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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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882
颗粒名称: 第十八篇 政法
分类号: D920.1
页数: 21
页码: 351-371
摘要: 本篇介绍了郴州市嘉禾县1989-2002年中共嘉禾县委政法委员会(简称“县委政法委”)及县直公、检、法、司、610办各单位,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预防、打击、教育、建设、管理、改造等各项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确保全县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关键词: 政法 方针政策 嘉禾县

内容

1989—2002年,中共嘉禾县委政法委员会(简称“县委政法委”)及县直公、检、法、司、610办各单位,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预防、打击、教育、建设、管理、改造等各项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确保全县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1997—1999年,嘉禾县连续三年被列为郴州市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名,1998年被省委、省人民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2000—2001年,被市委、市人民政府评为基层安全创建工作先进县;2002年,被市委、市人民政府评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先进县。
  第一章 政法综述
  第一节 机构 队伍 设施
  一、机构
  (一)政法委机构
  1989年,县委政法委配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名。专职书记为副县级干部。1994年起,由一名县委常委担任专职书记。县政法委内设办公室、政研室,后增设执法监督室、稳定办公室。
  (二)公安机构
  1989年,县公安局内设13个股室、21个基层派出所、3个双重管理单位(消防中队、林业公安股、武警中队)。1990年5月,嘉禾县公安局看守所更名为嘉禾县看守所。1992年7月,交通警察队更名为交通警察大队,为副局级单位,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管理。1996年4月,县消防中队升格为消队大队,隶属关系不变。1996年6月,设治安巡警大队。1997年5月,设立嘉禾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和110处警大队。1998年2月,设立计算机管理监察股。1999年4月,设立涉税犯罪案件侦察大队(简称税侦大队)。2002年3月,林业公安股和南岭林场派出所合并成立县公安局森林分局。2002年6月,成立国丙安全保卫警察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股、警务督察大队、禁毒大队。2002年底,县公安局内设19个股、所、队、室,17个基层派出所,4个双重管理单位(即森林分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交通警察大队)。
  (三)检察机构
  1989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0个股室,即:办公室、调研室、政工股、刑事检察一股(审查批捕股)、刑事检察二股(审查起诉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控告申诉检察股、税务检察室。1991年9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股。1992年12月,经济检察股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7年5月,法纪检察股更名为渎职犯罪侦查局。2002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调研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审查起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所、控告申诉检察科、林业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渎职犯罪侦查局、反贪污贿赂局等12个局、科、室。
  (四)审判机构
  1989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林业审判庭、执行庭等7个庭、室,下设塘村、行廊、坦坪、珠泉、莲荷、南岭6个人民法庭。1990年增设监察室、调查研究室、刑事二庭,原刑事审判庭更名为刑事一庭。1992年增设告诉申诉庭、法医室。1993年设司法警察中队。1998年,增设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撤销珠泉、莲荷和南岭林区法庭,塘村、行廊、坦坪三个法庭分别更名为中心人民法庭。2000年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工作局。2002年,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工室、调研室、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林业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室和塘村、行廊、坦坪三个中心人民法庭。
  (五)司法行政机构
  1989年,县司法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宣传教育股、调解股、公证处、法律顾问处,派出机构有17个乡镇司法所。是年7月,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嘉禾县律师事务所。1999年,嘉禾县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同年6月3日,设立嘉禾县148法律服务专线。2000年,各乡镇先后成立司法调解中心和矛盾纠纷调解中心。2002年6月,成立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2002年底,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政工室、基层工作股、法制宣传教育股;下设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17个乡镇司法所;归口管理的有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及各乡镇法律服务所。
  (六)防范和处理邪教机构
  1999年11月,县委、县政府成立中共嘉禾县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挂牌嘉禾县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简称中共嘉禾县委610办公室,归口县委政法委。2001年6月,610办公室成为常设机构。2003年县委610办公室更名为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内设综合股、教育股。
  二、队伍
  1990—1994年,每年吸收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近10人充实政法队伍。1996年,严格执行国家政法干警统招统考制度,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录用政法干警18名。到2002年底,全县政法系统专职人员由1989年220人增加到400人。
  针对政法干警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县委政法委每年组织政法各单位人员举办1~2次业务培训,各局、院还分别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同时,各单位按规定分期分批派员参加省、市(地)培训班学习。每年参加培训的干警占全县政法干警的1/3。14年间,政法系统举办各类培训班近200期,培训15000人次。到2002年底,全县政法干警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289人,占干警总数的72%。同时,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基层政法单位”活动和“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素质。针对政法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县委政法委充分发挥领导、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每年牵头组织政法各单位对当年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及时纠正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引导政法干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政法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执法办案质量的提高。2002年7月,县政法委组织政法各单位,对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2884个案件开展全面检查,合格、基本合格的案件达2740件,占95%;重点抽查的460件案件,合格、基本合格的436件,占94.8%。
  三、设施
  1989年,全县政法部门基础设施比较简陋。政法各部门工作用车共8辆,其中县公安局2辆吉普车、1辆消防车、1辆囚车(另有7辆三轮摩托车),县检察院1辆野马牌专用车,县法院1辆囚车、1辆吉普车,县司法局1辆吉普车。通信设备差,县公安局有磁石交换机1台、汇接机1台、电话单机2部,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各有电话单机1部。办公用房简陋,公、检、法均集中在县城珠小路的原县革命委员会院内办公。
  1991年,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分别兴建办公楼;县法院所属珠泉、塘村、坦坪、行廊、莲荷5个人民法庭综合楼分别竣工,改变人民法庭借房办案状况。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县法院建成1栋集办公、宿舍为一体的综合楼。1993—1996年,县公安局征地2.34公顷,兴建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实现局机关整体搬迁。期间,上级给县公安局配发车载式对讲机4台、手持对讲机15部、基地台1部。1995年,县交警大队建办公楼1栋。1997年,县公安局添置数字程控交换机1套、传真机1部、电脑4台,内部办公室安装内线电话,局领导和各股所队室领导均配备移动电话。当年,县检察院配三菱车、桑塔纳车、野马车、普通吉普车、三轮摩托车等共9辆。1998年,县公安局配备设施,把全县人口纳入人口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县法院添置警车6辆。
  2002年,政法各单位工作条件得到改进,基础设施全面改善。县公安局有办案用车52辆、工作电脑36部;所有民警配备程控电话和移动电话;每个基层单位至少有1辆车、1部电脑。县检察院通过更新换代,共有工作用车6辆。县法院各业务庭均配备办案用车,全院共有工作用车16辆。县法院前期投资150万元、征地2.34公顷的新院址兴建工程启动。县检察院筹资80万元,征地1.89公顷,拟兴建新院址。
  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综治网络
  1990年10月,嘉禾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立。1991年9月更名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由23个成员单位组成,综治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与县委政法委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各乡镇配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277个村、居委会明确分管综治工作的副支书或副主任。乡镇设立综治办,由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综治办主任,配备2名综治专干。同时,充实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综治主体力量。各村(居)委会充实以村干部为主体的“两会一队”(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治安巡逻队)、组干部为基础的“一长两员”(综治组长、综治信息员、义务调解员)。县直各单位明确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综治责任制
