958年,全县有城镇生产自救小企业47家,人员1300多人。60年代初,因资金不足、生产技术不高,城镇生产自救小企业全部解散,其人员仍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或定期救济。
  第四节 农村扶贫
  50~70年代,政府主要采取返销粮食、发放无息贷款、下拨临时救济款等措施,解决贫困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集体也给予扶助,或照顾工分,或减免口粮款。
  80年代,农村扶贫工作以“扶志”、“扶本”为重点。开展思想教育,帮助贫困对象树立勤劳致富的信心,在帮助克服生活困难的同时,着重从经费、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发展生产。
  1983年,全县农村人均收入在150元以下的贫困户有9500户。1984年4月,县成立扶贫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县长兼任组长。各乡镇成立相应机构,采取农、工、商、副业并举的措施,扶贫1800户。通过兴办采矿、捞河沙、运输、装卸、修理、养殖等小型经济实体,广开致富门路,至年底,1100户脱贫,占所扶总户数的61.1%。香山坪村石泉铺组21户贫困户,人均收入达633.34元,比1983年增长3.2倍。大奎上乡办采矿点34个(乡办6个、村办28个),组织246户“双扶”对象务工,从业人员达737人,共收入300多万元,人均纯收入千余元,其中20户成为当地有名的富裕户。
  1985年,县扶贫领导小组由民政、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农业、水利、工交、粮食、供销、商业、教育、卫生、乡镇企业等10多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部门通力合作,筹集资金180万元,组织技术人员下到基层,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并号召群众组织互助储金会,扩大扶贫资金。是年,全县扶贫4400户,年底脱贫2708户,占所扶总户数的61.5%。邓家塘、大奎上、白露塘、月峰、保和、良田、太平、荷叶坪8个乡(镇)被评为县扶贫先进集体。邓家塘乡集中财力物力,组织600多人,苦干10个月,修筑两条灌溉主渠道,总长34.5公里,解决缺水稻田的灌溉问题,全乡耕地基本实现旱涝保收。是年,该乡被评为湖南省农村扶贫先进集体。
  1988年,实行扶贫包干责任制。县属各有关部门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贫困户。
  分级落实领导干部、共产党员的扶贫责任。是年扶持4255户,年底脱贫3510户。
  1984~1988年,全县累计投入扶贫资金872.53万元。其中,县财政拨款7.88万元,民政部门扶持34.63万元,县农业银行贷款761万元,各有关部门资助44.9万元,乡镇企业资助9.5万元,村群众互助金14.62万元。经过5年扶持,累计脱贫7318户,占全县贫困户总数的77%。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孤老孤儿供养
  明洪武五年(1372),州府在城关西门内建养济院,定额收养孤老孤儿,每人每年给口粮米3石6斗,另给花布银3钱。后废。
  清乾隆元年(1736)重建养济院于城关西门外。乾隆四年该院有瓦屋3间,茅屋14间,收养孤贫18人,每人日给米1升。
  民国时期,政府对孤贫老幼救济甚微。少数或得户族周济,或为族长所差,看守凉亭庙宇,以维持生活。民国13年(1924)7月,县政府在县城栏杆塘设孤儿院,其资金来源于县税的筵席捐和肥料捐以及慈善团体捐助。初,收养孤老孤儿42人,因经费不足,死亡甚多。后实行限额收养。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撤销旧孤儿院,凡生活无靠的孤老残幼给予临时救济。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分给农村孤老残幼土地和住房,并发动群众互助互济。
  1956年,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生活供给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左右。是年,全县有“五保”户715户、728人,各农业合作社共支付“五保”经费4万多元。城镇孤老残幼仍由人民政府给予定期救济。1958年,农村“五保”户由人民公社集中供养,全县建敬老院24所,安排工作人员35人,收养“五保”对象433名。1961年,因经济困难,敬老院被解散,原在院“五保户”,按照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原则,分散到各生产队供养。
  1982年,对农村“五保”对象采取集中和散居相结合的方式供养。即生活事务不能自理者,或能自理而本人不愿入敬老院者,就地供养,生产队委托近亲近邻照顾其生活事务。
  承担照顾任务者,由集体付给报酬。生活事务能自理而本人愿意入敬老院者,由各公社(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各院配管理员1~2人,每人每月由县发给工资50元,集体再给适当补助。“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由集体供给口粮谷292公斤、副食零用费144~180元。县财政对入敬老院者每人每年补助50元,对每个敬老院拨开办费1500元。1984年,全县有“五保”对象1444人。乡镇办敬老院21所,收养217人。各敬老院生活设施齐全,并配有电视机,还有小菜园、小鱼塘、小猪场等,供“五保”人员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以其收入改善生活。1985年,全县27个乡镇均建有敬老院,是湖南省第一个实现乡乡镇镇办敬老院的县,省人民政府奖给郴县彩色电视机3台、人民币2.5万元。是年全县有“五保”对象1280人,敬老院收养294人。1988年,全县“五保”对象1292人。26个乡镇办敬老院25所(新设大塘乡尚未办),配管理员54名。收养263人,其中孤老213人、孤儿8人、残疾人42人;国家和集体总共拨“五保”经费23.9万元;敬老院生产收入3.27万元。
