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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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4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400-402
摘要: 本节嘉禾县民政抚恤记述牺牲、 病故抚恤、伤残抚恤。
关键词: 抚恤 民政 优抚安置

内容

一、牺牲、病故抚恤
  对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9—2002年,全县共有104人享受此项抚恤,累计发放抚恤金29.7471万元。
  二、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分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两种。
  1989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226人,其中在乡98人、在职128人。全年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共6.3万元。1990年4—5月,经调查核实,为214名革命伤残人员换发新伤残抚恤证。1994—2002年,国家先后7次调整伤残抚恤金标准、6次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一等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因战,1993年每人每年1260元,1994年1860元,2002年6480元,比1993年增加5220元、增长414.3%;因公,1993年每人每年1170元,1994年1740元,2002年6350元,比1993年增加5180元、增长442.7%;因病,1993年1060元,1994年1620元,2002年6220元,比1993年增加5160元、增长486.7%。一等伤残保健金标准:因战,1993年每人每年204元,1994年374元,2002年1440元,比1993年增加1236元、增长605.7%;因公,1993年每人每年184元,1994年342元,2002年1400元,比1993年增加1256元、增长682.6%;因病,1993年没有补助,1994年332元,2002年1390元,比1994年增加1058元、增长318.7%。二等、三等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调整情况,详情见“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调整情况表”。2002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173人,其中在乡69人、在职104人,全年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共22.2万元。1990—2002年,全县共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156.0243万元。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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