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土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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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79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国土管理
分类号: F205
页数: 10
页码: 246-255
摘要: 本章嘉禾县国土管理记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资源详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土地保护、土地监察、测绘管理。
关键词: 经济 综合管理 国土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92年5月27日,嘉禾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全县开始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变土地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有流动使用(指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人市场流动)。
  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92年10月27日,县政府颁布《嘉禾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研、文教、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经营、旅游、娱乐用地40年,办公、综合用地50年。使用期满时,如需继续使用,由用地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还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土地用途、区位、土地需求率、环境条件、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县国土局代表县政府向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居住用地按地价的40%、生产用地按地价的45%、金融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按地价的50%收取。1994年1月,县国土局代表县人民政府首次拍卖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120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10.85万元。1993—2002年,全县共招标拍卖以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99宗,面积2.70公顷,收取出让金920.24万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
  1992年9月3日,县政府颁发《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限额使用。10月,在坦坪乡坦坪村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坦坪村286户,宅基地面积3.59公顷(包括住房、杂房、厕所等),按当时规定,应收2876元,全部收齐。试点结束后,农村先后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11月,全县有50个行政村共计清理宅基地面积190.5公顷,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5万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从1992年12月起,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停止执行,但限额使用宅基地的规定仍然有效。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有承包流转、村组发包流转、个体之间自发流转三种。1993年8月13日,龙潭乡罗家塘行政村统水山自然村对集体土地实行有偿流转。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招标大会,村民投标,56.47公顷丘岗山地连片发包给34户农户,分别签订合同,进行公证。这以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逐渐形成规模。至2002年底,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达2813公顷,其中耕地流转1453公顷、山地流转1360公顷。
  第二节 土地资源详查
  1987年,县内开始进行土地资源详查(以下简称土地详查)。嘉禾是郴州地区土地资源详查试点县。县国土局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内外业工作,承包给湖南省地质矿产局衡阳测绘队;土地权属调查和土地争议调处,则由县组织专门班子实施。从1987年11月至1990年6月,基本完成外业调绘、内业面积量算、统计汇总、图件编绘等工作。取得的成果有:根据土地资源详查的需要,购航空摄影像图41幅、航空摄影片(23cm×23cm)174片、(25cm×30cm)放大片320片、万分之一地形图41幅、万分之一影像图两套共82幅、五万分之一地形图6幅;印制土地资源调查手簿308本、权属界线认定书和争议土地权属原因书各40本、县土地资源面积测算记录表40本;调绘放大片226张、图斑37064个;编写技术设计细则2份;填写调查手簿257本、各类权属文书856份;转绘影像图41幅;编绘万分之一国际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40幅(每幅晒图5份)、万分之一国际分幅权属图40幅、万分之一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18幅;彩制五万分之一县土地利用现状图5幅、面积量算图幅接合图表1幅;汇总各种表格274本;编写各种文字报告和说明书21份、16万余字;整理技术档案58卷。1992年6月,经省市土地资源详查领导小组验收,外业评分92分,图件评分94分,面积量算评分94.2分,报告评分93分,档案评分92分。嘉禾土地资源详查综合评分94分,质量合格,获湖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科技成果二等奖。