  是年,全县评出先进敬老院9所、优秀院长15人、优秀服务员2人。其中,邓家塘乡敬老院院长段根建被评为湖南省敬老先进工作者。
  第二节 病残照顾
  明初,城关南门外设惠民局,施药于无力就医的贫民,但受施者无几。后废。清乾隆七年(1742),州署有施药之举。民国27年(1938),县救济院施医,但不施药。民国36年,救济院医、药皆施,但限于财力,所施甚微。
  新中国建立后,凡社会救济对象均可得到不同程度的医疗救济,如“五保”户保医、贫困户医疗补助、精神病人医治、残疾人康复等。1950~1988年,县人民政府为36名肢残者配假肢37只,提供医疗费5000多元。对生活无靠的城镇残疾人给予临时或定期救济(80年代定期救济标准为每人每月22元),对生活无靠的农村残疾人实行“五保”。对有一技之长者,提供生产工具,扶持生产。凡属生活无靠和生活贫困的残疾者均得到救济。
  第三节 弃婴收养
  清雍正八年(1730),官府在城关西门内建育婴堂,有房屋5间。翌年,以生员何惟燕兄弟所捐的田租百石作基金,雇乳母收养弃婴。至光绪年间(1875~1908),育婴堂有田租2000元(银元)。民国27年(1938),县政府在县城栏杆塘建救济院收养弃婴。时该院有田租400余石,雇乳母12名。耗费甚多然婴儿成活者少。民国28年,栖凤乡和五市乡分别设育婴堂,后废。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对弃婴采取由群众自愿抱养的措施分散养育。凡群众收养和民政部门收留后送给群众养育的弃婴,民政部门均出具证明,办好粮食户口手续。1949~1988年,全县经民政部门登记、由群众抚养的弃婴共290余名。
  第四章 安置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凡安排回乡者,由国家和集体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凡带病回乡者,人民政府给予治疗。转业军人,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950年9月建立郴县军人接待站。1951年更名为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创办复退军人疗养院,址在县城南塔岭,历时6年,共医治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慢性病患者570多人。1981年,将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改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
  1950~1988年,全县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8730人,其中安排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7605人,参加工作的1125人。39年中,全县有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2056人,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补助全部或部分医疗费,其中29名精神病患者得到长期治疗。
  第二节 移民安置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工农业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多次进行兴建工程区域的移民安置工作。凡移民户,国家和县人民政府均解决土地、住房、搬迁费、安家费等问题,予以妥善安置。
  1953年,省农林厅在板桥大浪江岸建立畜牧试验场,从黑石、麻田两乡连片划出土地5700余亩(其中耕地1700多亩),占用民房总面积9200平方米,迁出村民110户。县政府、畜牧场、移民地乡政府领导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具体处理移民问题。110户村民分别迁至朱堆、麻田、柿竹园、白露塘、坪田、板桥、朱江桥、观山洞等地。移民户住房由落户地从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房屋中调剂解决,政府适当发给补偿费。由于缺乏经验,故少数移民户住房问题未能彻底解决,长期靠借私房、公房居住。1983年,县建立专门机构办理此事,上级拨出专款,彻底解决遗留问题。
  1958年兴建柳泉水库,从库区移民16户70人,安置在凉源、云凤、河头等地。后,该库由小(Ⅱ)型扩建为小(Ⅰ)型,再次移民5户20人,安置在大力洞。1969年,该库扩大为中型水库,又移民36户、135人,安置在火冲、湾塘、三塘下、凉源、思田、正源、廖王坪、庄门、香草坪、朱家湾等地。总计移民57户、225人,国家拨出专款进行安置,不足部分由有关公社、大队予以解决。
  1964年兴建大头垅水库,从库区移民11户、50人,安置在太平东边岭和界牌村,共用安置费1.41万元。1973年,该库坝加高,库容量扩大,又移民13户、55人。安置在同木州、自在坪、东边岭等地,共用安置费1.1万元,并补助大米1250公斤。1984年,根据库区水位情况,再次移民1户3人,用安置费2700元,安置在下湾村。
  1964年在保和严塘兴建四清水库,从库区移民190户、834人,安置在保和公社的花园、顶上、保和、小埠及华塘公社的油山、塔水、土坑下、华塘等地,共用安置费11.7万多元,金额分配标准按家庭成份而定。属贫、下中农成份的每人150元,中农每人120元,地主、富农每人100元。少数移民户建房还有困难的由有关大队、生产队资助解决。
  1968年,郴县接受桂阳县欧阳海灌区移民455户1996人,至1972年安置完毕。国家拨出安置费共计63.774万元,其中建房费47.904万元(建房2.39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8平方米、杂房4平方米),运输及途中生活补助费6.77万元,安置后连续5年发生活补助费9.10万元。移民户安置在6个公社:板桥130户、马头岭80户、坳上60户、桥口60户、高码40户、塘溪85户。各移民户除国家负担安置费用外,各接收公社、大队、生产队还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援助。