  1989年,县委、县政府继续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行定领导、定力量、定措施、包做好稳定工作的“三定一包”责任制,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管领导分别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年终考评,对未达到综治目标的单位及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1994年实行“五长责任制”,县、乡镇、村(居)、组、户层层签订综治目标责任状,奖罚兑现。1996年,县委、县政府制订“创建综治先进县分三步实施的总体规划”,从当年起,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实现综治先进县。是年,全县综治工作在全市各县(市、区)排名由1995年的倒数第一跃居前6名。1997年,县委、县政府召开14次专题会议,下发12份专题文件,部署维护社会稳定和创安工作。同年,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县、乡镇两级和县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二、三责任人向县综治委交纳风险抵押金,年终考核时完成工作目标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其风险抵押金转为罚金。对发生治安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当年,全县综治工作在全市各县(市、区)排名中列第一,全市基层安全创建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嘉禾召开。至1999年,县委和县政府共奖励120个综治先进单位、254名先进个人和483名综治责任人,兑现奖金78530元;提拔重用136名综治工作实绩突出的主要责任人;有9个乡镇、38个单位、129名综治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转为罚金;否决42个单位的综合荣誉称号、13名干部的评先授奖或晋级晋职资格。综治工作实现由“要我抓”到“我要抓”的转变。当年6月,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暨安全创建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嘉禾召开,县委主要领导在会上作经验介绍。
  三、治安防范
  县政法综治部门逢重大节日、集会敏感期和清明扫墓、油茶收摘等纠纷多发期前,排查治安隐患,严密设防,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每年清明节前,县政府发布《关于清明扫墓有关规定的通告》,张贴到全县各乡(镇)、村(居)、组。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县政法部门组织力量,提前介入,做好工作。1994年初,广发乡大塘村串联邻近县的李姓族人联宗祭祖,并购置、打造土枪、土炮。与大塘村有矛盾的该乡忠良村村民闻风而起,也打枪造炮。县委、县政府获悉信息后,抽调大批干部进驻两村,对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和劝阻,及时收缴土枪237支、土炮68门,有效预防了一场因联宗祭祖引发的械斗事件。1995年7月24日,袁家镇政府发生群体性打砸抢烧事件。案件查处后,县委、县政府吸取教训,在全县实施社会治安“长治久安工程”,要求从上到下重视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以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1996年,全县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治安模范单位活动。通过“三评一帮”[评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对违法和“两劳”(劳改、劳教)回归人员进行帮教]、“联户带创”(党员、组长带领农户争创“三户家庭”)活动,落实“长治久安工程”。1997年,全县普遍开展“三对照十进户,争创安全文明家庭”活动[三对照,指对照家庭安全文明十项责任书、村(居)民安全文明十条公约、安全文明十提倡十反对;“十进户”,指综治责任进户、法律法规进户、方针政策进户、权利义务进户、科学技术进户、道德规范进户、文化教育进户、计划生育进户、文明新风进户、卫生保健进户],实行一年一升降。对评上“安全文明家庭”的,实行“六优先,(优先安排宅基地、优先安排贷款指标、优先享受科技投入、优先享有企业承包权、优先安排招工招干参军、优先安排到企业工作)奖励措施,激励群众讲文明、树新风。当年,全县有33200户达到“安全文明家庭”标准,占总户数的40%。全县通过多层次、多领域的创建活动,形成“社会治安社会治,综合治理综合抓”的格局。经省、市验收,全县375个创安单位,有326个达标。其中省级安全文明小区8个、治安模范乡镇3个、治安模范单位1个,市级安全文明小区2个、安全文明林区5个、安全文明乡镇5个、治安模范单位4个,达标率86.9%。同时,嘉禾县与周边桂阳、临武、蓝山、宁远、新田五县开展睦邻友好、边民“共建”活动。县、乡镇、村(居)三级共签订睦邻友好协议书281份,开展联谊活动750次,建“友谊路”4条长20公里,架“同心桥”5座,接“连心电”8处,通“幸福渠”18条,建“经济合作体”50多家,实现由“治穷防斗”到“致富防纠”的转变,谱写边安内和、睦邻友好新篇章。塘村镇侯家村与蓝山县大洞乡上奎村,历史上因水利问题纠纷不断,双方曾发生械斗。1998年,两村开展睦邻友好活动后,双方摒弃前嫌,联心增谊,联手治理,维护稳定。当年夏季,旱情严重,双方干群自觉维护用水秩序,杜绝纠纷发生。
  四、专项整治
  县政法各部门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安”的原则,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开展专项打击整治。14年间,先后开展“反盗窃”、“打击车匪路霸”、“打拐禁娼”、“扫黄打非”、“林业严打”、“禁毒”等专项斗争。1989年2月,全县开展为期4个月的“两整两打”(整顿社会治安、整顿交通秩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严重经济犯罪)集中统一行动,共破获重特大案件19起,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摧毁犯罪团伙9个、逮捕72人。1994年和1995年,开展两次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统一行动,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63起,摧毁犯罪团伙11个、瓦解成员32人,查处治安案件219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97人,抓获“三逃”(负案在逃、批劳教在逃、批捕在逃)人员69人。1997年,全县开展9次专项斗争,共立各类刑事案件171起,破案160起,破案率为93.5%(其中大案128起,破案117起,破案率为91.4%;特大案件10起,破案10起,破案率为100%);立治安案件793起,查处766起,查处率为96.5%。通过侦查破案,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员461人,追回“三逃”人员28名,摧毁犯罪团伙25个,瓦解团伙成员96人,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当年负案潜逃两年的李某、批捕在逃的李某、越狱潜逃的肖某、在县看守所越狱逃脱的肖某等,先后落入法网。
  1998年3月,县委、县政府做出《关于创建治安模范县的决定》,要求在全县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和治安模范单位活动,覆盖率达100%、验收达标率70%以上;全县90%的乡镇实现“四无”(无重特大恶性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闹事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事件),85%的村(居)委会无刑事案件、无犯罪人员和群体性械斗,92%以上的内保单位达到“五无,(无重大盗窃案件、无干部职工犯罪、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闹事、无治安案件)。经过努力,嘉禾年内实现省级治安模范县。
  2000年,在开展“打拐”(拐卖妇女儿童)斗争中,共抓获人贩子73名,解救被拐妇女、儿童190人。2002年,根据县城“两抢”(飞车抢夺、抢劫)反弹的情况,政法部门开展“两抢”重点集中整顿行动,破获抢劫案60起、飞车抢劫案6起、盗窃机动车案31起、其他盗窃案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6人,其中抓获在册逃犯98人。
  五、奖励见义勇为
  从1995年起,县财政每年拨出专项经费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实行一事一奖。1998年7月,嘉禾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成立。当年筹集资金3.8万元。至2002年,共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12名。勇救落水妇女的全解军、为救落水儿童光荣献身的王六秀、与歹徒作英勇斗争的彭知生等分别被省、市、县表彰为见义勇为模范人物。
  第三节 法医学鉴定
  1999年以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均设有法医学鉴定机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机构从1982年设立,到1998年共受理法医鉴定3500余件;1998年后,侧重于受理刑事案件中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医学鉴定。县法院从1992年设立法医室,到1998年共受理法医鉴定825件;县检察院于1994年设立刑事技术检察部门,当年完成法医鉴定8件,到1998年共进行法医鉴定164件。
  由于法医鉴定机构多头设立,各自为“政”,难免出现推诿、扯皮、鉴定结论不同的情况,不利于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1999年1月10日,嘉禾县法医学鉴定中心成立,为县内统一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从公安、检察、法院各抽调法医集中到县人民医院办公,统一受理县内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事务。从1999年成立至2002年,共受理法医学鉴定907件,完成902件,占受理数的99.5%。受理数中有重伤36件、轻伤331件、轻微伤357件。另受理交通事故评残32件,人寿保险工伤评残15件,人身损伤评残218件,医药费鉴定5件。
  第二章 公安
  1989—2002年,嘉禾县公安机关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形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上来。忠实履行职责,着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持打防结合,围绕“三条战线”(打黑除恶、治爆缉枪、打击经济犯罪)、“三个重点整治”(国有企业周边环境、学校周边环境、黄赌毒整治)和“三个专项治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民爆危险物品的治理),组织开展一系列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管理,坚决管好、管住枪支弹药、危爆物品、毒源、火源、交通事故源和黄赌源,减少治安灾害事故,净化社会风气。强化管理机制,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实行目标管理和聘任、聘用、末位淘汰制,改善公安民警形象,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一节 治安管理
  一、社会秩序管理
  (一)查禁黄赌毒
  1989年,县公安局开展“扫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专项斗争,共抓获违法人员170名,其中赌博109人、卖淫女8人、嫖客50人、拐卖人口犯3人。1991年和1995年,分别对赌博、吸毒贩毒进行重点整治。两次整治中,共查处赌博203起,处罚286人;查处吸毒贩毒案43起,抓获吸贩毒人员23人,缴获海洛因5克、毒资2万余元;抓获卖淫嫖娼人员55人。1996年,会同文化部门对文化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共清查68个点店,收缴非法录像(录音)带300余盘、激光视盘70块、非法出版物50本、小报7600份;取缔非法按摩室27家、卖淫嫖娼点4个,整顿录像放映点10家;摧毁“黄赌毒”犯罪团伙29个。2000年,查处赌博案110起、480人,卖淫嫖娼案28起、处罚61人,查获涉毒案9起、查处吸贩毒人员17人。2000年7—9月对全县美容美发室、电子游戏室、茶楼旅馆、录像放映室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清理,共检查160家,查获卖淫嫖娼案16起,查处赌博案21起、查封赌点10个、收缴赌资10万余元,查处吸毒案2起2人。
  (二)危爆物品管理
