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资 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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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2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工资 福利
分类号: D412.66
页数: 2
页码: 378-379
摘要: 本节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
关键词: 劳动人事局 职工福利 嘉禾县

内容

一、工资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原工资制度。1993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第三次重大改革,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由原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改为职级工资制(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职务工资,按工作年限及担任的职务确定工资档次,并随职务的变化而变化;级别工资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档次,县级以下为7~15级;基础工资,每人每月90元,各职务人员执行标准相同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并从1993年10月起,建立正常的增加工资制度,即:在年度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等次的,每两年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晋升工资档次〓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晋升一个级别,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者,不再晋升;每满两年调整一次工资。机关工人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事业单位资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全额拨款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财政预算拨款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差额拨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财政预算补助者,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对照执行企业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或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发放工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上半年实施完毕。
  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标准未变,基础工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10元。7月1日起,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911名,按此标准调整,人均月增21.26元。10月1日起,为1995年、1996年两个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7893名工作人员,第一次进行两年一度晋升工资档次,人均月增23.68元。
  1999年7月1日,再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标准每人每月由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15~7级,每人每月由55~228元提高到85~350元。同时,提高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全县调资人员8490名,人均月增123.06元。2001年6月、10月,工资标准相继调整两次,10月,职务工资晋升一个级别。
  二、福利
  (一)生育假
  1989—2002年,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以一胎为基数,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一个月,其中实行晚育的,再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探亲假
  1989—2002年,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一次,给假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假20天;两年一次者,给假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两年一次,给假20天,4年一次者,给假45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工资照发。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丧葬费
  1989—199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者丧葬补助费400元;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者,丧葬补助费300元。1993年起,因公死亡者,丧葬补助费增至700元;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者,增至600元。1997年5月起,因公死亡者,丧葬补助费增至1300元;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者,增至900元。2001年10月起,因公(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增至2000元;因疾病或非因公死亡者,增至1500元。
  (四)抚恤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后,仍按其一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数,发给遗属作一次性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按人口多少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非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4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4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4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35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配偶,每人每月65元。1997年5月起,遗属系非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1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50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2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180元。2001年10月起至2002年,遗属非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18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6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月14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120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32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306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每月208元。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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