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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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0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政审判
分类号: D915.4
页数: 2
页码: 366-367
摘要: 本节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1989年到2002年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5件,审结194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387件。
关键词: 法院 行政审判 嘉禾县

内容

1989年3月,城关镇珠水村村民李某不服县国土局“关于李某骗取批准耕地建房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县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县国土局又提出申诉。郴州地区中级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查明,李某建房动工后,县建委以李某建房违章为由,两次下达停工通知,并作出对李某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且已申请法院执行,嘉禾县建委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遂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裁定下达后,县法院追加县建委作为第三人,另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1990年3月作出如下判决:(一)变更嘉禾县国土局加法规字〔1998〕1号处罚决定,拆除李某违章建筑;(二)李某下房基脚的损失由国土局负担1500元、县建委负担5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执行判决。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李某超出中华西路规划红线内的违章建筑。这一案件的审理执结,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嘉禾县发生的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于民众对“民告官”官司顾虑较多,对行政处罚案件告发后,怕行政部门打击报复,不敢告;对法律不懂,不去告;行政单位怕当被告,丢面子,不应诉。县法院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印发到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并利用广播、电视台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1992年后,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对诉讼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法院依法审理。对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的坚决予以维护;不正确的,坚决予以撤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5年,审理行政诉讼案75件,比1992年增加11倍。1996年后,行政诉讼案件有所减少。为适应计划生育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计生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县法院在全县17个乡镇设立计划生育行政审判联络室,确保计生案件审理、执行更加规范化。
  1989—2002年,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5件,审结194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387件。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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