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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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77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6
页码: 226-231
摘要: 本章嘉禾县税务记述税务改革、税务收入、税务管理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税务 嘉禾县 郴州市

内容

1989年,嘉禾县税收实行流转税制,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户3508户,内“双定”(定营业额、定纳税款)征收的个体工商户1460户,全年征收各项税款1686.7万元。其中:流转税收入1427.2万元,占总税收的84.6%;所得税收入65万元,占总税收的3.8%;地方各税收入194.5万元,占总税收的11.6%。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决定税务机构省以下设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嘉禾县国家税务局、嘉禾县地方税务局分别挂牌成立,按照分工运作。2002年,由县国税局征管的纳税户2099户,税收收入2696万元;由县地税局征管的纳税户2559户,税费收入2748.1万元。全年共征各项税费款5444.1万元,比1989年增长2.28倍。
  第一节 税务改革
  一、国税地税机构分设
  1994年9月29日,嘉禾县税务局分设嘉禾县国家税务局、嘉禾县地方税务局。国税局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按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负责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纳各项税款及外籍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征收管理,代征部分地方税。
  当年税款入库、税收统计、经费支出等均按原规定执行到年底。地税局实行由上级地方税务局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以上级地方税务局领导为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县地税局列入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序列,负责全县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款)、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各项地方税。
  二、税收征管改革
  1989年,税务系统根据集中税权、强化监督的改革方针,对沿袭多年的“一员到户、乡(镇)派驻专管员,各税统管,以征代管,征管查合一”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实行“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新模式。由专管员管户向管事转变,按照征收、管理、检查的工作流程设岗、定编,强化管理。1995年,县地税局在全市率先实行“以票管税制度”。1996年,县国税局推行纳税申报制度,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新管理模式,实行纳税人自计、自核、自缴纳税方法,征管中实行票款分离,强化税务管理。是年,县国税局制定《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10月,与县信用联社合作创办“嘉禾县国税局纳税大厅”,实行“申款——入库——服务”一条龙作业。地税局税务登记实行“每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制度。
  1996年,地税局纳税大厅正式营业。1997年始,国税局积极运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建设银行开设税款储账户,保证税款及时划缴,压缩新欠税款发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年征收1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建立专门台账;耗资20万元,将局里出租的汇丰酒家收回,建立新办税大厅。同时,税务系统建立税务执法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征管质量考核千分制,体现“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1999年始,税务系统推行办公自动化,加快信息化建设。2001年,国税局有微机65台,地税局有微机22台,实行微机征管,通过DDN专线与国家总局、省局、市局联网,全面开通局联网,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实现办公自动化。
  三、税收会计改革
  1989年,税收会计实行收付记账法,沿用传统方法对税款的征收、入库数进行核算。1992年7月1日起,税收会计扩大核算范围,将原从已征数开始核算改为从应征数开始核算,由原来分预算级次核算延伸为按纳税人设明细账核算,改收付记账法为借贷记账法。1996年起,国税、地税分别实行应征数核算,增设“待征工商税收”和“应征工商税收”科目,建立分户台账销号、凭证盘存销号、征收清册销号制度。地税会计核算还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方式,即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办理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各基层税务机关,即税务所(征收分局)为上解单位,直接负责税费征收的入库,退库业务机关为县地税局。同时,切实加强会计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于1996年、1998年将会计股改为计财科。2001年7月,将计财科分设为计征科和财务科。国税、地税下设的税务所、管理科、稽查局仍有专职会计,实行报账制,税款向县局报解,经费由县局统一拨付。2000—2002年,两局税收会计核算基本实现电算化。
  第二节 税务收入
  1989—1994年,嘉禾县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主要有28个项目。1989年,征收税款1571.96万元,其中产品税757.1万元、营业税451万元、增值税169.1万元,这三项税收占全年总税收的87.6%。
  1993年1月10日,屠宰税由县财政局代征改由税务部门征收。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经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以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将原产品税、营业税中的一部分项目改征增值税,废止工商统一税。
