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土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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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8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国土管理
分类号: F205
页数: 3
页码: 256-258
摘要: 本节郴州市经济综述国土管理概括了土地权属管理、非农业用地管理、土地资源调查。
关键词: 国土管理 经济发展 经济综述

内容

清末,市境土地管理由郴州直隶州户房主管。民国时期,土地管理先后由郴县财政科、民政科代管。民国30年(1941)9月,县设土地陈报处,乡镇设协进委员会,开展土地陈报工作。民国34年,推行新县制,县民政科设专职科员和地政技士各1名,管理有关地政业务。
  1950~1958年,市境土地由郴县民政科和城关镇政府管理。1959年建市后,先后由市人民政府基建科、建设委员会和农业部门归口管理。1987年4月,市人民政府将建设委员会征地拆迁办公室与市农业区划办公室合并,成立市国土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
  一、土地权属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市境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可以自由买卖。除民间私田外,学田、庙产(即庵、观、寺院田产)归一乡、一族或一村公有。民间各阶层土地占有极不合理。据1951年城关区人民政府对城东乡、城西乡的调查统计,只占总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农村70%的土地,而占总人口90%的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者,仅占农村30%的土地。
  1951~1952年,郴县开展土地改革,境内土地由封建私人占有制改变为劳动农民个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对个体农民所有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广大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宿愿。城区内没收官僚、地主、豪绅的私有房地产1726.8亩和城周苏仙岭、江西岭等11个山岭3648.16亩土地,留作城市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由县民政科管理。1956年,农村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土地由私有转变为劳动农民集体所有。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山林都统归公社所有,可以无偿使用。1959年11月建立郴州市,市辖土地面积750平方公里,1960年扩大到785平方公里。1961年3月,郊区人民公社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62年,又将城区机关、厂矿、学校、部队等单位无偿占用或征而未用的多余土地,退还给人民公社,耕地、山林、耕牛、农具‘四固定’给生产队集体所有。1963年5月,市改镇,土地面积缩小为54.7平方公里。1965年8月,郴县市郊、许家洞农村人民公社划归郴州镇,镇域面积扩大到210平方公里。1984年4月,郴县安和人民公社划入市,市域面积扩大到277平方公里,折合41.55万亩。1989年,全市土地面积保持277平方公里,其中城区国有土地20.4平方公里,郊区集体所有土地256.6平方公里。
  二、非农业用地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建设用地经中人(经纪)介绍,买卖双方议定地价,订立契约,然后将契约呈官盖印,即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民国时期,修建粤汉铁路、湘粤、郴(州)桂(阳)、郴资(兴)公路,征用土地付给青苗和地价费,拆迁农户,付给拆迁费,均甚微薄。
  1950~1958年,境内征地审批工作由郴县民政科兼管。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不足1000亩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此后,郴县民政科依此办法办理境内国家建设征地审批手续。1956~1957年,批准110个单位征用集体土地1500亩。建市后,先后由市基建科(局)、城建局、建设委员会、国土局办理土地征用手续。1958~1978年,共征用土地6800亩,年均324亩。1979~1989年,共征用土地11200亩,年均1018亩。征用土地最多的1982年,达到2511亩。为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从1987年起,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下达控制指标,只准节约,不准突破和交叉使用。在计划用地中,坚持集体审批制度,把好审批关、定点关、放线关和验收关。1987~1990年,省下达郴州市三项建设用地计划7640亩,其中耕地2810亩,非耕地4830亩。由于严格把关,4年中实际用地1699亩,只占计划的22.2500,其中耕地410亩,非耕地1289亩。
  同时,市国土管理部门还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占地案件2819起,面积6151.66亩。对查出的违法占地案件,分别进行了处理,其中拆除310起,收回土地31.24亩;没收房屋251起,面积274.8亩。
  通过清查,至1990年,全市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共780户,用地2057.84万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646.27万平方米;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共2551户,用地20.33万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6.27万平方米。通过申报、审核,实地丈量,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0年,全市13486户农村居民中,有宅基地的11919户,占总户数的88.4%。共占有集体土地184.40万平方米,平均每户占地136.7平方米,低于《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160~230平方米。
  三、土地资源调查
  1982~1985年,全市开展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调查时,曾对土地资源状况进行调查,撰写出《郴州市土地资源调查报告》,为合理利用各类土地资源提供了依据。尔后,市农业部门利用农业区划成果,制订全市合理利用土地的规划,先后建立蔬菜、粮作、水果、水产、特种水产、杂交稻制种、速生丰产林和畜禽八大生产基地,并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989年,市国土局组织50多人,再次对全市国土开展详查,尚在进行中。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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