  1989年,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包括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枪支、管制刀具在内的危爆物品实行严格审批、严格储存、严格使用的“三严”管理制度。当年,对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100个网点进行清查,查出隐患58处,提出整改意见19条,培训爆破员60名。1996年,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收缴民用爆破物品的行动。行动中,收缴非法买卖、使用炸药400公斤、雷管300余发,对违法犯罪人员给予治安处罚23人、逮捕4人。1998—2000年,县公安机关按照“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大对危爆物品管理的力度。2000年,先后4次对135个防爆单位进行检查,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10处,帮助落实整改措施96处,吊销爆破员作业证、爆炸物品许可证10份,收缴炸药568公斤、雷管13738发、导火线107米。2001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再次开展治爆缉枪专项治理。印发宣传资料18397份,出动宣传车11台次、巡回宣传175次;收缴雷管2823发、炸药1045公斤、黑火药15公斤、民用枪支980支、土炮147门、子弹3282发、管制刀具156把、烟花爆竹50.45万响;查实涉爆涉枪单位135家,发出整改书120份,停业整顿2家、督促整改118家;立破案件5起,刑事拘留8人、逮捕1人、治安处罚11人。
  二、特种行业管理
  (一)旅馆业
  1989年,县公安局对全县76家旅店(其中:国营2家、集体21家、个体53家)进行整顿,举办学习班3期,培训从业人员34人;查处治安案件7起12人;依法取缔6家;对检查合格的单位,给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1998年,对旅店业和公共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县城56家重点旅馆和娱乐场所,由县治安大队列管,其他由城关派出所列管。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治安责任状,交纳治安保证金;严格实行旅客登记制度,由旅馆负责登记,交派出所、治安大队备查。
  (二)废旧金属收购业
  1989年,县公安机关重申,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从业人员不得收赃物、不得收购生产性的金属物资、不得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1990年6月,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县公安局对全县145家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进行整顿,举办培训班2期、参培从业人员150余人;缴获非法收购的铜线2300公斤、铝线101公斤、电动机8台;逮捕2人,治安罚款15人。1997年,县公安局针对塘村镇从事金属加工业多、废旧金属市场混乱、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现象严重的情况,以塘村为重点,对全县废旧金属收购业再次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经营和挂靠物资部门的废旧金属收购点(站)43个,收缴销售许可证58本。1998年10月,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撤除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经销点100余家,改由供销、物资两家经营,使废旧金属收购业在经营、管理上逐步走向正轨。
  (三)机动车修理业
  1999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辆修理行业的通知》,县公安机关将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同年4月,对机动车修理业进行清理,整顿汽车修配厂53家、摩托车修理店21家,取缔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修理厂15家、处罚修理业主15人,有效地堵塞被盗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
  (四)美容美发、按摩业
  1995年11月,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桑拿、按摩室管理的通知》精神,县公安局将美容美发、按摩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结合农村社会治安整治工作,对17家美容美发按摩服务场所进行整治。1997年,对美容美发室进行治理整顿,共查获卖淫嫖娼案31起,抓获卖淫女31人、嫖客42人。2001年,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对全县63家美容美发、按摩场所进行检查,查获卖淫嫖娼案15起。通过多次检查整治,进一步规范该行业经营秩序。
  三、110报警服务
  1997年5月8日,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正式开通。110干警本着“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难必帮,有险必抢,有求必应”原则,常年为群众提供全天候服务。1997年5月16日10时15分,110接到报警称:省道1806线龙潭乡社塘村路段,有人持枪击伤一村民后逃窜到山林中。110干警火速出击,仅用17分钟便赶到距县城10多公里的现场,搜索追捕案犯,为缉捕持枪杀人、强奸、劫持人质案犯赢得战机。案结后,“110”处警大队吕文军被市人民政府记二等功一次、李建林被县人民政府记三等功一次。随着群众报警求助范围日益扩大,110报警服务台主动与财政、民政、供水、供电、文化、工商、城建、劳动、卫生等13个职能部门开展社会联动,更快捷、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2002年9月22日凌晨2点45分,110接报警称:县中医院附近路段一名男青年被人砍伤倒在地上。110干警5分钟内赶到现场,一方面将伤者送往中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另一方面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发现死者的堂兄李俊峰有重大犯罪嫌疑。侦查人员当机立断,到李俊峰家将正准备外逃的李俊峰带到城关派出所审查。经审讯,案犯交代作案过程并供出同伙。这起重大杀人案从报警到破案仅4小时。1997—2002年,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接各类报警电话59812个(次),有效处警35511次,抓获各类涉案人员736人,协助破获刑事案件177起,为民排忧解难20494次。
  第二节 户政管理
  一、户籍管理
  (一)常住人口
  1989—1990年,各乡镇的农业、非农业人口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1991年起,乡镇农业、非农业人口由乡镇派出所接管。每个派出所配备1名户籍民警,全县另配20名户籍管理员,并从村(居)委会聘任户口协管员134人,分别负责辖区的户口管理工作。1994年8月,县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对全县278个村(居)委会的户口进行清理整顿,查出该登记入户口而未登记的3299人,其中出生未登记的1044人、迁人未登记的1732人、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未登记的56人、计划外生育未登记的349人、其他原因未登记的118人;该注销户口未注销的2793人;无户人员674人。同时,依据户口政策,解决1230人的落户问题,完善户口档案资料。1995年,全县17个乡镇全面铺开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工作。同年3月,全市户政管理工作现场会在嘉禾县召开,县公安局介绍工作经验。到1997年,全县17个乡镇竖立乡镇界牌48块、村牌781块、户挂门牌81700块;实现“一村一图一册、一户一簿一牌”,做到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索引表、门牌号、居住地与人“七统一”。
  (二)流动人口
  1989年始,公安机关对流入人口逐年清查登记。符合条件的,申报登记;盲流的无业人员,限期返回。1997年4月,全县设立流动人口申报登记站278个,聘请协管员295名,负责全县暂住人口登记证管理工作。2000年,根据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的部署,县公安局在流动人口较多的石羔乡开展流动人口管理试点工作。石羔乡党委、政府印发4000余份流动人口调查表,发至各村、组,逐户逐人登记、建立档卡,清出流动人口3862人。
  清理后进人计算机网络管理。2001年,全县推广石羔乡的经验,全面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整顿,重点清理出租房屋1191户(其中公房426户,私房765户),清查出暂住人口1935人,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8人。
  (三)农转非户口
  1989年始,湖南省对符合条件的计划内农村户口人员转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人员(即农转非),实行发放指标卡制度,计划、公安、粮食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农转非”控制指标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汇同研究,将“农转非”指标落实到人,上报到地区。经地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后,凭“农转非”指标卡,到县公安局、粮食局分别办理城镇户口和商品粮购粮手续。至1993年,全县办理正常“农转非”104户157人,为县属7个农林场所职工家属解决“农转非”1714人。1994年始,嘉禾县实行“小城镇户口”和“增容户口”政策,允许农业户口人员到县城办理“增容户口”,当年办理“增容户口”923户1165人。1996年,因珠泉经济开发区征地,为城关镇珠水村18~22组1200余人,全部办结农转非。1997年,城关镇含田村因修建金田路征地,一次办结“农转非”户口700余人。1998年,县政府引农进城办公室成立,为在县城建房、经商办企业的农村人口办理“增容户”1.5万余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户口和粮食市场逐步放开。1999年,省人民政府规定正常农转非政策基本取消,只要符合“三靠”(老靠、幼靠、病靠)人员条件的,均可在城镇落户,实行“农转非”。1999—2002年,共解决符合“三靠”条件的“农转非”人口4100余人。
  (四)人口统计
  1989年,全县家庭户数有83576户、307262人(男158202人,女14906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3770人、农业人口282709人,未落常住户口的783人。1994年,嘉禾实行“小城镇户口”和“增容户口”政策。当年全县家庭户数95947户、人口数3217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达30538人。到2000年,全县非农业人口数达41436人。2000年,全国开展第五次人口普查。当年3—4月,公安机关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对漏登、重登、重报、少报人口的村组重点复查,澄清全县人口底数,纠正项目差错。共查明应登未登8644人,其中迁入未登1386人、学校毕业未登619人、超生未登1996人、其他原因未登4643人;查明应销未销5722人,其中死亡未销2383人、迁出未销2454人、参军未销267人、重登85人、其他原因未销533人。录入人口信息329461条,补登常住人口统计表143769张。同时,完成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升位登录工作。当年,原执行的每年人口增长预测数撤销,实行实有人口统计。2002年底,全县总户数为101585户、人口341683人(男178776人、女162907人),其中非农业人口56785人、农业人口284343人、未落常住户口555人。
  二、证件管理
  (一)身份证管理
  1989年起,县公安局户政股按照市公安局下达的身份证颁证任务,实行有底卡身份证颁证,颁证周期为三个月。在办理正式身份证的同时,还颁发临时身份证。1998年4月,推行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制作,由计算机网络直接将制证人的图像、基本信息输送到省公安厅户政处制证中心,颁证周期由3个月缩短为10天。当年,县公安机关在全县开展居民身份证纠错工作,共清出重号证227个、错号证171个、多号证1176个,收回和制发新证1402人证。2000年,投入4万元建设办证大厅,集中办证服务。从1989—2002年,全县共颁发居民身份证207135份,其中办理正式身份证189635份、临时身份证17500份。
  (二)边境证管理
  1989—1990年8月,由郴州地区公安局统一办理边防通行证。由于改革开放和农村劳力南下打工潮兴起,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务工、经商、考察、学习的县民逐渐增多,办证业务大增。1990年9月起,地区公安局下放权力到县,由县公安局户政股直接办理边境证。1992年起简化办证手续,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县公安机关随到随办。1990—2002年,全县办理边境证40764人证,其中务工31414人证、经商运输5350人证、探亲访友2900人证、其他1100人证。2002年7月始,县公安局派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办理边境证。
