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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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22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业管理
分类号: F402.2
页数: 2
页码: 297-298
摘要: 本节介绍了郴州市民国19年的工业管理主管工矿业和手工业、工矿企业和手工业作坊,开业时须向政府登记,领取营业许可证,并定期向政府交纳一定赋税,较大的工矿企业内部,一般建有领料、发料、工具保管和记帐、收付、开票、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 郴州市 工业管理 生产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市境工矿企业和手工业作坊为私人所有。清代,郴州直隶州州署设工房,管理工匠。民国19年(1930),郴县政府设建设科,主管工矿业和手工业。工矿企业和手工业作坊,开业时须向政府登记,领取营业许可证,并定期向政府交纳一定赋税,较大的工矿企业内部,一般建有领料、发料、工具保管和记帐、收付、开票、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薪金报酬,由企业主确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郴县人民政府先后设工商科、工业科,主管工矿业和手工业。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县政府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方针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鼓励私营工矿企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私营企业内部一般沿用解放前的管理办法。国营企业由县工商科下达生产任务,企业向县政府交纳一定利税。企业内部实行厂长负责制和经济核算制,按班组分配生产任务,对职工实行计时工资制。1953~1957年,贯彻执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市内手工业相继改造为集体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私营工矿业相继改造为国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国营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由国家拨给,国家对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每年由县计划和工业主管部门下达企业产品种类、产量、产值、利润等生产指标和原材料供应计划,产品由国营商业包销,财务上实行统收统付,利税全部上交。企业内部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管理开始向多方位发展。较大的企业设有办公室、财务股、供销股、生产调度股和人事秘书股等管理机构,建立计划、生产、质量、财务、物资、劳动工资、安全和考勤等管理规章制度,职工工资按全国统一的“八级工资制”评定发放。
  1959年建市后,原郴县在市内的工业企业大部分移交市管理。市委、市人委会分别设有工交部、工交办、重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局等机构,主管市属工业和手工业。
  同时,陆续新办一批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由于指导方针上的失误,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盛行,工业生产秩序紊乱,管理制度松弛,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1961~1965年,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关、停、并、转一批盲目上马、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逐步恢复和建立健全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制度,经营管理逐步走上正轨,生产逐年上升。1966~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各项管理制度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而受到批判。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市逐渐恢复原有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1980年后,国家对企业生产计划实行指令性、指导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除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由国家调拨或专营专卖外,其它产品一律放开经营。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企业不再是行政单位的附属物,而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1984~1985年,市委、市人民府对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1986年起,工业企业普遍推行厂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责任制。企业内部实行经济承包制、岗位责任制。
  职工工资、奖金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可上下浮动。全市工业朝着稳定、协调、健康的方向发展。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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