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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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9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房地产
分类号: F293.3
页数: 5
页码: 272-276
摘要: 本章郴州市城市建设房地产概括了房屋建设、房地产管理。
关键词: 城市建设 房地产 郴州市

内容

第一节 房屋建设
  清末、民国时期,郴州城区的官署、祠堂、庙宇、学校、会馆、官〓别墅、礼堂等房屋,多为院落式建筑。街坊铺面均系砖木结构、小青瓦屋面的连墙房屋,一般为二层,少数为假三层,开间狭窄,进深长,光线暗,地面潮,功能混杂。小巷民房多为简陋建筑,化龙桥至清淑桥一带,两岸均为木架板装房,火车站沟东街、沟西街还有竹片、杉皮结构房屋。至1949年,城区仅有房屋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75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4.03平方米。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好转,城区房屋建设不断发展。50年代初,城区采取房管部门建房、单位建房、私人建房三结合的形式,兴建一批房屋。至1959年,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38万平方米,与1949年相比,增长近一倍。但因城市人口增长过快,又受“先生产,后生活”指导思想的影响,住宅建筑面积的增长与人口增长不相适应,人均居住面积反而降到1.85平方米。60年代初,市内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对各类房屋的构成比例进行调整,注意住宅建筑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至1978年,全市房屋总面积达到160.3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56.9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上升到3.06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人民政府从深化改革入手,推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新体制,并鼓励私人建房,进一步加快城市房屋建设速度。1979~1989年,共建房374万平方米。1989年,全市各类房屋建筑总面积534万平方米,为1949年的15倍。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7.12平方米。且多数是水、电、卫生设备齐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单元式住宅。
  一、房管部门建房
  1957年,城关镇人民委员会根据“以租养房,盈余扩建”的原则,用盈余房租兴建居民住宅3060平方米。1962~1978年,城市房屋管理实行财贸、房管、城市公社三家分管,造成管理、收租、维修三脱节,租金收缴不及时,未能统筹“以租养房”和扩大再生产。1957~1978年,房管部门只建住宅6.5万平方米。1979年2月,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住宅统建指挥部,对全市住宅实行统建代建,并采取资金材料直拨办法,加快住宅建筑速度。1979~1984年,共建成直管公房6.17万平方米,相当于1957~1978年建房总和的93.48%。1984年和1988年,市城市建设部门先后成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至1989年,组织新建兴隆街、飞虹路和下湄桥工业区中心;改建解放路、北湖路、文化路和燕泉路东段;新开发龙船头、杨家坪、刘仙岭等居民新村,共建房18.27万平方米。除拆房、代建房和出售商品房外,直管房净增面积8.17万平方米,全市直管房总数达31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5.8%。
  二、单位建房
  清末、民国时期,郴州直隶州、郴县党政军机关以及社团、福利单位,先后在城区兴建一批房屋。至1949年10月,单位建房面积共计11.2万平方米,占全城房屋总面积的32%。新中国成立后,城区成为中共郴县地方委员会、郴县专员公署驻地。从50年代初期起,在城机关、部队、学校、医院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陆续兴建房屋。至1959年,共建房27.58万平方米,为1949年前单位建房总和的2.46倍,加上接管的旧政权公房,单位自管房达35.08万平方米,占1959年全城房屋总面积的53.66%。
  建市后,工业生产迅速发展,陆续兴建一批厂房和住宅,与此相适应,还兴建一批商店和其他公共事业用房。至1978年,单位自建(管)房总面积上升到129.45万平方米,占同期市房屋总面积的80.75%。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市内出现的经济建设高潮,出现房屋建设的高潮,至1989年,全市单位建(管)房面积达到472万平方米,占同期市房屋总面积的88.39%,为1978年的3.7倍,1949年的42倍。
  三、私人建房
  清末、民国时期,私人建房是城区房屋建设的主体。1949年,全城共有私房23.8万平方米,占城区房屋总面积的68%。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关系的改变,私人建房比重也随之下降。据统计,50年代,私人建房1.49万平方米,占同期建房总面积的6.39%。
  60年代,私人建房2.23万平方米,占4.69%。70年代,私人建房4.56万平方米,占7.70%。80年代,政府鼓励私人建房,私人建房面积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累计为13.25万平方米,相当于1949~1979年私人建房总和的1.6倍。1989年,全市私房面积共31万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5.8%。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民国时期,城区公房地产分别由官署、社团、祠堂、庙宇、学校、会馆、教会、同业公会掌管。1953年,郴县成立房地产登记委员会,对城区房屋产权进行清查、登记、发证;对没收、接管、代管的房地产业进行管理。1959年12月,郴州市成立房地产公司,接管城区的全部房地产业务。1981年10月,市房地产公司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局。1989年,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营公司、房地产综合服务公司及市房地产交易所,共有职工141人。
