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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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371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金融
分类号: F832.764
页数: 21
页码: 460-480
摘要: 本篇郴州市金融概括了机构、货币、存款、贷款、外汇业务、保险。
关键词: 郴州市 金融 地方金融

内容

民国以前,市境民间借贷盛行。民国2年(1913),何光来钱庄在城区开办,为市境金融业之始。民国24年,湖南省银行郴县办事处在城区成立,次年改为郴县支行,同时组建信用合作社。民国30年起,投放农业贷款,受益者多为乡、保长及地主豪绅,农民得益甚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政府靠发行纸币维持财政开支,造成通货膨胀,物价一日数涨的局面。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改为发行金圆券。民国38年2月,金圆券又贬如流水,郴州市场拒用,民间银元、铜币大量流通。
  1949年12月,建立人民银行机构。当时,人民币虽然已在市场流通,但银元投机活动仍在大量进行,扰乱金融市场。一些投机商也乘机囤积粮食、棉布,哄抬价格,影响人民币信誉。面对上述情况,人民政府一方面明令严禁银元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一律由人民银行挂牌收兑,规定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另一方面,人民银行于1950年春发放贷款8.4万元(旧制人民币8.4亿元),支持国营贸易公司,组织粮、棉、油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稳定物价。同时,银行积极组织货币投放与回笼,发展人民储蓄,监督基建投资,开发工商信贷,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投放支农贷款,人民币很快在市场流通中成为唯一的统一货币。
  1958~1960年,市境金融业受国民经济“大跃进”的影响,出现货币投放过多和信贷猛增现象。1958年,投放现金3530万元。1959年,增至4794万元,比1957年增长64.8%。1959年贷款余额1749万元,1960年增至3751万元,增长1.14倍。当时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市场物资匮乏,加上现金投放过多,农贸市场物价飞涨。1961年,开始调整国民经济,银行压缩现金投放。至1965年,现金投放年平2904.8万元,比1959年下降39.4%,连年出现投放少,回笼多的好势头。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境金融业发展缓慢。职工保持在150~170人之间。现金投放量1966年为2915万元,1976年为4720万元,平均年递增4.94%;贷款余额1966年为4721万元,1976年为1.02亿元,平均年递增8.01%;存款余额(包括个人储蓄)1966年为2164万元,1976年为4879万元,平均年递增率8.47%。这一时期,平均每年发放工业贷款2320万元,重点支持市属7户国营骨干工业企业的生产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境金融业发展迅速。1980年,由市人民银行分出建立市农业银行。同年,建立市保险公司。1981年,建立中国银行郴州支行。1984年建立市工商银行。1987年,建立市建设银行。1988年,建立中国银行郴江办事处。1989年,全市共有金融网点144个,职工1146人。其中市属金融网点96个,职工628人。1989年与1979年比较:现金投放由7532万元增至12.7亿元(包括郴县在郴州市的金融业务,下同),增长15.86倍;现金回笼由8922万元增至13.72亿元,增长14.38倍;年年实现回笼大于投放。存款余额由5827万元增至3.25亿元,增长4.58倍;个人储蓄由1179万元增至3.59亿元,增长29.45倍。贷款余额由1.834亿元增至9.629亿元,增长4.25倍。1985年起开办外汇贷款,至1989年累计投放375万美元,余额135万美元。市保险公司1980年保险总额1.28亿元,保费收入32万元,至1989年分别为11.46亿元、983万元,平均年递增率为27.53%和46.31%。19801989年全市平均每年放贷13.31亿元,比1970~1979年平均每年放贷1.44亿元,增长8.24倍。但在1984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急于提高信贷基数,放贷高达21亿元,为上年同期放贷的2.13倍,造成金融秩序混乱,物价涨幅过大。1985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各专业银行加强现金管理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控制,全市金融秩序明显好转。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钱庄
  民国2年(1913),何光来钱庄在北街开设,以银元兑换制钱、铜元,并发行银票(存单),吸收存款,放贷商民。民国7年,钱庄停业,转营烟叶。民国3年,袁洪茂钱庄在东街开设,有资本9000银元,发行市票,办理存、放、兑业务,吸收存款达1.15万银元。旋因老板去世,其子不善理财而破产停业。民国36年4月,衡阳振康钱庄在文化路开设分庄,民国38年5月停业。民国37年,湘源钱庄在城区文化路开设,为衡阳湘源钱庄派驻郴州城区的分庄,仅营业11个月。
  第二节 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2年(1933)8月,郴县政府在城区设合作指导干事与合作指导员各1人,负责开展合作事业。民国25年,组织信用合作社6个,有社员126人,股金254元(法币)。民国27年底,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27个,有社员3053人,股金6117元,借入款5.53万元。民国29年,有信用合作社170个,社员增至4338人。民国31年7月,城区成立郴县合作金库,向农村信用社发放农贷,时有股金10万元。至民国35年,合作金库累计亏损206万元,被迫停止贷款业务,宣告关闭。民国时期的信用合作社,多为土豪劣绅所把持,贷款常以高利转放给贫困农民,社员未能享受其利。
  新中国成立后,城关区于1952年在三里田鹿角坝筹建信用合作小组。同年,建立龙门池曹家坪联组信用合作小组。1954年6月,市境17个小乡均建立信用合作社。1956年,合并为环城、许家洞2个信用社。建市后,建立市郊信用合作社。1961~1978年,信用社随市农村政区变更而增减,原则上每个人民公社建立1个信用社。1979年4月,市郊信用社划分为市郊、郴江2个信用社。1984年4月,郴县安和公社划入郴州市。至此,全市有市郊、郴江、许家洞、安和4个信用合作社。同年9月,建立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社址设在北湖路81号。1989年,设营业网点17个,共有职工84人,归口市农业银行管理。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8年7月4日,市劳动服务公司组建人民城市信用合作社,址设文化路35号,为城市集体金融企业。1989年底,拥有股金34万元,职工13人。1988年8月,市工商联合会牵头,筹集股金17万元,建立爱建城市信用合作社,社址设在水巷41号,有职工6人,主要为工商联合会会员中的集体企业和私营工商户服务。
