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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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划生育管理
分类号: C923
页数: 2
页码: 145-146
摘要: 本节郴县计划生育管理记述晚婚晚育、节制生育、优生优育。
关键词: 人口 计划生育 管理

内容

一、晚婚晚育
  1957年开始提倡晚婚晚育。1974年规定男25岁、女23岁结婚为晚婚,要求城镇略高于农村。全县晚婚率为70%。1979年提高至94.1%。
  1981年规定,凡国家、集体职工男26岁、女24岁以上结婚的可增加婚假7天,年满26岁的初婚男女,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1个月,增加产假的工资照发。
  1987年,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夫妇双方实行晚婚者按正常婚假增加10天,一方晚婚,只一方享受。晚育者增加产假1个月,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产假1个月。产假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1988年,全县晚婚率为59.6%。
  二、节制生育
  1957年,开始推行药具避孕,城乡各医院、卫生院、药店设点免费供应避孕药具。
  1958年,推行免费手术节育,全县做上环、结扎手术2171例。之后,免费节育这一措施一直沿用。
  1963年,省卫生厅派员至郴县推广节育手术,并为郴县培训出首批技术骨干。至1965年,全县做各种节育手术7920例。1966~1969年,节育工作受“文化大革命”冲击而中断。
  1971年,按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要求开展节育工作。1973年,根据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制订郴县人口生育计划,要求城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0‰左右,农村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5‰以下。并制订出与之配套的管理办法。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给予一定的假期,按照各种手术的不同情况,时间分为2~40天不等。假期,是干部、职工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是农村社员者,工分照记。对违反生育规定的党员、干部、职工,从党纪、政纪上给予处分;对违反生育规定的社员,从工分、口粮等方面给予处罚。1975年,采取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全民动员的群众运动方式开展节制生育,声势虽大,但工作重点没有放在全面落实节育措施上。1979年起,对接受手术节育者给予营养补助,按各种手术不同情况,金额分别为5~40元不等;对独生子女的父母给予奖金50元;对独生子女,从办证之日起至14周岁止,每年发给优待金40元,并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招工、招干、参军、住房、住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待;对节育手术后并发症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对不执行计划生育者从党纪、政纪、经济等方面给予一定处罚。节制生育措施不断完善。1971~1979年,累计做各种节育手术48398例,人口出生率从1971年的29.56‰下降到1979年的20.69‰。
  80年代,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先后制订《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制办法》、《关于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法规,加强管理。并把工作重点放在全面落实节育措施上,制订岗位责任制,层层负责,齐抓共管,手术节育得到全面推广。1980~1988年,累计做节育手术69462例,人口出生率从1980年的16.33‰下降到1988年的14.92‰。
  1958~1988年,全县做各种节育手术13.9万多例,使用药具避孕者1.4万余人,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自然增长。
  三、优生优育
  新中国建立前,优生、优育未引起人们重视。同姓不婚虽早己成俗,但表亲结婚、早婚、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等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人口质量。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加强婚育管理,促进优生优育。50年代起,国家先后颁布《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婚龄和结婚登记程序,禁止早婚、近亲结婚、非法同居,患有不能结婚疾病的人,在病未治愈前不允许结婚。同时推行新法接生、计划免疫,鼓励晚婚晚育,提倡适龄(25~30岁)生育。
  70年代起,实行婚前检查制度,健康不合格者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县妇幼保健站开展婚前指导业务,宣传婚育保健、优生优育知识。
  80年代起,推行围产期保健制度,加强孕妇、产妇、围产儿保健工作。1986年婴儿死亡率为4.10‰,先天畸型儿为0.91‰。1988年,新法接生率为98.38%;四苗(卡介苗、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联、小儿麻痹糖丸疫苗)全程接种率为91.43%,子代患先天性疾呆、畸形及其他遗传性疾病者渐少。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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