  第三节 案件侦查
  一、刑案侦查
  1989—2002年,县公安部门共立各类刑事案件4584起,侦破3136起,破案率68.41%。其中大要案件1223起,侦破1114起,破案率91.11%。
  1989年,全县发生各类刑事案件670起,破获316起、破案率47.1%,其中大要案70起,破案56起、破案率80%。1996年,全县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71起,破获165起、破案率96.4%,其中大要案104起,破97起、破案率93.3%。发案率比1989年下降291.8%,大要案比1989年增加34起,增长48.57%,其中杀人、抢劫案28起,占大要案的26.92%。1996年9月29日,普满乡青水洞水库发现一具少年女尸。县警方经尸检解剖分析,认为是他杀。经过侦查,仅20个小时就将重大嫌疑人李国姣抓获。经审讯,李对杀害养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从广东打工回家的临武县万水乡农民陈某夫妇,被4名冒充塘村派出所治安队员的歹徒抢劫,被抢走现金2000元。塘村派出所干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和现场勘查,很快将重点嫌疑对象周贤东、尹华、尹志飞等四人抓获。经突审,四人均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2002年,全县发生各类刑事案件358起,侦破284起、破案率为79.3%。是年7月30日晚,县人武部干部雷某及女友文某在烈士陵园区内休闲时,雷某被杀,文某被抢。县公安局接报案后,派出干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根据文某提供的案犯特征以及受害人与歹徒搏斗中一名歹徒头部受伤等重要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缉、堵截和布控。当晚23时许,公安干警在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发现两名就诊的外地男青年形迹可疑,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带回审查。经审讯,康江红(男,26岁,四川泸州市叙永县人)和周和明(男,23岁,桂阳县人)两名嫌疑人交代了在烈士陵园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林业公安部门适时开展林业犯罪案件专项严打斗争。1989—2002年,全县共发生林业刑事案件61起、治安案件259起,摧毁毁林犯罪团伙9个,其中捕判56人、治安拘留6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2.28万元。2002年4月4日,石羔乡大岭山同时发生两起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34.46公顷,计活立木106立方米、幼林3000余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经林业公安侦查,系郴州柴油机厂退休工人李××和石羔乡甫口村邓××扫墓时引起,两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案侦查
  1989年,蓝山县及其他地方少数人以传播“基督教”为名,到嘉禾进行非法宗教渗透,致嘉禾境内非法传教活动一度呈蔓延趋势。1995年底,全县17个乡镇都有非法宗教聚会点。1996年,县公安局对此进行集中整治,收缴各类非法传教书籍500余本,取缔一批非法传教聚会点,依法处置13名顽固人员,遏制非法宗教渗透的发展。
  1996年11月,常德市退休工人占奠初(男)伙同杨凤姣(女)到嘉禾以开办社会实用技术学校为名,传授中华益寿养生功,并非法成立“嘉禾县中华益寿养生功协会”。至1998年,发展会员126人。占某和杨某极力向会员宣扬“看轻钱财,放下亲情”思想,以骗取钱财。1999年,县公安局对该协会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参与练功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将占、杨两人遣送回原籍。
  1999年7月,中共中央宣布取缔“法轮功”邪教。当年11月,县委、县政府成立中共嘉禾县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嘉禾县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办公室,对外简称县委610办。2000年10—11月期间,法轮功修炼者郭某两次非法组织40余名“法轮功”修炼人员聚会,煽动他们“走出去”,致使27名法轮功修炼者赴京“护法”滋事。事件发生后,县委610办与县公安局配合,对郭某、肖某等8名顽固者依法送劳动教养。至2001年,县内被送劳动教养的法轮功顽固者14人,治安拘留46人。同时,采取办学习班、个别谈话等形式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教育转化工作。2002年,全县452名法轮功修炼者中,通过教育,基本转化的430人、占总数的95.2%,列为重管的22人、占总数的4.8%。
  第四节 交通安全管理
  至2002年底,全县有各种机动车12347辆,比1989年的1792辆增加10555辆,增长5.89倍。其中投人营运的客货车3197辆、小车2574辆、摩托车6191辆、农用运输车385辆。有各类机动车驾驶员12022人,其中汽车驾驶员7621人、摩托车驾驶员4284人、农用车驾驶员117人。嘉禾是郴州通往广西和永州各县的交通要道,车辆流量较大,公路路况较差,无牌无证车辆较多,公路堵塞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1989—2002年,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533起,死亡307人,受伤1344人,直接经济损失182.27万元。
  1992年前,全县每年交通事故在100起以下。1993年后,每年在100起以上。1995年5月7日,宁远县运输公司一辆大客车行驶到石羔乡甫口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迎面驶来的广西大货车相撞,造成当场死亡5人的特大交通事故。1996年7—10月,县交警大队组织为期4个月的“百日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100份,赠发《驾驶员必读手册》800册,张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布告500份。交通干警深人公路沿线的乡镇、村、机关、学校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知识,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竞赛,严查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弯道超车、违章停车等不法行为。活动期间,县交警大队与有关部门配合,清除路障731处,拆除违章建筑12处,拆除厂棚107处,停止路边放炮12处,搬走路边摊点103处,追回损路赔偿款5.42万元。同时,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活动,取缔出租三轮摩托车(俗称“老爷车”),扣押无牌无证摩托车,并强制落户上牌、办驾驶证,消除交通事故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1999年4月,县交警大队在县内开通“122”交通事故报警专线电话,提高交通事故处置快速反应能力。2002年,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114起,结案112起,结案率98.2%。
  第五节 预审 看守
  一、预审
  预审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继续,担负着逮捕、拘留、完备法律文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免予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审查、做出其他处理等预审终结工作。1989年,预审股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66起267人。其中:受理逮捕人犯案96起172人,审结95起160人,移送起诉157人,免诉3人;受理初查案件70起95人,其中转捕58人、送劳教少管3人。1992年通过预审深挖,破大案1起、一般案件16起,增捕增诉2人,纠正错捕3人。
  1997年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实行侦审合一,预审股撤销。1989—1997年,预审股共受理初审案件465起712人,全部审结。
  二、看守
  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员及已结案罪犯的场所。1989年共羁押545人,其中刑事拘留169人、收容审查376人。安全押送劳改场所98人、劳教2人、少年管教4人,重管死刑犯7人。1992年,看守工作有所松懈,连续三次发生羁押人员逃跑事故。1997年6月11日,死刑犯周作雄打死同监犯人1人。看守所被市公安局列为重点整治单位。随后的几年中,看守所加压奋进,在“管、教、矫、治”上下工夫,严格执法,文明管理,走出一条严制度、重情教、勤诱导的文明管教之路。
  1998年,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行动,对牢头狱霸进行重点整治。2000年,看守所投入资金8万多元,对13间监室安装高清晰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2001年,对监室再度加固门窗、加高围墙,以确保监内安全。2002年,看守所共羁押513人,其中刑事拘留322人、留所服刑48人。
  第六节 消防管理
  1989年,全县发生火灾4起,伤3人,损失1300余元。为减少火灾发生,县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湖南省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工作细则》要求,建立由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生产单位防火制,把防火宣传教育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当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月”活动,出动宣传车20台次,放映幻灯26场次,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宣传标语6条,张贴标语1000余条,出墙报4期,放映防火专题录像4场,印发防火宣传资料1500份,发放消防录音带11套。宣传月期间,县广播站每天播出15分钟消防知识。全年组织5次以消防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抽调223人次,分成47个检查组,检查全县389个单位,发现火险隐患616处,下达整改通知书14份,督促整改火险隐患563处、整改率达91.4%。
  1993年11月9日,配合全国第二届“119”(火警电话)消防宣传日活动,县消防部门印发宣传资料890余份,主办“119”宣传专刊3期。1994年8月,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一次以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检查娱乐场所78个,发现隐患154处,发出整改通知书78份。县电影公司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采用大量的易燃材料装修电影院,留下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检查后,责令其停业整改,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1999年6月在广发乡白觉村开展农村大屋场消防工作试点并推广至全县,促进全县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同年11月,全省农村消防工作经验交流暨冬季防火工作会议在嘉禾县召开,县有关领导在会上介绍工作经验。
  1997—2001年,每逢清明节和春节前夕,由县分管公安消防的领导发表防火安全电视讲话,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防火安全意识,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2001年春节前夕,县消防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对全县46个加油站的防火安全进行重点检查,提出整改意见138条,整改隐患86处,其中重大隐患17处。整改中,对消防安全设施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石桥“桥头加油站”和广发“金鸡岭加油站”给予取缔,对8个易燃易爆场所和石油液化气供应点、油漆经营店及部分化妆品经营店提出整改意见32条,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15份。2002年,县消防大队审核建设工程32项,提出消防方面的改进意见36条,接警出动32次。
  第三章 检察
