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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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2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F323.89
页数: 7
页码: 385-391
摘要: 本章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1989年到2002年全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发展情况。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
关键词: 社会保障 保险制度 嘉禾县

内容

1989年,嘉禾县社会劳动保障管理站为县劳动局二级机构,履行全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职能。2002年4月,撤销嘉禾县劳动局,组建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工作地位显著提高。14年来,社会保障工作重视对困难群众的综合援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改革医疗保健体系,在深化改革、缩小贫富差别、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89年,企业继续实行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在县、地统筹的基础上实行省级统筹,并实行养老保险费由个人与企业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8年1月起,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由1994年的24.5%逐步降低到20%,个人缴费比例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到2002年达到8%)、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2002年个人缴费按工资的11%数额计入个人账户)、统一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规范。1989—2002年,全县共征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6085万元;全额拨付养老金5171万元;省市差额调剂受益款629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1989—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含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包揽。1996年7月,嘉禾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站成立,隶属县人事局。1997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办法,单位缴纳的标准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个人缴纳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相结合,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8%和本人月工资额的5%计),以及个人缴纳的3%,记入个人账户。2002年9月,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站划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至2002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7367人,收缴养老金7100万元;参保单位有1595人办理离退休手续,共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6511万元。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1年,县政府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是年,嘉禾被列为湖南省19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之一。1992年3月27日,嘉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成立,隶属县民政局。6月25日,嘉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成立,由县政府一名副县长兼任组长。至11月底,全县17个乡镇相继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乡镇民政主任兼任所长,每个管理所聘请代办员1名,负责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宜。1992年7月27日,县政府做出《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8月13—18日,县政府在行廊镇邝家村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邝家村20—60岁的农业人口1170人,当时除外出务工经商的外,在村746人中投保323人,收取保费8368元。10月中旬,县政府又在普满乡进行试点。12天内,全乡投保农民5010人,占应投保对象的53%,收取保费19.9535万元。试点结束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县范围内铺开。11月15—17日,郴州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在嘉禾召开,普满乡及邝家村的经验在全地区推广。1995年4月,嘉禾被评为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县。6月20—22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和平,带领各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民政主任,赴永州市学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10月6日,县政府召开有4000余人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大会。会后,建立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和党员包户的责任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是年10—12月,全县农村收取社会养老保险费101.78万元。1996—1997年,根据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适当补助的原则,县民政局请示县政府同意,从社会救济款中安排10.4万元,扶持部分贫困户和残疾人投保。1998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社会保险机构。方案精神传达至县,但一直没有行动,县民政局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均在等待,农村收取保费工作有所放松。当年,全县只收保费45.71万元,比上年的171.67万元减少125.96万元。自后连续4年,基本停收养老保险费。至2002年底止,全县投保农民41020人,收取保险费779.52万元,积累保险基金1011万元;期间,先后有543名投保农民达到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年龄,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为这543名投保人员发放养老金30.9万元。
  第二节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9年,失业保险实施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1990年,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全民合同工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当年参保单位41个、参保职工7099人,收取失业保险金18.5万元。失业保险金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1993年1月,参保单位按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每月缴纳1元。1999年1月起,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交纳。2001年,失业保险覆盖全县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当年,全县参保单位238个、参保职工10161人,征收失业保险金30万元。1989—2002年,全县共征收失业保险金312万元。
  二、失业职工救济金
  1989—2001年5月,参保单位失业职工救济金按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满1年、不满3年者发6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3年、不满5年者发9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发14个月,其中第1二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14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17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17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发21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21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满20年以上者发24个月,其中第1—12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第13—24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工龄不满1年的,不发给失业救济金。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实行最低救济标准保障线。1989—1994年,每月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1995年起,每月低于105元的按105元发给。2001年5月至2002年,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1989—2002年,全县共救济失业人员2687人,发放失业救济金94万元。
  第三节 生育保险
  1989—1997年,企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等项开支,由企业负担。1997年12月,县政府实施生育保险工作试点,并决定由县社会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征缴和支付生育保险费。1998年,全县城镇企业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当年,有参保企业75家、职工4478人,征缴生育保险金3.05万元。2002年底,全县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72家、职工3723人。1997—2002年,总计征收生育保险金36万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8人,支付生育保险金28.8万元。
  第四节 工伤保险
