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党风党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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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5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党风党纪建设
分类号: D630.9
页数: 4
页码: 159-162
摘要: 本节中国共产党郴县地方组织党风党纪建设记述坚持优良传统作风、整党整风、查处案件。
关键词: 党风建设 党纪建设 郴县

内容

一、坚持优良传统作风
  中共郴县地方组织建立后,坚持教育共产党员,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作风。新中国建立前,工作环境险恶,各级领导都能身先士卒,赴汤蹈火;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党纪,严守秘密,为革命无私奉献。黄静源奉命到安源路矿开展工人运动,与工人群众同甘共苦,真心实意为工人群众谋福利,得到广大工人信任,1925年,当选为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领导工人罢工,多次获得斗争胜利,当工人俱乐部遭到武装包围时,他不顾个人安危,首先安排工人代表转移,自己身陷囹圄,10月16日遇难;县委书记曹彬等在失败面前不动摇,自觉坚持斗争,直至流血牺牲;县委委员李佑如革命先从自家革起,给佃农开仓放粮、减租,捐资给农民协会制造武器,开展武装斗争;县苏维埃政府委员长李才佳、秀良区游击队长萧光标,身受敌人酷刑,严守党的机密,宁死不屈;游击队长李林等一批优秀共产党员,不畏强敌坚持游击武装斗争20多年,为后人树立了光辉榜样。
  新中国建立后,吸收新党员,都要进行党纲、党纪、党风和怎样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党支部建立一月一次生活会,机关建立干部年终鉴定制度,领导人员和群众在一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土地改革时,领导人员亲自办点,取得一手经验,指导面上土改工作。农村工作从50年代起,干部与群众实行“三同”(同吃、吃住、同劳动,70年代增加同商量,成为“四同”)作风,生活不搞特殊化。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县委规定党员、干部不准雇工剥削,不准出租土地,不准放高利贷,要带头走互助合作道路,发展生产。1957年,县委制定《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上访的暂行办法(草案)》,加强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是年起,干部参加劳动,种试验田,蔚为风气。60年代,广泛开展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干部学焦裕禄活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发扬艰苦奋斗,艰苦创业精神,与群众同甘共苦。县委规定县级领导人全年三分之一时间蹲点,三分之一时间跑面,三分之一时间在机关办公的工作制度;县级干部每年劳动时间不少于60天,科级干部100天,一般干部120天,出工登记,年终考察的干部劳动制度。全县干部普遍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参加劳动制度化。县委书记马静波于1966年4月,带领5名农林业技术干部,历时1个多月,跋山涉水,步行调查南片、西片7个公社水灾、旱灾、荒山情况,从实际出发,制定绿化荒山计划,组织发动群众掀起植树造林高潮,是年,全县造林1.6万亩。
  “文化大革命”中,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盛行,党风党纪遭到严重破坏。但大多数党员、干部能自觉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1971年9月~1975年1月,修建高峰中型水库,由县委常委罗瑶担任指挥长,段庚陶等担任副指挥长,带领90名县、社党员干部和万余民工,顶烈日,战严寒,在气候恶劣,环境艰苦条件下,坚持昼夜施工。工地既遭过雷击、火灾,又遭到不可抗御的暴雨山洪冲垮大坝的严重威胁。战斗在工地的党员干部和民工,不畏艰险,不埋怨,不气馁,加倍奋力抢修。工地领导人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挑土打夯,与民工同样流汗,连续三个春节在工地与民工一起度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从自身作起,带头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县委书记丁连芳,带领工作队连续4年在板桥公社蹲点,摸索科技兴农的路子,与干群一道,开挖排水沟,改良冷浸、矿毒、深浮泥低产田,试验和推广豆稻水旱轮作,为改良土壤夺取粮食高产创造了好经验,受到群众称赞。恢复党的优良传统,注重思想建设,基层组织均建立定期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生活会和上党课的“三会一课”制度。1979年7月,县委建立群众来访常委接待日制度,县委领导人直接倾听群众意见。1980年4月,县委制定《关于自身生活待遇和作风方面的若干规定》,对县委用车、住房、文化娱乐、交往接待、联系群众、组织生活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和联系群众的作风,并健全理论学习中心小组学习制度和常委生活会制度,加强自身建设。5月4日,中共郴州地委主办的《郴州简讯》发表《郴县县社领导以身作则端正党纪党风》一文,表扬郴县县委常委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端正党风的作法。9月,县委发出《关于坚决杜绝接待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重申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严禁向农村索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等。
  是年,在全县开展创先进党支部、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竞赛活动,年底县委表彰先进党支部39个,优秀共产党员124名。此后,每年“七·一”前都要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1981年5月,县委贯彻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和省纪委会议精神,作出五条规定:必须无条件地保持与党中央政治上的一致;严格组织生活,生活会纪录逐级上交,检查考核;反对特殊化,抵制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党风党纪建设列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加强党风党纪建设。1982年,建立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机关领导人员信访接待日制度,对重大案件采用定人员、定时间、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的方式包案查办。是年1月,县委翻印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党员十二不准》,供全县党员学习。2月,县委制定并印发《郴县党政干部守则》八条。在县委五届四次全会上印发四名党员违犯党纪,贪污受贿,搞特殊化的典型材料,供到会人员讨论,引以为戒。3月,建立党史资料办公室,开始征集、研究、编写党史资料。至1988年止,共征集各类资料1600多万字,编印《郴县地方党史资料》、《郴县人民革命斗争史》、《郴县英烈传》等1.8万多册,发至机关、农村、工厂、学校,进行革命传统教育。1983年元月,地委和省委表彰香山坪公社党委不谋私利的优秀事迹。1988年3月,在中共郴县第七次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共产党员遵守党纪的若干规定》。