  1989—2002年,县检察机关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卓有成效地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89—1996年,遵循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县刑事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有关证据确实可靠、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的必要等条件予以审查批捕。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08件1111人,批准逮捕574件861人,批捕人数占受理数的77.5%;不批准逮捕87件166人,不捕人数占受理数的14.9%;退回补充侦查47件84人,退补人数占受理数的7.6%。同时,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68件91人,决定逮捕44件60人,占受理数的65.9%;退回补充侦查24件31人,占受理数的34.1%。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继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实施细则》,对原批捕条件之一“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有关证据确实可靠”修改为“有一个以上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后,只能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997—2002年,县刑事检察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574件893人,批准逮捕435件664人,占受理人数的74.4%;不批准逮捕42件79人,占受理人数的8.8%;对证据不足、不能证实有犯罪事实的95件150人,则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撤案人数占受理人数的16.8%。同时,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16件18人,决定批捕16件18人,批捕人数为受理人数的100%。
  1989—2002年,审查批捕工作主要对准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和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1375件2130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072件1606人。其中,批捕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嫌疑人736名,占批捕数的45.8%;批捕贩运假币、非法经营等影响经济秩序案件犯罪嫌疑人76人,占批捕总数的4.7%。
  二、审查起诉
  1989年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围绕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七个方面开展。同时,采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材料、集体讨论案件五种办法审查案件,做出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按照1979年实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集体讨论的案件分四种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一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过讨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向同级法院起诉;二是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是对已构成犯罪,但具备从轻处理条件不需刑事处分的,可以免予起诉;四是对未构成犯罪的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至1996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642件1009人。审结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514件758人,决定起诉人数占受理人数的75.12%;决定免诉25件37人,占受理人数的3.67%;决定不诉1件1人,占受理人数的0.1%;决定退回补充侦查54件99人,占受理人数的9.81%;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48件114人,占受理人数的11.3%。受理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免诉案件176件26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66件106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40.3%;决定免诉75件100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38.1%;其余退回补充侦查或由自侦部门撤回案件。
  1997年后,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检察机关不再决定免予起诉。对不构成犯罪者,绝对不起诉;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者作相对不起诉;对证据不足者,作存疑不起诉。1997—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13件835人。审查后,决定起诉237件388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46.5%;决定不诉9件15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1.8%;报送上级检察机关起诉43件72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8.6%;退回补充侦查209件343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41.01%;撤回15件17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2.03%。同时受理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3件55人。审结后,决定起诉35件44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80%;决定不诉5件8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14.55%;退回补充侦查3件3人,其人数占受理数的5.45%。
  1989—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059件1616人,审结后,决定起诉751件1146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219件318人,决定起诉101件150人。
  第二节 反贪污贿赂检察
  1989—1996年,县检察机关反贪污职能部门根据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精神,直接受理贪污、行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按照1997年修改实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包括单位行贿案、单位受贿、介绍贿赂案等)的查处,由检察机关受理。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则改由公安部门受理。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由检察机关受理,属其他经济检察范畴。
  1994—1997年,县检察院依法查处企业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其中查处湘运嘉禾公司原经理唐某受贿万元案、县自来水公司原经理谢某受贿9000余元案、袁家煤矿原矿长李某受贿三万余元案。共立案查处县属企业经济犯罪案件9件、乡镇企业经济犯罪案4件。这些案件中有企业负责人正职4人、副职3人。1998始,县检察机关把查办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放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相继侦办普满乡前后两任党委书记受贿案,县粮食局、县商业总公司、县卫生局原任局长(总经理)贪污受贿案等。
  14年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188件234人。其中:贪污案80件96人,贿赂案件48件53人,挪用公款案20件26人,私分公款案1件2人,侵占公有财产案2件5人,投机倒把案3件5人,其他经济案34件47人。因法律变动,犯罪嫌疑人逃跑、证据不足等原因侦查中止17件。侦查终结的179件250人中,决定移送审查起诉80件103人,其件数占总数的44.7%;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诉71件122人,占39.7%;因证据方面的原因决定撤销28件25人,占15.6%。被查处的上述案件涉案人员中,有25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6人、企业领导干部9人。
  第三节 渎职侵权检察
  1989—1992年间,因民事、经济、婚姻等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上升幅度较大。4年中,县检察院对5起非法拘禁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决定追查刑事责任2件2人。同时,重点查处煤矿重大事故案件。4年共查处重大煤矿责任事故案件11件,查处直接责任人员20人、逮捕9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7件14人、免诉4件6人。1994—1996年,受理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线索18起,立案侦查13起。1996年3月,石桥乡长龙湾小煤窑发生因瓦斯爆炸死亡23人、重伤1人、轻伤1人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县检察机关通过一个多月侦查,基本查清案情。并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将该事故主要责任人李某抓获归案。
  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煤矿重大责任事故案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机关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法纪检察部门的业务范围,由过去受理一般犯罪主体,转向受理特殊犯罪主体;由查办重大责任事故为主,转向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为主,具体管辖的受案范围由过去的15种增加到33种。
  1997—2002年,共受理有关案件线索8件,立案查处4件。2000年7月9日,县检察院派员协助上级检察机关对涉及嘉禾一中高考舞弊事件的县教育局原副局长胡某、县一中原校长雷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胡某以犯有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第四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3年2月,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股设立,依法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受理有关申诉,并对其中显失公正的判决、裁定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至2002年,共受理各类申诉122件,审查后决定立案38件,决定提请抗诉25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所提抗诉被市检察院采纳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3件,获改判8件。同时,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5次,息诉42人次,法律咨询58人次。2002年,在开展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执行情况检察试点和民事公诉试点工作中,分别试办上述两类案件各1件,收到良好效果,受到省、市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4年间,控申检察部门针对信访接待、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复查申诉等开展检察业务工作,共接待受理信访4114件,其中检察长接待1314件。通过接待,引导信访1081人次,解决信访老户问题32件,处理集体信访31件,办理上级交办案件6件,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63件。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的通告》颁布后,信访工作量增加。县检察院全年受理信访案件910件,比上年增加304件,上升50.1%。控申部门自办319件、占35%,转有关部门查处591件、占65%。