  第三节 银行
  一、湖南省银行郴县支行
  民国24年(1935)4月,湖南省银行郴县办事处在城区兴中街34号建立。民国25年10月,改为湖南省银行郴县支行。民国34年郴州沦陷期间,支行迁至桂东贝溪。抗战胜利后,回郴复业。民国38年,因经营亏损严重,于6月22日撤销。
  二、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支行
  1949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第三支行在兴中街建立,12日开始对外营业。
  1950年4月16日,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郴县专区业务督导员办事处,原营业部改组为郴县支行。1950年11月25日,“处、行”合并为郴县专区中心支行,下设营业部对外营业。1952年10月15日,建立湘南行署,郴县专区中心支行撤销,其营业部改为郴县支行,在北湖路设营业间,办理城区金融业务。1960年元旦,建立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支行。1963年5月,改为郴州镇办事处。1978年元月,恢复郴州市支行。1984年1月1日,改为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支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支行
  1984年元月,在市人民银行原建制的基础上改建为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支行,行址仍设国庆北路1号。下设市支行营业部,许家洞、下湄桥、解放路、中山南街、五里堆5个分理处,文化路、中山西街、国庆路、五一、人民西路、苏仙桥、中山东街、五里堆、下湄桥、许家洞10个储蓄所。至1989年底,有营业网点42个,其中营业部1个,分理处6个,储蓄所35个,共有职工286人。
  四、中国农业银行郴州市支行
  1956年5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郴县支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郴县支行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57年5月,2行合并。1964年1月,又恢复两块牌子。1966年元月,2行再度合并。1980年元月,农业银行重新从人民银行析出,并建立中国农业银行郴州市支行,址设国庆南路26号。1989年,下设营业部1个,许家洞、飞虹、城南3个营业所,燕泉路、剑泉、裕后街、东风路、国庆北路、飞虹、健康路、罗家井、火车站、龙骨井、中山西街、人民西路共12个储蓄所,共有职工122人。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郴州市支行
  1975年元月,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郴州镇办事处,址设中山北街91号。1978年6月撤销,改为郴州地区建设银行营业部,办理市内基建投资业务。1987年底,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郴州市支行。1989年,下设营业部1个,东风广场、下湄桥、南大商场3个分理处,中山北街、北湖桥、郴宜路、万花冲4个储蓄所,中山西街房地产信贷部1个,共有职工62人。
  六、中国银行郴州支行郴江办事处
  1981年1月1日,建立中国银行郴州支行,接办市人民银行外贸系统存贷业务,并开展外汇工作。1988年11月10日,建立中国银行郴州支行郴江办事处,址设人民西路3号,隶属中国银行郴州支行领导,承办具体业务。1989年,设处营业间1个,同心桥、协作路、工业大道、苏仙桥头4个分理处,健康路、北湖、燕泉路、人民西路4个储蓄所,共有职工51人。
  第四节 保险公司
  1950年6月,郴县人民银行代理城区保险业务。1951年,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县支公司,负责城区保险业务。1959年,城区保险业务停办。
  1980年12月,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州市支公司,恢复保险业务,址设中山东街28号,隶属市人民银行领导。1984年7月,从银行分出升格为局级公司,迁国庆南路30号。隶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州地区公司。1989年末,有营业部1个,职工29人。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货币流通
  一、硬币
  银两是清代市境流通的一种主要货币,有大宝、中锭、小锭、银饼、碎银等数种。
  大宝每个重50两,中锭每个重10两,小锭每个重2~5两,银饼每个重1钱至1两不等,碎银是零星散乱重量不定的银两。市面流通较广的为中锭、小锭及碎银。由于银两的重量和含银成色不一,使用时均需过戥、评色,折计实质,甚为不便,清末已停止流通。
  制钱是清政府定制铸造的一种铜质硬币,钱的中心有方孔,故郴州又俗称为“铜钱”、“穿眼钱”,每枚制钱为1文。清末,在市境流通的制钱有“咸丰通宝”、“同治通宝”、“光绪通宝”等数种,与银两的比值常不固定,一般情况下,制钱换银1两,在1100~1600文之间浮动。光绪三十一年(1905),铜元兴起,制钱逐步被铜元所代替,而停止流通。
  铜元郴州俗称“铜板”、“铜角子”。最初在市境流通的铜元有光绪末期铸造的10文、20文二种面值,分别换制钱10枚、20枚。民国初年,市境还流通湖南、广东铸造的“当十”铜元。民国4年(1915),“当十”铜元被“当二十”取代。民国25年,国民政府还发行一种1分面额的铜币,每枚铜币值“当二十”的铜元3枚。之后,铜元一度停止流通。民国37年以后,因纸币贬值,铜元又随银元流通市面。直至1950年3月,才完全终止在市面流通。
  银元郴州又称为“光洋”。清末,市境流通的银元有“光绪元宝”、“宣统银元”、“大清银元”以及由国外输入的银元。每枚银元含银7钱2分。伴随银元流通的还有银元的辅币——银角,面值有2角和1角二种。民国元年至民国24年(1912~1935),银元被定为国币。在郴州流通的新银元先后有3种:一是民国元年始铸、民国16年大量增铸的“孙(中山)头洋”;二是民国3年铸发的“袁(世凯)大头”;三是民国22年铸发的“船板洋”。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规定以“法币”为国币,禁止使用银元。民国37年8月以后,国民政府币制改革一再失败,又允许银元流通。民国38年2月起,市境田赋、税收都改征银元。直到1950年3月以后,人民币全面占领郴州市场,银元才终止流通。
  二、纸币
  清光绪、宣统年间(1896~1911),湖南官钱局发行银元票、银两票、铜元票,为官方纸币,但郴州很少流通。
  民国时期,郴州流通的纸币种类繁多,极为混乱,有发而不兑者,有中途“倒票者”,人民深受其害。民国初年,流通过湖南省官钱局和湖南银行发行的银元票、铜元票;民国6~14年(1917~1925),北洋政府发行的票券——“京钞”,曾在郴州流通。在此期间,还曾流通过谭延闿政府发行的大洋票、小洋票。民国15年,国民革命军北伐过郴期间,使用过“湘赣桂”三省流通券。民国16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在郴州流通,湖南、广东、江西、四川省政府发行的纸币(多为1角、2角、5角之辅币)也在郴州流通。民国23年,郴县政府发行“团款抵借券”2万元,以角票形式发行,用田赋收入作抵备。郴州较大的商号还发行“市票”,亦称“私票”,如袁洪茂钱庄曾出“票子”,在郴州境内流通。
