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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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35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764
页数: 7
页码: 443-449
摘要: 本章郴州市财政收入概括了工商税收、企业收入、农业税、公债及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
关键词: 郴州市 财政 财政收入

内容

第一节 工商税收
  1840年前,郴州城区工商税只有少量的牙税、当税、贸易捐、契税以及矿产冶炼成品税。鸦片战争后,税捐项目逐渐增多。清咸丰六年(1856),城区设厘金局征收粤盐、百货、茶叶、竹木厘金。光绪十三年(1887),增设土药厘金局,公开征收鸦片烟税,至光绪三十三年停征。随后,开征烟酒捐、屠捐、谷米捐、指捐、船捐。民国元年至16年(1912~1927),税收仍以厘金为主。民国17年12月废除厘金,盐厘改盐税,其他厘金改货物统税。后增加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民国30年,增加筵席税、娱乐税、自卫捐、警捐、妓捐等。民国35年8月,统税、烟酒税、矿产税合并为货物税。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民国时期苛捐杂税。1950年元月起,城关区征收的有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临商税)、货物税、屠宰税、印花税、交易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9个税种。1953年修正税制,为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纳税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税收重点转移到国营和集体经济。1958年9月,改革税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环节。1959年,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包括产品税和营业税两部分)、工商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税、盐税共8个税种。1961年,华中烟厂迁入郴州,卷烟税逐步发展为市境第一大税源。
  1965~1969年,卷烟税收直缴中央,1970年又恢复纳入地方税收。1973年,简化税制,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分产品税、营业税两部分);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征收;国营、集体企业收购生猪只在收购环节征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1980年4至8月,市内免征生猪屠宰税,以鼓励发展生猪生产。1982年6月至1984年5月,开征肉类集市交易税。1983年,对企业部分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凡市境国营企业,不分隶属关系,除军工、邮电、粮食、外贸、煤炭、农牧和劳改企业外,均按实现利润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不再向财政上缴利润。1984年,对计划外基建和超计划的基建项目征收建筑税。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增值税增加12个品目,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出版、娱乐、其他服务行业和商业批发都征收营业税。1985年,先后开征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奖金税。同年,还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市境一项较大的新税源。1986年,房地产税改为房产税,对企业房产和私房出租进行征收。
  1987年9月,屠宰税由税务部门移交财政部门征收。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1989年,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个入收入调节税、特别消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年,还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卷烟提价收入。
  1959~1989年,全市工商各税(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为21.66亿元,年均递增15.31%。31年间,除1981年因卷烟税减少,税收略有减少外,其余均逐年上升。
  1983~1989年,全市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1076.1万元,按企业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其中市属国营企业交纳市级财政2487.1万元。同期,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750.9万元,全部上缴中央金库。1989年,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414.3万元,其中纳入市财政181.3万元。同年,征收郴州烟厂卷烟提价收入290万元,交中央金库。
  此外1987~1989年,还代征教育费附加530.5万元,划转市教委使用。
  全市工商税收,1959年占市级财政收入总额的54.1%,1989年比重上升为88.8%,为市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57~1989年,市财政工商各税收入97059万元,占同期市财预算内收入的93.47%。
  第二节 企业收入
  清末,官商合办采矿、冶金企业,由省矿冶局管理。民国20年(1931),郴县政府在城区开办贫民工厂,其收入勉强自给。新中国成立后,市内国营工商企业有了较大发展。1957~1989年,市属国营企业收入5277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总收入的5.08%。
  一、工业企业收入
  1957~1958年,镇办工业收入48.7万元。1959年建市,市属国营工业企业有炼铁厂、棉织厂、力新瓷厂、矿冶厂、酒厂、耐火材料厂、水泥厂等7户,上交利润49.9万元。1960年,创办火柴厂,并有部分集体手工业转国营,工业收入增至84.5万元。1961年,市属国营工业停办1户,合并4户,转集体手工业1户,从上海迁来1户(即玩具厂,后改为纺织器材厂),经过清产核资,落实盈亏,当年市财政对工业企业退库33.2万元。1962年,工业经济效益好转。1964年,有4户企业亏损,工业收入仅35.2万元。1965年,麻袋厂正式投产。1966年,新建农药厂、电机厂,是年工业收入122.7万元,其中麻袋厂上交占58%。1967~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工业企业生产下降,利润减少,其中1968年发生财政退库2.1万元。1970年,新办机械厂、水泥厂。1972年,新办氮肥厂,是年工业收入增至211万元。嗣后,受江青反革命集团不算经济帐的影响,工业企业管理混乱,铁厂、煤矿、化工企业长期亏损,其他工业利润亦下降。1974年,工业企业净交利润仅8万元。1976年,退库达65.4万元。