  1989—1992年,嘉禾未设工伤鉴定专门机构。1993年,嘉禾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成立,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年,对258名工伤带残和因病致残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其中28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6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214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1996年,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县政府确定嘉禾县人民医院为全县劳动能力鉴定法定单位。到2002年底,县属企业有工伤职工356人,其中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39人。因工伤保险基金未实行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节 医疗保险
  一、农村合作医疗
  1988年,原农村合作医疗体制逐步转体,由合医、合药、合预防保健转向只合预防保健。是年始,全县推行预防保健基金制(简称防保基金制)。各行政村成立预防保健基金会,入会对象为青年妇女。婚龄青年妇女婚前向村防保基金会交纳预防保健基金15元,便可享受婚前健康检查、婚后母婴保健及其所生婴儿0—7岁年龄段内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等35项次免费跟踪服务。1989年,入会人员交纳防保基金每人增至30.5元;防保基金制发展为防保基金保偿制,保偿期间,实施规定的跟踪服务项目后仍发生意外的,由防保基金会给予一次性补偿。
  1991年11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在石桥乡进行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试点。1992年1月,该乡22个行政村普遍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石桥合作医疗试点经验没有推广,全县农村大多数地方仍实行预防保偿制。1994年,入会人员交纳预防保偿基金每人增至53.8元,跟踪服务增加到57项次。全县参加预防保偿基金会的婚龄妇女4.63万人,有1.38万名0—7岁儿童享受免费预防保健服务。1996年11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在肖家镇试行预防保偿加大病互助型合作医疗。镇设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制订实施方案和《合作医疗章程》。县卫生局13名干部与肖家镇镇干部一起,分片负责,深入发动,至12月底,全镇1.1万人参加合作医疗,占镇总人口12835人的85.7%。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交费10元,镇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元,享受预防保偿和大病住院按比例给予补助。这种合作医疗形式在肖家镇运行一年,未得到巩固推广。是年底,全县参加预防保健保偿基金会会员7.33万人,占总人口的24.3%。嘉禾实施防保基金保偿制的经验,得到国家卫生部和省、市卫生部门的肯定与支持。《光明日报》、《湖南日报》、《健康报》、《中国卫生信息报》、《大众卫生报》先后予以报道。河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等省、区的76个县、市派员到嘉禾参观考察学习。1997年,预防保偿基金制被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而停止实施。
  2002年,县委、县政府贯彻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县、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医疗卫生部门广泛宣传,深入调查,做出规划,制订措施,决定在农村继续推行合作医疗制度。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企业职工劳保医疗
  1989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企业负责实施,但没有实行医疗费用全由企业负担的制度;部分企业把部分医疗费按工龄分等级定额到人,节约归己,超支自理;有职工医院的企业,把全部或大部分医疗费拨给职工医院,由职工医院承包。这项制度一直实施到2001年4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费医疗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继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其医疗费用,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预算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县卫生局管理,负责办理公费医疗事宜。1993年12月,县政府制订《嘉禾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改革由国家包揽医疗费用的制度,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负责;建立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公费医疗享受单位三方负责制。1996年8月20日,县政府印发《嘉禾县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对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由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将门诊医药费部分拨给单位,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住院部分的基本医疗费,依据工龄分等级按比例报销。这项制度一直实施到2001年4月。期间,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干部、职工4319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2001年5月1日起,县政府决定实施《嘉禾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嘉禾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改革企业的“劳保医疗”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全县统筹;制订统一的收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计算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计算,由单位代扣,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缴纳到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职工大病互助,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统一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的2%)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按年龄界限比例(45周岁以下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7%,45周岁以上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3%、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的3.5%)记入个人账户。至2002年底,全县参加医疗保险的185个单位,7742名职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393万元,职工的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第六节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997年,全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改制后的股份合作企业共77户,职工5399人,其中下岗职工2202人。是年12月,第一批认定特困企业7户、特困职工22人、困难职工147人。1998年,县政府颁发《嘉禾县解困资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筹集帮困资金155万元,发放困难职工救济金68万元,扶持困难企业生产救济金67万元。9月,县委、县政府成立嘉禾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12月,全县有8个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1722名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内负责为本企业进入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其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县财政负担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1998—2002年,全县共筹集资金747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26万元、社会筹集179万元、财政拨给442万元(含上级财政下拨360万元);支付467万元,其中基本生活费273万元、养老保险费168万元、失业保险基金18万元、医疗费用8万元。2002年底,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尚有916人未出服务中心。
  第七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归口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4月30日,嘉禾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县民政局组织人员调查摸底,城镇居民中有508户、2306人基本生活处于低保线下(当时,省里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年收入农民450元,城镇居民1200元),其中城关镇居民19户,30人;县属企业和其他乡镇居民181户,1156人;省属企业资兴矿务局嘉禾煤矿308户,1120人。8月20日,县政府颁布《嘉禾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每人月均100元。1999年7—12月,全县有城镇居民低保对象327户、1150人,共支付低保金17.9058万元。其中城关镇19户、30人,月人均收入51.9元,按县居民低保标准月均130元(后中央每月提高标准30元)计算,月人均保障金补助差额78.1元,月合计补助保障金2343元;嘉禾煤矿308户、1120人,月人均收人105.44元,月人均保障金补助差额24.56元,月合计补助保障金2.75万元。当时,县本级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只限于城关镇。2000年,县内共有低保对象1166人,其中县本级315人、嘉禾煤矿851人,全年支付低保金57.5044万元。2001年,进一步调查核实,全县有低保对象836人,其中县本级253人、嘉禾煤矿583人,全年支付低保金39.55404万元。2002年,低保范围由原来只限城关镇扩大到全县所有乡镇,低保对象包括县境内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非农业人口。经过调查审定,全县符合条件的老对象727人,新增对象2089人。其中县本级老对象211人,新增对象1828人;嘉禾煤矿老对象516人,新增对象261人。全年支付低保金89.5270万元(新增对象从7月1日起计发低保金),其中嘉禾煤矿50万元、城关镇9.5670万元、其余16个乡镇4.5160万元、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25.4440万元。从1999年7月至2002年,全县共计支付低保金204.49125万元。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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