  1994年,全县税收2222.2万元,其中营业税450万元、增值税1160.5万元,这两项占全年总税收的72.4%。
  一、国税征收税种及收入
  1995—2002年,县国税局组织各项税收1.60207亿元。2002年入库征收2683.3万元,比1995年入库征收1541.5万元增加1141.8万元,增长74.1%。
  (一)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产品及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增值税。1995年,征收1452.3万元。2002年,全县一般税纳税人113户(其中进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23户),小规模纳税人74户,个体工商户1883户,共征收增值税2375万元,比1995年增加922.7万元,增长63.5%。其中煤炭征收1098.4万元,比1995年增加660.3万元,增长1.5倍;电力征收195.4万元,比1995年增加90.23万元,增长85.7%;商业征收539.1万元,比1995年增加80.5万元,增长17.5%。
  (二)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2001年7月,共入库消费税8.1万元。2002年为零(主要原因是县酒厂破产)。
  (三)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征管单位包括:全县18个信用合作社、烟草公司、外资企业(市局涉外税分局直接征管)和属汇总缴纳监管的企业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移动、石油。对监管企业经国税机关查增的应纳税额依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1995年征收9.8万元。2000年征收19.7万元。2002年征收4.3万元。1995—2002年,共征收159.6万元。
  (四)车辆购置税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税率10%。车辆购置税款由县征稽所代征,当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3万元。2002年征收24万元。
  (五)个人所得税
  1998年前,征收城乡个体户个人所得税,1999年起,城乡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1999年11月1日起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是年,全县储蓄网点44个,其中工商银行6个、农业银行8个、建设银行3个、信用联社18个、邮政9个,由国税局委托代扣缴税款,付给2%手续费,当年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0.8万元。2002年,征收293万元。
  (六)营业税
  分税制后,营业税大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1997—2002年,征收营业税289.8万元。
  二、地税征收税费及收入
  1995—2002年,县地税局组织各项税费收入1.48656亿元。2002年,入库征收2748.1万元,比1995年各项税费入库数1261.1万元增加1487万元,增长1.29倍。
  (一)征收税种及收入
  营业税
  是地方税收中主要税种,主要涉及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及服务饮食业。1995年,征收营业税605.2万元。之后,征收逐年上升。2002年征收营业税1196.7万元,比1995年增长97.74%。
  企业所得税
  1997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汇缴制度,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质量。是年,全县核定管理查账汇收的企业46户,采取查定征收方式的企业70户,共收企业所得税89.9万元。2002年,全县企业汇缴116户,共收企业所得税177.6万元,比1997年增长97.55%。
  资源税
  全县征收资源税的主要有煤炭、有色金属矿、大理石、砖、黏土等。1995年,征收资源税42.3万元。2002年,征收资源税126.2万元,比1995年增长1.98倍。
  土地使用税
  1995年1月1日起开征,是年征9.7万元。2002年,征收32.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5年,征收62.5万元。2002年,征收137.4万元,比1994年增长1.19倍。
  房产税
  1995年征收50.3万元。2002年,征收房产税109.7万元。
  车船使用税
  征收范围主要包括机动船、非机动船、乘人汽车、载重汽车、摩托车。1995年征收34.63万元。2002年,征收37万元。
  印花税
  1995年征收13.9万元。2002年,征收17.7万元。
  土地增值税
  1996年开征,是年征收1万元。
  2002年,征收12.8万元。
  屠宰税
  1994年对生猪宰杀环节按6元/头征收,收购环节按9元/头征收,当年征收71.5万元。1996年4月1日调整为生猪12元/头、乳猪3元/头。1998年,征收105.3万元,是屠宰税收入最高的年份。2001年,征收29.9万元。2002年6月起,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5年征收58.6万元。1999年征收90.5万元。2000年9月开始减半征收。2002年征收13.8万元。
  个人所得税
  1995年,县地税局为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当年征收个人所得税150.3万元。2002年,征收735.2万元,比1995年增长3.89倍。
  (二)征收各种费及收入
  教育附加费
  1988年5月1日起按3%的附征率征收,当年,全县征收教育附加费共18万元。1995年征收56.57万元。2002年,征收93.5万元,比1995年增收37.03万元,增长65.5%。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8年1月10日起开征,是年征收2万元。2002年,全县征收3万元。
  防洪保安资金
  根据《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1994年3月开始征收,当年征收4.5万元。以后,防洪保安资金于每年初下达征收任务。2002年,全县征收28万元,比1995年增加23.5万元,增长4.2倍。
  第三节 税务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89—1994年8月,县税务局下辖珠泉、塘村、袁家、龙潭、普满、石桥、坦坪、广发8个税务所。1994年9月29日,国税、地税分设。
  县国税局
