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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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0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2
页码: 365-366
摘要: 本节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1989年到2002年民事审判情况。
关键词: 法院 民事审判 嘉禾县

内容

1989年以来,县法院围绕社会稳定大局,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及时依法公正地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县法院采用就地办案、下农村巡回办案的审判方式,审结、调处占民事常规案50%以上的简易民事案件。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县法院在审理中,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成立专门合议庭,严格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以调为主,以判为辅”的方针。在庭审、庭外及回访中,坚持教育、调解、审理相结合,做到慎重、稳妥处理。14年间,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218件。
  1995年后,县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突出。县法院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调解、审理。1995年10月,石羔乡上塘家湾村村民李某(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某(被告)三人为彩券中奖纠纷诉讼到法院。办案人员调查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县法院依法作出下述判决:被告李某某通过摸奖的方式中一等奖,获得嘉陵125摩托车一辆应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二人代被告交奖票费10元的行为,实为垫付,应由被告偿还。原告提出与被告李某某事先有约定,共同出资摸奖,中奖后三人平分,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被告分奖协议无效。
  1989—2002年间,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8036件,审结7750件,结案率96.44%。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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