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文化厅、省环保局关于审定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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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550
颗粒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文化厅、省环保局关于审定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
其他题名: 湘政发[1988]9号
分类号: I253.1
页数: 1
页码: 724
摘要: 本段介绍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审定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内容。
关键词: 郴州市 政治 通知

内容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建委、省文化厅、省环保局《关于审定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希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发[1982]26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总体布局、工程设施等要认真进行规划,并提示保护和管理的有效措施。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等要严加保护,在其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在这个范围内搞建设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严禁大兴土木,毁弃人文资源。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应给予适当支持,以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不受破坏和污染,成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化胜地。
  三、积极稳妥地进行开发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要按照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重要建设项目要报上一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土地、规划、文化、园林、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文物古迹及自然环境。
  四、继续搞好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调查工作。经过认真评价和鉴定,凡符合历史文化名城条件的,由各地州市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
  1988年3月24日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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