  民国24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施法币政策,废止银本位,禁止银元流通,“法币”为不兑换的纸币,统一由国家银行发行。法币1元收兑银元1元。主币纸币票面额有1元、5元、10元三种,辅面有1角、2角、5角。初发行时,信誉颇高,商人远道采购,为携带方便,愿以银元102元换取法币100元。
  民国26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财政收入减小,而军费剧增,使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法币不断贬值。民国31年4月,又发行“关金券”,以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
  民国34年,郴州沦陷后,曾短期流通过汪精卫伪政权发行的“中央储备银行”票券,俗称“储币”,与法币的比值1比2。
  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郴州曾出现法币价值回升的短暂局面。旋因国民党发动大规模内战,更加滥发纸币,法币随物价上涨而一日数贬。民国37年,发行的关金券面额达5万元(折合法币100万元)。同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规定法币300万元兑换金圆券1元,金圆券2元折合银元1元。法币与银元比值为600万比1。不到1个月,金圆券又开始大贬值。民国38年4月,金圆券已为人民所拒用。7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发行银元兑换券,银圆券1元收兑金圆券5亿元。这时郴州已临解放,市场流通银元、银毫和铜币。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开始进入流通领域,郴县人民政府宣布,人民币是全县统一流通的合法货币。当时市场经济仍操纵在私商手中,市场流通的货币仍以银元、铜元为主,人民币2000元(旧制人民币,以下同)折合银元1元。由于物价不能稳定,曾出现12000元人民币兑换银元1元的局面。随后,人民政府采取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加强税收等措施,拒用银元,大量回笼货币。并成立国营贸易公司,组织货源,按牌价出售粮食、棉花、油盐等人民生活必需品,几月内便稳定了物价。1950年春,人民币与银元比值降为10000比1。同年3月,银元、铜元等硬币已在市面绝迹,人民币全面占领了流通领域,结束了币制混乱的局面。
  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新制人民币,新制币1元兑旧制人民币1万元。从此,币制稳定为新人民币。人民币的面值、主币、辅币,同全国一致。
  附录:苏区货币
  1928年1~4月湘南起义期间,郴县苏维埃政府在城区建立后,由良田区苏维埃政府将打土豪没收的黄金铸成金币,金币上压有“中华苏维埃”字样,但数量很少,作为苏维埃政府少数人员随身携带保管的财产,不是流通的货币。
  1934年11月,红军长征途中进入郴州,沿途使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的货币,主要是兑换券,也有银元、银角和铜币。红军后勤部在郴州设银元兑换处,用银元兑现,收回苏区兑换券,深受群众拥护。少量未兑的,1950年后人民银行仍予以兑换。
  第二节 货币管理
  一、金银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郴州城区有私商开设的“金号”、“银楼”。金、银价格随市场货币的值变而涨跌。私人可任意购买,国民政府无金、银管理制度。
  1949年12月28日,郴县专署布告规定:“金银只准人民储存,不准计价流通,私相买卖。更不得用以从事金融投机,捣乱市场……。”并明确宣告,自即日起所有银元、银毫等一律禁止流通。1950年4月,郴县人民银行执行国家总行制定的《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开始收兑民间金银和银元。12月,人民银行、工商科、工商联3单位组成工作组,对城区13家银饰店进行改造,合股组成一家“同利银楼”,由银行核配白银原料,生产的首饰按银行规定的牌价销售。1956年,“同利银楼”转入手工业合作社,银首饰生产终止。
  1960~1983年,市人民银行共收兑黄金15097克,白银452290克,袁头银元35520万枚,杂板银元21953枚,全部上解省分行储备。
  二、现金管理
  1950年5月,人民银行郴县支行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一律存入银行的现金管理办法。一切交易往来和其他款项收支,除发工资、向农村采购和零星小额开支准许使用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以转帐办法进行非现金结算。各单位按期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经郴州地区财贸委员会批准,交银行执行。银行有权检查各单位的现金流通情况和抽查库存现金。1956年,市境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合营企业、集体企业亦纳入现金管理对象。1960年,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支行建立,支行设计划股,按单位检查现金和转帐收支,掌握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货币流转计划,按计划调拨现金。凡不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者,均给以批评教育,甚至罚款。在经济活动中,转帐业务占90%,现金结算只占10%。1985年银行检查地区教育服务公司,发现库存现金高达4.05万元,除督促该单位将4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外,并向有关人员进行现金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1988年,检查市水电局物资站,发现以备用金名义套取现金1495元,根据现金管理规定,按30%处以罚款448.5元。
  三、货币投放与回笼
  民国元年至15年(1912~1926),湖南军阀割据,滥发纸币和各种票券,只投放而不回笼,大肆剥削劳动人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国民政府靠印发纸币弥补财政赤字,法币投放多回笼少,币值不断贬低。新中国建立后,货币由国家高度集中,统一发行。市境货币流通渠道是:从工资性支出和行政企事业管理支出等项目由银行付出现金;通过国家税收,国营和集体企业商品销售和服务性等项目收入以及居民储蓄存款使现金又流回银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商品供应比较充足,货币回笼大于投放,市场物价稳定。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货币投放增加。1961年,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之比为1∶0.85,市场货币流通量达3080万元。1962年后,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1963年货币流通量比1961年下降12.2%,货币流通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之比回升为1∶1.02。“文化大革命”中,物资供应不足,货币投放量增加缓慢,10年中平均每年货币投放3794.7万元。1960~1978年,全市投放年递增率仅3.43%。1981年开始,虽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投放,积极发展储蓄,大力组织货币回笼,但货币投放量仍然增长过快。1978~1989年,平均年增率达32.49%。1989年,货币流通量达12.70亿元。货币投放量与社会商品零售额之比为1∶0.43,以致物价上涨。
