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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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89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5
页码: 360-364
摘要: 本章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检察工作情况。包括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渎职侵权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
关键词: 刑事检察 检察机关 嘉禾县

内容

1989—2002年,县检察机关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卓有成效地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89—1996年,遵循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县刑事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有关证据确实可靠、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的必要等条件予以审查批捕。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08件1111人,批准逮捕574件861人,批捕人数占受理数的77.5%;不批准逮捕87件166人,不捕人数占受理数的14.9%;退回补充侦查47件84人,退补人数占受理数的7.6%。同时,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68件91人,决定逮捕44件60人,占受理数的65.9%;退回补充侦查24件31人,占受理数的34.1%。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实施细则》,对原批捕条件之一“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有关证据确实可靠”修改为“有一个以上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只能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997—2002年,县刑事检察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574件893人,批准逮捕435件664人,占受理人数的74.4%;不批准逮捕42件79人,占受理人数的8.8%;对证据不足、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的95件150人,则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撤案人数占受理人数的16.8%。同时,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16件18人,决定批捕16件18人,批捕人数为受理人数的100%。
  1989—2002年,审查批捕工作主要对准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和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1375件2130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072件1606人。其中,批捕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嫌疑人736名,占批捕数的45.8%;批捕贩运假币、非法经营等影响经济秩序案件犯罪嫌疑人76人,占批捕总数的4.7%。
  二、审查起诉
  1989年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围绕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七个方面开展。同时,采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材料、集体讨论案件五种办法审查案件,做出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按照1979年实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集体讨论的案件分四种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一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过讨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向同级法院起诉;二是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是对已构成犯罪,但具备从轻处理条件不需刑事处分的,可以免予起诉;四是对未构成犯罪的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至199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642件1009人。审结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514件758人,决定起诉人数占受理人数的75.12%;决定免诉25件37人,占受理人数的3.67%;决定不诉1件1人,占受理人数的0.1%;决定退回补充侦查54件99人,占受理人数的9.81%;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48件114人,占受理人数的11.3%。受理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免诉案件176件26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66件106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40.3%;决定免诉75件100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38.1%;其余退回补充侦查或由自侦部门撤回案件。
  1997年后,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检察机关不再决定免予起诉。对不构成犯罪者,绝对不起诉;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者作相对不起诉;对证据不足者,作存疑不起诉。1997—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13件835人。审查后,决定起诉237件388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46.5%;决定不诉9件15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1.8%;报送上级检察机关起诉43件72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8.6%;退回补充侦查209件343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41.01%;撤回15件17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2.03%。同时受理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3件55人。审结后,决定起诉35件44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80%;决定不诉5件8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14.55%;退回补充侦查3件3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5.45%。
  1989—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059件1616人,审结后,决定起诉751件1146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219件318人,决定起诉101件150人。
  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1989—1996年,县检察机关反贪污职能部门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直接受理贪污、行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按照1997年修改实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包括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介绍贿赂案等)的查处,由检察机关受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则改由公安部门受理。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由检察机关受理,属其他经济检察范畴。
  1994—1997年,县检察院依法查处企业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其中查处湘运嘉禾公司原经理唐某受贿万元案、县自来水公司原经理谢某受贿9000余元案、袁家煤矿原矿长李某受贿三万余元案。共立案查处县属企业经济犯罪案件9件、乡镇企业经济犯罪案4件。这些案件中有企业负责人正职4人、副职3人。1998始,县检察机关把查办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相继侦办普满乡前后两任党委书记受贿案,县粮食局、县商业总公司、县卫生局原任局长(总经理)贪污受贿案等。
  14年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188件234人。其中:贪污案80件96人,贿赂案件48件53人,挪用公款案20件26人,私分公款案1件2人,侵占公有财产案2件5人,投机倒把案3件5人,其他经济案34件47人。因法律变动,犯罪嫌疑人逃跑、证据不足等原因侦查中止17件。侦查终结的179件250人中,决定移送审查起诉80件103人,其件数占总数的44.7%;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诉71件122人,占39.7%;因证据方面的原因决定撤销28件25人,占15.6%。被查处的上述案件涉案人员中,有25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6人、企业领导干部9人。
  第三节 渎职侵权检察
  1989—1992年间,因民事、经济、婚姻等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上升幅度较大。4年中,县检察院对5起非法拘禁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决定追查刑事责任2件2人。同时,重点查处煤矿重大事故案件。4年共查处重大煤矿责任事故案件11件,查处直接责任人员20人、逮捕9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7件14人、免诉4件6人。1994—1996年,受理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线索18起,立案侦查13起。1996年3月,石桥乡长龙湾小煤窑发生因瓦斯爆炸死亡23人、重伤1人、轻伤1人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县检察机关通过一个多月侦查,基本查清案情。并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将该事故主要责任人李某抓获归案。
  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机关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法纪检察部门的业务范围,由过去受理一般犯罪主体,转向受理特殊犯罪主体;由查办重大责任事故为主,转向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为主,具体管辖的受案范围由过去的15种增加到33种。
