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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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6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4.64
页数: 11
页码: 192-202
摘要: 本节郴县人民代表大会记述代表的选举方式、人数。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活动。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 郴县 各界人民

内容

一、代表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选举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1954年4月~1958年,第一届、二届、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间接选举方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法选举产生。1954年4月,选出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81人。其中,中共党员158人,共青团员32人,妇女41人,少数民族9人。1956年11月,选出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79人,其中,中共党员104人,妇女48人,民主人士14人,少数民族11人。1958年4月,选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81人,其中城关镇31人,26个乡镇246人,部队4人;妇女61人,少数民族13人。
  1960~1964年,根据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即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第四届、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由各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60年12月,选出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70人,其中,城镇56人,农村264人,县机关50人;妇女代表83人。1964年,选出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48人,其中城镇41人,农村302人,厂矿、单位5人。
  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从1977年12月28日起,各公社革命委员会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经过酝酿协商确定候选人,然后召开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1978年元月1日,全县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71人,其中工人63人,农民480人,解放军9人,机关干部165人,知识分子30人,其他劳动群众24人。代表中妇女156人,少数民族22人。
  从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开始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1980年元月,地区开始在郴县搞直接选举试点。全县划分279个选区,经登记审查选民为170540人,占全县总人口314250人的54.4%。由选民直接提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经三轮推荐,最后确定候选人名单。3月21日为选举日,公社以大队,机关单位以战线设投票站,有166447人参加投票,占选民总数的97.6%,使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81人,其中工人42人,农民241人,机关干部78人,知识分子19人,解放军1人。代表中,妇女71人,少数民族14人。
  1983年2月,选举产生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88人,其中工人23人,农民135人,知识分子45人,机关干部73人,解放军2人,台胞、台属、侨属10人。代表中,中共党员202人,妇女58人,少数民族13人。
  1987年元月,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9人,其中工人11人,农民111人,机关干部102人,知识分子15人。代表中,中共党员193人,妇女38人,少数民族8人。
  1990年元月,选举产生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41人,其中工人11人,农民121人,干部105人,其他方面代表4人。代表中,中共党员174人,妇女49人,少数民族10人。
  1992年11月,选举产生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8人,其中工人13人,农民122人,干部103人。代表中,中共党员156人,妇女49人,少数民族11人。
  二、代表大会
  (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4年6月28~30日召开。应到代表281人,实到256人。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宪法草案的传达报告。通过《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抓紧作好战胜自然灾害、搞好秋前生产、保证完成1954年增产任务的决议》,《逐步实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决议》和《热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的决议》。
  大会选举李峰、何素瑜(女)、曾宪松、南解阜为湖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收到代表提案191件。
  第二次会议
  1955年4月5~7日召开。应到代表281人,实到244人。会议听取县委关于1954年互助合作化运动和大力开展1955年春耕生产运动的报告和省人大代表传达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精神,通过《关于大力开展互助合作为中心的春耕生产运动的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县长1人,副县长1人。
  第三次会议
  1956年5月12~13日召开。应到代表281人,实到240人。会议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公安局关于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报告。通过《关于开展以合作化为中心的春耕生产,做好撤区并乡工作的决议》、《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决议》和《关于高级农业社发展规划的决议》。
  (二)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6年12月9~11日召开。应到代表279人,实到266人。会议听取并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法院的工作报告,通过《继续贯彻农业合作化方针、积极巩固和发展农业社的决议》和《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3人、委员17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会议收到代表提案294件。
  第二次会议
  1957年6月2~4日召开,应到代表279人,出席代表240人,列席1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及法院工作报告,听取省人大代表传达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并作出相应决议。同时,还听取农村、教育、卫生、兵役等部门负责人的发言。会议收到代表提案431件。
  (三)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58年5月28日~6月1日召开,出席代表281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通过《为努力实现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而奋斗的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1人、委员19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尹辉、李乐芝(女)、唐麟、何素瑜(女)、赖传全为湖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会议收到代表提案338件。
  第二次会议
  1960年2月9~11日召开,应到代表384人,实到239人,列席7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1人、委员19人。会议收到代表提案141件。
  (四)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60年12月8~10日召开,应到代表370人,实到279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1人,委员19人。会议收到代表提案277件。
  (五)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64年8月28~30日召开。应到代表348人,实到219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3人、委员21人及法院院长1人;选举张彬、姜诚信、赖传全、陈书谏、邓显凤、朱凡、黄体蓉(女)为湖南省第三届人大代表。会议收到代表提案153件。
  (六)郴县革命委员会
  1968年9月10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支两军”部队领导、革命干部和群众组织代表酝酿协商,并报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郴县革命委员会,取代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委员会职能。革命委员会由1名主任、5名副主任、17名常委、52名委员组成。自成立至1972年2月,共召开6次会议。
