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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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554
颗粒名称: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布告
分类号: I253.1
页数: 2
页码: 728-729
摘要: 本段介绍了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内容.
关键词: 郴州市 政治 通知

内容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治理脏、乱、差,把我市建设成为一个安定团结、经济繁荣、文明整洁、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型城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及有关规定,一九八二年以来,我市公安局、工商局、城建局、交通局、卫生局五个单位,曾就城市管理有关问题,先后两次发出过联合通告。现根据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和目前市场新形势的发展,对有关城市管理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特布告如下:
  一、加强商业网点管理,不准乱摆摊设点。凡国营、集体、个体以及外来商贩的摊点,必须摆设在协作路(军人招待所东侧)、健康路、东街(临时)、北湖、罗家井农副产品市场和新开辟的板子街、燕泉路、人民西路两侧(即:北湖公园大门以西人行道两侧)、东风路(即:地区交通局、市人民武装部人行道两侧)的农副产品市场范围内。许家洞镇,不论农产品、小商品一律进入新建集市,严禁在非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经营食品的行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并领取卫生许可证。饮食业一般应有门面,个体饮食摊点,只限在北湖、罗家井、东街(临时)、健康路市场设点,不准在非指定的地点特别是火车站、汽车站露天设摊营业。国营、集体、个体饮食摊点供应早点,按规定时间供应(春冬季在上午八时前,夏秋季在上午七时前),其供应流动车必须备有防尘、防蝇、食具消毒等卫生设备。
  三、维护社会公德保持市容文明整洁。驻市各单位要搞好门前卫生、绿化和秩序的三包责任制,共同培养广大群众爱护市容和环境的高尚情操,树立人人关心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此,严禁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严禁当街晾晒衣物,乱贴、乱画;严禁在市内及风景区打鸟狩猎和放养牲畜;严禁捕杀、出售益鸟、蛙类和蛇类;严禁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机动车辆通过市区,禁止使用高音、怪声喇叭,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畜力车进城要带粪袋,货运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在行驶中,不准滴漏、飞扬、散落污液或污物;农民进城掏粪,要按规定时间(即:春冬季在上午八时前,下午五时后;夏秋季在上午七时前,下午七时后)掏粪,掏粪车必须加盖,不准漏撒。市区内未经公安、卫生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养狗。
  四、坚决取缔无证商贩和非法经营活动。所有国营、集体、个人都必须悬照营业,严禁转让、租借、出售、顶替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以及一照多摊。对那些不服管理、欺行霸市、走私贩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变相提价、哄抬物价等非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确保安全》的布告,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清除路障。所有临街建筑和破路施工,必须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并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按期完工,清理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人行道上堆放生产、生活和其他物资。车辆装卸物资不得妨碍交通和威胁行人安全,做到速装、速卸、速运,并及时把场地清理干净。严禁乱搭、乱盖、乱建及破坏树木、花草和市政、环卫设施。
  六、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靠,不准随意停靠街头和人行道上。西街、文化路、燕泉路禁止货车通行。严禁各种车辆在北街、西街、文化路、燕泉路、国庆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北湖路、健康路、解放路、升平路停靠。上述各路需装卸货物停靠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即:春冬季在上午七时半前,晚上七时后;夏秋季在上午七时前,晚上七时半后)装卸。国庆路(即:市保险公司门前)、建设里(即:二粮库至地区百货站门前)、环城南路(即:市公安局门前至地区水电局门前)可临时停靠。无市内准行证的拖拉机和畜力车不准在西街、北街、燕泉路、文化路、人民路、北湖路、健康路、解放路、火车站、升平路行驶。火车站广场除小车、客车能进入广场停放外(每次停放不超过30分钟),其他车辆不准进入和停靠。货车拖拉机原则上不准进入市区小街小巷,如特殊情况者,必须事先到所辖办事处监护中队办理临时行车手续后方能行驶。人、车各行其道。横过车行道时,必须走人行横道线。严禁单车带人。乘坐公共汽车和火车要排队上车,先下后上,做到尊老爱幼,文明礼让。
  七、坚决取缔赌博(包括变相赌博)、看相算命和无证游医、游艺、药贩等活动。不准出租黄色、低级的淫秽书刊、照片、杂志。不准非法经营录音、录像制品。
  八、提倡移风易俗,新事新办。各种殡葬车辆不得鸣炮奏乐过市,严禁临街搭棚设置灵堂和夜间鸣炮奏乐。
  九、本布告自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从执行之日起,凡违反本布告各条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金,没收其物资、商品或设备,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市长:李继禹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日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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