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政事业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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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36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政事业费
分类号: F812.764
页数: 1
页码: 452
摘要: 本节郴州市财政支出民政事业费概括了抚恤补助安置费、离退休费、社会救济费、自然灾害救济费。
关键词: 财政 民政事业费 郴州市

内容

清末,郴州直隶州州府每年定额公助城区孤贫口粮银6.3两。民国时期,社会救济仍是民办公助。抗日战争时期,增加阵亡将士家属抚恤费。民国29年(1940),郴州城区抚恤及社会救济费占同年财政总支出的1.4%。新中国成立后,1957~1989年,全市抚恤及社会救济支出累计698.9万元,占同期预算内财政总支出的2.41%。
  一、抚恤补助 安置费 市内抚恤补助安置费支出包括因公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和退伍军人安置费等,支出逐年增加。1957~1973年,年均2~3万元。
  1974~1983年,年均增至5.83万元。1984年,增至16.3万元。1987年,支出最高达47.7万元,其中省拨军人招待所建房费25万元。1988年抚恤费支出26.9万元,1989年为26.7万元。
  二、离退休费 市财政所列离退休费,系民政部门归口安排的易地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经费中支出的离退休费。1981年财政支出离退休费0.5万元,1987年支出21.6万元,1989年达35.4万元。9年累计支出122.3万元。
  三、社会救济费 包括城市、农村社会救济费、老弱残退职人员救济费、社会福利单位(福利院、盲聋哑协会)经费、收容遣送站经费以及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和补助费等。建市以来,累计支出261.7万元。
  四、自然灾害救济费 农村遭受水、旱、风暴、冰雹、病虫害等天灾,市人民政府发放自然灾害救济费,帮助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74~1989年,累计救灾支出61.7万元。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较大的年份有:1985年支出7万元,1988年支出9.9万元,1989年支出18.8万元,其中包括恢复生产的周转金10万元。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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