  1995年,控申检察部门开展争创“全省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活动,强化信访工作文明接待,制订《文明接待公约》,推行《接待控告举报承诺制》。至1996年的两年中,共受理群众首次信访455件、重复信访25件,处理告急信访14件、集体上访11件、上访老户信访3件、息诉3件。1996年8月12日《检察日报》第一版报道嘉禾县检察院推行承诺制的做法。1996年底,县检察院控申部门被省检察院授予“省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称号。2002年,开展清理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清理积压的举报线索、清理交办案件、清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积案的“四清理”活动。通过清理,共处理举报线索17件,其中,决定立案4件、初查2件,办理郴州市检察院交办案件2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2件。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89——2002年,在看守所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办看守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纠正超期羁押121人次,纠正关押孕妇、乱用械具、违法会见等违法关押活动23人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书面纠正意见117次,提审教育在押人员612人次。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牢头狱霸活动6次计48人,查处安全隐患2起,制止在押人员准备爆狱事件1起,制止在押人员自伤、自杀、绝食等非法活动72人次。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3件,立案查处在押人员又犯罪活动6件。同时,配合“严打斗争”在看守所开展“政治攻势”,深挖犯罪14起,澄清事实、揭开假证1件。
  1989—2002年,开展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保外就医五种罪犯(下称“五种人”)的刑法执行活动考察6次,被考察的对象204人次。考察后,对13名罪犯建议重新收监执行。1997年在对监外“五种人”的考察活动中,发现从永州监狱假释回来的罪犯周四苟,犯有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玩弄女性、播放淫秽录像等不法行为。监所检察部门深人调查取证,并向县、市检察院领导作详细汇报,市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建议函”,建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周四苟的假释,重新收监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年12月12日做出撤销周四苟假释、收监执行的裁定书,当日将其收监执行。
  第七节 司法监督
  一、侦查监督
  1989—1996年,县检察院通过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及携卷到案发地复核证据等方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监督。共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27案次,提出侦查建议42条,协助收集证据48件;携卷到案发地调查713宗案件,补充调查取证1814份,否定侦查机关原认定事实67条,改变案由87件,直接增捕或建议公安机关增捕22人,直接决定增诉或建议公安机关增诉12人。同时,对个别公安干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赃物处理及不恰当地改变强制措施等方面的34起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994年8月,石羔乡南岭村彭土保刚买的一台价值13000余元的新拖拉机被盗,案犯王某、彭某、杨某等在销赃时被蓝山县公安局毛俊派出所抓获。王某等被移送嘉禾县公安局处理,三人仅被各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便予释放。次年初,刑检部门听到反映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罚代刑案件,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王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案件起诉到法院,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这是1995年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首次对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情况的监督,是对公安部门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该立案不立案、该移送不移送的重大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
  1997年后,侦查监督工作重点转向对打击不力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1997年,县公安局以涉嫌入室抢劫罪对在县生资公司、县供销社进行抢劫作案的吴某向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按该案案情,吴仅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办案人员通过认真审核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及其同监在押人员,得悉吴某还在广东东莞犯有严重的抢劫罪行,其同案犯有的已被广东省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补侦未果的情况下,检察院派员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吴某在广东东莞市实施抢劫作案3次,犯罪数额8.6万余元、得赃款2.6万余元;在抢劫过程中杀伤受害人1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犯罪情节恶劣的主犯;另外还实施盗窃作案1次,得赃款1500元。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将案情向郴州市检察院汇报,决定将此案提高审级,由市检察院担任第一审公诉机关,通过一审、二审等办案程序,最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某做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终审判决。至2002年,县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15件,提出侦查建议28条,对漏罪、漏犯进行增捕增诉,直接增捕追诉22人,探挖漏罪78条。
  二、诉讼监督
  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县检察院采取四种方式进行法律监督。一是以公诉人和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双重身份出席法庭,在依法履行支持公诉职责中,如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则在开庭时或开庭后向法院组成人员提出纠正意见;二是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就双方有分歧的案件阐述检察机关意见,力求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三是加强与法院办案人员的联系,遇有分歧看法及时交换意见;四是对经过审查,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1996年,石桥乡村民刘某、周某因事发生斗殴,刘某将周某一个亲人打成重伤。事后,周某实施报复,将不在现场的刘某父亲打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对周某则以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判其无罪。检察院收到判决后,通过认真审查,认为认定周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性质严重错误,有碍司法公正,于是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法院一审人员与检察人员一道补充有关周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周某有期徒刑6年。事后,刘某的亲属请乐队敲锣打鼓将一面上书“执法如山”的牌匾送到检察院,以表感谢。
  1989—2002年,县检察院共向法庭组成人员提出意见64条,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2次,交换看法97个案次,提出抗诉14件、获改判8件。
  第四审 判章
  1989—2002年,县人民法院(简称县法院)依照国家法律,发挥“打击、调节、保护、监督”的审判职能作用,突出以大要案件的审判为重点,以专项审判和专项斗争为手段,开展刑事审判,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积极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强化服务经济建设功能;按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推动依法治县进程,促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县法院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严打”态势,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盗窃以及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流氓恶势力等犯罪分子。
  1989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0件,审结88件,审结率为97.8%,处刑124人,其中判5年以上徒刑的37人。当年6月13日,普满乡雷家、曾家两村少数村民在普满圩因事发生争吵、斗殴后,两村部分村民相互报复,发展到纠纷械斗。同月23日,曾家村出动近60人,将雷家村的电力排灌站炸毁。8月20日,曾家村水渠被雷家村人毁掉。曾家村即用土炮轰击邻近的干贝塘村(雷姓),死1人、伤11人(其中重伤5人),还烧毁房屋,抢走猪、牛、家具等财物,价值11.5万余元。随后,干贝塘村民雷某到本乡同姓的板贝村和塘溪村、雷家村串联,以图报复曾家村。同月22日,曾家村与雷家村用土炮互相攻击,雷家村雷某被土炮击中身亡。次日,板贝村文书雷某、治安主任雷某等带领板贝村250多名村民携带武器向曾家村发起攻击,曾家村民伤20人(其中重伤3人),损失财物价值56.3万余元。11月18日,公安干警在曾家村将犯罪嫌疑人曾某抓获带走时,遭到曾家村村民围攻、殴打,20余名公安干警受伤(其中重伤5人),被戴上手铐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原曾家村党支部书记曾某、原雷家村村委主任雷某、原板贝村党支部书记雷某等12名罪犯分别判处一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3年,县法院受理刑事案件45件,审结45件,审结率100%,处刑51人,其中处刑5年以上的14人。同年9月3日,龙潭乡社塘村野油山自然村毛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及公婆不和,产生轻生念头,毛某带着儿子李某回娘家梅溪村,路经社塘村门口一水塘边时,将儿子往水塘里推,经人制止未遂。后走到大方元村河岸时,毛某抱起儿子一起下到河里寻短见,导致小孩李某淹死。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2年。1995年7月24日,袁家镇袁家村以村委主要干部唐某为首,借供电为名,煽动部分村民到镇政府闹事,砸坏镇政府门、窗、小车,致使镇政府机关长达8小时不能正常工作,直接经济损失51900余元。县法院通过审理分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对唐某等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1989—2002年,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00件,审结1178件,审结率98.1%,处刑1345人。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89年以来,县法院围绕社会稳定大局,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及时依法公正地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县法院采用就地办案、下农村巡回办案的审判方式,审结、调处占民事常规案50%以上的简易民事案件。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县法院在审理中,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成立专门合议庭,严格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以调为主,以判为辅”的方针。在庭审、庭外及回访中,坚持教育、调解、审理相结合,做到慎重、稳妥处理。14年间,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218件。