  土地资源详查资料显示,全县土地总面积为69591.8公顷(695.918平方公里),比1982年农业区划数69916.5公顷,减少324.6公顷(1989年,县南岭林场划出86.7公顷林地给蓝山;争议面积中有130.7公顷暂由蓝山县统计;农业区划时飞地面积137.4公顷数字不准确;邻县尚未开展土地资源详查,区划外县面积没有统计),占全省总面积的三百分之一。其利用现状为:耕地(不含田埂和土埂)18268.4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6.2%,其中水田12407.22公顷、占耕地面积的67.9%,旱地5861.27公顷、占耕地面积的32.1%;园地1303.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林地27532.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6%;牧草地1930.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906.8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交通用地1418.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水域3050.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未利用土地13180.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9%。
  附: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
  1989年6月15日,嘉禾县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成立。6月20日始,全县开展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至7月30日调查任务全面完成。
  全县待开发土地有2768公顷,其中荒坡隙地2743公顷、荒水面2.5公顷、沙洲滩地13.5公顷、村庄废弃地9公顷。待开发土地中,可开发耕地271.07公顷(海拔50米至300米216.6公顷,301米至500米54.47公顷)、园地113.47公顷(海拔50米至300米50.14公顷,301米至500米63.33公顷)、林地2349.5公顷、养殖水面2.5公顷、建设用地28.12公顷、其他用途3.34公顷。
  第三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3年8月至1994年7月,县政府根据嘉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十年(1991—2000年)规划的目标,依据《湖南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以1990年为规划基期年,制订《嘉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1—2000)》。全县17个乡镇也编制出1991—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1998年12月,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以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嘉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以及到2010年远景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年,2000年为规划阶段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远景展望到2030年,修改编制《嘉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1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也先后进行修编。新修改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心是保护耕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控制非农用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开源节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全县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预测2010年全县人口将达到44.5万人,根据人口、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对全县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调整:
  农用地:由1996年的52233.1公顷,调整为2010年的52874.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5.9%,比1996年增加641公顷,增长0.95%。其中:耕地,1996年1908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4%,2010年为19080.8公顷,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园地,1996年16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到2010年增加到2229公顷,占3.2%,比1996年增加612公顷;林业用地,1996年274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4%,到2010年为27459公顷,占39.4%,比1996年增加12公顷;牧草业用地,1996年191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2010年1898.6公顷,占2.7%,比1996年减少15.3公顷;水面用地,1996年2174.4公顷,占总面积的3.1%,2010年达到2206.7公顷,占4.1%,比1996年增加32.3公顷。
  建设用地:1996年5368.5公顷,占县土地总面积的7.7%。2010年调整到6254.4公顷,占9%,与1996年相比,不含新建水库淹没区增加885.9公顷,含新建水库淹没区则增加922.4公顷。其中: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建设用地,1996年3210.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6%,到2010年控制在3974.2公顷以内,占5.7%,比1996年增加763.3公顷;交通用地,1996年1428.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1%,2010年达到1531.8公顷,占2.2%,比1996年增加103.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996年72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2010年达到748公顷,占1.1%,比1996年增加19.4公顷。
  未利用地:1996年未利用土地12022.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7.3%,到2010年降至10495.6公顷,占15.1%,比1996年减少1526.9公顷。
