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禾县委 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076
颗粒名称: 中共嘉禾县委 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其他题名: (1993年3月9日)
分类号: D63-31
页数: 1
页码: 552
摘要: 本段介绍了1993年3月9日中共嘉禾县委、嘉禾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内容。
关键词: 公共政策 行政管理 嘉禾县

内容

为了促进我县经济实现超常规发展,根据“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每交纳5500元城市建设配套费,可解决1人的城镇居民粮食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农民自带口粮进城经商办企业,每交纳1000元城市建设配套费,可解决1人的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关镇村民同等待遇。
  二、对新办个体私营企业,一切手续从快从简,只要符合条件,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三日之内办理完毕。新办个体私营企业,可以先办后批,也可以边办边批。外地来我县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只要在原籍工商部门办理了执照,只登记,不再重新办照。
  三、个体私营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等,与国有企业一道统筹安排,统一收费标准。个体私营企业用地,可在城镇统一规划的范围内优先安排,其在依法租、征用土地上修建的厂房等设施,可依法继承和转让。
  四、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采取“四个不限制”的政策:一是不限制发展的数量和比例,放开手脚,大力发展;二是不限制发展规模,雇工人数、资产均不限制;三是不限制经营范围;四是不限制开业条件。
  五、对个体、私营工商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新办的个体、私营工业和服务性企业,除国家明文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凡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经企业(个人)申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流转税、所得税一年;新办个体、私营商业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至二年。对原有个体、私营工商企业,在经营期间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报批减免一定期限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凡是依法自觉纳税者,除年终进行税收结算检查外,不再搞突击性检查。
  六、支持个体和私营企业与国营、集体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企业集团;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间进行联网经营;允许县内外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国营、集体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也可以参股、控股和承担债务及双方商定的方式,部分或全部占有国有企业产权。出资购买一时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分期付款。
  七、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
  八、鼓励停薪留职干部、职工、科技人员、辞退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开办个体、私营企业。鼓励创办各种私营或联营专业推销公司、房地产公司等。
  九、鼓励农民进行规模经营,兴办私营农场、林场、果场、牧场、渔场、药场等,雇工人数不受限制,并允许以土地、技术、房屋及其他形式入股,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对成片开发20亩以上的种养业者,优先提供贷款,并从产出年度起,实行税费包干,产品外销的,可由财政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十、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观念和变通意识。对个体私营企业要重管理引导,少干预,多支持。要千方百计为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扶助其健康发展。要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侵权和犯罪行为。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由县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嘉禾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