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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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90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5
页码: 364-368
摘要: 本节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1989—2002年,县人民法院(简称县法院)依照国家法律,发挥“打击、调节、保护、监督”的审判职能作用,突出以大要案件的审判为重点,以专项审判和专项斗争为手段,开展刑事审判,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积极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强化服务经济建设功能;按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依法治县进程,促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 法院 审判 嘉禾县

内容

1989—2002年,县人民法院(简称县法院)依照国家法律,发挥“打击、调节、保护、监督”的审判职能作用,突出以大要案件的审判为重点,以专项审判和专项斗争为手段,开展刑事审判,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积极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强化服务经济建设功能;按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依法治县进程,促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县法院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严打”态势,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盗窃以及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流氓恶势力等犯罪分子。
  1989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0件,审结88件,审结率为97.8%,处刑124人,其中判5年以上徒刑的37人。当年6月13日,普满乡雷家、曾家两村少数村民在普满圩因事发生争吵、斗殴后,两村部分村民相互报复,发展到纠纷械斗。同月23日,曾家村出动近60人,将雷家村的电力排灌站炸毁。8月20日,曾家村水渠被雷家村人毁掉。曾家村即用土炮轰击邻近的干贝塘村(雷姓),死1人、伤11人(其中重伤5人),还烧毁房屋,抢走猪、牛、家具等财物,价值11.5万余元。随后,干贝塘村民雷某到本乡同姓的板贝村和塘溪村、雷家村串联,以图报复曾家村。同月22日,曾家村与雷家村用土炮互相攻击,雷家村雷某被土炮击中身亡。次日,板贝村文书雷某、治安主任雷某等带领板贝村250多名村民携带武器向曾家村发起攻击,曾家村民伤20人(其中重伤3人),损失财物价值56.3万余元。11月18日,公安干警在曾家村将犯罪嫌疑人曾某抓获带走时,遭到曾家村村民围攻、殴打,20余名公安干警受伤(其中重伤5人),被戴上手铐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原曾家村党支部书记曾某、原雷家村村委主任雷某、原板贝村党支部书记雷某等12名罪犯分别判处一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3年,县法院受理刑事案件45件,审结45件,审结率100%,处刑51人,其中处刑5年以上的14人。同年9月3日,龙潭乡社塘村野油山自然村毛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及公婆不和,产生轻生念头,毛某带着儿子李某回娘家梅溪村,路经社塘村门口一水塘边时,将儿子往水塘里推,经人制止未遂。后走到大方元村河岸时,毛某抱起儿子一起下到河里寻短见,导致小孩李某淹死。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2年。1995年7月24日,袁家镇袁家村以村委主要干部唐某为首,借供电为名,煽动部分村民到镇政府闹事,砸坏镇政府门、窗、小车,致使镇政府机关长达8小时不能正常工作,直接经济损失51900余元。县法院通过审理分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唐某等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1989—2002年,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00件,审结1178件,审结率98.1%,处刑1345人。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89年以来,县法院围绕社会稳定大局,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及时依法公正地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县法院采用就地办案、下农村巡回办案的审判方式,审结、调处占民事常规案50%以上的简易民事案件。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县法院在审理中,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成立专门合议庭,严格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以调为主,以判为辅”的方针。在庭审、庭外及回访中,坚持教育、调解、审理相结合,做到慎重、稳妥处理。14年间,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218件。
  1995年后,县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突出。县法院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调解、审理。1995年10月,石羔乡上塘家湾村村民李某(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某(被告)三人为彩券中奖纠纷诉讼到法院。办案人员调查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县法院依法作出下述判决:被告李某某通过摸奖的方式中一等奖,获得嘉陵125摩托车一辆应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二人代被告交奖票费10元的行为,实为垫付,应由被告偿还。原告提出与被告李某某事先有约定,共同出资摸奖,中奖后三人平分,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被告分奖协议无效。
  1989—2002年间,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8036件,审结7750件,结案率96.44%。
  第三节 经济纠纷审判
  1991年,《经济合同法》实施。县法院主动送法上门,为厂矿、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对厂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凡送到法院的,都严格审查。对缺陷合同,由法庭主持,依照法律,由缔约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或补充签订;对违反法律规定而签订的无效合同则宣布合同无效,并妥善处理因条款无效引起的经济纠纷。对单方违约的,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993—1995年,县法院积极开展“清欠”工作专项审判,帮助银行、财政、厂矿企业清收欠款。共审结此类案件626件,清收资金近1000万元。为保护债权、债务人合法权利,妥善处理企业破产出现的矛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7年,县法院积极开展企业改制审理活动。先后受理、审结县氮肥厂、县水泥厂、县汽车修配厂、县水电设备厂、县五金机械厂、县染织厂、县工具厂、县酒厂和肖家镇卫生纸厂9家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案,共解决破产标的9000余万元。1998年,县法院根据县内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的金融风险情况,适时地开展“防范金融风险”专项审判活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回大批资金。共审结356件,执结标的320余万元,协助履行201万元,有效地缓解挤兑矛盾,确保全县政局稳定。