  《嘉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于1999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余16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00年经郴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嘉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于2001年6月1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二等奖,其执笔人员李志勇、肖德意、张懿柏、陈叔刚、李启谱、彭家荣、夏社民、李先、周靖、唐义龙、李利平、李珍文、钟方臻、刘森、吴艳红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第四节 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系指土地的所有权,分全民所有、乡(镇)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4种类型。据1990年土地资源详查资料:全县共有土地权属2312宗,其中全民所有土地权属15宗,面积4453.8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4%;乡(镇)集体所有土地权属5宗,面积556.7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8%;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权属2292宗,面积6458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8%。共有土地权属争议362处,争议面积1354.68公顷,其中县与县之间的争议80处,县内争议282处。这些争议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广发乡忠良村、陶岭村、新元坊村与新田县陶岭乡林场,有500亩山林权属,从民国八年(1919)开始争议,持续70余年。全县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的械斗多,自1962年到1990年土地资源详查时止,为争山争土而发生的械斗2500起,死26人,伤110人,直接经济损失860万元。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县委、县政府将调查和确立土地权属列为土地资源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1987年11月,嘉禾县土地资源详查领导小组成立时,从县农委、县政府办、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电局、县农业局、县农机局抽调10名干部组成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各乡镇也抽调干部组成相应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小组。工作组本着“依照法律法规政策,重证据,重事实”、“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着力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至1990年6月止,全县共计出动860人,经过现场勘界认定,调绘权属界线1508.9公里;形成权属文书856份,其中权属界线认定书830份、界线长1497.4公里;书拟《争议土地缘由书》26份,界线长11.5公里。共调处土地权属争议91处(县内54处、县际之间37处)。1991年,县委、县政府从县属机关抽调干部12人,分成4个工作组,分头到乡镇帮助调处土地权属争议161处(县内157处、县际之间4处)。至1991年底,全县共调处土地权属争议252处,占土地权属争议总数362处的70%,其中县与县之间41处、乡镇与乡镇或乡镇与农林场之间70处、村与村之间141处。县内土地权属争议已调处211处,占87.6%。全县17个乡镇、1个林场,已有14个乡镇场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完毕。未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尚有110处,其中县际间争议80处,县内30处。1991年,嘉禾被评为郴州地区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先进县。1992—2002年,县纠纷调处办、县林业局、县国土局紧密配合,帮助乡镇调处20处(县际间15处、县内5处)。至2002年底,全县还有90处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调处解决,其中县际间65处、县内25处。
  第五节 地籍管理
  一、土地登记发证
  1990年10月15日,嘉禾县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成立。随后,各乡镇相继成立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10月24日,县政府发出《关于颁发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并颁布《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的布告》。县、乡(镇)层层培训土地登记发证技术干部200余人。乡镇负责集体所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县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1990年11月,县国土局在袁家镇大兴村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点上经验,土地登记发证程序为:申报登记,发证人员到现场宗地勘察丈量,绘制平面图,标明宗地位置、界址、与周边的关系,调查复核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后,分期分批张榜公布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情况,经过三次张榜公布,无争议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全县土地登记、丈量于1990年底完成。1991年开始发证。全县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城乡居民有8.5万户(其中非农业户8200户)。至年底,完成外业工作的53982户、占任务的63.5%,完成内业工作的46142户、占任务的54%。1992年,全县乡(镇)级、村(居)级,即17个乡镇、242个行政村及28个居委会的土地登记发证基本完成,共计:乡(镇)集体土地申报登记72460宗,经核定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56800宗,占应发证的80%。全县国有土地登记发证至2002年12月止,申报登记8200宗,累计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6770宗,占应发证的82%。农村村民小组所有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尚未开展。
  二、地籍调查
  1995年7月15日,县国土局向县政府申请先在县城规划区进行地籍调查。8月25日,嘉禾县城镇地籍调查领导小组成立。9月2日,县政府批复县国土局报告,同意先在县城规划区开展地籍调查工作。9月4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的通知》。9月6日,县政府召开城镇地籍调查动员大会,部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县国土局将城关镇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承包给湖南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所测量队。至1996年6月,历时10个月,完成城关镇地籍测量调查任务。
