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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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350
颗粒名称: 第十五篇 财政
分类号: F812.764
页数: 19
页码: 442-459
摘要: 本篇郴州市财政概括了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
关键词: 郴州市 财政 地方财政

内容

清宣统年间(1909~1911),郴州城区财政收入年约白银1万两。民国元年至16年(1912~1927),财政混乱,军阀陈嘉佑、叶开鑫部在郴除掠取赋税外,还在城区摊派银洋2386元,占郴县当时年财政收入银洋2.23万元的10.7%。民国17年元月,朱德、陈毅发动湘南起义,城区成立苏维埃政府,历时3个月,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财政。民国19年,郴县建立县级财政,是年城区上交县财政银元1.1万元。嗣后,连年战争,军费不断增加,苛捐杂税加重,县财政收不敷支。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滥发货币,造成货币严重贬值。民国34年,城区仅上交县财政赋税法币52.83万元。民国37年,增至法币18.15亿元。
  1950~1956年,城区财政收支归郴县财政预算管理。1957年,单独反映年终决算,年财政收入107万元。1959年11月建市,年财政收入772.4万元。1960年元月,始建立市级财政,市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工商各税,其次为企业收入。1961年,调整国民经济,财政收入比上年下降43.3%。1962年后,财政收入又逐步好转。1965年,卷烟税直缴中央金库,财政收入由上年的1036.4万元下降到630.5万元。1966~1968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财政收入连续下降。1970年,卷烟税恢复纳入地方财政,加上企业收入好转,当年财政收入增至2063.8万元。1971~1980年,市财政收入呈直线上升。1983年,卷烟、省属电力、酒类3项产品税改为直缴省库,市财政收入由上年9490.4万元降为2397.7万元。1984~1989年,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财政收入一直保持上升趋势。
  1957~1989年,市财政收入累计10.68亿元,年均递增率14.14%。同期,财政总支出累计10.67亿元,年均递增率14.2%。除1982年因未完成财政收入计划,致年终决算发生赤字83万元外,其余年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全市上交省和中央的财政收入,包括直解的工商各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累计达19.95亿元。
  第一章 财政收入
  第一节 工商税收
  1840年前,郴州城区工商税只有少量的牙税、当税、贸易捐、契税以及矿产冶炼成品税。鸦片战争后,税捐项目逐渐增多。清咸丰六年(1856),城区设厘金局征收粤盐、百货、茶叶、竹木厘金。光绪十三年(1887),增设土药厘金局,公开征收鸦片烟税,至光绪三十三年停征。随后,开征烟酒捐、屠捐、谷米捐、指捐、船捐。民国元年至16年(1912~1927),税收仍以厘金为主。民国17年12月废除厘金,盐厘改盐税,其他厘金改货物统税。后增加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民国30年,增加筵席税、娱乐税、自卫捐、警捐、妓捐等。民国35年8月,统税、烟酒税、矿产税合并为货物税。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民国时期苛捐杂税。1950年元月起,城关区征收的有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业税、临商税)、货物税、屠宰税、印花税、交易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9个税种。1953年修正税制,为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纳税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税收重点转移到国营和集体经济。1958年9月,改革税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环节。1959年,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包括产品税和营业税两部分)、工商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税、盐税共8个税种。1961年,华中烟厂迁入郴州,卷烟税逐步发展为市境第一大税源。
  1965~1969年,卷烟税收直缴中央,1970年又恢复纳入地方税收。1973年,简化税制,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分产品税、营业税两部分);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征收;国营、集体企业收购生猪只在收购环节征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1980年4至8月,市内免征生猪屠宰税,以鼓励发展生猪生产。1982年6月至1984年5月,开征肉类集市交易税。1983年,对企业部分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对预算外资金、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凡市境国营企业,不分隶属关系,除军工、邮电、粮食、外贸、煤炭、农牧和劳改企业外,均按实现利润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不再向财政上缴利润。1984年,对计划外基建和超计划的基建项目征收建筑税。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增值税增加12个品目,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出版、娱乐、其他服务行业和商业批发都征收营业税。1985年,先后开征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奖金税。同年,还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市境一项较大的新税源。1986年,房地产税改为房产税,对企业房产和私房出租进行征收。
