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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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4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399-400
摘要: 本节嘉禾县优抚安置优待分为群众优待、国家补助详细分为临时补助、定期定量补助。
关键词: 优待 民政 优抚安置

内容

一、群众优待
  1989—2001年,全县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继续实行以乡镇统筹优待金政策。各乡镇根据经济状况,在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标准发放优待金。对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归口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由乡镇统筹发放;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兵家属,由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统筹发放。县委、县政府将优待金发放列人乡镇、县属机关当年工作目标管理。每年8月1日,各乡镇和县属机关召开有荣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参加的座谈会,在会上发放义务兵优待金,连续发放3年。从第四年起,超期服役的经部队团以上机关证明,对仍在当义务兵的继续发放优待金,但标准有所提高;对义务兵已提为军官的,停发优待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优待金:1991年,全县按现役义务兵计算人均308元,1995年增加到380元(石桥乡、行廊镇人均450元),2001年人均450元(袁家镇人均600元)。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从2002年开始,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县财政列支。新兵从入伍第二个月起计算服役期,按兵役法义务兵服役期两年的规定,发放优待金两年,全县统一每年每人500元。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按原办法实施兑现。
  现役军人立功者,凭部队立功证明发给奖金。
  立一等功者奖500元,立二等功者奖200元,立三等功者奖100元。由县乡镇民政部门将立功喜报、奖金送至立功军人家中。1989—2002年,嘉禾县现役军人立一等功者1人,发奖金500元;立二等功者23人,共发奖金4600元;立三等功者243人,共发给奖金2.43万元。总计发奖金2.94万元。
  二、国家补助
  (一)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因病或天灾人祸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自身难以克服的,由乡镇民政部门上报,县民政局派人调查核实,及时给予补助。1989—2002年,全县给予128名生活、住房有困难的退伍兵临时补助4.0115万元,每人平均313.4元。
  (二)定期定量补助
  这项补助是对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1989年,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035名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平均16.5元,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平均10.5元,“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平均34.6元。是年,全县补助金额26.9161万元。1993年,换发定期定量补助新证。换证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978人、退伍军人269人,年补助金额24.1646万元。换证后,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965人、退伍军人266人,年补助金额23.8286万元。比换证前减少16人(其中自然减员13人、取消3人),年补助金额减少3360元。1996年提高补助标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231人,增加补助金额12.8771万元,每人年平均增加104.5元。1999年,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且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每人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2002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229人,补助金额73.8万元,每人每年平均600.4元。1989—2002年,全县支付复员退伍军人双定补助金额共计502.0808万元。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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