  城关镇调查区东西宽2公里,南北长3.5公里,面积7平方公里。区内地势起伏较大,海拔高程最高点284米,最大比高100米,平均高程210米。完成的工作量有:土地权属调查3681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70宗、居民3611宗;调查宗地面积143.93公顷;58个街坊地籍调查;测定界址点15312个;施测Ⅱ级导线19.761公里,计78点;图根导线点及支点2705个;图根水准点测量70公里;测量解析坐标点8000个;测绘1∶500地籍地形图123幅,其中地籍图面积1.97平方公里、地形图面积5.19平方公里;绘制宗地图3864宗。测定规划区面积7.345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4.155平方公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175起,其中调处好148起,调处率84.6%。1996年12月,湖南省测绘管理局、湖南省国土局、郴州市国土局派员到嘉禾验收合格,总评分94.5分。至2002年底,县内其他建制镇的地籍调查尚未启动。
  三、土地评估
  土地评估,主要包括对日常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等的评估和县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1996年7—10月,县国土局、县物价局对县城规划区7.345平方公里区域内的国有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评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最高地价商业用地每平方米1200元,最低地价工业用地每平方米150元。县政府于1997年3月6日,颁布《嘉禾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暂行规定》,实施所定的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2002年5月起,县政府对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予以更新平衡,历时3个月,完成更新平衡工作。新的基准地价最高为每平方米1500元,总体上,地价呈上升趋势。12月29日,嘉禾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评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物价局验收合格。至2002年底,县内其他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尚未开展。
  第六节 建设用地管理
  1989—2002年,全县批准建设用地共483.9公顷(含耕地258.3公顷)。其中国家建设用地338.6公顷(含耕地161.6公顷),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44.6公顷(含耕地39.1公顷),农村居民住宅用地100.7公顷(含耕地57.6公顷)。
  一、国家(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城镇)建设用地由县国土局代表县政府对县内国有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一)土地补偿费
  1989年5月,县政府制订《嘉禾县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城镇)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10倍计算,青苗补助费最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计算。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县政府对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青苗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至2002年,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没有改变。
  (二)国有土地使用审批1992年,县政府转发郴州行署《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如下: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30亩以下,以及城市专业菜地、鱼池3亩以下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查,报郴州行署批准。1999年1月10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上收省、市,县人民政府无权审批。2001年,县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的收购储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期工作。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设在县国土局。县城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县土地行政部门国土局统一管理。1989—2002年,全县经批准的国家建设用地共338.6公顷,其中耕地161.6公顷。
  二、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992年,县政府根据《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出规定: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村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并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1999年1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县政府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由县国土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88—2002年,全县乡村集体建设用地共批准使用集体土地44.6公顷,其中耕地39.1公顷。
  三、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
