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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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28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业管理
分类号: F326.2
页数: 2
页码: 369-370
摘要: 本节介绍了郴州市1951年林业管理、山林权属、采伐管理、森林防火、育林基金管理等。
关键词: 郴州市 经济 林业管理

内容

一、山林权属
  1951年土地改革时,将没收和征收的山林分给无山或少山的农民,并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管理证》。从此,山林除国有的外,都归个人所有。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社员除留少量的自留山外,都折价归入农业合作社,为集体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社员的自留山全部归入人民公社所有。1982年,山林全部实行定权发证,其中集体山林占98.5%。1984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又重新给每户农民划定自留山和责任山,发给定权证书,并从集体山林中划出2.13万亩让给村民个人或联户承包经营,签订合同,一定30年不变。
  二、采伐管理
  农业合作化前,山林除国家的外,其余为农民自用,采伐无需取证。农业集体化后,个人山林归属合作社、公社所有,社队自用必先经批准,5株以内由生产队批准,6~10株由生产大队批准,11~20株由公社批准,21株以上由市林业局批准,凭采伐证采伐。
  国家《森林法》颁布后,农户自用,无论数量多少,一律凭林业部门的采伐证采伐,无证采伐,视为乱砍滥伐处理。国营林场采伐,1985年前,实行计划采伐,1985年后,改为限额采伐。在采伐中坚持轮伐、择伐、抚育间伐。1984~1988年,全市杉木纯林抚育间伐821立方米。1985~1989年,限额采伐1.16万立方米。期间,少数单位或个人无证经营、乱砍滥伐,乱购木材901立方米,全部受到处罚,追缴罚款金额42.04万元。运
  输木材,须办理运输证,持证运输。否则,作偷运木材处理。
  三、森林防火
  1956年,城关镇建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加强山林火灾的防范。1972年后,镇革委会主要领导亲任指挥部指挥长,各公社相应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所,大队设立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将护林防火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1988年,市林业部门又与林区附近的厂矿、机关划定责任区进行联防,把护林防火工作纳入各乡(镇)、村、厂矿领导任职期间的目标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奖罚,在主要路口竖护林牌,各部门备足灭火器,组织灭火突击队,确定护林看山员。每年防火季节,突击队员、护林人员对重点山林进行巡逻,预防森林火灾。1988~1989年,全市基本未发生山林火灾。
  四、育林基金管理
  市育林基金的征集工作始于1953年,征集标准为每出售一立方米木材,征集0.8~2元。1964~1981年,改为每立方米7元。1982~1986年3月,又改为每立方米12元。
  1986年4月~1988年,改为按收购价的12%计征。1989年,再改为按收购单位销售价的12%计征。
  育林基金的使用,曾几次变更。1985年前,全部返回原单位作更新造林基金,称无偿投资。1976~1984年间,共发放无偿投资7.31万元,扶助杉木林基地和社队林场造林0.73万亩。1985年起,改无偿投资为有偿投资。1989年,有偿投资共63.33万元,完成造林1.33万亩,成活率达95%以上。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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