  1987年9月,屠宰税由税务部门移交财政部门征收。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1989年,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个入收入调节税、特别消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年,还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卷烟提价收入。
  1959~1989年,全市工商各税(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为21.66亿元,年均递增15.31%。31年间,除1981年因卷烟税减少,税收略有减少外,其余均逐年上升。
  1983~1989年,全市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1076.1万元,按企业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其中市属国营企业交纳市级财政2487.1万元。同期,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750.9万元,全部上缴中央金库。1989年,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414.3万元,其中纳入市财政181.3万元。同年,征收郴州烟厂卷烟提价收入290万元,交中央金库。
  此外1987~1989年,还代征教育费附加530.5万元,划转市教委使用。
  全市工商税收,1959年占市级财政收入总额的54.1%,1989年比重上升为88.8%,为市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57~1989年,市财政工商各税收入97059万元,占同期市财预算内收入的93.47%。
  第二节 企业收入
  清末,官商合办采矿、冶金企业,由省矿冶局管理。民国20年(1931),郴县政府在城区开办贫民工厂,其收入勉强自给。新中国成立后,市内国营工商企业有了较大发展。1957~1989年,市属国营企业收入5277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总收入的5.08%。
  一、工业企业收入
  1957~1958年,镇办工业收入48.7万元。1959年建市,市属国营工业企业有炼铁厂、棉织厂、力新瓷厂、矿冶厂、酒厂、耐火材料厂、水泥厂等7户,上交利润49.9万元。1960年,创办火柴厂,并有部分集体手工业转国营,工业收入增至84.5万元。1961年,市属国营工业停办1户,合并4户,转集体手工业1户,从上海迁来1户(即玩具厂,后改为纺织器材厂),经过清产核资,落实盈亏,当年市财政对工业企业退库33.2万元。1962年,工业经济效益好转。1964年,有4户企业亏损,工业收入仅35.2万元。1965年,麻袋厂正式投产。1966年,新建农药厂、电机厂,是年工业收入122.7万元,其中麻袋厂上交占58%。1967~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工业企业生产下降,利润减少,其中1968年发生财政退库2.1万元。1970年,新办机械厂、水泥厂。1972年,新办氮肥厂,是年工业收入增至211万元。嗣后,受江青反革命集团不算经济帐的影响,工业企业管理混乱,铁厂、煤矿、化工企业长期亏损,其他工业利润亦下降。1974年,工业企业净交利润仅8万元。1976年,退库达65.4万元。
  1979年,贯彻中央《工业三十条》,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加强经济核算,有2户转亏为盈,关闭长期亏损的铁厂,工业收入回升到207.7万元。1980年,对盈利企业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短收自负”,对计划亏损企业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但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仍无明显提高,1980~1982年工业收入连续3年下降。1983年,国营企业利改税,10户盈利企业以税代利,6户亏损企业仍实行“亏损包干”,当年工业收入增至282.3万元。1984年,又下降为236.2万元。1985年,省轴承厂下放到市。同时,对麻纺厂、纺织器材厂让利减税44.6万元,当年盈利企业上交市财政利润115.8万元,氮肥厂、农药厂、煤矿亏损退库95.2万元,收支相抵净收入仅20.6万元。1986年,工业产品提价,除煤矿、氮肥厂继续亏损外,其他各户均有盈利。1987年,对工业企业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利润上升,当年工业收入比上年增加68.5万元。1988年,继续实行定额包干的7户,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的6户,资产经营承包的1户,保税保利经济效益与工资增长挂钩的1户,减亏全留的1户。是年,工业收入增至244.2万元。1989年,市场疲软,工业生产滑坡,工业企业收入下降至129.4万元。
