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补偿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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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80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补偿费征收
分类号: F206
页数: 1
页码: 257
摘要: 本节嘉禾县补偿费征收记述1990—2002年,全县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613.81万元,上交市地矿局80万元。
关键词: 矿产资源 补偿费 经济管理

内容

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于1990年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年征收5万元。1991年,征收煤炭资源补偿费11.04万元。1992年2月22日,县政府转发《郴州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征收标准为:按销售价计,煤炭2%、建材3%。是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5.3万元。1994年,县地矿主管部门遵照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当年征收入库34万元。
  1995—1996年6月,县矿管办对不履行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桐井、马鞍山、马头坑岭、三十担四个煤矿,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缴7.64万元。
  1996年4月,嘉禾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公室成立,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7月,煤炭资源补偿费改由县煤炭征收办公室统一征收,每吨煤炭销售时收取0.81元,逐月按60%的比例划拨给县地矿局。1997年,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追缴矿山于1996年前所拖欠的资源补偿费15万元;扩大征收范围,在整顿采石场、采砂场、红砖厂时,本着边整顿边征收的原则,征收资源补偿费3.5万元。全年共计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58万元。2000年,煤炭资源补偿费由每吨0.81元提高到0.9元。嘉禾煤矿煤炭资源补偿费原由郴州市地质矿产局征收,2000年起划归嘉禾县地质矿产局征收。当年,嘉禾煤矿交纳煤炭资源补偿费10万元。
  1990—2002年,全县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613.81万元,上交市地矿局80万元。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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