  1989—200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131件,审结6926件,结案率为97.12%,审结标的8999.9万元。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9年3月,城关镇珠水村村民李某不服县国土局“关于李某骗取批准耕地建房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县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县国土局又提出申诉。郴州地区中级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查明,李某建房动工后,县建委以李某建房违章为由,两次下达停工通知,并作出对李某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且已申请法院执行,嘉禾县建委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遂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裁定下达后,县法院追加县建委作为第三人,另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1990年3月作出如下判决:(一)变更嘉禾县国土局加法规字〔1998〕1号处罚决定,拆除李某违章建筑;(二)李某下房基脚的损失由国土局负担1500元、县建委负担5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执行判决。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李某超出中华西路规划红线内的违章建筑。这一案件的审理执结,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嘉禾县发生的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于民众对“民告官”官司顾虑较多,对行政处罚案件告发后,怕行政部门打击报复,不敢告;对法律不懂,不去告;行政单位怕当被告,丢面子,不应诉。县法院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印发到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并利用广播、电视台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1992年后,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对诉讼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法院依法审理。对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的坚决予以维护;不正确的,坚决予以撤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5年,审理行政诉讼案75件,比1992年增加11倍。1996年后,行政诉讼案件有所减少。为适应计划生育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计生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县法院在全县17个乡镇设立计划生育行政审判联络室,确保计生案件审理、执行更加规范化。
  1989—2002年,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5件,审结194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387件。
  第五节 审判监督
  县法院实行内部审判监督,建立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监督机制。1991年前,当事人提出申诉案件,由县法院刑二庭受理。1991年,告诉申诉庭设立,主要受理复查、再审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各业务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1998年,撤销告申庭,设立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各类申诉案的复查,归口立案庭。审监庭只受理再审、重审、抗诉案的审理。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1998年,县法院成立案件评查小组,由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组成,评查小组及时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县法院对案件评查出的问题,在全体干警大会上通报,并限期整改。同时,县法院设立举报电话,送达审判监督卡1400余份。对各类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由法院业务主管庭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把焦点摆在庭上。合议庭人员根据事实证据,作出驳回申诉或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对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989—2002年,共受理再审、重审案件112件,审结111件。其中减刑21件,改判24件,维护原判66件。
  第六节 案件执行
  法院案件执行,除刑罚执行外,还有民事、经济及林业、公安、国土、工商、环保、城建、卫生、税务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1995年前,执行工作实行审执合一,各业务庭自审自结。少数难以执行或难以执结的案件则移送到执行庭。这些案件,有的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等原因而中止执行,多数成了“无头”案。1996年实行审执分离,凡是有执行内容的各类诉讼申请执行案全归执行庭(2002年改为执行工作局)受理。执行当中,对被执行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经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积极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执行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或程序不合法、执行标的不明确的,经院长同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作出公正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员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甚至公开对抗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责任。1999年以来,县法院每年开展1~2次集中执行活动,对历年来的旧存执行积案进行排查摸底,写出执行方案,强化和完善执行措施,克服执行难度。2002年,县法院精心组织开展“执行年”活动,强制执行一批历史老案和“无头”案,执结率在80%以上,较好地解决了“空调白判”问题。1989—2002年,共执结18267件,执结标的9825.4万元。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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