  二、商业企业收入
  1959年,市属商业企业、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业的利润,除按规定比例提取留成外,全部上缴市财政,亏损企业则由财政退库弥补。是年,商业企业收入232.2万元。1961年,商业企业、商办工业利润改交省财政,只有饮食服务业利润缴市财政,收入93.9万元。1963年,下降到26.2万元。1964年,商业企业、商办工业利润又恢复缴镇财政。1967年,取消利润留成制度。1964~1979年,其间虽经十年动乱,但商业企业入库利润没有较大变化,最高的1973年达181.6万元,最低的1965年也有43.4万元,年平均为88.16万元。1979年国营商业恢复利润留成制度。市留成率为40%。1980年,市肉食水产公司猪肉进销价格倒挂,亏损184.5万元;蔬菜公司鲜菜销价低于进价,亏损19.9万元。
  两公司合计亏损204.4万元,其他商业盈利上交财政数,无法弥补这两项亏损,以致出现当年财政对商业净退库(赤字)53.2万元。此后,肉食、蔬菜年年亏损,1982年商业净退库198.4万元。1983~1985年,平均每年净退库113.1万元。1986年肉食亏损132万元由省财政负担,当年商业净交库100.5万元。1987~1989年,肉食亏损仍由市财政负担,商业企业收入又连年赤字,平均每年退库63.6万元,其中1989年退库42.3万元,低于平均数。
  三、其他企业收入
  1957~1989年,市财政其他企业收入696.3万元。其中盈利上交的有:城市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自1959年起累计上交510.3万元。供销合作社系统1965年起,至1985年恢复集体经济性质止,累计上交利润152.2万元。市建筑工程公司1973年起累计交利润38.2万元。文化企业1957年起累计交利38.6万元。物资企业1961年起累计交利15.2万元。1978~1984年工交企业集中交纳基本折旧基金367.8万元。1980~1982年工交企业上交资金占用费139.3万元。退库的有:园艺场累计亏损退库35.7万元;农机公司自1972年起累计亏损退库47.8万元;1979~1984年,各种价格补贴退库316万元;1988~1989年粮食企业亏损由市财政负担,退库130.8万元;此外,其他项目净退库34.5万元。
  第三节 农业税
  清代,按田亩征收银两。清宣统年间(1909~1911),市境农村平均每亩纳税银0.0586两。民国年间,正税之外有附加,按田亩计算缴纳银元。民国21年(1932),市境农村平均每亩纳税银0.708元。民国30年,改征实物(稻谷)。民国33年,每元赋额征实、征借稻谷共1.12石。平均每亩负担0.32石(合19.2公斤)。抗战胜利后,民国34年免征田赋一年。嗣后,田赋继续征实,并征借和带征县公粮和乡保捐献。
  1950~1957年,按农户每人平均粮食收获量,以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农业税,人平粮食75公斤以下者免征,最低税率6%,最高税率25%。1952年查田定产后,增产不增税。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改按比例税率征收,市境农村平均税率为16.9%。
  1959年建市后,辖区变动频,农业税计税农田面积亦不断变化。1984年,郴县安和公社划入,计税面积增加应征税额达92.5万公斤,但历年因灾或社会减免平均达19万公斤,实际入库税额73.5万公斤。
  农业税征收的粮食,由粮食部门收购,按统购价划款给财政部门。1957~1989年,全市农业税累计金额454.8万元(附加在外)。
  1986年,对市内国营和集体农、林场以及农村专业户出售的木材、楠竹、柑桔、鲜鱼4种产品征收农林特产税。至1989年底,全市共征收10.5万元。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凡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此税50%纳入市财政,50%直解中央金库。至1989年底,纳入市财政税额150.5万元。
  契税是清代、民国时期地方主要税源。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征收。1962~1965年市内征契税0.29万元,1987~1989年征收5.2万元,列入农业税。
  1957~1989年,全市农业税和农林土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计收入621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总收入的0.6%。
  第四节 公债及其他收入
  一、公债和国库券
  1950年,城区私营工商者认购“人民胜利折实公债”4.8万份,每份折人民币1.6元,计7.68万元,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1957年,城关镇推销建设公债13.25万元,镇财政分成40%,计5.3万元。1958年,推销“建设公债”14.66万元,镇分成15%,计2.2万元。
  1981~1989年,连年发行“国库券”,属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不分成。全市9年共推销国库券1813万元,完成分配任务的112.59%。
  二、其他收入
  1957~1989年,市财政其他收入累计887万元,以罚没收入为主,包括公安、司法、工商、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违章违纪案件所收罚款、没收物资变价款、退赃退赔款等项,除提取一部分办案经费和奖励金外均上缴市财政,计金额627.68万元。1989年,税务部门征集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81.3万元,亦列入其他收入项目。
  第五节 预算外收入
  市财政预算外收入,按国家规定的范围,自收自用,为市内的机动财力。1957~1989年,市财政预算外收入累计2972万元,为同期预算内财政收入的2.86%,以1988年收入274.7万元为最多。