  市境为郴州地区的经济中心,有省、地、市三级商业购销批发站,有湘南最大、全省第二的郴州卷烟厂,有香港、广州、深圳等地公私企业常来采购矿产品。因此,市境货币流通历年保持回笼大于投放。1960年,回差485万元。1978年,回差1131万元。1989年,回差1.02亿元,比1960年增长20倍。
  1960~1989年,郴州市境银行部门累计投放货币50.24亿元,回笼55.30亿元,回差5.06亿元。
  第三章 存款
  第一节 单位存款
  民国时期,市境以公库和机关、军队存款为主,其次为公私企业存款。民国26年(1937),各项存款余额为法币16.5万元。随着法币贬值,民国30年上升到66万元。民国31年,达119.05万元,其中一般往来存款(支票户)75.54万元,特别往来存款(存折户)17.98万元,公库存款25.58万元。
  1950年,贯彻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布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银行积极组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建立帐户,吸收单位存款。凡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必须先存后用,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并以加强存款管理,作为实现信贷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1952年,国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地方财政支出由上级按月拨款,市境年存款余额达105万元。1953年,县级财政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同时国营、集体企业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增多,年末存款余额达162万元。1957年,增至366万元,比1952年增长2.49倍。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银行工商业贷款大幅度增长,存款相应增加。1958年,存款余额974万元。1960年,上升到2078万元,为1957年的5.68倍。
  1961年,市人民银行遵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通知精神,将企业利润留成基金(含生产发展、技术改造、福利、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附加工资,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结余部分,均分别以“专用基金存款”帐户单独储存,专款专用,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1963~1965年,年平存款余额为1532万元。1966~1976年期间,各年存款余额呈马鞍形发展。1967年为1700万元,1972年上升到3801万元,1974年减至3502万元,1976年达到4152万元,10年平均年递增8.21%。1979年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存款直线上升。1989年,存款余额达3.25亿元,比1978年增长7.28倍。
  第二节 居民储蓄
  民国20年(1931),郴城邮局始办储金业务,吸收小额个人存款。抗日战争爆发后,法币逐渐贬值,邮政储蓄中断。
  民国29年,国民政府推行“节约建国储蓄”,境内有乡、保劝储组织,储蓄任务按常住人口分配,农村由保甲长挨户劝储,机关团体按人员工资扣5~10%的储金。民国32年,又发起“十元节储运动”,按常住人口的半数每人储金10元,由邮局办理。此外,银行还办理特种有奖储蓄券、节约建国储金邮票、乡镇公益储蓄等业务,但物价一日数涨,储金无限贬值,甚至有储无兑,储户白遭经济损失。
  新中国建立后,1949年开办“折实储蓄”与“货币储蓄”,1950年5月1日开办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储蓄余额2万元。1951年,随着生产的发展,物价稳定,取消一切保值性业务,转向货币储蓄,年末储蓄余额16万元(折新币)。1953~1955年,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信用合作社开始办理储蓄业务。1956年,工资改革,职工收入增加,城乡储蓄余额达68万元,职工人均存款11.7元,农民人均存款3.3元。1960年,建立市人民银行,在全市设储蓄所5个,连同信用合作社储蓄余额达215万元。1961~1964年,因受农贸市场物价暂时上涨的影响,储蓄余额降低,其中1962年仅125万元,1965年又回升到240万元。
  1966~1976年,银行保障居民储蓄,虽然存款利率低(一年定期存款由月息5.5‰降至4‰),但储蓄总额仍不断上升,年平储蓄余额454.72万元,全市职工人均存款77.55元,农民人均存款9.27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储蓄事业出现了新局面。1980年,随着物价波动,相应调高存款利率,增加储蓄档次,如定期储蓄分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等档次,利率随年限而增加,零存整取也有多种方式,并开办定期有奖储蓄。1988年10月起,3年以上定期储蓄实行保本保值,除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外,物价上涨时,按存、取款时间的物价指数差额计算保值补贴。
  全市农村储蓄由过去季节性转为均衡性,城镇储蓄出现增长速度快、储蓄面广、定期储蓄稳定的局面。1978年,全市储蓄余额895万元,人均65元。1989年,储蓄余额达3.59亿元,为1978年的40倍,人均1595元。
  在发展储蓄事业中,“五一”储蓄所所长何明招(女),自1982年以来,以“增强窗口意识,争创一流服务”为目标,领导职工改善服务态度,储蓄业务迅速发展。1982年该所储蓄余额444万元,1989年增至2757万元,增长5.2倍。1985~1988年,该所连续4年被评为市银行先进集体。何明招2次被评为湖南省最佳储蓄员,并被选为市人民代表。
  市农业银行出纳员黄明华,9年累计收付现金4亿多元无差错。1989年利用业余时间,揽储31万元。1986~1989年,连续4年被评为省、地、市金融系统先进个人,全省优秀出纳员,业余揽储、储蓄能手。1989年,被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授予“农村金融系统优秀出纳员”称号。
  第四章 贷款