  1995年后,县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案突出。县法院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这类案件的调解、审理。1995年10月,石羔乡上塘家湾村村民李某(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某(被告)三人为彩券中奖纠纷诉讼到法院。办案人员调查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县法院依法作出下述判决:被告李某某通过摸奖的方式中一等奖,获得嘉陵125摩托车一辆应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二人代被告交奖票费10元的行为,实为垫付,应由被告偿还。原告提出与被告李某某事先有约定,共同出资摸奖,中奖后三人平分,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被告分奖协议无效。
  1989—2002年间,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8036件,审结7750件,结案率96.44%。
  第三节 经济纠纷审判
  1991年,《经济合同法》实施。县法院主动送法上门,为厂矿、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对厂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凡送到法院的,都严格审查。对缺陷合同,由法庭主持,依照法律,由缔约双方协商后进行调整或补充签订;对违反法律规定而签订的无效合同则宣布合同无效,并妥善处理因条款无效引起的经济纠纷。对单方违约的,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1993—1995年,县法院积极开展“清欠”工作专项审判,帮助银行、财政、厂矿企业清收欠款。共审结此类案件626件,清收资金近1000万元。为保护债权、债务人合法权利,妥善处理企业破产出现的矛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7年,县法院积极开展企业改制审理活动。先后受理、审结县氮肥厂、县水泥厂、县汽车修配厂、县水电设备厂、县五金机械厂、县染织厂、县工具厂、县酒厂和肖家镇卫生纸厂9家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案,共解决破产标的9000余万元。1998年,县法院根据县内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的金融风险情况,适时地开展“防范金融风险”专项审判活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回大批资金。共审结356件,执结标的320余万元,协助履行201万元,有效地缓解挤兑矛盾,确保全县政局稳定。
  1989—2002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131件,审结6926件,结案率为97.12%,审结标的8999.9万元。
  第四节 行政审判
  1989年3月,城关镇珠水村村民李某不服县国土局“关于李某骗取批准耕地建房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县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县国土局又提出申诉。郴州地区中级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查明,李某建房动工后,县建委以李某建房违章为由,两次下达停工通知,并作出对李某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且已申请法院执行,嘉禾县建委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遂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裁定下达后,县法院追加县建委作为第三人,另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1990年3月作出如下判决:(一)变更嘉禾县国土局加法规字〔1998〕1号处罚决定,拆除李某违章建筑;(二)李某下房基脚的损失由国土局负担1500元、县建委负担5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执行判决。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李某超出中华西路规划红线内的违章建筑。这一案件的审理执结,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嘉禾县发生的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于民众对“民告官”官司顾虑较多,对行政处罚案件告发后,怕行政部门打击报复,不敢告;对法律不懂,不去告;行政单位怕当被告,丢面子,不应诉。县法院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印发到乡镇和行政执法部门,并利用广播、电视台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1992年后,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对诉讼到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法院依法审理。对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的坚决予以维护;不正确的,坚决予以撤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5年,审理行政诉讼案75件,比1992年增加11倍。1996年后,行政诉讼案件有所减少。为适应计划生育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计生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县法院在全县17个乡镇设立计划生育行政审判联络室,确保计生案件审理、执行更加规范化。
  1989—2002年,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5件,审结194件,执结非诉行政执行案387件。
  第五节 审判监督
  县法院实行内部审判监督,建立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监督机制。1991年前,当事人提出申诉案件,由县法院刑二庭受理。1991年,告诉申诉庭设立,主要受理复查、再审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各业务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1998年,撤销告申庭,设立审判监督庭和立案庭,各类申诉案的复查,归口立案庭。审监庭只受理再审、重审、抗诉案的审理。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1998年,县法院成立案件评查小组,由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组成,评查小组及时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县法院对案件评查出的问题,在全体干警大会上通报,并限期整改。同时,县法院设立举报电话,送达审判监督卡1400余份。对各类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由法院业务主管庭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把焦点摆在庭上。合议庭人员根据事实证据,作出驳回申诉或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对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989—2002年,共受理再审、重审案件112件,审结111件。其中减刑21件,改判24件,维护原判66件。
  第六节 案件执行
  法院案件执行,除刑罚执行外,还有民事、经济及林业、公安、国土、工商、环保、城建、卫生、税务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1995年前,执行工作实行审执合一,各业务庭自审自结。少数难以执行或难以执结的案件则移送到执行庭。这些案件,有的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等原因而中止执行,多数成了“无头”案。1996年实行审执分离,凡是有执行内容的各类诉讼申请执行案全归执行庭(2002年改为执行工作局)受理。执行当中,对被执行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经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积极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执行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案件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或程序不合法、执行标的不明确的,经院长同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作出公正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员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甚至公开对抗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责任。1999年以来,县法院每年开展1~2次集中执行活动,对历年来的旧存执行积案进行排查摸底,写出执行方案,强化和完善执行措施,克服执行难度。2002年,县法院精心组织开展“执行年”活动,强制执行一批历史老案和“无头”案,执结率在80%以上,较好地解决了“空调白判”问题。1989—2002年,共执结18267件,执结标的9825.4万元。
  第五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89年,是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简称“一五”普法)的第四年。全县17个乡镇开展农村“普法月活动”。271名普法工作队员深入农村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农村普法宣传,向农民群众宣讲“十法一条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继承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是“一五”普法的最后一年,重点普及《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保密法》、《药品管理法》等9部法律。全县19.2万普法对象中,参加学法的人数计17.48万人,占普法对象的90%,其中学完普法内容的14.3万人,占学法人数的81%。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活动51次,参赛人员2万多人次。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320个单位考核验收,省普法办组织人员到嘉禾抽查80个单位,均达合格要求。是年,省普法办举办“三湘普法杯”法律知识竞赛,全县有10000人参赛,县普法办获组织奖二等奖,16人获省、地个人奖。
  1991—1995年,开展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五”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青少年。1991年5月19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率县直46个机关单位干部、职工1300余人,组成44个方队,举起37条宣传横幅,人人手拿彩旗,上街进行“二五”普法宣传游行活动,拉开“二五”普法序幕。9月中旬,县普法办与水电、矿管部门配合,举办《水法》和《矿产资源法》骨干培训班,参培250人。1992年,按照中宣部、司法部要求,组织3000余名机关干部学习《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若干问题讲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两本书。同时,举办城镇待业青年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法律知识培训班30期,43900人参培。同年,湖南省经济法律法规培训班在嘉禾开班,招收113名学员,其中77名学员通过考试达到合格。1994年,开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重点,以各专业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是年,成立“嘉禾县法学教育委员会”,开办法律函授大专班1个、招收学员32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初级培训班1个、招收学员94名,法律法规高级培训班1个、招收学员85名。1995年,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与省司法厅在嘉禾县设立法律中专分校,开设法律专业,招收学员39名。1995年底,“二五”普法验收颁证工作全面进行。经考核验收,全县有117个单位被评为“二五”普法合格单位,9986人被评为“二五”普法合格个人。经郴州市普法办检查验收,嘉禾“二五”普法工作名列全市各县(市、区)第一。
