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失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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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3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失业保险
分类号: F840.615
页数: 2
页码: 388-389
摘要: 本节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失业保险制度。包括制度改革、失业职工救济金。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 嘉禾县

内容

一、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9年,失业保险实施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1990年,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全民合同工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当年参保单位41个、参保职工7099人,收取失业保险金18.5万元。失业保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1993年1月,参保单位按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每月缴纳1元。1999年1月起,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交纳。2001年,失业保险覆盖全县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当年,全县参保单位238个、参保职工10161人,征收失业保险金30万元。1989—2002年,全县共征收失业保险金312万元。
  二、失业职工救济金
  1989—2001年5月,参保单位失业职工救济金按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发6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3年、不满5年者发9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发14个月,其中第1二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14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17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17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发21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21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20年以上者发24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24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满1年的,不发给失业救济金。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实行最低救济标准保障线。1989—1994年,每月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1995年起,每月低于105元的按105元发给。2001年5月至2002年,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1989—2002年,全县共救济失业人员2687人,发放失业救济金94万元。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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