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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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89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
页码: 362
摘要: 本节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1989年到2002年反贪污贿赂案件检察情况。
关键词: 反贪污贿赂 检察机关 嘉禾县

内容

1989—1996年,县检察机关反贪污职能部门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直接受理贪污、行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按照1997年修改实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包括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介绍贿赂案等)的查处,由检察机关受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则改由公安部门受理。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由检察机关受理,属其他经济检察范畴。
  1994—1997年,县检察院依法查处企业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其中查处湘运嘉禾公司原经理唐某受贿万元案、县自来水公司原经理谢某受贿9000余元案、袁家煤矿原矿长李某受贿三万余元案。共立案查处县属企业经济犯罪案件9件、乡镇企业经济犯罪案4件。这些案件中有企业负责人正职4人、副职3人。1998始,县检察机关把查办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相继侦办普满乡前后两任党委书记受贿案,县粮食局、县商业总公司、县卫生局原任局长(总经理)贪污受贿案等。
  14年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188件234人。其中:贪污案80件96人,贿赂案件48件53人,挪用公款案20件26人,私分公款案1件2人,侵占公有财产案2件5人,投机倒把案3件5人,其他经济案34件47人。因法律变动,犯罪嫌疑人逃跑、证据不足等原因侦查中止17件。侦查终结的179件250人中,决定移送审查起诉80件103人,其件数占总数的44.7%;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诉71件122人,占39.7%;因证据方面的原因决定撤销28件25人,占15.6%。被查处的上述案件涉案人员中,有25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6人、企业领导干部9人。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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