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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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7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改革
分类号: F812.764
页数: 3
页码: 215-217
摘要: 本节嘉禾县财政改革记述财政体制改革、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煤炭税费统征改革、财政发放工资管理改革、社保资金管理改革等内容介绍。
关键词: 财政 嘉禾县 财政改革

内容

一、财政体制改革
  (一)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9—1993年,县财政局实施“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嘉禾县属于收不敷支的定额补贴县。期间,上级拨给县财政定额补贴169.1万元,各种专项补助3324.9万元,各种上解1004.8万元。“拨补”和“上解”相抵,上级给予县财政净补2489.2万元,年均498万元。县本级财政预算收入1.1049亿元,年均递增11.46%。
  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调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划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在嘉禾县境征收的消费税为中央固定收入;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其他为地方固定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消费税、增值税)收入以1993年的收入为返还基数(即683万元),以后每年以上一年的“两税”返还收入为基数(增长部分按20%顺补,下降部分按80%倒扣),乘以(1+增长率或下降率×0.2)为当年的税收返还数。当年,上划中央“两税”875万元,“两税”税收返还750万元。分税制实施后,原“定额补贴、超收全留”办法仍继续执行。县财政体制按“双轨制”运行,至2002年无变更。1994—2002年,上划中央“两税”1.146亿元,税收返还7437万元,原定额补贴306万元,各种专项补助1.7604亿元,各种专项上解5362万元。上级“拨补”和县级“上解”相抵后,9年间上级给予县财政净补8525万元,年均947万元,比实行分税制的前5年,年均增加449万元。
  同期县本级预算收入完成7.3097亿元,年均递增16.2%,比实行分税制前5年,年均增长4.7%。
  (二)乡(镇)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9—1993年,县对乡(镇)沿用“财政收支包干,收入全额上交,支出切块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短收分担,超收按两段结算分成”的模式,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1993年将“超收分成”、“短收分担”改为“超收全留”、“短收自负”。
  这5年全县乡(镇)级财政预算收入完成6452万元,超收790万元。
  1994年起,按照分税制的框架,县对乡(镇)级财政实行预算包干管理体制改革。经过两年探索,1996年县对乡镇实行“核定基数、定收定支、分类定档、递增包干(补贴递减)、超收全留、短收自负、自求平衡、一定三年”的体制,并出台《嘉禾县乡(镇)级财政体制试行办法》,把财政收入纳入“一票否决”制。全县17个乡镇通过核定包干基数,属于收大于支的城关、塘村、普满3个乡镇,实行全额上解;其他14个乡镇属于收不敷支,实行差额补贴。1998年,乡(镇)级财政预算收入2825万元,占当年全县财政预算收入的32%,比刚实行分税制时的1994年增长86.72%。
  1999年,县对乡(镇)级财政体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收支挂钩,定额上解(补贴),年度结算,综合管理,一定三年”的分税制管理方案,调整部分不合理的收支包干基数,并在城关镇、普满乡组建国库试点。同时,通过培植财源,强化税收征管,狠抓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以促进乡(镇)级财政状况好转。1999—2001年,全县乡(镇)级财政预算完成8838万元,占同期全县财政预算收入的28.11%;消赤1335.87万元,占同期应当消赤额的123.37%;减债1915.18万元,占同期应当减债的174.17%。2002年,建立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分税制”乡(镇)级财政体制,加大改革措施,年末,乡(镇)级财政预算收入完成2956万元,占全县财政预算收入的24.88%。
  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
  1989—199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物价局审核,各单位自行处置。1994年,县政府颁发《关于集中行政事业性单位部分预算外资金的通知》,并设立嘉禾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公室(简称县收费办),与县财政局综合计划股合署办公。当年,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200万元,上交财政68万元;预算外资金1200万元,上交财政专户储存544万元。
  1997年,县收费办改为县收费局,隶属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范畴,实行“核定收支计划,超收比例分成,短收单位自负,计划一年一定”的办法,加大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力度。
  1998年实现预算外资金统筹入库5441万元,比1995年增加3592万元,增长1.94倍。
  1998—2001年,实施收费、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办法,即实行“判罚分离,收缴分离,票款分离”的原则,具体操作程序为“财政设立专户、统一收款凭证、单位执收执罚、填制收款收据、银行定点收款、资金划交财政”。县政府颁发《嘉禾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2002年,县收费局改为非税收入局,各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由1994年的36.1%上升到58%。1994—2002年,全县各项非税收入共4.3257亿元,占同期全县财政收入(不含上划“两税”)的59.2%。
  三、煤炭税费统征改革
  1994年以前,煤炭税费分别由县税务局和县煤炭局征收,部分税费流失。1995年起,嘉禾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成立,实行全县煤炭税费统征。1996年8月,县政府颁布《嘉禾县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年末征收煤炭税费315万元。2001年,县政府制定新的《嘉禾县煤炭行业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实行统一票据、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结算、统一查验的制度。煤炭企业依法应缴纳“六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农业特产税、所得税)和“十费”(煤炭开发基金、资源补偿费、环境污染费、安全救护费、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交易费、防洪保安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煤炭育林基金、水资源水土流失补偿费)。
  2001年,全县征收煤炭税费1702万元,其中税收912万元、各种规费790万元,分别比1997年增长29.9%、2%。2002年,煤炭税费实行按吨位据实征收。是年,完成税费2650万元,其中税收1420万元,比上年增长55.7%。
  四、财政发放工资管理改革
  2000年5月以前,由县财政拨付工资人员的工资发放由财政拨款,各单位发放。6月始,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财政拨付工资人员由财政工资发放中心统发工资。当年,全县财政供养人员1.1015万人,首批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102个,统发人员4737人,月统发工资247万元。通过实施财政统发工资,清理出非财政供养对象14人,年节约财政资金13万元。2001年,县财政局建立健全工资基金专户管理办法,优先保证工资资金到位。同时,将乡镇机关448人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
  2002年,财政工资统发改革进一步完善,扩大统发覆盖面,严格按照“先基层后机关,先教师后干部,先离退休人员后在职人员”的支出顺序统发工资,确保工资性支出及时足额到位。是年,全县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137个,占应统发单位的91%,统发人数9519人,占应统发人员的82%。
  五、社保资金管理改革
  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民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1995年起,县财政对上述社保项目除加大投入外,在加强资金管理上进行一些改革: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由原划拨给单位,在条件允许时改为直接拨付到人。1996年,机关社保站成立,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机关社保站,由机关社保站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由县财政拨付企业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432万元,并把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年滚存结余(包括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和现金)一次性纳入财政社保专户。2000年,县财政对机关社保站、劳动社保站分别实行基金收缴目标管理,坚持按月划拨基金收入,同时积极争取工资发放中心代扣代缴个人养老金。当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征收430万元,较上年增长79%;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征收1400万元,较上年增长4.2%。2001—2002年,进一步提高社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并采取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财政审核、资金直接划拨到发放银行的办法,减少中间拨款环节,杜绝经办机构挪用、挤占资金,使离退休人员能及时足额领取养老金。2002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700万元,发放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62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1350万元,发放离退休干部职工养老金1653万元。

知识出处

嘉禾县志 1989-2002

《嘉禾县志 1989-2002》

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本志实地记载了湖南省嘉禾县地理环境、经济综述、人口、城乡建设、珠泉经济开发区、农业经济、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工业经济、交通、邮电、商贸经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经济综合管理、政党、人民团体、政权、政协等项目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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