  清末、民国时期,郴州市境盛行民间借贷,分贷钱和贷谷2类。地主、富豪利用手中的钱和谷向贫苦农民、市民高利盘剥,年利率在30%以上,并且利上加利,穷人倍受其苦。民国30年(1941),安和乡仙人村李抄福因双亲去世,将仅有的2担谷田典给债主,借谷3石。借谷期间,所种谷由债主收割,3年后,又还谷4担才把典田赎回。民国33年,梨树山村民陈圣坤向郴州城马家巷商人肖百崇借法币1000元,当时可买米5.6斗(约折谷1担),秋后归还本息谷10担。此外也有互助性质的民间借贷,常见的有“邀钱会”、“邀谷会”。参会者集资借给邀会者,以后按期轮流标会。虽利息较轻,但标会者须设宴款待参会人。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后,郴州商会发起组织“三益会”,集资放贷,“三益”即投资者获息,缺钱者借到款,商会可得手续费。新中国建立后,50~60年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互助储金会”,职工在领工资时,按计划向储金会交存储金,遇有急需可向储金会申请借款,不计利息。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逐渐增加,储金会相继消失。
  民国25年,银行、信用合作社开始发放贷款。在城市,贷款对象主要是经济实力雄厚的资本家,多用于紧俏商品的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在农村,贷款通过信用合作社发放给农户,但多落在乡长、保长、地主、豪绅手中,变为高利贷资本,盘剥农民。民国26年,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3.03万元。民国30年,增加到28万元。民国31年贷出222.08万元,其中私商往来大户透支额119.6万元,占54%,农贷仅2741元,只占0.12%。民国34年,合作金库发放贷款16.8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金融部门本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疏通渠道,搞活流通,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方针,稳步发展信贷业务,有贷有还。1950~1989年,全市金融单位累计发放各种贷款157.16亿元。其中1960年发放贷款4831万元,1989年上升到21.25亿元,30年中平均年递增率为13.94%。累计收回贷款147.53亿元,占发放额的93.87%。1989年底,实有贷款余额9.63亿元。
  第一节 工业贷款
  1950~1989年,市境工业贷款累计发放51.71亿元,占各类贷款累计总额的32.9%。
  1989年末,余额4.94亿元,占贷款余额的51.3%。
  一、流动资金贷款
  1950~1989年,市境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累计发放44.1亿元,占全部工业贷款累放数的85.28%。
  1950年元月,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第三支行发放第一笔流动资金贷款1359.68元(折新人民币),贷给积荣磺矿公司,扶持采矿工业。1953年,贷款改按“财务收支扎差”办法掌握发放。1954年,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生产过程中季节性、临时性需求,以及流通过程中的资金短缺,则由银行贷款解决。贷款划分为计划内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特种和临时性贷款5种。
  1958年,境内开始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工业以钢为纲,钢铁生产贷款不受指标限制,银行可以先贷后报。是年,工业流动资金贷款238万元,比上年的68万元增长2.5倍。1959年,起实行“全额信贷”,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为由银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为银行贷款。1960年,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猛增到1015万元。1961年,建郴州铁厂,后因长期亏损而关闭,所欠银行贷款200余万元由市财政陆续归还。
  1964年,银行推行中央、省级企业信贷员驻厂制度,人民银行派驻郴州卷烟厂信贷员,参与生产管理及财务活动,当企业违犯国家财经政策和计划管理时,驻厂信贷员可提出“信贷制裁”意见,使贷款使用更趋合理。1965年,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降到203万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管理混乱,常停工停产,资金损失,占用增加,银行工业信贷的规章制度受到批判而无法执行。1966年,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621万元,1970年,达2170万元。1975年,上升到2767万元。1976年稍有下降,达2647万元。
  1977年7月,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基建资金与流动资金、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1979年后,银行放开信贷步伐,千方百计支持国营企业发展生产,并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做到有鼓励、有限制,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机制。1981年,流动资金贷款突破亿元大关。1984年,投放失控,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15亿元,为新中国成立来的最高额。当年收回9.50亿元,年末余额仍达1.4亿元。
  1987年,全市投放流动资金贷款3.93亿元。对郴州卷烟厂、郴州麻纺厂等大型骨干企业实行以销定贷,核实企业资金占用额。是年烟厂贷款1.11亿元,占市工商银行贷款总额55.4%,当年完成产值2.81亿元,交产品税1.75亿元,创利润561万元。麻纺厂贷款1565万元,完成产值3158万元,交产品税169万元,创利润542万元。1988~1989年,市场出现疲软,工业企业发出的商品货款不能如期收回,互相拖欠,以致结算资金占用增长,资金周转减慢,流动资金贷款额分别增至6.29亿元和8.14亿元。1989年,底余额3.94亿元。
  二、固定资产贷款
  1973年镇人民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至1975年累计发放174万元。1976~1978年,累计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531万元。1979年起,市人民银行配合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有重点地支持全市工交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至1989年底,各专业银行累放额7.59亿元,其中1989年贷放额达2.25亿元,余额1亿元。支持改造项目118个,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如郴州烟厂自1979年以来,先后贷款1.16亿元,革新改造5个技术项目,新增品种5个,增加产量24.6万箱,产值2.38亿元,税金1.41亿元,利润834万元。郴州麻纺厂利用技术改造贷款进行4个技改项目,年产麻袋由700万条增至1600万条,并新增8个品种,至1989年底,增产加值3330万元,税金657万元,利润1120万元,创外汇900万元。郴州柴油机厂技术改造贷款累计900万元,改造2个技术项目,新增固定资产907万元,新增产品3种,柴油机年产量由原来的3万多台扩大到5.5万台,整机性能合格率百分之百,新增利润400万元,税金127万元,创汇100万元,上交利润133.7万元。
