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政府鼓励客商到开发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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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075
颗粒名称: 嘉禾县人民政府鼓励客商到开发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其他题名: (1992年10月)
分类号: D63-31
页数: 2
页码: 550-551
摘要: 本段介绍了1992年10月嘉禾县人民政府为鼓励客商到开发区投资所制定的优惠政策内容。
关键词: 公共政策 行政管理 嘉禾县

内容

1.凡来开发区从事成片开发、房地产开发及兴办建设项目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土地政策上从优。
  (1)土地出让,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2)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10年至70年。
  (3)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级差地价。按使用年限、利用土地性质和地域区别收取出让金,出让金额控制在90元/m2内。
  (4)外商成片开发经营土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者,免收土地使用费15年;面积在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者,免收土地使用费12年。
  (5)获得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从第11年起,土地使用费按0.5元/m2计收,每3年调整一次。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土地使用权可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并给予优惠;土地增值费按规定的最低限额缴纳;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在收取管理费上给予优惠。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交回县人民政府。(1)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可以申请续期,依法重新签订合同,从优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2)依法批准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或终止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办理。
  4.实行开发时间、投入资金级差优惠:1992年底以前投资开工项目,地价优惠10%;1993年6月底以前投资开工项目,地价优惠5%。第一期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可无偿提供土地200平方米;第一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可无偿提供土地400平方米;第一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无偿提供土地600平方米。
  5.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营业税、产品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税3年;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税。同时,免征其他地方税(包括车辆牌照使用税、屠宰税)10年。
  6.开发区内的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5年。
  7.允许外商在开发区开办百货商店、超级商场等第三产业。给商业企业零售权、货品进出口权、收购出口权、外汇调剂,并酌情减征关税。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征,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8.在开发区内经营的商品,外地购进时是否纳税,不予查究。
  9.外商、内地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地产税10年。
  10.“三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包括生产用车辆)和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辅材料、燃料、原器件、零部件、包装物等免征工商统一税。报经海关批准,免征进口关税。
  11.开发区内的“三来一补”企业,接受我国境外来料、来件、来样加工收取的工缴费,从取得第一笔收人起,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
  12.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开发再投资于开发区,经营5年以上者,退还40%的再投资部分已纳税税款。
  13.外商投资者从开发区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14.国内企业(包括国营、集体、联营、私营)、事业单位和个人到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除国家明文规定不准减免的“二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2年,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继续给予一定期限和一定数额的减免税照顾。内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分(获)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15.开发区内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报经海关批准,免征出口关税。收购的出口产品,报经批准,予以退税。
  16.凡进入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17.开发区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实行零税率,免征各种附加费用,区外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不占区外一方的投资规模指标。
  18.开发区内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科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条件的,除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税收政策的规定外,还执行上述各条优惠政策。
  19.开发区的企业可以提高折旧率,可按国家规定的折旧时间,缩短30%~50%。
  20.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保证供应水电,价格从优。工业用电,按县城中价计收。工业用水按县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1.开发区内的企业都可以自行确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企业可以自行招聘、招收或辞退管理人员和职工。
  22.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发放各种营业执照,并可发放临时性、一次性营业执照。
  23.凡带资金来开发区内兴建公益事业、加工厂房、商品房的基建队,允许在开发区内办理基建落户手续。基建计划由开发区规划建设部审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可由建设单位推荐,开发区规划建设部审批。
  24.凡引进还本付息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计奖;凡引进不付息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计奖;凡介绍捐资的,按捐资总额的10%计奖。凡引进技术(包括项目)在生产中得到运用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按其头年直接效益所增利润的10%给予奖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帮助我县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让新技术或新产品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按头年新增利润的10%~15%一次性付给技术转让费。
  25.在开发区内购置商品房者,允许其在嘉禾县城落常住户口。
  26.嘉禾县各乡(镇)、村在开发区内兴建的集体企业应上交的税金,在开发区统一征收后,划归原乡镇财政。
  27.开发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县属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进人开发区检查收费。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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