  (七)第七届人大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
  1978年1月2~6日召开。应到代表771人,实到73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县革命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33人。由革委会主任提议、经全体会议选出法院院长1人。
  (八)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80年4月7~11日召开。应到代表381人,实到372人,列席63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大会实行差额选举,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2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法院院长1人、检察院检察长1人。会议收到代表提案425件。
  第二次会议
  1981年6月15~19日召开。应到代表369人,实到326人,列席34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通过《人民代表小组职责》、《人民代表职责》,作出《关于农村住宅基地的规定》。大会补选本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委员1人。会议收到代表提案253件。
  第三次会议
  1982年8月16~19日召开,应到代表362人,实到321人,列席42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完成农副产品派购和各项上交任务的规定》和《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县检察院检察长1人。会议收到代表提案244件。
  第四次会议
  1983年3月27~30日召开。应到代表357人,实到305人,列席91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大会选举黎承文、邓永高、姜玉霞(女)、黄益民、黄泽藩、朱静轩、李田耕为湖南省第六届人大代表。
  (九)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84年3月7~11日召开。应到代表288人,实到282人,列席121人。
  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通过《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解放思想、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决议》,《开展创我县1984年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的决定》,《普及教育和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和《县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大会选举产生县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10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县法院院长1人,县检察院检察长1人。会议收到代表提案412件。
  第二次会议
  1985年3月9~13日召开。应到代表274人,实到254人。县政协委员、县直机关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及人大联络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通过《兴建石面坦水电站的决议》,《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决议》及《选举、表决和通过决议案的办法》。会议接受并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曾庆鹄、县人民政府县长彭伟生的辞职请求。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2人。会议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251件。
  第三次会议
  1986年3月3~10日召开。应到代表277人,实到265人。县政协委员、驻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以及县直机关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联络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还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郴县“七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初步设想,通过《扶助贫困乡村逐步改变落后面貌意见》和《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会议补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298件。
  (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87年3月2~7日召开。应到代表239人,实到234人。县政协委员、县直机关负责人、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及驻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共174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通过《认真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决议》,以及《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程序》,《罢免案的提出和办理程序》。大会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9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5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会议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273件。
  第二次会议
  1988年元月5~9日召开。应到代表243人,实到代表222人。县政协委员、驻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县直机关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通过《加强农民教育的决议》。大会针对县长夏迪祥因1987年5月农民进入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滥挖锡砂制止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根据中共郴州地委、中共郴县县委建议,经过表决,作出罢免夏迪祥县长职务的决定。会议期间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就生产资料供应和商品经济问题进行了对话。
  大会选举李田耕、廖明生、姜玉霞、谷志恩、邓永高为湖南省第七届人大代表,补选县第十届人大常委委员3人。会议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204件。
  第三次会议
  1988年6月28~29日召开。应到代表239人,实到219人。县政协委员、驻县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县直机关负责人和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共209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通过《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选举程序和方式》,补选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增选副县长1人。
  第四次会议
  1989年3月4~7日召开。应到代表239人,实到222人。县政协委员、驻县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县直属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分管人大工作的负责人共196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通过《关于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314件。
  (十一)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90年2月13~17日召开。应到代表241人,实到237人。县政协委员、驻县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县直属机关主要负责人共196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通过《关于大力开发农业增强农业生产后劲的决议》,《关于建立农田水利积累工和征收水费制度的决议》和《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4人,委员8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5人;县法院院长1人,县检察院检察长1人。会议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280条。
  第二次会议
  1991年2月19~23日召开。因工作需要调离代表7人,补选6人,本次会议应到代表240人,实到231人。县直属机关主要负责人,县政协领导及委室主任,驻县省人大代表共87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通过《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草案)》,《郴县“一五”普法情况和“二五”普法规划》,《郴县九年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会议补选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4人。会议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211条。