  1986年3月27日,县政府颁发《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控制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3人(含3人)以下农户,人均用地15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农户,每增加1人,增批用地10平方米;独生子女增批15平方米;杂房每户用地3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每人放宽到30平方米。1992年9月3日,县政府颁发《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实行限额使用:1人户,宅基地限额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2人户120平方来,3~4人户150平方米,5人以上户160平方米。新《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实施后,县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农户写出建房用地申请报告;乡(镇)国土管理所派员赴现场勘察,看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邻是否有争议;符合要求者,由建房户填写呈报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具意见、盖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到市国土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最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1988—2002年底,全县农村居民建住宅,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100.7公顷,其中耕地57.6公顷。
  第七节 土地保护
  一、非农用地清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精神,县委、县政府组织人员,两次开展非农用地清查。1983年7月,县政府在肖家镇进行非农用地清查试点。8月28日,嘉禾县清查非农用地领导小组成立。11月18日,县政府发出《关于清查非农业用地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县组织清查非农用地专业队伍3446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7人、科局级干部167人),历时6个月,完成16个人民公社、1个镇、238个大队、4个居委会、302个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7.3万户农户,自1980年以来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任务。清查出非农用地912.33公顷,其中建筑物占地631.64公顷、非建筑物占地280.69公顷;乡镇宅基地总面积561.23公顷,其中建筑物占地543.20公顷、非建筑物占地18.03公顷。农村有19221户社员建新房28832间,占地115公顷(耕地83.1公顷),其中有14600户社员违法占地建房,占建房总户数的76%,违法占地101.5公顷(耕地83.1公顷)。按照法规政策需要处理的违法占地8415宗(1987年1月1日前8303宗,《土地管理法》实施后112宗),收取土地补偿费及罚款共137.5万元,拆除房屋及房基石833间,恢复耕地15.6公顷,造田0.37公顷,恢复风景林地0.56公顷,因触犯刑律拘役1人、判刑1人。1997年,在县境再次开展非农用地大清查。清查重点是:开发区、小城镇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各类达标用地,城乡结合部用地,主要公路两侧用地,砖瓦窑用地,1997年4月1日至14日的批地、用地。清查期间,冻结非农建设用地审批。清查结果,自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这段时期,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9282宗,面积253.1公顷(耕地174.04公顷)。其中批准用地8283宗、占89.2%,面积205.7公顷(耕地150.98公顷);违法用地999宗、占10.8%,面积47.4公顷(耕地23.06公顷)。
  查处772宗,占违法用地999宗的77.3%,其中罚款707宗、拆除建筑物的18宗。普满乡茶坞村1995年修环村公路,拆除51户村民的房屋,村干部擅自将0.392公顷稻田和空地进行补偿安置,属集体违法用地。清查时,处罚款1万元和补交耕地占用税后,补办用地手续。
  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990年,全县耕地18268.49公顷。1991年,编制《嘉禾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991—2000年)》。
  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是:县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基地,教学试验田,应当划入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根据人口发展、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预测,以及全县建设用地预测,划入1991—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16807.01公顷,保护率为92%,其中一级保护区9960.54公顷、二级保护区6476.17公顷、三级保护区370.3公顷。1996年,全县耕地面积19080.8公顷。1997年,修编《嘉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予以调整。全县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16791.2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8%,分成1100个保护区,分一、二、三级保护,其中一级保护区13778.59公顷、二级保护区2501.86公顷、三级保护区510.7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县、乡(镇)签订农田保护责任状17份(乡镇与村、村与组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责任图17张,竖立农田保护标牌86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对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经批准占用的,按“占多少、纳税费。
  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者补充,并按规定交
  三、土地开发整理
  石桥镇上坪村中华山耕地开发,投资8万元,新增耕地2.33公顷;广发乡大塘村东窝岭耕地开发,投资7万元,开垦耕地5.13公顷;石羔乡下车村长城岭耕地开发,投资7.7万元,新增耕地3.2公顷;广发乡大塘村开垦荒地,3个项目共投资18万元,新增耕地6.44公顷;莲荷乡石燕村王房岭开垦耕地,2个项目共投资5.2万元,新增耕地2.43公顷;钟水乡马托村开垦耕地,4个项目共投资21.5万元,新增耕地14.34公顷。2001年,土地开发整理3个项目,投资20万元,开垦耕地8.0873公顷,均在盘江乡。2002年,开发整理土地5个项目,投资138.3万元,开垦耕地40.853公顷。其中石羔乡甫口村大塘背,开垦耕地2.63公顷,塘村镇英花村、曲龙村共开垦耕地23.816公顷,坦坪乡石富冲村开垦耕地10.051公顷,坦坪乡老谢家村开垦耕地4.356公顷。2000—2002年,国家建设用地98.6公顷;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21个,国家投资225.7万元,开垦耕地82.8103公顷(与国家建设用地相比,只少15.7897公顷),全部实行有偿流转,承包给农民耕种。在开发整理土地的同时,部分地方出现耕地抛荒的现象。2001年4月调查,全县耕地抛荒面积1600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11.2%,其中弃耕266.6公顷、涉及农户1930户,抛荒1333.4公顷、涉及农户8723户。
