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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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4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399-403
摘要: 本章嘉禾县优抚安置记述拥军、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安置等情况介绍。
关键词: 嘉禾县 民政 优抚安置

内容

第一节 拥军
  1989—2002年,全县围绕创建拥军优属模范县、拥军优属模范乡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活动面广泛。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传统节日,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班子,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拥军优属意识;县组织慰问团、乡镇组织慰问组,到驻军机关、厂矿、农村,运用座谈会、走访、联谊会、电影招待会等形式,慰问驻军指战员、老红军、老八路、革命伤残军人、烈属、军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赠送慰问信、年画及节日礼品,全县用于慰问活动的金额达15万元。走访慰问中,尤为重视调查优抚政策落实情况,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县拖拉机站职工李本元是烈属,又是复员军人。他所在单位倒闭后,工资没着落。去走访慰问的县领导找管辖拖拉机站的农机局领导商定,由农机局负责发给李本元工资。县武警中队驻地离县城两公里,后勤人员靠骑一辆老自行车到县城买米、油、盐、菜。1990年春节拥军优属座谈会上,县政府领导了解这一情况后,经研究拨款3万元帮武警中队购买一台吉普车。1991年9月,嘉禾被评为郴州地区拥军优属先进县。
  1992年8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拥军优属表彰会,受表彰的先进单位有袁家镇、龙潭乡、行廊镇、坦坪乡、石羔乡、县交通局、县武警中队,以及城关镇珠水村等19个村民委员会,受表彰的先进个人54人。1997年4月26日,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军分区做出《关于表彰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暨荣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建功立业先进个人的决定》,嘉禾受表彰的拥军优属先进单位有:袁家镇;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有:周贤勇(石羔乡党委书记);荣、转、复、退军人建功立业先进个人有:李英贤(坦坪乡)、王当龙(行廊镇)、李开阳(广发乡)、罗世生(石桥乡)、黄本先(塘村镇)、李牛生(财政局)、唐承健(民政局)。2001年、2002年,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军分区指示精神,进二步完善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县实施方案,全县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县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节 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89—2001年,全县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继续实行以乡镇统筹优待金政策。各乡镇根据经济状况,在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标准发放优待金。对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归口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由乡镇统筹发放;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兵家属,由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统筹发放。县委、县政府将优待金发放列人乡镇、县属机关当年工作目标管理。每年8月1日,各乡镇和县属机关召开有荣誉、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以及现役军人家属参加的座谈会,在会上发放义务兵优待金,连续发放3年。从第四年起,超期服役的经部队团以上机关证明,对仍在当义务兵的继续发放优待金,但标准有所提高;对义务兵已提为军官的,停发优待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优待金:1991年,全县按现役义务兵计算人均308元,1995年增加到380元(石桥乡、行廊镇人均450元),2001年人均450元(袁家镇人均600元)。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从2002年开始,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县财政列支。新兵从入伍第二个月起计算服役期,按兵役法义务兵服役期两年的规定,发放优待金两年,全县统一每年每人500元。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优待按原办法实施兑现。
  现役军人立功者,凭部队立功证明发给奖金。
  立一等功者奖500元,立二等功者奖200元,立三等功者奖100元。由县乡镇民政部门将立功喜报、奖金送至立功军人家中。1989—2002年,嘉禾县现役军人立一等功者1人,发奖金500元;立二等功者23人,共发奖金4600元;立三等功者243人,共发给奖金2.43万元。总计发奖金2.94万元。
  二、国家补助
  (一)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因病或天灾人祸造成生产生活困难、自身难以克服的,由乡镇民政部门上报,县民政局派人调查核实,及时给予补助。1989—2002年,全县给予128名生活、住房有困难的退伍兵临时补助4.0115万元,每人平均313.4元。
  (二)定期定量补助
  这项补助是对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1989年,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035名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平均16.5元,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平均10.5元,“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平均34.6元。是年,全县补助金额26.9161万元。1993年,换发定期定量补助新证。换证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978人、退伍军人269人,年补助金额24.1646万元。换证后,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965人、退伍军人266人,年补助金额23.8286万元。比换证前减少16人(其中自然减员13人、取消3人),年补助金额减少3360元。1996年提高补助标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231人,增加补助金额12.8771万元,每人年平均增加104.5元。1999年,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且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每人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2002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229人,补助金额73.8万元,每人每年平均600.4元。1989—2002年,全县支付复员退伍军人双定补助金额共计502.0808万元。
