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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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20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3
页码: 274-276
摘要: 本节郴州市城市建设房地产管理概括了房产管理、土产管理。
关键词: 郴州市 房地产 房地产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城区公房地产分别由官署、社团、祠堂、庙宇、学校、会馆、教会、同业公会掌管。1953年,郴县成立房地产登记委员会,对城区房屋产权进行清查、登记、发证;对没收、接管、代管的房地产业进行管理。1959年12月,郴州市成立房地产公司,接管城区的全部房地产业务。1981年10月,市房地产公司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局。1989年,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房地产综合服务公司及市房地产交易所,共有职工141人。
  一、房产管理
  产权管理 1953年,郴县房地产登记委员会遵照《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人员对城区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共清理出历代官署、寺庙、宗祠及社团会馆、学校房屋711户;出走的国民党官僚、地主、豪绅的私房891户;外籍教会、医院、学校6处;居民私房2889户。对清理出的房屋,依照当时的政策,分别进行了处理。凡居民私房和社团房屋,发给业主《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凡依法没收和接管的房屋,调拨或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属行政事业单位者,发给《国有房地产权证》,属企业单位者,发给《使用权证》;凡在新中国成立后各单位兴建的房屋,都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清理登记后,私人房屋发生买卖时,凭居委会签证的草契,按湖南省财政厅规定的契纸印证,核发买主业户执照。1959年9月,城区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凡私人房屋出租在50平方米以上者(非住宅房屋不受地点限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出租房屋不受起点限制),连同地基交由国家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经营,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以原租金的20~40%一次评定租金,按月付给房主经租费。至1959年12月,全市基本上完成私房改造,共有1459户,计15.14万平方米房屋纳入经租。1988年5月,市人民政府再次对城区、许家洞镇以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私房屋,分别按“全民”、“集体”、“私房”、“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其他产”等产权性质,重新核实登记,核发产业权证。
  租赁管理 民国时期,城区房屋租佃自由,房租无统一标准。1955年,郴县建立国营房产管理部门,对公房实行低价出租,其租金标准:营业性房屋月租为每平方米0.24元;住宅房租分为三个等级,砖木结构新房每平方米0.15元,砖木结构旧房每平方米0.13元,板瓦、土砖结构每平方米0.09元。私房出租,在私房改造前,由租用人与出租人面议价格。1959年私房改造后,被改造户出租房由房管部门统一经租,按市统一规定的房租标准,向单位和市民提供生产、生活用房。为了照顾贫困市民,镇人委于1964年7月作出规定,凡孤寡、残疾人等生活困难者和贫困烈、军属以及社会福利单位的房租,经居民小组评定,可以免交。1976年7月,镇革委针对部分单位和个人无故长期拖欠房租情况,规定凡单位职工,其房租由单位发薪时代扣,单位应交房产部门的房租,由银行按月托收代缴,使国家房租收入得到保障。
  房产交易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城区私有房屋交易自由,政府只向房屋买主征收契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允许私人房产互相买卖。1950年以后,全民行政、事业、企业之间的房地产易动,实行固定资产划拨。房管部门的公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无偿划给行政事业单位承管。1964年,镇人委公布《郴州镇私人自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集体与全民单位之间实行房产单向有偿易动,即个人、集体单位的房产出卖时,需经房管部门购买后,再按统一价格卖给全民单位;全民单位房屋,不准卖给集体单位和个人。1984年后,市内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房产易动,均采取交易形式,允许互相租赁买卖。1984~1986年,市房产公司共出售新旧房屋1.3万平方米,金额达百余万元。1985~1989年,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共出售新房7.01万平方米,金额达2091万元。同期,全市私房交易共发生159起,计0.57万平方米,交易额为85.61万元。1989年,全市房屋交易共43起,其中单位房15起,私房28起,总面积5049平方米,交易总额124万元,征收房产交易税2.1万元。
  房屋维修 新中国成立后,城区房屋维修实行“谁有谁修”的制度。1959年,市房产公司成立房屋修理小组,有职工31人,次年改为修建队。1962年9月,修建队改属市手工业局管理,为集体所有制,与房产公司业务对口,职工达120人。“文化大革命”初期,维修队伍涣散,公房维修工作削弱。1971年,镇革委决定房产公司另组维修队,仍为集体性质。1982年10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民性质的房屋修建公司,实行独立核算。1984年,修建公司撤销,房屋维修由各房管站分片包干。
  二、地产管理 民国时期,郴州城区大部分地产属私人所有,由郴县政府征收地租。新中国成立初,人民政府接管城区公有房地产,没收官僚、地主私有房地产。但城区大部分地产仍为私人所有,由郴县财政科征收地产税。1951年土地改革时,郴县人民政府预留环城苏仙岭、江西岭、东塔岭、南塔岭、骆仙岭、树木岭、竹叶冲、刘仙岭、桂门岭、北湖岭、潘家山等11个山岭共3648.16亩为城区国有土地。1952年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后,由县民政科主管征地。此后,城区国有地产日渐扩大。1955年3月,城区地产改由城关镇管理,共接管地基522块,计1726.8亩。在征收房租的同时,征收地租。
  建市后,市境征地由基建科主管,市房地产公司办理公地租赁手续,收取地租。1960年飞机坪1470亩土地由部队划拨给郴州市。1956~1976年,原旧城区私人宅地通过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转为国有地产。1958~1985年,市属和驻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商企业等先后征用集体土地2.08万亩。1987年4月,成立市国土管理局,境内国有土地改由国土部门管理,市属和驻市各单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征收土地使用税。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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