  1979年,贯彻中央《工业三十条》,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加强经济核算,有2户转亏为盈,关闭长期亏损的铁厂,工业收入回升到207.7万元。1980年,对盈利企业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短收自负”,对计划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但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仍无明显提高,1980~1982年工业收入连续3年下降。1983年,国营企业利改税,10户盈利企业以税代利,6户亏损企业仍实行“亏损包干”,当年工业收入增至282.3万元。1984年,又下降为236.2万元。1985年,省轴承厂下放到市。同时,对麻纺厂、纺织器材厂让利减税44.6万元,当年盈利企业上交市财政利润115.8万元,氮肥厂、农药厂、煤矿亏损退库95.2万元,收支相抵净收入仅20.6万元。1986年,工业产品提价,除煤矿、氮肥厂继续亏损外,其他各户均有盈利。1987年,对工业企业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利润上升,当年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68.5万元。1988年,继续实行定额包干的7户,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6户,资产经营承包的1户,保税保利经济效益与工资增长挂钩的1户,减亏全留的1户。是年,工业收入增至244.2万元。1989年,市场疲软,工业生产滑坡,工业企业收入下降至129.4万元。
  二、商业企业收入
  1959年,市属商业企业、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业的利润,除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外,全部上缴市财政,亏损企业则由财政退库弥补。是年,商业企业收入232.2万元。1961年,商业企业、商办工业利润改交省财政,只有饮食服务业利润缴市财政,收入93.9万元。1963年,下降到26.2万元。1964年,商业企业、商办工业利润又恢复缴镇财政。1967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度。1964~1979年,其间虽经十年动乱,但商业企业入库利润没有较大变化,最高的1973年达181.6万元,最低的1965年也有43.4万元,年平均为88.16万元。1979年国营商业恢复利润留成制度。市留成率为40%。1980年,市肉食水产公司猪肉进销价格倒挂,亏损184.5万元;蔬菜公司鲜菜销价低于进价,亏损19.9万元。
  两公司合计亏损204.4万元,其他商业盈利上交财政数,无法弥补这两项亏损,以致出现当年财政对商业净退库(赤字)53.2万元。此后,肉食、蔬菜年年亏损,1982年商业净退库198.4万元。1983~1985年,平均每年净退库113.1万元。1986年肉食亏损132万元由省财政负担,当年商业净交库100.5万元。1987~1989年,肉食亏损仍由市财政负担,商业企业收入又连年赤字,平均每年退库63.6万元,其中1989年退库42.3万元,低于平均数。
  三、其他企业收入
  1957~1989年,市财政其他企业收入696.3万元。其中盈利上交的有:城市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自1959年起累计上交510.3万元。供销合作社系统1965年起,至1985年恢复集体经济性质止,累计上交利润152.2万元。市建筑工程公司1973年起累计交利润38.2万元。文化企业1957年起累计交利38.6万元。物资企业1961年起累计交利15.2万元。1978~1984年工交企业集中交纳基本折旧基金367.8万元。1980~1982年工交企业上交资金占用费139.3万元。退库的有:园艺场累计亏损退库35.7万元;农机公司自1972年起累计亏损退库47.8万元;1979~1984年,各种价格补贴退库316万元;1988~1989年粮食企业亏损由市财政负担,退库130.8万元;此外,其他项目净退库34.5万元。
  第三节 农业税
  清代,按田亩征收银两。清宣统年间(1909~1911),市境农村平均每亩纳税银0.0586两。民国年间,正税之外有附加,按田亩计算缴纳银元。民国21年(1932),市境农村平均每亩纳税银0.708元。民国30年,改征实物(稻谷)。民国33年,每元赋额征实、征借稻谷共1.12石。平均每亩负担0.32石(合19.2公斤)。抗战胜利后,民国34年免征田赋一年。嗣后,田赋继续征实,并征借和带征县公粮和乡保捐献。
  1950~1957年,按农户每人平均粮食收获量,以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人平粮食75公斤以下者免征,最低税率6%,最高税率25%。1952年查田定产后,增产不增税。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改按比例税率征收,市境农村平均税率为16.9%。
  1959年建市后,辖区变动频,农业税计税农田面积亦不断变化。1984年,郴县安和公社划入,计税面积增加应征税额达92.5万公斤,但历年因灾或社会减免平均达19万公斤,实际入库税额73.5万公斤。
  农业税征收的粮食,由粮食部门收购,按统购价划款给财政部门。1957~1989年,全市农业税累计金额454.8万元(附加在外)。
  1986年,对市内国营和集体农、林场以及农村专业户出售的木材、楠竹、柑桔、鲜鱼4种产品征收农林特产税。至1989年底,全市共征收10.5万元。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凡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此税50%纳入市财政,50%直解中央金库。至1989年底,纳入市财政税额150.5万元。
  契税是清代、民国时期地方主要税源。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征收。1962~1965年市内征契税0.29万元,1987~1989年征收5.2万元,列入农业税。
  1957~1989年,全市农业税和农林土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计收入621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总收入的0.6%。
  第四节 公债及其他收入
  一、公债和国库券
  1950年,城区私营工商者认购“人民胜利折实公债”4.8万份,每份折人民币1.6元,计7.68万元,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1957年,城关镇推销建设公债13.25万元,镇财政分成40%,计5.3万元。1958年,推销“建设公债”14.66万元,镇分成15%,计2.2万元。
  1981~1989年,连年发行“国库券”,属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不分成。全市9年共推销国库券1813万元,完成分配任务的112.59%。
  二、其他收入
  1957~1989年,市财政其他收入累计887万元,以罚没收入为主,包括公安、司法、工商、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违章违纪案件所收罚款、没收物资变价款、退赃退赔款等项,除提取一部分办案经费和奖励金外均上缴市财政,计金额627.68万元。1989年,税务部门征集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81.3万元,亦列入其他收入项目。
  第五节 预算外收入
  市财政预算外收入,按国家规定的范围,自收自用,为市内的机动财力。1957~1989年,市财政预算外收入累计2972万元,为同期预算内财政收入的2.86%,以1988年收入274.7万元为最多。
  财政预算外收入项目有:(一)工商税附加,累计收入996.1万元。1984年10月税制改革后,停止征收。(二)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累计1587.9万元。(三)农业税附加,累计收入60.5万元。(四)公房公产收入,累计47.8万元。1961年,起房租收入以房养房,不再纳入财政收入。(五)“五小”企业上交收入,累计18.3万元。(六)1957~1989年中部份年度支出收回,累计25万元。(七)其他杂项收入,累计236.9万元。
  1985年后,市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财政审批、银行监督、专户储存”的办法,纳入计划管理。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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