  第三节 抚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对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9—2002年,全县共有104人享受此项抚恤,累计发放抚恤金29.7471万元。
  二、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分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两种。
  1989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226人,其中在乡98人、在职128人。全年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共6.3万元。1990年4—5月,经调查核实,为214名革命伤残人员换发新伤残抚恤证。1994—2002年,国家先后7次调整伤残抚恤金标准、6次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一等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因战,1993年每人每年1260元,1994年1860元,2002年6480元,比1993年增加5220元、增长414.3%;因公,1993年每人每年1170元,1994年1740元,2002年6350元,比1993年增加5180元、增长442.7%;因病,1993年1060元,1994年1620元,2002年6220元,比1993年增加5160元、增长486.7%。一等伤残保健金标准:因战,1993年每人每年204元,1994年374元,2002年1440元,比1993年增加1236元、增长605.7%;因公,1993年每人每年184元,1994年342元,2002年1400元,比1993年增加1256元、增长682.6%;因病,1993年没有补助,1994年332元,2002年1390元,比1994年增加1058元、增长318.7%。二等、三等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调整情况,详情见“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调整情况表”。2002年,全县有革命伤残人员173人,其中在乡69人、在职104人,全年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共22.2万元。1990—2002年,全县共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156.0243万元。
  第四节 烈士褒扬
  1992年,嘉禾县革命烈士陵园建成。革命烈士纪念碑周围的5座山峰划为革命烈士陵园区,面积32.77公顷。1992年10月11日,现役军人李俊华(田心乡白鹿洞村人),在执行押运军用物资任务时,与抢劫军用物资的歹徒英勇搏斗,壮烈牺牲。12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修理部党委决定:追认李俊华为革命烈士,立一等功。12月11日,李俊华烈士的骨灰移送回嘉禾。县民政局在工人俱乐部设置灵堂,举行追悼会,悼念李俊华烈士,并举行隆重的骨灰安放仪式,其骨灰安放于革命烈士陵园。1992年12月27日,嘉禾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委员会成立。1993年3月20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革命烈士陵园管理的通告》。5月,成立嘉禾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所。1994年,县委、县政府决定,将革命烈士陵园列为国防教育基地,规划在园内兴建“萧克将军纪念馆”。1996年4月22日,县政府具文《关于嘉禾县革命烈士陵园为省级保护单位的请示》呈报省、市人民政府。199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嘉禾县革命烈士陵园为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第五节 安置
  1989—2002年,嘉禾县接收退伍军人1706人,其中农村退伍军人903人、城镇退伍军人803人。
  一、农村退伍军人安置
  对农村退伍军人以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为中心,发挥其在部队所学的一技之长,因人制宜地安置使用。1989—2002年,农村退伍军人被推荐到机关工作的48人,到厂矿当临时工、合同工的814人,任小学代课教师的38人,被选为村、组干部的780人(其中村级主要干部163人),安排在乡、镇企业的351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573人,个人经商办企业的203人。农村退伍军人“妥善安置,各得其所”,有用武之地,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1999年6月15日,《中国社会报》以“脱下军装,不褪军人本色——嘉禾县地方政府为退伍军人提供用武之地,使其成为振兴家乡各项建设的生力军”为题,介绍嘉禾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经验。2002年底,全县在乡退伍军人5152人、复员军人1098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共有6250人。
  二、城镇退伍军人安置
  1989—1993年,县内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予以安置。农村户口的义务兵立二等功以上的功臣、转业志愿兵、伤残人员,退伍后视同城镇退伍军人进行安置。
  1994年起,在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的同时,提倡自主择业。1997年始,征兵入伍时给城镇入伍青年配发安置卡,退伍回县凭安置卡接收安置,安置办法仍然是“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服役之前办理城市增容户口已经“农转非”的退伍军人,纳入当年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规划。1989—2002年,全县共接收城镇退伍军人803人,其中安置在工交系统174人、财贸系统166人、农林水系统141人、文教卫系统133人、科技战线43人、党群系统57人、政法系统37人、省办嘉禾煤矿18人、自主择业34人。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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