  一、房产管理
  产权管理 1953年,郴县房地产登记委员会遵照《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人员对城区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共清理出历代官署、寺庙、宗祠及社团会馆、学校房屋711户;出走的国民党官僚、地主、豪绅的私房891户;外籍教会、医院、学校6处;居民私房2889户。对清理出的房屋,依照当时的政策,分别进行了处理。凡居民私房和社团房屋,发给业主《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凡依法没收和接管的房屋,调拨或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属行政事业单位者,发给《国有房地产权证》,属企业单位者,发给《使用权证》;凡在新中国成立后各单位兴建的房屋,都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清理登记后,私人房屋发生买卖时,凭居委会签证的草契,按湖南省财政厅规定的契纸印证,核发买主业户执照。1959年9月,城区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凡私人房屋出租在50平方米以上者(非住宅房屋不受地点限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出租房屋不受起点限制),连同地基交由国家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经营,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以原租金的20~40%一次评定租金,按月付给房主经租费。至1959年12月,全市基本上完成私房改造,共有1459户,计15.14万平方米房屋纳入经租。1988年5月,市人民政府再次对城区、许家洞镇以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私房屋,分别按“全民”、“集体”、“私房”、“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其他产”等产权性质,重新核实登记,核发产业权证。
  租赁管理 民国时期,城区房屋租佃自由,房租无统一标准。1955年,郴县建立国营房产管理部门,对公房实行低价出租,其租金标准:营业性房屋月租为每平方米0.24元;住宅房租分为三个等级,砖木结构新房每平方米0.15元,砖木结构旧房每平方米0.13元,板瓦、土砖结构每平方米0.09元。私房出租,在私房改造前,由租用人与出租人面议价格。1959年私房改造后,被改造户出租房由房管部门统一经租,按市统一规定的房租标准,向单位和市民提供生产、生活用房。为了照顾贫困市民,镇人委于1964年7月作出规定,凡孤寡、残疾人等生活困难者和贫困烈、军属以及社会福利单位的房租,经居民小组评定,可以免交。1976年7月,镇革委针对部分单位和个人无故长期拖欠房租情况,规定凡单位职工,其房租由单位发薪时代扣,单位应交房产部门的房租,由银行按月托收代缴,使国家房租收入得到保障。
  房产交易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城区私有房屋交易自由,政府只向房屋买主征收契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允许私人房产互相买卖。1950年以后,全民行政、事业、企业之间的房地产易动,实行固定资产划拨。房管部门的公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无偿划给行政事业单位承管。1964年,镇人委公布《郴州镇私人自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集体与全民单位之间实行房产单向有偿易动,即个人、集体单位的房产出卖时,需经房管部门购买后,再按统一价格卖给全民单位;全民单位房屋,不准卖给集体单位和个人。1984年后,市内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房产易动,均采取交易形式,允许互相租赁买卖。1984~1986年,市房产公司共出售新旧房屋1.3万平方米,金额达百余万元。1985~1989年,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共出售新房7.01万平方米,金额达2091万元。同期,全市私房交易共发生159起,计0.57万平方米,交易额为85.61万元。1989年,全市房屋交易共43起,其中单位房15起,私房28起,总面积5049平方米,交易总额124万元,征收房产交易税2.1万元。
  房屋维修 新中国成立后,城区房屋维修实行“谁有谁修”的制度。1959年,市房产公司成立房屋修理小组,有职工31人,次年改为修建队。1962年9月,修建队改属市手工业局管理,为集体所有制,与房产公司业务对口,职工达120人。“文化大革命”初期,维修队伍涣散,公房维修工作削弱。1971年,镇革委决定房产公司另组维修队,仍为集体性质。1982年10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民性质的房屋修建公司,实行独立核算。1984年,修建公司撤销,房屋维修由各房管站分片包干。
  二、地产管理 民国时期,郴州城区大部分地产属私人所有,由郴县政府征收地租。新中国成立初,人民政府接管城区公有房地产,没收官僚、地主私有房地产。但城区大部分地产仍为私人所有,由郴县财政科征收地产税。1951年土地改革时,郴县人民政府预留环城苏仙岭、江西岭、东塔岭、南塔岭、骆仙岭、树木岭、竹叶冲、刘仙岭、桂门岭、北湖岭、潘家山等11个山岭共3648.16亩为城区国有土地。1952年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后,由县民政科主管征地。此后,城区国有地产日渐扩大。1955年3月,城区地产改由城关镇管理,共接管地基522块,计1726.8亩。在征收房租的同时,征收地租。
  建市后,市境征地由基建科主管,市房地产公司办理公地租赁手续,收取地租。1960年飞机坪1470亩土地由部队划拨给郴州市。1956~1976年,原旧城区私人宅地通过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转为国有地产。1958~1985年,市属和驻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商企业等先后征用集体土地2.08万亩。1987年4月,成立市国土管理局,境内国有土地改由国土部门管理,市属和驻市各单位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征收土地使用税。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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