  1996年是“三五”普法的头一年。6月5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二五”普法表彰暨“三五”普法启动大会,对在“二五”普法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39个先进集体和62名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三五”普法主要内容为实施依法治县工程。1997年,全县17个乡镇、100多个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经考核验收,合格率达100%。当年,广发乡白觉村被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评为“依法治理模范村”。县煤炭局依法治理整顿煤矿行业生产秩序的经验,在全省、全国推广。1997—1999年,全县各部门举办《劳动法》、《工会法》、《煤炭法》、《国土法》等专业法规知识抢答赛。1998年,在参加全市“走向法制”演讲比赛中,嘉禾县荣获组织奖。2000年,县环保局举办“环保世纪行”法律知识抢答赛。同年6月,全县举办以“走向法制”为主题的文艺汇演,自编自演节目100多个、巡回演出20余场。是年11月,举办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题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禁毒图片展”,在全县各乡镇巡回展出,参看的青少年5万余人次。
  2001年8月21日,召开全县“三五”普法总结暨“四五”普法动员大会,表彰“三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67个、先进个人111名。2002年,全县围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集中活动和“严打”整治斗争及农村税费改革,结合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整治,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发放法制宣传资料2万多份、巡回宣传100余车次。同时,还开展全县首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上法制课250余堂;组织全县6000多名干部、职工举行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在“12.4”(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进行“告别赌博、抵制邪教、远离毒品”万人签名活动。
  第二节 人民调解
  1989年,全县各行政村和居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共有基层调解组织251个,但工作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1990年,县司法局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对108个组织不够健全、人员素质较弱、报酬不落实的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调整、培训调解员,使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994年,全县开展“安宁杯”竞赛活动,争创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无自杀事件、无群体性械斗、无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四无”乡镇。是年,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2533件,调解成功2418件,成功率为95.5%。有13个乡镇与相邻5个县的乡镇建立友好关系,全县乡镇、村间共签订112份睦邻友好协议。坦坪乡山塘村与新田县陶岭乡田心村通过修通“连心路”、架设“交心电”,进一步增强村际之间的睦邻友好和谐。1996年11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嘉禾县第三次人民调解工作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对行廊镇邝家村等19个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肖顺荣等25名先进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1997年,广发乡白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田心乡法律服务所主任李冬生分别被评为全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999年,广发乡白觉村调解委员会主任廖明学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2000年,全县17个乡镇先后成立以司法所为依托,由公安、法院、计划生育、民政、国土、妇联、水利等部门基层组织单位组成的“司法调解中心”。2002年,在此基础上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司法调解中心和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基层民间纠纷调解机构,相辅相成,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当年共调处各类纠纷347起。2002年8月27日,召开全县第四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22个优秀调解委员会、1个优秀司法所、52名优秀人民调解员、1名优秀司法员,受到表彰奖励。
  1989—2002年,全县基层民间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29107起,调解成功28278起,成功率为97.2%。
  第三节 法律服务
  1989年,全县17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有法律工作者44人,其中司法助理员18人;共受理各类疑难纠纷案526件,调处成功526件,成功率100%;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家,协办公证12件;参与诉讼和非法诉讼代理78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6万余元;代写法律文书115件,解答法律咨询2301人次。1997年,南岭法律服务所、东塔法律服务所成立。城关法律服务所被省司法厅评为“四好法律服务所”。1999年,嘉禾县驻广东东莞市法律顾问室成立。袁家法律服务所和城关法律服务所胡平武分别被省司法厅评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责任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1999年6月3日,嘉禾县司法局正式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当年,共接受咨询电话468件(次)。其中,当即解答427件,约请解答27件,主动上门服务11件,追踪服务3件。法律咨询内容涉及婚姻家庭、债务纠纷、企业改制、土地承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等方面。至2002年底,“148”法律服务专线共接受咨询1872人次,上门服务44人次,化解纠纷20件,进行回访16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10余万元。
  2002年6月12日,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当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9起,免收费用近6万元。袁家法律服务所刘秦佑为行廊镇白茅村村民的房屋、田土损害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受到村民好评。湖南电视台、《人民调解》杂志、《当代法制报》、《郴州日报》等媒体先后予以报道。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桂求在《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大会上称赞该案是湖南省有史以来最有影响、也最为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
  1989—2002年,全县19个法律服务所及嘉禾县驻广东省东莞市法律顾问室共为714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192件,代写法律文书1610件,协办公证168件。
  第四节 律师 公证
  一、律师事务
  1989年7月,“嘉禾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嘉禾县律师事务所”。当年共办结刑事辩护40件、民事代理130件、代写法律文书240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8家。1997年,“嘉禾县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市司法厅(局)关于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有关精神,2001年2月,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作律师事务所,由雷斌、李斌等律师自筹资金创办,与司法局脱钩,名称未变。
  1989—2002年,事务所共办结刑事辩护400件,民事代理1900件,代写法律文书3000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80家,解答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为国有、集体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二、公证业务
  1989年,嘉禾县公证处成立,配公证员2名,全年办公证99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08件、民事权益公证880件、涉外公证4件。1992年,司法部首次举行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1995年实行公证员注册制度,嘉禾县公证处2名公证员成为注册公证员。1998年,县公证处办证4018件。
  1989—2002年,县公证处共办证3381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545件、民事权益公证28065件、涉外公证200件。
  第五节 安置帮教
  1997年12月6日,根据湘办〔1997〕71号文件精神,成立“嘉禾县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安帮办”)设在司法局,由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基层工作股股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职能是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接茬帮教和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1998年,全县各乡镇先后建立安置帮教机构。当年,乡镇安置帮教机构17个,帮教工作人员197名;村级安置帮教工作小组253个,帮教工作人员1568名。为使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无家可归的“三无”人员有安身之地,县安帮办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在广发、坦坪乡,依托广发乡白觉村红砖厂、坦坪乡托山村李良松办的农场建立安置帮教实体,安置“两劳”(劳改、劳教)回归人员36人。为加强与监狱劳改场所的衔接,更好地开展安帮接茬工作,县安帮办还组成特殊帮教团,于2001年9月和2002年9月先后两次专程到桂阳监狱,对嘉禾籍服刑人员进行帮教,把安帮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监狱。
  1998—2002年,全县接茬“两劳”人员350人(劳改释放230人、解除劳教120人),全部得到安置,其中落实责任田土196人、从事个体经营业45人、从事流动作业或外出打工109人。经考察了解,没有发现重新犯罪的。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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