  财政预算外收入项目有:(一)工商税附加,累计收入996.1万元。1984年10月税制改革后,停止征收。(二)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累计1587.9万元。(三)农业税附加,累计收入60.5万元。(四)公房公产收入,累计47.8万元。1961年,起房租收入以房养房,不再纳入财政收入。(五)“五小”企业上交收入,累计18.3万元。(六)1957~1989年中部份年度支出收回,累计25万元。(七)其他杂项收入,累计236.9万元。
  1985年后,市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财政审批、银行监督、专户储存”的办法,纳入计划管理。
  第二章 财政支出
  第一节上解支出
  1960~1989年,市财政上解支出减除中央和省、地财政对市下拨款项,累计净上解支出7.55亿元。其中包括1981~1982年中央借款79万元,1987~1989年借款738.6万元。同期,未通过市财政总决算的上解支出有:1957~1959年直解省库的工商各税623.3
  万元;1965~1969年直解中央金库的卷烟税3619.3万元;1983~1989年直解中央和省财政的卷烟、省属电力、饮料、酒、冶金企业等产品税及建筑税共11.6亿元;1983~1989年直解中央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750.9万元;1964~1989年上解农业税附加15.6万元。上述五项市财政不反映的上解支出合计12.4亿元,加上市财政决算内反映的净上解,2大类总计上解支出19.95亿元。
  第二节 经济建设费
  清末、民国时期,经济建设费支出很少,一般仅占年总支出的3~4.5%。新中国建立后,1957~1989年,市级经济建设费支出累计12139.7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总支出的41.88%。在经济建设费支出中,市财政以城市维护建设支出为重点,占市级经济建设支出的61.51%,其次是农业、工业、商业及其他支出。
  一、工业支出
  1957~1989年,市工业支出累计1915.1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的15.78%。其中1958~1962年,先后投资146.7万元,创办炼铁厂、水泥厂、棉织厂、耐火材料厂、矿冶厂、酒厂、瓷厂等7户工业企业。1963~1965年,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基建规模,市财政仍投资123.2万元办工业,其中1965年投资70.9万元兴建麻纺厂。1966~1979年,市工业支出共计740.2万元,新办农药厂、机械厂、郴江水泥厂、氮肥厂等工业企业。1980年,工业支出117.5万元,支持工业企业技术革新和设备挖潜。1981年,投资72.7万元,支持纺织器材厂、火柴厂、玻璃厂增添设备和上新的生产线。1982年,投资121.4万元,配合银行短期设备贷款289万元,支持麻纺厂和酒厂扩建改造。1985~1986年,支持工业企业完成技术改造项目47项,开发新产品52个,其中有6个产品被评为部优、省优产品。麻纺厂扩大5000吨麻线生产能力时,市财政与银行协商解决周转金40万元,银行贷款54万元,使扩建工程如期完成。1987~1988年,重点扶助氮肥厂改为锑品冶炼厂,转产工业硅,1988年投产后创利26.5万元,扭转该厂长期亏损局面。
  二、商业支出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商业建设以省财政投资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1964~1973年,市财政共投资65.3万元增加饮食服务门店。1978年后,安排“商业简易建筑费”,解决商业部门修建简易仓库、货棚、油池、车库及网点(店)改造所需资金。至1989年,共支出商业简易建筑费739.7万元。1960~1989年,市财政商业支出累计805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的6.63%。
  三、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城市维护建设支出主要用于自来水、公共汽车、街道、桥梁、涵洞、下水道、路灯、垃圾站、公共厕所、绿化、居民住宅等城市建设与维护以及环境卫生和消防管理。1962~1974年,市财政年均支出29.4万元。1975年,增至127.5万元。至1984年,年均支出153.7万元。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城建基金增多,建设支出大幅度增长。至1989年,年均支出达到1109.9万元。1989年,支出1643.2万元。除保证经常性的市政工程维护建设外,还集中资金兴建东江引水工程、飞虹桥、东门口立交桥、湘南起义纪念碑等几项较大工程,并扩建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区和107国道城区段。同时,每年还安排中小学校舍维修和兴建居民住宅区支出,1984~1989年共建房4万多平方米。1962~1989年,城市维护建设支出累计7467.3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的61.51%。
  四、农业支出
  1957~1989年,市财政预算内农业支出1952.3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的15.08%。
  其中农、林、水利、水产、蔬菜商品基地建设等事业费、建设费支出共1271.6万元,支援农村(社、队)支出680.7万元,逐渐改善了乡村和郊区蔬菜基地的水利条件,并重点扶持养鸡场、牛奶场、养猪场、渔场等集体和专业户生产。
  第三节 文教 科研 卫生费 清代,市境财政的教育支出只有学官衙门经费。清宣统年间(1909~1911),年支学官衙门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1.58%。民国21~26年(1932~1937),教育支出约占财政总支出的19.02%。民国27年,始有卫生支出。民国30年,教育卫生支出共占财政总支出的22.33%。新中国成立后,1957~1989年,市级文教科研卫生支出累计6651.1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总支出的22.95%。