  1997—2002年,共受理有关案件线索8件,立案查处4件。2000年7月9日,县检察院派员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对涉及嘉禾一中高考舞弊事件的县教育局原副局长胡某、县一中原校长雷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胡某以犯有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第四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3年2月,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股设立,依法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受理有关申诉,并对其中显失公正的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至2002年,共受理各类申诉122件,审查后决定立案38件,决定提请抗诉25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所提抗诉被市检察院采纳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3件,获改判8件。同时,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5次,息诉42人次,法律咨询58人次。2002年,在开展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执行情况检察试点和民事公诉试点工作中,分别试办上述两类案件各1件,收到良好效果,受到省、市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4年间,控申检察部门针对信访接待、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复查申诉等开展检察业务工作,共接待受理信访4114件,其中检察长接待1314件。通过接待,引导信访1081人次,解决信访老户问题32件,处理集体信访31件,办理上级交办案件6件,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63件。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的通告》颁布后,信访工作量增加。县检察院全年受理信访案件910件,比上年增加304件,上升50.1%。控申部门自办319件、占35%,转有关部门查处591件、占65%。
  1995年,控申检察部门开展争创“全省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活动,强化信访工作文明接待,制订《文明接待公约》,推行《接待控告举报承诺制》。至1996年的两年中,共受理群众首次信访455件、重复信访25件,处理告急信访14件、集体上访11件、上访老户信访3件、息诉3件。1996年8月12日《检察日报》第一版报道嘉禾县检察院推行承诺制的做法。1996年底,县检察院控申部门被省检察院授予“省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称号。2002年,开展清理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清理积压的举报线索、清理交办案件、清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积案的“四清理”活动。通过清理,共处理举报线索17件,其中,决定立案4件、初查2件,办理郴州市检察院交办案件2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2件。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89——2002年,在看守所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办看守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纠正超期羁押121人次,纠正关押孕妇、乱用械具、违法会见等违法关押活动23人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书面纠正意见117次,提审教育在押人员612人次。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牢头狱霸活动6次计48人,查处安全隐患2起,制止在押人员准备爆狱事件1起,制止在押人员自伤、自杀、绝食等非法活动72人次。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3件,立案查处在押人员又犯罪活动6件。同时,配合“严打斗争”在看守所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14起,澄清事实、揭开假证1件。
  1989—2002年,开展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保外就医五种罪犯(下称“五种人”)的刑法执行活动考察6次,被考察的对象204人次。考察后,对13名罪犯建议重新收监执行。1997年在对监外“五种人”的考察活动中,发现从永州监狱假释回来的罪犯周四苟,犯有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玩弄女性、播放淫秽录像等不法行为。监所检察部门深人调查取证,并向县、市检察院领导作详细汇报,市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建议函”,建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周四苟的假释,重新收监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年12月12日做出撤销周四苟假释、收监执行的裁定书,当日将其收监执行。
  第七节 司法监督
  一、侦查监督
  1989—1996年,县检察院通过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及携卷到案发地复核证据等方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监督。共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27案次,提出侦查建议42条,协助收集证据48件;携卷到案发地调查713宗案件,补充调查取证1814份,否定侦查机关原认定事实67条,改变案由87件,直接增捕或建议公安机关增捕22人,直接决定增诉或建议公安机关增诉12人。同时,对个别公安干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赃物处理及不恰当地改变强制措施等方面的34起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994年8月,石羔乡南岭村彭土保刚买的一台价值13000余元的新拖拉机被盗,案犯王某、彭某、杨某等在销赃时被蓝山县公安局毛俊派出所抓获。王某等被移送嘉禾县公安局处理,三人仅被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便予释放。次年初,刑检部门听到反映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罚代刑案件,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王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案件起诉到法院,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是1995年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首次对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情况的监督,是对公安部门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该立案不立案、该移送不移送的重大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
  1997年后,侦查监督工作重点转向对打击不力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1997年,县公安局以涉嫌入室抢劫罪对在县生资公司、县供销社进行抢劫作案的吴某向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按该案案情,吴仅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办案人员通过认真审核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及其同监在押人员,得悉吴某还在广东东莞犯有严重的抢劫罪行,其同案犯有的已被广东省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补侦未果的情况下,检察院派员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吴某在广东东莞市实施抢劫作案3次,犯罪数额8.6万余元、得赃款2.6万余元;在抢劫过程中杀伤受害人1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犯罪情节恶劣的主犯;另外还实施盗窃作案1次,得赃款1500元。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将案情向郴州市检察院汇报,决定将此案提高审级,由市检察院担任第一审公诉机关,通过一审、二审等办案程序,最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某做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终审判决。至2002年,县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15件,提出侦查建议28条,对漏罪、漏犯进行增捕增诉,直接增捕追诉22人,探挖漏罪78条。
  二、诉讼监督
  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县检察院采取四种方式进行法律监督。一是以公诉人和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双重身份出席法庭,在依法履行支持公诉职责中,如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则在开庭时或开庭后向法院组成人员提出纠正意见;二是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就双方有分歧的案件阐述检察机关意见,力求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三是加强与法院办案人员的联系,遇有分歧看法及时交换意见;四是对经过审查,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1996年,石桥乡村民刘某、周某因事发生斗殴,刘某将周某一个亲人打成重伤。事后,周某实施报复,将不在现场的刘某父亲打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对周某则以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判其无罪。检察院收到判决后,通过认真审查,认为认定周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性质严重错误,有碍司法公正,于是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法院一审人员与检察人员一道补充有关周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周某有期徒刑6年。事后,刘某的亲属请乐队敲锣打鼓将一面上书“执法如山”的牌匾送到检察院,以表感谢。
  1989—2002年,县检察院共向法庭组成人员提出意见64条,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2次,交换看法97个案次,提出抗诉14件、获改判8件。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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