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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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36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5
页码: 455-459
摘要: 本章郴州市财政管理概括了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审计。
关键词: 财政管理 财政 郴州市

内容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清末,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政府无独立财政,只按规定经费定额在存留项下坐支,其余收入全部上缴。民国时期,长期附属于省级财政。迄至民国19年(1930),始建立县级财政,郴州城区隶属郴县财政。
  1950~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年,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市境隶属郴县财政。1960年,建立市级财政,实行“收入全部纳入市预算,支出比例坐支,超收分成”的体制。1963~1964年,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调节分成收入”2大类。固定收入保证市级财政支出,调节分成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1965~1970年,改为“定收定支,总额分成”。1971~1973年,又改为“支出包干、超收分成”。1974~1975年,采取“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办法。1976~1977年,又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1978年,改为“定收定支,增收分成”。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一定五年”。1983~1984年,固定收入全留,工商税分成10%,超收分成30%。1985年,湖南省确定郴州市为财政预算单列市,以上年度财政收入为基数,采取“基数分成30%,超基数分成50%”的办法。1988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超收全留”,定额上交基数2180万元,年递增率6%,三年不变。
  1984年,市内各乡镇建立财政所。1985年,市对乡镇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超收部分乡镇分成50%。
  第二节 预算管理
  一、预算
  清末,无预算管理制度。民国元年至16年(1912~1927),军阀割据,财政收支各行其道。民国19年,郴县始编造县级财政预算,但因战争频繁,法币不断贬值,财政预算与实际收支大相径庭,相差几倍乃至十几倍,预算完全失去作用。
  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制度。1960年,市级财政预算按地区财政下达的收入计划和支出指标进行编制,自求平衡。机动财力在下年度使用,安排时需报市政府批准和上级财政局备案。因政策、法令变更和意外事件,市级财政预算发生变更时,不论追加或追减,均需报上级批准。
  建立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保证收入,控制支出,力求预算收支平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决算
  清末,财政收支年终编造“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清册上报。民国19年(1930)后,郴县财政始有财政年终决算。1960年,市财政开始编制年终决算。年度终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结余经费全部交回财政。各单位均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总决算之前,清理收回应收未收的税款和企业应交利润,往来结算逐项落实,以达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郴州市除1982年因企业收入计划未完成,年终决算发生赤字83万元外,其余各年均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市财政历来采取压缩非生产性支出,节约行政经费的措施,保证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根据1961年国家对社会集团购买的20种商品实行严格控制的规定,1962年起市财政对规定商品实行“核定限额,凭购物证购买”制度。1963年,地区核定全市集团购买力指标247.6万元,实际执行金额为143万元,节约42%。1967年,控购商品扩大至30种。
  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规定,全市社会集团凡擅自购买控购商品,一律没收,变卖后价款交回市财政。1979年,成立“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981年,查出违控单位55个,违控购买商品1408件,金额3.92万元。1987年查出违章购买小汽车19辆,处理后罚款6万元,并给当事领导者以个人罚款。1988年,地区分配控制指标640万元,实际执行598.3万元,节减6.52%。1989年,控购指标减少,仍未超过。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
  1960年4月起,市属工业企业统一执行《郴州市地方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支标准的若干规定》。1963年,建立企业“三大制度”与“三大计划”,即原材料检查验收制度、领发料审批与登记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生产作业计划、产品成品成本费用计划、收支财务计划。1980年,对长期亏损企业按其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定额补贴,盈利留成70%,亏损自理;全年保本不亏,限期扭亏为盈等管理办法。1986年,对企业财务实行“五放权”:即企业奖金简化审批手续,权力下放给主管单位;允许企业定货、选购、展销会议按会议费标准列支经费;固定资产购置、出租、转让、调拨均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折旧基金全部自留,用于设备更新;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等。
  二、行政 事业财务管理
  1960年起,对市属行政系统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经费全部由财政拨款。年初,按照各单位人员编制核定人头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支出预算,市财政按月拨款。
  年终结余缴回财政,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拨款时,应按预算程序办理追加预算。对医院、卫生院、剧团、农业试验场所等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这些单位有固定收入,但不能自给。市财政核定其收支,差额补助,其重要设备购置和房屋等基本建设,迫加预算后另行专项拨款。
  1980年起,对全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将“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改为“支出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办法。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将“以收抵支、差额补助”改为“定收定支、定额补助、一年一定,短收、超支自理,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三、监察检查