  1971年兴建高峰水库,秋,从库区移民50多户200余人。县拨出专款4万多元,在大奎上公社的凉伞坪附近建移民新村,并划给耕地、山林,建好水利设施。移民户安居乐业。
  1976年兴建长青水库,从该库区内移民128户680多人,大多数安置在马头岭公社的板屋、和平、长青、大禾、马头岭、太和、荷叶塘等地,少数安置在华塘公社的毫里大队。
  计用安置费11万余元。
  大奎上乡上埂村来洋洞地势低洼,易遭山洪灾害。1985年8月暴发特大山洪,该地两个村庄被淹。县人民政府从长期防灾着眼,将该地61户、200多人移居于白露塘镇,其中,白露塘村安置37户,秧溪村安置24户。共用安置费15万多元。
  1988年,郴县接收东江水电站库区移民202户、835人,就近安置在桥口镇各村。其中,石河村80户、334人,幸福村34户、145人,白溪村61户、231人,高家塘村27户、125人。安置费由东江水电站建设指挥部拨付。
  第五章 其他事务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旧时,男女婚姻由父母、长辈包办,无须到政府登记。民国20年(1931),政府公布《民法》,其有关条款规定婚姻自由,但除个别公职人员自由恋爱,到政府登记结婚外,其余依旧。
  1950年4月30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婚姻登记手续由区人民政府办理。1953年,登记结婚2029对、离婚1342对、解除婚约642对。寡妇挣脱封建宗法绳索改嫁的610人,尼姑还俗结婚的12人,童养媳返回娘家的365人。1956年撤区并乡后,婚姻登记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3~1988年,共有81369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中结婚74275对,经申请准予离婚的4139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2955对。
  第二节 殡葬管理
  明、清时期,设漏泽园(即义冢)施葬贫尸。境内漏泽园有三:一在城关西门外义帝陵右,建于明洪武三年(1370);一在东门外之北,建于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一在西门外之北,建于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光绪三十年(1904),地方人士戴隆泽、陈国栋、李固书等人发起募捐,在城关龙骨井建立方便所,行施棺殓、掩埋之善事。初,所内有13人执管其事。民国34年1月日军犯境,方便所遭到严重破坏,一蹶不振,至解放前夕,所内只有1人看守房产和收埋无主尸骸。
  新中国建立后,孤贫者去世,由国家和集体保葬。社会贫困户遇有丧事,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济。50年代起,人民政府提倡从简治丧。60年代初,于县城南郊香花垄建起火葬场,推行火葬。火葬所需正常费用,若为农民、居民全部由民政部门救济,为职工则由所属单位报销。1983年,县内农民、居民火葬者有18人,1986年126人,1988年76人。国家干部、职工和其他享受劳保福利的人死后,不实行火葬者,国家不给予安葬费。
  第三节 收容 遣送
  民国30年(1941),省难民收容所在县城设立郴县分所,收容灾民难民。其资金来源于省、县拨款和地方慈善团体资助。被收容者如有家可归,由收容所出路费,将其遣回故里。
  无家可归者,安排住庵堂庙宇,不定期发给大米。民国32年,收容512人,遣回200余人。
  翌年底日军犯郴,该所自散。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对社会流散人员妥善安置,加强管理。1949年12月,在县城设流散人员接待站。至1950年3月,共收容散兵、游勇及其他流亡人员10057人。收容期间,接待站提供生活物质,进行思想教育后,提供路费,遣回原籍。之后,撤销接待站,进行零星收遣,其工作由县民政部门配专人负责。1952年收遣120人。1957年收遣4117人。
  1965年收遣628人。1967年增至2047人。1975年收遣96人。1985年收遣95人。1988年收遣16人。1950~1988年累计收遣43581人。郴县的外流人员被遣回后,民政部门和乡、村(公社、大队)集体给予一定救助,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
  第四节 地名管理
  县内地名多为民间自定,存在一地多名、异地同名、一名多写等问题。加之受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影响,很多地名更改频繁。1981年,首次开展地名普查。县设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采取领导与群众及专业人员相结合,全面普查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实地普查与重点改正相结合,查阅史料与考察现状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搜集资料。编辑过程中,以1982年郴县地形图为依据,对全县行政区划、自然村、自然地理实体、独立存在的人工建筑物、有方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及民间传说等方面的地名资料进行反复核对,严格审定,相互印证,标准处理。1983年9月,汇编出《郴县地名录》。全书共收录地名3607条,其中行政区划和自然村地名3056条、企事业单位名称304条、人工建筑物名称51条、名胜古迹名称4条、自然地理实体地名192条。对“大跃进”、“公社化”、“四清”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擅自改动的地名作了纠正,一地多名、异地同名、一名多写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之后,将普查资料移交给县民政局,该局下设地名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县地名。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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