  一、教育支出
  1957~1989年,市教育支出累计3954.9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总支出的13.64%。
  其中中学经费1951.7万元,小学经费1519.2万元,幼儿教育费32.6万元,民办教师补助费128.8万元,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其他教育经费等322.6万元。
  1957~1965年,教育支出年均38.78万元。1966~1970年,年均支出46.48万元。
  1971年,普及中学教育。至1975年,年均支出67.42万元。1976年,达77.4万元。此后,每年平均以15.47%的速度递增。1989年,达到502.3万元。
  1984~1988年,市财政借给校办工厂生产周转金95万元,贷款贴息37.8万元,其生产所获纯利130.1万元,弥补了教育经费的不足。
  1985年以后,市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学校房屋维修费200万元。其中1986年安排282万元,新建教室6栋、教师宿舍3栋,安排抽水机8套,解决6所完全小学、2所中学的饮水困难。
  二、文化 科研 广播 支出1957~1989年,全市文化支出累计437.1万元,主要是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基建维修和经常性经费,以及戏剧表演团体的补助经费。1962~1989年,科研支出累计154.6万元,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兴办了市电子技术应用研究所、蔬菜研究所、科技情报研究所。1967~1989年,广播电视累计104.7万元,其中1985年建设郴州电视台64.7万元。
  三、卫生公 费医疗支出 1957~1989年,全市卫生支出累计1135.1万元。经常性的卫生支出有医院差额补助费。防疫、妇幼保健、药品检验及卫生部门的修建费。1957~1966年,年均支出7.8万元。1967~1976年,年均支出15.14万元。1980年,为40.8万元。1985年,起超过100万元。1989年,达到140.4万元。
  1957~1989年,公费医疗费累计支出331.8万元。1968年前,年均支出3.15万元。
  后由于国家行政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多,加之制度不健全,公费医疗开支随之增大。
  1984~1989年,年均支出29.26万元,超定额1倍以上,其中1989年达到61万元。
  四、体育 计划生育支出 1957~1989年,全市体育支出累计257.4万元,包括经常性训练费、竞赛费和场地建设费。计划生育经费,1972年前,年均不足0.5万元。1973年后,逐渐增加。1978年,为3.4万元。1982年,开始发放独生子女补助费,计划生育年支出增至9.2万元。1983年,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备计划生育专干,支出增至19.1万元。1989年,达39.1万元。
  文教科研卫生支出中,除以上所列各项目外,还有档案馆经费和干部训练费61万元。
  第四节 民政事业费 清末,郴州直隶州州府每年定额公助城区孤贫口粮银6.3两。民国时期,社会救济仍是民办公助。抗日战争时期,增加阵亡将士家属抚恤费。民国29年(1940),郴州城区抚恤及社会救济费占同年财政总支出的1.4%。新中国成立后,1957~1989年,全市抚恤及社会救济支出累计698.9万元,占同期预算内财政总支出的2.41%。
  一、抚恤补助 安置费 市内抚恤补助安置费支出包括因公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和退伍军人安置费等,支出逐年增加。1957~1973年,年均2~3万元。
  1974~1983年,年均增至5.83万元。1984年,增至16.3万元。1987年,支出最高达47.7万元,其中省拨军人招待所建房费25万元。1988年抚恤费支出26.9万元,1989年为26.7万元。
  二、离退休费 市财政所列离退休费,系民政部门归口安排的易地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经费中支出的离退休费。1981年财政支出离退休费0.5万元,1987年支出21.6万元,1989年达35.4万元。9年累计支出122.3万元。
  三、社会救济费 包括城市、农村社会救济费、老弱残退职人员救济费、社会福利单位(福利院、盲聋哑协会)经费、收容遣送站经费以及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和补助费等。建市以来,累计支出261.7万元。
  四、自然灾害救济费 农村遭受水、旱、风暴、冰雹、病虫害等天灾,市人民政府发放自然灾害救济费,帮助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1974~1989年,累计救灾支出61.7万元。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较大的年份有:1985年支出7万元,1988年支出9.9万元,1989年支出18.8万元,其中包括恢复生产的周转金10万元。