  第三次会议
  1992年2月20~23日召开。应到代表240人,到229人。县直属机关主要负责人,县政协领导及委室主任,驻县省人大代表共101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期间,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01条。
  (十二)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1992年12月27日~1993年元月1日召开。应到代表238人,实到代表223人。县政协委员、县直属机关主要负责人、驻县省人大代表共190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草案)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大会选举产生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9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县法院院长1人,县检察院检察长1人。会议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269条。会议选举周时昌、曾锦春、何周生、盘振翠、陈哲荣为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次会议
  1994年元月24~28日召开。应到代表239人,实到219人。县政协委员,县直属机关主要负责人,驻县省人大代表共189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通过《关于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决定》。会议收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54条。
  三、常务委员会
  1980年4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其中兼职1人)、委员12人(其中兼职11人),下设办公室。常委会在编12人。1984年3月,选举产生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其中兼职1人)、委员10人(其中兼职6人),增设法制、财经、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编制25人,实有24人。1987年3月,选举产生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其中兼职1人)、委员10人(其中兼职6人)。是年6月,办事机构增设联络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定编25人,实有25人。
  (一)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1980年4月~1984年3月共召开2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关于办理代表提案,开展物价检查、加强物价管理,加强治安管理、整治社会治安,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复查冤假错案以及经济、文化、教育、林业、民政、计划生育等情况的汇报,先后作出《关于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规定》,《关于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定》,《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议》,《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县、乡(镇)人民代表换届选举的决定》等。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1人。1981~1983年,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检查全县卫生、物价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视察部分公社教育、农村建房及少数民族工作情况,并对1981~1983年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一次会议将县人大代表381人组成29个代表小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本届共收到代表提案1005件,来信200多件,均转交和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二)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1984年3月~1987年3月,共召开2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强小城镇建设,扶贫救灾,计划生育以及林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企业财务、税收、物价检查、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打击经济、刑事犯罪和宣传贯彻新宪法等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的决议》,《关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发展商品生产的决议》,《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议》。依法撤销鲁塘乡制定的《治安管理规定(试行草案)》和月峰乡制定的《关于调处民事案件征收诉讼费的暂行规定》。组织检查组分别对乡镇执法情况、1982~1984年罚没款(物资)、单位执行《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等情况进行检查。3年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5人。1984年4月~1986年10月,组织部分代表先后调查部分乡镇发展商品生产和乡镇企业,普及初等教育,五个建制镇建设规划及县在建重点工程石面坦电站施工进展等情况。组织县人大代表、并邀请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分别视察东河两岸遭受1985年8月25日特大洪灾损失及村民生产自救的情况,帮助灾民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并写出专题报告。3年共接待代表来访144人次,转交和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答复提案452件及建议、批评和意见381件,处理代表和群众来信223件。
  (三)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1990年2月共召开2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农民教育和职业教育,服务农业、开发农业、发展粮食生产,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食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全县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的决议》、《调整1987年县机动财力预算的决议》、《认真实施〈计量法〉的决议》、《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决议》、《认真贯彻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草案)》、《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草案)》。常委会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表决,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0人,并举行授职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向任职干部颁发任命书。1987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补选中共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陈邦柱为省第六届人大代表。3年中,组织部分代表调查、视察部分乡镇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计量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实施“星火计划”、开展科技达标活动,农业开发和粮食生产,税征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敬老院五保老人生活等情况;同时,还组织部分代表视察了石面坦水轮泵水电站建设工地,东河的污染和鲁河的淤塞等情况;组织代表与有关部门对话,督促解决制种合同不兑现、截留化肥及少数乡村干部长期挪用公款等问题。1988年3月,在白露塘镇开展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点工作,并在省、地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介绍经验。7~11月,组织力量对全县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纠正在刑事、民事、行政方面违法案件13起,完成省执法调查组交办的案件8起。3年共接待代表来访200余人次;转交、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595件,来信131件。常委会先后制定常委会议事制度、监督制度、财政预决算监督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制度,人大常委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职责以及主任会议、党组会议、联系代表、信访、财务管理等13个工作制度。
