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禾县委 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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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079
颗粒名称: 中共嘉禾县委 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其他题名: (2002年4月16日)
分类号: D63-31
页数: 2
页码: 556-557
摘要: 本段介绍了2002年4月16日中共嘉禾县委、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内容。
关键词: 公共政策 行政管理 嘉禾县

内容

为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按WTO规则办事,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主动适应WTO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招商引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环境。
  要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除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和污染严重的行业外,我县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不限制产业、不限制规模、不限制方式。对投向我县“三高”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服务业、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要给予积极鼓励,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
  二、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条龙”服务制度
  (一)实行“一个窗口办事”。凡外来投资者来嘉投资置业,由县外经贸局负责代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凡各项资料齐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
  (二)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性项目需缴纳的规费,由财政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按有关标准和政策统一收取,然后再由财政分流给各有关部门。
  三、对外来投资项目用地、租赁厂房和厂房建设实行优惠
  (一)工业用地。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生产性项目实行下列用地优惠: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企业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经协商可在5年内分期给付。第一年付清征地成本费。剩余土地出让金,可由政府借给企业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借款年限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如改变用途或发生土地转让,将依法收回政府先期铺底资金再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
  2.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分年度计缴土地租金。
  3.对投资(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可实行比前述1、2项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
  (二)农业用地。鼓励外来投资者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对外来投资者兴办规模型农业项目、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用地流转办法办理,政府不收取任何土地使用费。
  (三)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厂房。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工业规划区内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外来投资者在各类工业园区投资兴建出租工业厂房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予以优惠。
  (四)外来投资者租赁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自有厂房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5元以下;旧标准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3元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2元以下。
  四、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收费优惠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含厂房、宿舍及其他附属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和省、市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的其他规费。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对新办企业,供水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惠20%的配水管网费供电部门优惠20%的接电安装费,增容费按规定的20%收取。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对外来投资项目及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其所得部分税收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照《中共嘉禾县委、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暂行规定》进行奖励。
  六、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服务优惠
  (一)对投资额较大、贡献大、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外来投资者“荣誉市民”称号。
  (二)凡外来投资者,由县政府发给“一牌一证一卡”。“一牌”即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一证”即外来投资者证;“一卡”即外来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部门收费时,要在卡上登记,凡未列入卡上的收费项目或不符合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交。对持有“一牌一证一卡”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持有外来投资者证的车辆,在县辖范围内,免收过路过桥费。
  七、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由县外经贸局每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采取问卷方式,对涉外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三分之一以上问卷认为不满意的部门,责令其整改,半年内仍未改正者,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采取调离、换岗或就地免职等行政措施。
  八、加强督查工作,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县计划、外经贸、经贸、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劳动保障、环保、外事侨务、对台、公安、消防、卫生、技术监督、银行、供电、供水、邮政、电信、计划生育、检验检疫、公用事业等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贯彻落实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按规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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