  第二节 商业贷款
  1950~1989年,全市商业贷款累计发放92.82亿元,占各类贷款累计总额的59.06%,累计收回89.34亿元。1989年底,余额3.48亿元,占各类贷款总余额的36.1%。
  一、工业品采购贷款
  境内国营、集体商业经营工业品资金,主要靠银行贷款解决。1951年,人民银行发放工业品采购贷款17万元。1953年,上升到654万元。1954年起,专区在城区建立二级商业批发机构,资金需要量逐步增大。1956年,工业品贷款达1910万元。1962年贷款余额3113万元,1970年贷款5930万元,1978年贷款6786万元,余额6137万元。改革开放后,高档商品猛增,工业品贷款数额随之大幅度上升。1981年,达9.05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后,贷款投放下降。1989贷款4.02亿元,年末余额1.43亿元。
  1950~1989年,工业品贷款累放额为64.42亿元,占商业类贷款累放额的69.4%。
  二、农副产品采购贷款
  1950~1970年,市内平均每年发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772万元。1976~1980年,平均每年发放975万元。1981年上升到3232万元,1982年突破1亿元。1989年,达2.4亿元,其中地区烟草公司贷款7800万元,收购烤烟42万担。1950~1989年,全市累计发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14.89亿元,占商业贷款累计的16.04%,累计收回13.67亿元。
  1989年底,余额1.22亿元。
  三、农业生产资料贷款
  1952年,银行开始发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31万元,为供销合作社提供购销农业生产资料的周转金。1956年,放贷增至719万元。尔后,国内化肥、农药生产逐步发展,供销合作社生产资料供销量同步增长。1967年,生产资料贷款达1115万元。改革开放以来,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机具生产飞跃发展,供销合作社、农机公司贷款额大幅度上升。1984年,生产资料贷款达1.64亿元。1987年,生产资料供应紧缺,市农行对地区生产资料公司贷款1385万元,支持购进化肥9162吨、农药515吨,满足了支农需要。1988年,文贷给1417万元,储足了1989年的支农物资。1952~1989年,全市累计发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9.34亿元,累计收回8.82亿元,余额5176万元。
  四、外贸贷款
  1950年,银行贷款74万元,支持贸易公司收购出口土特产。1960年,郴州地区正式组建外贸企业,贷款560万元。以后,各年贷款额时增时减。1981年,外贸贷款由市人民银行移交中国银行郴州支行办理,当年贷款1484万元,1984年增至3184万元,1989年达5348万元。1950~1989年,全市外贸贷款累计3亿元,累计收回2.76亿元,余额2395万元。
  五、私营商业贷款
  1950~1955年,银行累计发放私营商业贷款172万元。1956年,私营商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后,已无私营商业贷款。1981年后,市内个体商业迅猛发展,并且出现不少私营企业和私营联合体。在有物资保证的前提下,金融部门对它们适当开展信贷业务。1981年放贷17万元,1983年增至53万元,1984年达1989万元。后,每年保持在1900万元上下。至1989年,私营商业贷款累计发放1.17亿元,累计收回1.08亿元,余额862万元。
  第三节 公用事业贷款
  1959年后,市政建设迅速发展。建设的资金来源,只有数额不多的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自筹每年不足一二百万元的工商税、电费、水费3项附加,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再从相应的收入中归还。同时,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也随城市建设发展而增加,其经营资金也靠银行贷款。1962年,市人民银行贷款294万元,用于扩建自来水公司和国庆路。以后,各年贷放额时增时减。1962~1975年,平均每年为1634万元。1976~1983年,平均每年为2473万元。
  1984年,为适应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郴州地、市建设银行开始发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贷款对象是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宅公司、建筑施工企业等市政建设经营单位。贷款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设计、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商品房等。该项贷款由省建设银行下达指标,地、市建设银行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1985年,基建拨款改为基建贷款,公共事业贷款更有增加,当年共贷放5297万元。1987~1989年,市内除商品房等贷款外,建设飞虹路贷款910万元,建设北湖路贷款500万元,东江引水工程贷款1088万元。1989年,公共事业贷款1.57亿元。
  1962~1989年,全市公共事业贷款累放8.99亿元,占各类贷款累放总额的5.72%,累计收回8.26亿元,尚有余额7319万元。
  第四节 农业贷款
  市境农业贷款分两个阶段:1950~1979年,累计发放农贷3397万元,平均每年放贷113.23万元。1980~1989年,累计发放农贷3.31亿元,平均每年放贷3308.1万元。1950~1989年,农业贷款累计3.65亿元,占各类贷款总额的2.32%。
  一、农业生产贷款
  1950年,市境发放粮食贷谷4700担,折价2.35万元,贷粮还钱,用于兴建塘坝水利工程。1951年,又贷粮3200担,解决部分农民生产资金的不足,借期一年,到期按国家牌价折钱归还。
  1952年,开始以货币形式发放水利、耕畜、种子、农具、肥料等支农贷款。1953年,投放59万元。1955年建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因贫雇农无款入股,银行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27万元,至1960年,发放4次,共38.22万元,其中收回33.23万元,余额4.99万元。1965年11月,根据国家豁免政策,将全镇1961年以前的农业生产贷款75.04万元全部减免,其中社队集体减免55.02万元,农户减免20.02万元。