  (四)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1990年2月~1992年12月,共召开1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工业、农业、企业、教育、卫生、科技、法纪检察、扫“六害”(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传播黄色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利用封建迷信害人骗钱)、制止“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侨务、民政等情况汇报23项。组织代表团围绕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视察调查27次。由上而下分级评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各3次。作出《关于积极贯彻实施工业企业法大力发展工业生产的决议》、《关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决议》、《关于授予司法干警荣誉称号的决定》。制定人事任免程序、执行《湖南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具体办法、驻乡镇人大代表评议县直机关驻乡镇单位和乡镇职能部门工作的暂行办法。3年共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0人次,免职22人次,撤职1人次。督促“一府两院”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592件。
  (五)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994年4月,共召开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发展乡镇企业、卫生院危房改造、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增容费收支、粮油购销公司收费、开展法纪检查等情况汇报,审议批准1993年、1994年财政预算,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任命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副主任6人,免职4人,任命政府组成人员36人,任命两院工作人员法律职务38人,免职20人。会同政府组成人员,下到各乡镇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意见,为推动政府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四、主要活动
  (一)决定县政大事
  县人民代表大会从1954年6月第一届一次会议到1988年6月第十届三次会议,先后举行19次会议。会议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审议、决定本县重大政事,作出决定、决议22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计划、财政预算决算6个工作报告的相应决议除外),其中政治、经济方面各8项,其它方面6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1980年4月至1988年,共召开60次会议。会议通过听取汇报和审议,作出有关决议、决定43项,其中政治方面29项,经济方面11项,其它方面3项。这些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对全县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中共郴县县委的推荐和代表联合提名,在先后召开的19次代表大会上,共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共216人次;罢免县长1人次。在选举中,有2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名副县长和1名法院院长,未经县委推荐,而是在大会上由代表依法提名为候选人后当选任职。
  根据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原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先后召开的60次会议上,共任免人大常委会各委室正、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所属委、办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共319人次,其中任262人次,免57人次。在依法审议任免中,有2名县委提名推荐的局级干部未予通过。
  (三)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法律监督
  主要是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和制止违宪违法事件。1982年5月,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组织全县人民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1984年3月,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决议》。并采取印发学习新宪法和“九法一条例”等辅导资料,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经济合同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会计法》、《统计法》、《税法》、《计量法》、《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条例》等16个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作出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8项。1985年,对《经济合同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合同纠纷130起,查处诈骗案件16起,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先后查处坳上乡原司法员贪污、受贿,南溪乡原派出所所长搞刑讯逼供,华塘镇治安队非法没收群众财产等违法事件20多起。撤销鲁塘乡《治安规定》和月峰乡《关于调处民事案件征收诉讼费暂行规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文件。
  工作监督
  主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视察调查,督促和帮助政府工作。常委会组织规模较大的视察和专题调查24次。1983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10个公社中的63个少数民族生产队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视察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生产,改善群众生活的建议,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取得良好效果。
  1985年9月,组织部分代表对8月25日特大洪水灾害灾情进行视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治理东河的建议,被采纳。县人民政府立即安排资金整修东河。1987年9月,组织代表对月峰等14个乡镇的边远贫困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30所中、小学进行视察,向县委写出专题报告,督促政府解决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实际困难。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平衡发展。另外还组织代表对全县的乡镇企业、农贸市场、工业生产、水利建设、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项工作进行多次视察和专题调查,对监督和促进政府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四)联系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个别走访、书信往来、召开座谈会、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代表大会期间,认真做好会务工作,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条件。闭会期间,为代表提供学习资料,通报情况,帮助代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督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代表反映强烈而又涉及面广的环境污染、制种合同兑现、学校辞退差生、案件久拖不决、农民负担过重等问题50多件;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热情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发挥代表参政议政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五)指导乡镇人大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从1984年起,逐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是年10月,督促各乡镇配备1名人大工作联络员;之后又3次召开乡镇联络员工作经验交流会。1987年元月,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帮助乡镇人大健全机构,完善设备,制订规划,建立制度,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培训,分期、分批邀请他们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帮助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使乡镇人大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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