  为加强财务管理,建市以来即实行财政监察制度,对市属单位经常开展财务检查。
  1964年,检查企业23户,查出漏交利润14.3万元。1981年,查出漏交税利172万元,违纪金额24万元。1984年,查出违纪金额103万元。1986年元月,市财政局制定《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各乡镇财政所均聘请一名财政监察员,加强财政监督。1987年,配合“双增双节”运动开展财务大检查,查出各种有问题资金83.39万元。1988年起,财政监察转向查处财政、财务人员违法乱纪、贪污舞弊等内部监察工作。各单位财务检查工作由市审计局办理。
  第四节 税收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税收征管主要是确定比额(征收任务),农村分散税源招标承包,超比额的为承包人所得;城镇工商户应纳税收,将比额下达商会,硬性摊派到户。厘金、货物税、盐税等,设卡拦征,并设立税警缉私防护,催收欠税。1950~1956年,主要是征收私营工商户税收,采取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征收办法。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转向以国营、集体企业税收为重点,对工商企业应纳工商各税,全面实行查帐征收。1961年8月,建立市税务局,担负市境税收征管工作。
  一、企业税收征管
  1962~1974年,国营企业税收和利润监交工作,由市税务局直接征管;集体企业税收由北湖、五岭、许家洞3个税务所按地域范围征管;卷烟重点税源,长期派驻厂员征收。对企业作出纳税鉴定,签订征管合同,分户建立纳税档案,采取事前辅导申报,事中审核纳税凭证(缴款书),事后检查漏欠税三个步骤。对集体企业还进行年终监督盘点,辅导办理年度决算。对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实行“催、查、结、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1975~1982年,国营和集体企业税收均下放各税务所征管,按企业划分地段,配置专管员专管,并做好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税收检查,采取分管合查、交叉检查的办法,以查偷漏欠税。1982年改为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票(缴款书),企业自行交库。1983年,城区分设3个税务所,第一所管集体企业,第二所管个体户和集贸税收,第3所管国营企业。市郊设郊区、下湄桥、许家洞3个税务所分管。是年,国营企业取消利润监交,改征所得税。1985年,推行企业税收由银行直划的办法,即企业应交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填开缴款书,送银行划款入库。1986年,又改为划定地域,国营、集体企业分行业划户,按地段由专管员统一管理。
  1988年,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税务所分为征收、管理、稽(检)查3组。征收组负责征收,组织税款及时入库;管理组负责会计、票证、统计、档案资料工作;稽查组管理事后检查,清理漏欠税、查缉走私偷税。市税务局设征管股和稽查队,管理全市税收征管和稽查。
  二、个体集贸税收征管
  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个体工商户减少,其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63年,集贸市场开放,个体户逐渐增加,并出现一些无证商贩。“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不断批判资本主义,个体工商户消声匿迹。1978年后,随着市场搞活开放,个体工商户迅速增加,税收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1983年,市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登记,同时建立统一发货票制度,逐步建立会计帐务。1984年,对向国营、集体批发单位进货的个体户,委托批发单位代扣营业税。1986年,各街道办事处成立个体税收征收办公室,市税务局委托“个体税征办”代管个体户税收。1987年,成立市税务局个体集贸税收征收办公室,除正式税务人员外,雇请助征员60人,统一管理全市工商个体户及集贸市场税收。并在火车站建立税务检查站,检查进、出境货物纳税情况。1989年下半年,查补个体户漏欠税款23万余元。但由于个体户面广户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长期按定期定额征收,漏洞很大,征税面不到70%,“纳税户纳税额也不足应交税款的35%”。1989年,全市办理纳税登记的个体户2921户,全年缴纳税款500余万元。
  三、促产增收
  在抓好税收征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利用联系面广的特点,帮助企业牵线搭桥,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帮助开展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1980年,市税务局成立促产办公室,把促产与征管有机结合。对工商企业实行减免税效益目标管理,激励企业发展生产。
  1980~1989年,先后与389户工商企业签订减免税效益目标管理合同,为企业减免税款2727.6万元。同时,累计发放周转金395.9万元,以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平均每年39.59万元。1988年,帮助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12项。通过促产,使企业在10年中增加产值18462万元,为国家增加税收4289.1万元。
  第五节 审计
  1983年12月,组建市审计局。1984年,审计6个行政事业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1.32万元,上缴财政8.92万元。通过对18户有技术改造贷款的企业的审计,促进了技术改造措施落实。1984年冬和1985年春,查处41个单位滥发奖金、衣物、补贴等共计金额4.35万元,其中滥发奖金3.88万元全部退回。1985年4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开展定期送达审计,据42个单位统计,违纪金额由上年36.74万元减少为4.6万元。1986年,审计10户工商企业,共查处违纪金额230.4万元,其中上缴财政28万元。
  1987年,坚持“审、帮、促”的原则,审查结论定性准确,处理适度,是年完成审计项目59个,查处违纪金额183.8万元,其中上缴财政37万元。1988年,对9户承包企业开展承包责任审计,落实承包合同。对2名离任厂长、经理进行离任审计,明确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是年,完成审计项目72个,查处违纪金额662.3万元,其中上缴财政50.34万元。1989年,审计112个单位,完成42个项目,审计金额2.95亿元,查处各类违纪金额1207.55万元,其中上缴财政131.92万元。市供销社集团公司原经理,利用职权将193.5万元巨款借给私人营利;新田岭矿正副矿长和会计、出纳共6人有贪污受贿行为,退赔8.44万元;市物资局两名采购人员贪污公款3万元。这些重大案件,在审计力量的威慑下,均得到及时处理。
  1989年,市属审计机构(含审计科、股、室)109个,配备审计人员111名,并成立审计事务所,接收社会审计任务。市审计局成立后,累计审查422个单位,审计金额7.52亿元,查出违纪金额2368.25万元,其中上缴财政279.22万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覆盖面达100%。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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