  第五节 行政管理费 清末、民国时期,市境行政管理费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支出。清宣统年间(1909~1911),行政管理费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95.08%。民国时期,占财政总支出的76.26%。新中国成立后,市财政支出以经济建设费和发展文教科研卫生事业为重点,相应降低行政管理费支出。1957~1989年,累计支出4078.4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4.07%。包括党政部门、人大、政协经费,公、检、法经费,工会、妇联、共青团经费,以及事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编制人员经费等。在行政管理费支出中,1957~1977年人头经费大于公用经费,平均比重分别为61.7%和38.3%。1978年,起随着行政机构和人员增加,住房紧缺,建房资金和设备购置费增多,公用经费逐渐超过人头经费。1984年,行政公用经费支出271万元,占同年行政管理费支出的74.63%;人头经费支出92.1万元,只占25.37%。1989年与1960年比较,人头经费支出增长13.49倍,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房屋修建和设备购置)增长40.8倍。
  第六节 其他支出 市财政预算内其他支出,主要是各种物价补贴支出。1985~1989年,共计支出3357万元。其中,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1387.7万元,平抑市场肉食价差补贴181.2万元,蔬菜价格补贴40万元,议价转平价粮油价差补贴1723.9万元,化肥价格补助11万元,其他政策性价格补贴13.2万元。此外,1972~1984年修建防空洞支出418万元,历年民兵工作费、兵役征集费、军供站经费共计162.1万元,城镇人员下乡及待业青年就业经费累计311.2万元,落实政策经费20.1万元,“文化大革命”串连活动经费8.9万元,工商行政、税务、统计、审计、侨务、旅游等事业费累计58.71万元,税收超收分成45.5万元等。1957~1989年,全市其他支出累计5416.1万元,占同期市财政预算内总支出的18.69%。
  第七节 预算外支出 1957~1989年,市财政预算外支出累计2273.2万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财政总支出的7.84%。其中,预算外城市维护建设支出1157.7万元,工业建设支出593.7万元,农村改水支出42.8万元,文教卫生支出125.3万元,行政支出53.5万元,1983~1989年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160.7万元,1989年交纳国家预算基金25.3万元,其他临时性支出156.4万元。收支相抵,到1989年底,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结存38.3万元。
  第三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清末,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政府无独立财政,只按规定经费定额在存留项下坐支,其余收入全部上缴。民国时期,长期附属于省级财政。迄至民国19年(1930),始建立县级财政,郴州城区隶属郴县财政。
  1950~1952,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年,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市境隶属郴县财政。1960年,建立市级财政,实行“收入全部纳入市预算,支出比例坐支,超收分成”的体制。1963~1964年,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调节分成收入”2大类。固定收入保证市级财政支出,调节分成收入全部上缴上级财政。1965~1970年,改为“定收定支,总额分成”。1971~1973年,又改为“支出包干、超收分成”。1974~1975年,采取“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办法。1976~1977年,又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1978年,改为“定收定支,增收分成”。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一定五年”。1983~1984年,固定收入全留,工商税分成10%,超收分成30%。1985年,湖南省确定郴州市为财政预算单列市,以上年度财政收入为基数,采取“基数分成30%,超基数分成50%”的办法。1988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超收全留”,定额上交基数2180万元,年递增率6%,三年不变。
  1984年,市内各乡镇建立财政所。1985年,市对乡镇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超收部分乡镇分成50%。
  第二节 预算管理
  一、预算
  清末,无预算管理制度。民国元年至16年(1912~1927),军阀割据,财政收支各行其道。民国19年,郴县始编造县级财政预算,但因战争频繁,法币不断贬值,财政预算与实际收支大相径庭,相差几倍乃至十几倍,预算完全失去作用。
  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制度。1960年,市级财政预算按地区财政下达的收入计划和支出指标进行编制,自求平衡。机动财力在下年度使用,安排时需报市政府批准和上级财政局备案。因政策、法令变更和意外事件,市级财政预算发生变更时,不论追加或追减,均需报上级批准。
  建立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保证收入,控制支出,力求预算收支平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决算