  1966~1976年,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累计发放社、队农业生产贷款945万元,平均每年85.9万元,重点用于水利建设。1980年,农业生产贷款以开发商品生产为主,放贷445万元,其中三里田、铜坑湖等大队修建电排站贷款19.9万元。1981年,贷款250万元,扶持种植、养殖专业场、专业户,其中养鸡专业贷款70多万元,较上年增加7倍,以三里田养鸡场为骨干,重点发展养鸡事业,当年鸡场上市肉鸡13.7万只,从而结束全市人民吃鸡难的历史。
  1984年,对安和乡发放扶贫、生产等贷款50万元。至1989年,对该乡累放294万元。使该乡粮食总产量1989年比1984年翻了一番,人均年纯收入由210元增至602元。
  1989年,加强对农业的投入,发放农业贷款贷款3984万元。其中粮食生产贷款324万元,亩平80元,超省政府要求亩平20元的3倍;水利贷款31万元,对工期短、投资少、见效快的23处水利工程落实动工,当年受益。
  1950~1989年,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累计发放农业生产贷款1.61亿元,占农业贷款累计总额的44.24%,累计收回1.42亿元(包括豁免数),尚有余额1901万元。
  二、小水电贷款
  1978年,市人民银行开始发放小水电贷款。1980年,改由农业银行发放。至1989年,累计发放3747万元,累计收回2932万元,余额815万元。郴江乡官庄坪村建有3个小水电站,年电费纯收入5万多元,使该村实现村民退休制,凡达到退休年龄的村民,每人每月发给退休金20元。
  三、乡镇企业贷款
  1961年,市人民银行开始向公社、大队企业发放贷款8万元。以后,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交相放款,支持社队企业发展生产,年贷款额长期保持在10万元左右。1980年起大幅度增长,当年贷款89万元,1983年增至514万元。1984年,全市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73户,当年发放贷款1307万元。1989年,发放贷款额2583万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1961~1989年,全市发放乡镇(社队)企业贷款1.09亿元,累收9750万元。1989年底,余额1171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有力地支持了乡镇企业发展商品生产,一般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也有失误。郴江公社渔场大队办的骨胶厂,1980年建厂后,银行贷款19.6万元,信用合作社贷款11万元,省财政委托放款3万元,合计33.6万元。旋因原料无计划、技术力量弱、管理不善,到1983年共亏损40万元而停产倒闭。后拍卖厂房还清贷款。
  四、新产品开发贷款
  1960~1989年,市金融部门累计发放新产品贷款5673万元,累收4834万元,余额839万元。
  1977年,市人民银行贷款15万元,支持园艺场增添设备,以自产的蜜桔加工罐头,增添设备。1980年,市农行增贷15万元,支持该厂引进技术,更新设备,生产出口适销的猕猴桃、竹笋、甜酸蕌头等8个新产品。1981年,贷款61万元,新建厂房和购置机器。
  当年罐头产量165吨,完成产值37万元,实现利润4.9万元。1982年,产量增至267吨,完成产值106万元,实现利润12万元。1985年贷款40万元,1988年贷款92万元,用于该厂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1989年,生产能力比1980年扩大10倍,年产量1265吨,品种30个,完成产值332万元,创利税8万元。
  郴州浓缩饲料厂是“七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1988年市农行发放贷款975万元,从瑞士引进现代化饲料生产线设备,设计年生产能力为5万吨。自1988年冬投产至1989年底,已产饲料4200吨,创产值157万元,实现利润8.9万元。
  附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新中国建立后,市内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基本建设拨款。1973~1989年,郴州市监督使用的基本建设拨款共7.07亿元。其中1981~1989年地区建设银行和市建设银行共拨款3.99亿元。包括:国家预算拨款1.18亿元,自筹基建拨款1.23亿元,地质勘探拨款0.52亿元,其他基建拨款1.06亿元。
  农业拨款。1980年,市农业银行拨款594万元,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小水电建设、抗旱、防汛、水土保持、农业科学技术、良种和农业机械推广、造林、畜牧、水产、植物保护等经费,以及扶持农村生产投资、有偿周转金等。尔后,时减时增,以1987年拨款1900万元为最高额。至1989年,累计拨款9807万元。
  第五章 外汇业务
  从新中国建立至70年代中期,市境侨汇业务较少。1977年,市人民银行收入侨汇仅73笔,计13291元。1978年以后,侨汇业务日益发展。1982年起,由中国银行郴州支行办理侨汇兑换业务。1989年底,侨汇收入总额25.39万元,为1977年的19倍。侨汇兑换总额1439.38万元,比1982年增长7.61倍。
  第一节 侨汇解付
  侨汇业务均须通过中国银行长沙分行解付,市人民银行只凭长沙分行寄来的侨汇解付通知书及附寄的侨汇物资供应证,付给领款人以人民币,并配发侨汇物资供应证,取到领款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收据联后,随同付款报单寄长沙分行划账。1977~1980年,市人民银行共代理解付侨汇1463笔,兑付人民币25.68万元。1982年起,侨汇由中国银行郴州支行直接解付。1982~1989年,共解付侨汇4697笔,兑付人民币189.37万元,以1986年解付人民币25.79万元为最多。
  第二节 外币存款
  市内外汇存款主要为个人持有的外币或外汇券,以及企业单位出口贸易分成的外汇,均由中国银行办理。1983年,中国银行郴州支行吸收个人存入美元185元。以后各年,外币存额及币种逐年增加。1989年末,存款余额有:外汇券8.21万元,美元78.17万元,港币206.81万元,日元17.04万元,英镑37元,法国法郎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8.45万元。
  第三节 外币贷款
  1985年,中国银行郴州支行发放外币贷款220万美元,其中郴州超声仪器厂16万美元,郴州卷烟厂180万美元,苏仙宾馆24万美元。郴州超声仪器厂从日本引进B超散件,组装整机销售,当年盈利100多万元。郴州卷烟厂从英国进口卷、接、包现代化设备4台套,比原机工作效率提高10倍,卷烟质量实现了紧、光、美。1986年,郴州卷烟厂增贷11万美元。1987年全市外币贷款大部分收回,年末余额为15万美元。1988年,郴县大理石厂贷美元14万元,安仁纸巾厂贷美元14万元。1989年,郴县大理石厂贷美元41万元,郴州卷烟厂贷美元75万元,年末外汇贷款余额为美元130万元。郴州卷烟厂从意大利、西德、英国引进新设备,扩建新厂房,已投入生产。
  第六章 保险
  民国25年(1936),郴城邮政局开办简易人身保险,后因投保者少而中断。1950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城区开办普通火灾保险。1951年3月,增加企业财产强制保险、铁路车辆强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汽车意外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险种。1953年增加耕牛保险。1957年,保险费收入13.8万元。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保险业务于1959年3月停止。