  二、整党整风
  新中国建立后,县委按照上级部署,结合郴县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开展整党整风,加强党风党纪建设。1952年春,按中央统一部署,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是郴县党组织执政后行的第一次反对资产阶级腐蚀的整风教育。1956年,针对干部的思想倾向开展“反对骄傲自满,保持谦虚谨慎;反对不安心本职工作,树立专业思想;反对贪图享受,提倡艰苦朴素;反对强迫命令,发扬民主作风”的整风学习,改进工作作风。1957年8月,按照上级部署,发动群众大鸣大放,帮助党组织整顿“三风”(组织上的宗派主义,思想上的主观主义,作风上的官僚主义),后发展为反右派斗争,没有达到原定整风的目的。1959年,在党内开展“反右倾”整风运动,使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作风一度遭到破坏。1960年冬,全县开展以纠正“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干部特殊化风)错误为主要内容的整风整社运动,清理退赔“一平二调”(平均主义、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质和劳力),调整公社体制,教育干部、党员改进作风,增强干群团结,从而上下一心,自力更生,度过三年困难时期。1963年8月,县委在良田公社试点,进行农村人民公社清帐目、清仓库、清财物、清工分的“四清”运动。1964年8月,在省、地委工作队帮助下,全县农村普遍开展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泛发动群众,揭露“四不清”问题,批评干部错误,整顿党的组织。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运动伤害了一批基层干部。
  1969年,实行开门整党,使瘫痪的各级党组织逐步恢复活动,但由于指导方针不正确,党风党纪的不正常状态并未解决。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县委组织全县党员、干部深入批判“四人帮”的反革命罪行,联系郴县实际,清除“四人帮”在郴县的影响;整顿各级领导班子;纠正“左”的错误,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1980年4月,县委组织全县党员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此为中心内容开展整风教育。1981年2月,县委根据各地学习《准则》揭露党风不正的十个问题,发出《关于进一步学习〈准则〉,切实纠正不正之风的意见》。1985年6月~1987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按照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的要求,全县先机关后农村,分期分批开展整党工作,进行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教育,纠正不正之风,重新登记党员。在整改阶段,县委对以权谋私、滥发奖金补贴、用公款请客送礼、接受红包、多占住房以及挪用、拖欠公款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针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整改方案,纠正思想、作风和组织不纯的问题。
  三、查处案件
  1952年“三反”运动中,对犯有贪污错误的10名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是年秋,经过复查有3名党员减轻处分。1957年整风反右,处分党员43人。1959年“反右倾”斗争,76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1962年,对自1950年以来受处分的507名党员进行甄别,维持原处分352人,减轻处分20人,撤销处分135人;为16人摘掉“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反党分子”、“坏分子”帽子。原一名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在“反右倾”斗争中被错定为“反党分子”,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经过复查甄别,报请地委批准,撤销原定反党分子结论和一切处分,安排适当工作。1964年“四清”运动,全县共处分党员204人。
  1979年,复查反右派、“反右倾”、“四清”和“文化大革命”四大运动党内案件121起,撤销和改变原处分的47起。10月,查处宝峰公社红卫大队第七队党员干部报复杀人案,对怂恿支持者原县林业局长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1982年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查处党员干部经济案件28起、48人,其中受党纪处分28人,追回赃款赃物价值17.55万元。1983年6月,清理干部利用职权将亲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清退25户、64人。同时清理和纠正机关住房中的不正之风,对超过部分加收房租费。是年12月起,核查“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案要案,历时四年,处分党员36人。1984年,查处原郴州市北湖办事处副主任廖开姚为首与郴县邓家塘公社、粮站干部,内外勾结伪造私卖户口案,涉及郴县中共党员14人,给予党纪处分10人,其中开除党籍5人,留党察看4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建议行政撤销职务3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人。伪造卖出的27户71人的城镇假户口全部注销。1985~1986年,对反右派、“反右倾”、“四清”和“文化大革命”四个时期党内案件及历史老案再次复查58起,减轻处分26人,撤销处分17人。
  1950年7月~1988年底,全县共处分党员1293人次,其中开除党籍455人次,留党察看345人次,撤销党内职务85人次,开除公职13人次,党内严重警告242人次,党内警告149人次,劝退、记过各2人次。在查处违纪案件的同时,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剖析通报29件违纪案件,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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