  第八节 土地监察
  一、监察队伍
  1987年,县国土局设法规监察股,专司土地执法监察工作。1991年,县国土局成立举报站,设置土地违法案件举报箱。1993年,县人民法院土地法规执行室成立。1994年,县国土局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1996年,嘉禾县土地监察大队成立。遵照《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在建立土地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至2002年底,县、乡(镇)、村(居)共有土地监察员304人。
  二、案件查处
  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切实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1989年,县国土局会计李某,利用职权向村民索买土地126.4平方米,转卖给水泥厂职工周某建房。国土局派人调查核实后,反复做思想工作,动员其退出建房用地使用证,李一再拒绝。国土局对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上诉到县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维护国土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吊销其《建房用地使用证》,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罚款400元,李某还受到行政处分。
  城关镇珠水村李某谎报建房用地系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施工时又不按审批确定的位置施工,超越批准面积30.48平方米。县国土局制止无效,遂会同城市规划办、城关镇政府三次下发停工通知书。李不但不听,反而抓紧施工抢建。县法院责令李停工,李才停止施工,但房屋已建好一层,且室内已经粉刷。根据土地法规,1989年3月4日,县国土局对李某下达处罚决定书:注销用地证件,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李某不服,上诉县法院。几经周折,最后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嘉禾县国土局对李某违法占地建房的行政处罚。李拒不执行。1991年6月29日,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强行拆除李某违法所建房屋,了结此案。1994年,县政府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当年,重点治理建制镇土地隐形市场,共清理51个单位的出租门面、140宗地,面积2450平方米,补交土地出让金2.1万元;查处违法用地37宗,面积2.33公顷(含耕地0.24公顷),全部处理结案,结案率100%。其中涉及单位用地1宗,面积0.43公顷;乡镇村办企业用地4宗,面积1.47公顷;个人用地19宗,面积0.43公顷。是年,还清理城乡结合部及公路两旁用地共108宗,面积0.395公顷,其中城乡结合部34宗、面积0.075公顷,公路两旁用地74宗、面积0.32公顷。1997年,县委、县政府遵照中央关于从4月15日起,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冻结一年的决定,将4月15日以后申请非农业项目建设用地151宗,面积1.26公顷,全部返回,冻结办理用地手续。1999年,是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一年。当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6宗;处理来信来访16件次;清理查处县城边闲置土地28宗、面积0.17公顷;清理砖瓦厂和小煤窑等临时用地81宗、收取临时用地费21.85万元;对县城规划区36个划拨土地出租单位,征收出租土地收益金4.3万元。塘村镇西溪村第6村民小组,非法转卖集体土地0.02公顷使用权。2000年10月14日,国土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5200元。据统计,1989—2002年,全县共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236件,违法用地面积达15.38公顷,其中耕地14.9公顷、非耕地0.48公顷;拆除违法建筑物2238平方米;涉及国家干部7人(其中科级干部2人、一般干部5人)。
  第九节 测绘管理
  1997年10月,嘉禾县人民政府测绘工作管理办公室成立(以下简称“测管办”),办公地点在县国土局,负责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质资格的年检、全县基础测绘、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管理以及测绘执法监督。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三个单位有专业测绘队,共39名专业测绘人员。1997—2002年,县测管办每年对专业测绘人员资质资格、测绘仪器进行年检,39名测绘专业人员以及测绘仪器全部合格。
  湖南省第二次测绘标志普查资料记载:嘉禾县境有国家Ⅱ等级三角点6个,Ⅲ等级三角点8个,Ⅳ等级三角点11个,等级不清的三角点14个;国家Ⅱ等级水准点10个,Ⅲ等级水准点25个。原来因无专门机构管理,这些标志现状不明。1997年10月,县政府拨专款2万元,用于普查县境测量标志。10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嘉禾县测量标志普查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测管办组织人员着力实施。历时一年,完成县境测绘标志普查,弄清测量标志现状:国家Ⅱ等级三角点5个(比原记载资料少1个),Ⅲ等级三角点3个(比原记载资料少5个),Ⅳ等级三角点5个(比原记载资料少6个),等级不清的三角点6个(比原记载资料少8个),标石完好和基本完好的三角点19个、完好率49%,损坏2个、损坏率5%,迷失18个、迷失率46%;国家Ⅱ等级水准点5个(比原记载资料少5个),Ⅲ等级水准点3个(比原记载资料少22个),标石完好的水准点8个、完好率22.9%,损坏9个、损坏率25.7%,迷失18个、迷失率51.4%。实地绘制测绘点记录资料28份、标石断面图8份、全县测量标志网络图1∶60000的3张、乡镇测量标志图15张。对标石完好的和基本完好的19个三角点和8个水准点,各砌上0.4平方米正方形砖混结构保护井进行明标维护。嘉禾县国土局、嘉禾县公安局在每口井旁竖立镌刻有“国家测绘,严禁破坏”的保护牌,牌高0.7米、宽0.4米、厚0.05米。共计新砌保护井27口、新竖保护碑27块。同时新委聘测量标志保管员27名,颁发测量标志保管员证书27份。郴州市测量标志普查检查验收组到嘉禾检查验收时,评价良好。嘉禾被推荐为省级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示范单位。
  县测管办还依法查处损坏测量标志事件。1998年,县教育电视台在田心乡黄牛岭建差转塔,严重损坏测量标志国家Ⅱ等级地下标石。经查证后,处罚款4000元,并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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