  1980年,市境恢复保险业务,当年参加企业财产保险的单位29户,收保费31.7万元。随着险种增加,保险业务逐步从城市发展到农村,从厂矿机关发展到个人。1989年,保险覆盖面达全市的90%,开办险种47个,承保财产总额11.46亿元,收保费982.6万元,比1980年增长30倍,平均年递增率46.45%。10年保险费收入累计3475万元,其中含储金1414.59万元。
  第一节 保险种类
  一、企业财产保险 1950年6月,城区试办火灾保险。1951年,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固定资产、物资定期、物资流动的财产强制保险,费率1~6%,共收保费1.05万元。1954~1955年,先后停办学校、卫生、银行、铁路、交通、水利、邮电、地质、粮食系统的财产强制保险。1957年,改进物资流动保险的办法,投保44户,收保费9.26万元,次年停止执行。
  1980年12月,市保险公司恢复企业财产保险。1986年,保额达4.78亿元,收保费104.3万元,以郴州烟厂每年交保费25.1万元为最多,最少的是饮食合作商店每家年仅交保险费2元。1987年,增加中外合营企业引进设备安装工程保险。1988年,增加黄河牌保安器质量信誉保险,瓷器、农机、柴油机系列产品保险,商业大厦商品质量信誉保险。同年,在全国首创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中国保险总公司在南宁召开险种研究会,予以肯定。1989年底,企业财产保险及其附属险种发展到10个,保额5.13亿元,收保费114.65万元。
  二、家庭财产保险
  1951年,城区始办职工团体火灾保险和城镇居民普通火灾保险。至1957年,共投保1760户,收保费1275.12元。1958年4月,改办家庭财产自愿保险,年底终止。
  1981年,市内恢复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险期一年,当年投保762户,保额77万元,收保费776元。1984年,开办一年、三年和五年期的家庭财产两全(既保险又储蓄)保险,保额每户1000元,每年分别收取保险储金50元、37元、32元,年末投保1.33万户,承保额1493万元,保费14.82万元(含储金,下同)。1986年,增加到3.2万户,保费52.02万元。1989年,家庭财产保险有4个险种,投保7.32万户,保额6902万元,保费达60.99万元。
  三、货物运输保险 1951年,市内始办货物运输保险,主要为陆路运输和牲畜运输死亡险,当年收保险费1.17万元,由于生猪承运中死亡率偏高,连年赔款超过保费。1953年5月,停办牲畜运输死亡险。1957年收货物运输保险费1.28万元,次年停办。
  1984年,重新开办货物运输保险,办理3笔业务,保额11万元,收取保费884元。
  1985年,增办铁路运输保险,由郴州火车站和车务段代办,范围包括许家洞至白石渡,许家洞至三都两线14个火车站,承保货物主要有卷烟、玻璃、水泥、矿石等。当年承包业务39笔,保额149万元,收取保费1.02万元。1989年,办理货运保险业务2.58万笔,收取保费106.26万元。
  四、机动车辆保险 1951年,城区试办铁路车辆强制保险。1953年,保险额431.44万元,收保费1.11万元。同年,开办汽车保险,仅保本车,自愿投保,当年保额184.87万元,收保费786元。1955年,停办铁路车辆强制保险。1958年,停办汽车保险。
  1981年,恢复汽车保险,参加投保汽车仅132辆,保额240万元,保费4.28万元。
  1984年,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法定保险,市保险公司与车辆监理部门配合,凡不参与法定保险的车辆,实行不予检车、不予验证、不准上路,因此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顺利发展。1989年底,全市投保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共3188辆,开办险种5个,保额1.07亿元,保费220.82万元。
  五、农业保险 1951年,开始在农村试办耕牛保险,每头牛年交保费2元。对交费困难的农民,由银行贷款参加保险。当时保险工作缺乏经验,出现又赔又贷,保费难收于1953年底停办。
  1957年,恢复耕牛保险,投保耕牛仅为12%。1958年“大跃进”中,对耕牛、生猪保险实行“三包”,即平时包防疫,病时包治疗,死时包赔偿。年底,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农村保险业务停办。
  1984年,郴州市保险公司在湖南省最早开办养鸡保险,扶持养鸡专业户。至1989年,相继开办对农村种植、养殖多种保险业务,如森林火灾、耕牛、生猪、鱼塘等保险。农村保险业务开展得最好的是1987年,承保森林3070亩,生猪2200头,鸡1.5万只,收保费1.23万元,赔款1.41万元。
  六、人身保险 1951~1958年,城区先后开办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保险业务尚未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加之承保责任范围的条件时宽时严,人身保险发展缓慢,保费收入最高的1957年也只是5676元。1958年底,停办。1983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至1989年,已从单一的团体人身保险发展到19个险种,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险、学生平安险、旅游险、个人养老金险、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团体人员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人身意外伤害还本险、五保户寿星险、特种个人养老金险、医疗事故责任险、独生子女险、少儿两全险、涉外人身意外伤害险、厂长经理意外伤害险、合同工医疗金险、涉外投保旅行社旅客责任险。此外,还开办社会集体职工养老金统筹,逐步做到集体单位退休职工能享受全民职工的同等待遇,基本实现集体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社会福利保障。1989年底,全市参加各类人身保险的共有4.77万人,全年收保费441.27万元,占全市总保险费的44.9%。
  第二节 理赔
  为使保险事业取信于民,对各种保险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照规定处理赔偿。1951年,保险支公司对运输保险赔款1.15万元,占同年运输保险收入的99%。
  1953年,投保耕牛死亡64头,赔款1177元,超过同年耕牛保费收入的4.57倍。
  1981~1989年,市保险公司共计处理各类赔案5332起,赔款782.1万元,占同期保险总收入3475万元的22.51%。1983年5月14日,郴州麻纺厂原料仓库因电焊设备引起火灾,损失重大。市保险公司赔款22.4万元,使该厂及时组织原料恢复生产,年终产值超过计划413万元。1989年5月9日,因连降暴雨,郴州卷烟厂、纺织器材厂等8个企业设备及产品遭受不同程度损失,市保险公司及时核实灾情,共赔款20.98万元,其中郴州卷烟厂烟咀受损赔款18.3万元,使企业生产正常进行。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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