  清末,财政收支年终编造“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清册上报。民国19年(1930)后,郴县财政始有财政年终决算。1960年,市财政开始编制年终决算。年度终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结余经费全部交回财政。各单位均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总决算之前,清理收回应收未收的税款和企业应交利润,往来结算逐项落实,以达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郴州市除1982年因企业收入计划未完成,年终决算发生赤字83万元外,其余各年均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市财政历来采取压缩非生产性支出,节约行政经费的措施,保证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根据1961年国家对社会集团购买的20种商品实行严格控制的规定,1962年起市财政对规定商品实行“核定限额,凭购物证购买”制度。1963年,地区核定全市集团购买力指标247.6万元,实际执行金额为143万元,节约42%。1967年,控购商品扩大至30种。
  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规定,全市社会集团凡擅自购买控购商品,一律没收,变卖后价款交回市财政。1979年,成立“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981年,查出违控单位55个,违控购买商品1408件,金额3.92万元。1987年查出违章购买小汽车19辆,处理后罚款6万元,并给当事领导者以个人罚款。1988年,地区分配控制指标640万元,实际执行598.3万元,节减6.52%。1989年,控购指标减少,仍未超过。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企业财务管理
  1960年4月起,市属工业企业统一执行《郴州市地方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支标准的若干规定》。1963年,建立企业“三大制度”与“三大计划”,即原材料检查验收制度、领发料审批与登记制度、定期盘点制度;生产作业计划、产品成品成本费用计划、收支财务计划。1980年,对长期亏损企业按其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定额补贴,盈利留成70%,亏损自理;全年保本不亏,限期扭亏为盈等管理办法。1986年,对企业财务实行“五放权”:即企业奖金简化审批手续,权力下放给主管单位;允许企业定货、选购、展销会议按会议费标准列支经费;固定资产购置、出租、转让、调拨均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折旧基金全部自留,用于设备更新;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等。
  二、行政 事业财务管理
  1960年起,对市属行政系统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经费全部由财政拨款。年初,按照各单位人员编制核定人头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支出预算,市财政按月拨款。
  年终结余缴回财政,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拨款时,应按预算程序办理追加预算。对医院、卫生院、剧团、农业试验场所等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这些单位有固定收入,但不能自给。市财政核定其收支,差额补助,其重要设备购置和房屋等基本建设,迫加预算后另行专项拨款。
  1980年起,对全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将“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改为“支出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办法。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将“以收抵支、差额补助”改为“定收定支、定额补助、一年一定,短收、超支自理,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三、监察检查
  为加强财务管理,建市以来即实行财政监察制度,对市属单位经常开展财务检查。
  1964年,检查企业23户,查出漏交利润14.3万元。1981年,查出漏交税利172万元,违纪金额24万元。1984年,查出违纪金额103万元。1986年元月,市财政局制定《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各乡镇财政所均聘请一名财政监察员,加强财政监督。1987年,配合“双增双节”运动开展财务大检查,查出各种有问题资金83.39万元。1988年起,财政监察转向查处财政、财务人员违法乱纪、贪污舞弊等内部监察工作。各单位财务检查工作由市审计局办理。
  第四节 税收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税收征管主要是确定比额(征收任务),农村分散税源招标承包,超比额的为承包人所得;城镇工商户应纳税收,将比额下达商会,硬性摊派到户。厘金、货物税、盐税等,设卡拦征,并设立税警缉私防护,催收欠税。1950~1956年,主要是征收私营工商户税收,采取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征收办法。社会主义改造以后,转向以国营、集体企业税收为重点,对工商企业应纳工商各税,全面实行查帐征收。1961年8月,建立市税务局,担负市境税收征管工作。
  一、企业税收征管
