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婚姻 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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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3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婚姻 家庭
分类号: C924.2
页数: 1
页码: 142
摘要: 本章记述郴县婚姻记述已婚人数、离婚人数、未婚人数的比率。家庭记述直系家庭、核心家庭、独生家庭。
关键词: 人口 婚姻 家庭

内容

第一节 婚姻
  民国30年(1941)3月,婚姻构成状况为:15岁以上男72914人、女72736人,合计145650人。其中:未婚男11405人、女7077人,合计18482人,占12.69%;已婚男61509人,女65659人,合计127168人,占87.31%。已婚者中有配偶的男51750人、女51947人,合计103697人,占已婚人口81.54%;离婚男101人、女24人,合计125人,占已婚人口0.1%;丧偶男9658人、女13688人,合计23346人,占已婚人口18.36%。
  1982年7月婚姻构成状况为:15岁以上男109192人、女99356人,合计208548人。
  其中:未婚男37226人、女25806人,合计63032人,占30.22%;已婚男71966人、女73550人,合计145516人,占69.78%。已婚者中有配偶的男66211人、女63078人,合计129289人,占已婚人口的88.85%;离婚男817人、女154人,合计971人,占已婚人口0.67%;丧偶男4938人、女10318人,合计15256人,占已婚人口10.48%。
  第二节 家庭
  旧时,县内几代同堂、兄弟不分家、人口众多的直系大家庭被视为名门望族,良田、两湾洞等地的个别富户,一家多达二三十人。县民持“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子女众多的家庭被视为人丁兴旺,故由夫妇、子女两代组成的核心家庭一般都有五六人,8~10人者亦不罕见。还有部分无子女户和丧偶独居户。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和二十三年(1818),户平6.5人。
  民国时期,家庭人口结构不定。民国18年(1929)户平4.1人,民国25年户平6.4人,民国26~37年,户平浮动在4.2~5.8人之间。
  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男女平等,计划生育,家庭规模有所缩小。户平一般为4.2~4.5人,1982年7月,全县67197户、321592人。其中集体户387户、17606人,占总户数0.58%、总人口5.4%;家庭户66810户、303986人,占总户数99.42%、总人口94.53%,家庭户平均为4.55人。1988年5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23个自然村作家庭结构抽样调查,共调查家庭户4836户,20140人,户平4.2人。其中直系家庭605户、3380人,占调查总户数12.51%,总人数16.78%,户平5.6人;核心家庭3927户、16456人,占调查总户数81.2%、总人数81.71%,户平4.2人;独生家庭304户、304人,占调查总户数6.29%,总人数1.51%。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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