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土地监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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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799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土地监察
分类号: F205
页数: 1
页码: 254
摘要: 本节嘉禾县土地监察记述监察队伍在建立土地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案件查处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切实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关键词: 经济管理 国土管理 土地监察

内容

一、监察队伍
  1987年,县国土局设法规监察股,专司土地执法监察工作。1991年,县国土局成立举报站,设置土地违法案件举报箱。1993年,县人民法院土地法规执行室成立。1994年,县国土局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1996年,嘉禾县土地监察大队成立。遵照《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在建立土地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至2002年底,县、乡(镇)、村(居)共有土地监察员304人。
  二、案件查处
  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切实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1989年,县国土局会计李某,利用职权向村民索买土地126.4平方米,转卖给水泥厂职工周某建房。国土局派人调查核实后,反复做思想工作,动员其退出建房用地使用证,李一再拒绝。国土局对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上诉到县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维护国土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吊销其《建房用地使用证》,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罚款400元,李某还受到行政处分。
  城关镇珠水村李某谎报建房用地系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施工时又不按审批确定的位置施工,超越批准面积30.48平方米。县国土局制止无效,遂会同城市规划办、城关镇政府三次下发停工通知书。李不但不听,反而抓紧施工抢建。县法院责令李停工,李才停止施工,但房屋已建好一层,且室内已经粉刷。根据土地法规,1989年3月4日,县国土局对李某下达处罚决定书:注销用地证件,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李某不服,上诉县法院。几经周折,最后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嘉禾县国土局对李某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处罚。李拒不执行。1991年6月29日,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强行拆除李某违法所建房屋,了结此案。1994年,县政府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当年,重点治理建制镇土地隐形市场,共清理51个单位的出租门面、140宗地,面积2450平方米,补交土地出让金2.1万元;查处违法用地37宗,面积2.33公顷(含耕地0.24公顷),全部处理结案,结案率100%。其中涉及单位用地1宗,面积0.43公顷;乡镇村办企业用地4宗,面积1.47公顷;个人用地19宗,面积0.43公顷。是年,还清理城乡结合部及公路两旁用地共108宗,面积0.395公顷,其中城乡结合部34宗、面积0.075公顷,公路两旁用地74宗、面积0.32公顷。1997年,县委、县政府遵照中央关于从4月15日起,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冻结一年的决定,将4月15日以后申请非农业项目建设用地151宗,面积1.26公顷,全部返回,冻结办理用地手续。1999年,是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一年。当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6宗;处理来信来访16件次;清理查处县城边闲置土地28宗、面积0.17公顷;清理砖瓦厂和小煤窑等临时用地81宗、收取临时用地费21.85万元;对县城规划区36个划拨土地出租单位,征收出租土地收益金4.3万元。塘村镇西溪村第6村民小组,非法转卖集体土地0.02公顷使用权。2000年10月14日,国土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5200元。据统计,1989—2002年,全县共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236件,违法用地面积达15.38公顷,其中耕地14.9公顷、非耕地0.48公顷;拆除违法建筑物2238平方米;涉及国家干部7人(其中科级干部2人、一般干部5人)。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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