  1962~1974年,国营企业税收和利润监交工作,由市税务局直接征管;集体企业税收由北湖、五岭、许家洞3个税务所按地域范围征管;卷烟重点税源,长期派驻厂员征收。对企业作出纳税鉴定,签订征管合同,分户建立纳税档案,采取事前辅导申报,事中审核纳税凭证(缴款书),事后检查漏欠税三个步骤。对集体企业还进行年终监督盘点,辅导办理年度决算。对国营企业上交利润实行“催、查、结、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1975~1982年,国营和集体企业税收均下放各税务所征管,按企业划分地段,配置专管员专管,并做好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税收检查,采取分管合查、交叉检查的办法,以查偷漏欠税。1982年改为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开票(缴款书),企业自行交库。1983年,城区分设3个税务所,第一所管集体企业,第二所管个体户和集贸税收,第3所管国营企业。市郊设郊区、下湄桥、许家洞3个税务所分管。是年,国营企业取消利润监交,改征所得税。1985年,推行企业税收由银行直划的办法,即企业应交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填开缴款书,送银行划款入库。1986年,又改为划定地域,国营、集体企业分行业划户,按地段由专管员统一管理。
  1988年,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税务所分为征收、管理、稽(检)查3组。征收组负责征收,组织税款及时入库;管理组负责会计、票证、统计、档案资料工作;稽查组管理事后检查,清理漏欠税、查缉走私偷税。市税务局设征管股和稽查队,管理全市税收征管和稽查。
  二、个体集贸税收征管
  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个体工商户减少,其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63年,集贸市场开放,个体户逐渐增加,并出现一些无证商贩。“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不断批判资本主义,个体工商户消声匿迹。1978年后,随着市场搞活开放,个体工商户迅速增加,税收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1983年,市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登记,同时建立统一发货票制度,逐步建立会计帐务。1984年,对向国营、集体批发单位进货的个体户,委托批发单位代扣营业税。1986年,各街道办事处成立个体税收征收办公室,市税务局委托“个体税征办”代管个体户税收。1987年,成立市税务局个体集贸税收征收办公室,除正式税务人员外,雇请助征员60人,统一管理全市工商个体户及集贸市场税收。并在火车站建立税务检查站,检查进、出境货物纳税情况。1989年下半年,查补个体户漏欠税款23万余元。但由于个体户面广户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长期按定期定额征收,漏洞很大,征税面不到70%,“纳税户纳税额也不足应交税款的35%”。1989年,全市办理纳税登记的个体户2921户,全年缴纳税款500余万元。
  三、促产增收
  在抓好税收征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利用联系面广的特点,帮助企业牵线搭桥,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帮助开展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1980年,市税务局成立促产办公室,把促产与征管有机结合。对工商企业实行减免税效益目标管理,激励企业发展生产。
  1980~1989年,先后与389户工商企业签订减免税效益目标管理合同,为企业减免税款2727.6万元。同时,累计发放周转金395.9万元,以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平均每年39.59万元。1988年,帮助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12项。通过促产,使企业在10年中增加产值18462万元,为国家增加税收4289.1万元。
  第五节 审计
  1983年12月,组建市审计局。1984年,审计6个行政事业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1.32万元,上缴财政8.92万元。通过对18户有技术改造贷款的企业的审计,促进了技术改造措施落实。1984年冬和1985年春,查处41个单位滥发奖金、衣物、补贴等共计金额4.35万元,其中滥发奖金3.88万元全部退回。1985年4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开支,开展定期送达审计,据42个单位统计,违纪金额由上年36.74万元减少为4.6万元。1986年,审计10户工商企业,共查处违纪金额230.4万元,其中上缴财政28万元。
  1987年,坚持“审、帮、促”的原则,审查结论定性准确,处理适度,是年完成审计项目59个,查处违纪金额183.8万元,其中上缴财政37万元。1988年,对9户承包企业开展承包责任审计,落实承包合同。对2名离任厂长、经理进行离任审计,明确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是年,完成审计项目72个,查处违纪金额662.3万元,其中上缴财政50.34万元。1989年,审计112个单位,完成42个项目,审计金额2.95亿元,查处各类违纪金额1207.55万元,其中上缴财政131.92万元。市供销社集团公司原经理,利用职权将193.5万元巨款借给私人营利;新田岭矿正副矿长和会计、出纳共6人有贪污受贿行为,退赔8.44万元;市物资局两名采购人员贪污公款3万元。这些重大案件,在审计力量的威慑下,均得到及时处理。
  1989年,市属审计机构(含审计科、股、室)109个,配备审计人员111名,并成立审计事务所,接收社会审计任务。市审计局成立后,累计审查422个单位,审计金额7.52亿元,查出违纪金额2368.25万元,其中上缴财政279.22万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覆盖面达100%。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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