  下辖珠泉、塘村、袁家、龙潭、普满、石桥、坦坪、广发8个国税所。1996年,县国税局设置税务咨询公司。是年,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征管改革精神,原设置的8个税务所撤销,始建珠泉、塘村、袁家、龙潭、普满、坦坪6个征收分局。1998年2月,征管科、税征科合并为综合业务科,税务咨询公司改名为嘉裕税务师事务所。1999年2月成立信息管理站,4月成立嘉禾县公安局涉税案件侦查一中队,隶属嘉禾县公安局涉税案件侦查大队。2000年9月,嘉裕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行政职能部门脱钩。2001年6月,县国税局进一步实行征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将内设的综合业务科分为税政法规科和综合科,信息管理站改为信息管理中心,下设的征收分局恢复为税务所,原6个分局撤销后,设置塘村、龙潭、坦坪3个税务所,珠泉征收分局改为局内设机构管理科和计征科。
  地税局
  下辖珠泉、塘村、袁家、龙潭、普满、石桥、坦坪、广发8个地税所。1995年10月稽查队改为稽查局。1998年2月进行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内设股级机构改为科室,8个地税所撤并为城关、袁家、龙潭、石桥4个征收分局,分别称为第一、二、三、四征收分局。1999年4月,设立嘉禾县公安局涉税案件侦查二中队,隶属嘉禾县公安局涉税案件侦查大队。
  二、税务稽查
  1989年,县税务局整顿税收秩序,在社会上聘请187名税收监察员,加强税收管理。全县开展财政、税务、物价三大检查,查补各种税金157.7万元。1990年,县税务局稽查队配备4名专职人员,各税务所成立税务稽查小分队,大案由税务局集中稽查,共查处违法案件31起,查补税款8.32万元。1994年,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稽查队均改建为税务稽查局。国税稽查局当年稽查纳税户809户,查补税款66.3万元,罚款15.8万元,加收滞纳金0.56万元。是年,开展税收、财政、物价三大检查,查补税款及“两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国家预算调节资金)共3141.8万元。
  1997年,税务系统建立以稽查为主、税检为辅的县局——稽查局——征收分局三级稽查体系,稽查人员占税收业务总人数的20%。1999年,嘉禾县公安局涉税案件侦查大队一中队、嘉禾县公安局涉税案件侦查大队二中队成立,协助税务稽查直接受理案件12起,查处12起,追缴税款2.1463万元,处治安拘留3人、行政拘留2人。当年,国税稽查38起,查补税款31.85万元,处以罚款4.5万元;地税稽查300户,查补税款70万元,罚款6万元。
  2001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取消税务稽查任务,重点抓执法办案质量考核。2002年,税务稽查逐步向“执法型”转变,有计划地依法有序开展专项整治。全年稽查纳税户110户,其中有72户补交税款28万元、罚款4万元。
  三、票证管理
  票证管理指发票及税票管理。1989年,全县在税收检查中共查出257户行政事业单位有白条发票,查补税款22.8万元。1991年县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站。是年,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确定1992年1月至12月为过渡阶段,在此期间,新旧发票同时使用。据此,县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97种。1992年,县税务局组织人员对发票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清理176户企业、收缴旧发票24.3万份,清理648户个体户、收缴旧发票5.1万份。
  1993年1月1日,正式使用全国统一新版发票。当年,全县申请印刷新版发票的63个单位,批印114种发票,共印390.95万份,其中统一发票(无企业衔头)18种,69.1万份;企业衔头发票62个单位,96种发票,321.85万份。收回发票专用章63枚,清理旧款发票10种。1997年1月1日,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实行十位数代码。税务系统除对普通发票加强管理外,更重视税票管理;代缴税款必须使用统一的完税证,严禁收款不开票或开“白发票”以及其他凭证收税。
  填开程序要做到专票专用,一税一票,不能交替使用,先领后用,要顺序填开,不能跳号使用;对每个填票人开放票证,每月都做到专管员自审、分局(所)会计复审、县局组织会计细审,对查出来不符合填票要求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差错率超过2%的要受到经济处罚,列入年终评比内容。2001年下半年,国税局对坦坪分局所填开的票证进行核对,发现一名税务干部利用完税证采取大头小尾方法开票13份,贪污税款5151元、收税不开票2300元,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减免税管理
  1989年,全县共减免税款117.0537万元,其中政策性减免营业税21户、减免61.4699万元,增值税2户、减免2.2万元,产品税1户、减免16.2046万元。新办企业减免营业税2户、减免1.1584万元,增值税1户、减免0.5108万元。安置待业青年减免增值税1户、减免2.3831万元,营业税1户、减免1.3565万元。因经济困难减免营业税5户、减免1.7447万元,产品税2户、减免5.3238万元,增值税7户、减免24.7019万元。减免税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所以税法对减免有严格规定,分为法定减免、特案减免、临时减免三种。县级主要是临时减免,部分地区遭受灾害,一些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慎重处理。减免的税款实行监督管理使用,对于减免税用于技术改造的企业,其减免款专户储存,使用时履行报批手续,主要用于发展生产。1993年,全县对31个厂矿企业实行减免税78.6612万元。1996年,县国税局对县属四个国有煤矿实行增值税以来超过原来税部分的挂账欠税,报经上级审批后减征258.93万元。1998年,为县烟草公司报批减征所得税99.9万元。2000年,清理欠税,共计报上级审批减免31户、1028.3万元。其中:法院宣判企业破产2户、127.8万元,企业改制改组1户、42.5万元,企业倒闭3户、159.5万元,长期停产或半停产企业6户、54.7万元,小水电挂账6户、32.2万元,其他原因形成欠税13户、611.6万元。
  五、促产增收
  1989年,根据全县烤烟税收占税收总任务近一半的情况,税务部门把支持烤烟生产列入议事日程,从资金、肥料等方面进行扶持。当年为广发乡新儒峰村35户烟农发放周转金16.8万元,帮助购买化肥29.5吨、煤46吨。该村全年烤烟税金比上年增加24万元。1993年,税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从政策上扶、从资金上帮、从管理上促,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县税务局联系12户目标管理企业,为其发展生产献计献策,给企业减免税金44万元,使这些企业当年增加上缴税金94.9万元。是年,通过扶、帮、促,扶助新办经济实体25个、发展个体企业337户,增加新的税源。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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