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济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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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7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经济综合管理
分类号: F127.64
页数: 21
页码: 238-258
摘要: 本章郴州市经济综合管理概括了计划管理、统计管理、劳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件管理、计量标准管理、国土管理。
关键词: 郴州市 经济发展 综合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计划管理
  1949年以前,市境生产资料属个人所有,经济活动靠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自发调节。
  新中国建立后,生产资料逐步实行公有制。国家和地方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国民经济逐步纳入计划管理轨道。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计划管理采取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以中央集中管理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以后,各种经济建设全部纳入计划,单一的指令性计划逐步取代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体制,且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实施。这种计划体制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1978年以后,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1985年,开始进行计划体制改革,由指令性计划为主改为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由短期计划为主改为以中长期计划为主。至1989年,市内仅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土地征用、人口出生和4种工业产品下达指令性计划,其余均为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计划工作从定指标、列项目、分配投资为主,逐步向侧重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转变。
  工作重点转向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适当简化,开始重视经济信息和预测,以提高计划的科学性。
  一、计划编制与执行
  长期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1964年10月,编制《郴县郴州镇1964~1970年郊区生产规划》,提出力争在七年内使郊区面貌有一个比较彻底的变化。具体内容包括农业生产、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多种经营和计划生育规划。后由于郊区变动频繁,对规划的执行情况无法检查。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对经济工作的干扰破坏,长期计划的编制中断。
  1987年3月至1988年元月,编制《郴州市1986~2000年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报告》。提出到20世纪末,市属经济产业结构基本合理,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科学技术较为进步,综合效益良好,城市设施基本齐全,吸收、辐射功能较强,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奋斗目标。主要经济指标有:至2000年,社会总产值达到24.84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45%;国民生产总值13.2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95%;国民收入10.7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38%;工农业总产值19.4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36%。此规划正在实施中。
  中期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1978年,编制“第五个五年计划”后三年计划(1978~1980年)。此计划以国务院提出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宏伟设想(即十年规划和二十三年设想)以及湖南“十年建成工业省”的要求为编制依据,提出到1980年把郴州市“建设成为初具规模的工业小城市”。
  1981年编制“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提出五年间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8.6%,实际执行结果是平均每年增长10.79%。计划的43种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有26种达到计划要求,完成率为60%;另有17种产品产量未完成计划。
  1985年,编制“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主要计划的执行情况见下表。
  所计划的38种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有23种产品的产量达到计划,占60%;尚有15种未完成计划。
  1989年,着手编制“八·五”计划(1991~1995),按照上级计划部门的要求,翌年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
  短期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短期计划即年度计划,每年编制一次。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
  生产建设计划——社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业、城乡建设、经济效益等;
  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对外贸易等;分配、消费和积累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分配、财政收支、信贷、劳动工资、居民收入和消费、物价等;
  社会发展计划——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人口、环境保护、旅游及社会秩序等。
  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都要在计划期末检查,并在下年度的计划报告中公布执行结果。
  二、国民经济调整
  60年代初期,根据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农、轻、重之间,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之间,积累和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工业调整,一是关、停、并、撤一批“大跃进”期间盲目建立起来的企业,如钢厂、铁厂等;二是适当调整轻重工业的比重。1960年,轻、重工业之比为59.65∶40.35。1962年,调整到69.52∶30.48,轻工业的比重明显提高。2年间,轻工产品日用陶瓷、日用玻璃、机制纸、火柴、雨伞、木制家具等,其产量有较大幅度增长。如日用陶瓷增长158%,机制纸增长167%,火柴增长4倍。而冶金工业产品钢锭、生铁、锰粉,机械工业产品电动机、金属切削机床、化学工业产品农药,以及建筑材料工业产品水泥、红砖等,其产量则大幅度下降。基本建设因大幅度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有所减少。基建投资总额,1960年为930.8万元,1962年压缩到148.8万元,减少84%;1962~1965年累计投资725.34万元,仅为1960年的77.93%。投资项目多为见效快的小型项目。基本建设的调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力、物力紧张状况,使积累与消费的关系逐步趋于合理。农业方面的调整,主要是纠正“大跃进”的偏差,完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集体经济。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重大经济比例关系失调,出现高速度、低效益、高积累、低消费的畸形发展。
  1980年前后,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又一次进行国民经济调整。
  工业继续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轻工、纺织产品及机械工业用品。其
  中一些主要产品的发展情况见下表:
  基本建设调整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方向。1980年投资为1895万元,1981年压缩到1107万元,下降41.58%;1982年为1941万元,仅比1980年增长2.43%。投资方向转向中、小学校、基础设施和住宅等方面的建设,对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实行压缩政策,一般不予立项。
  农业上的调整,一是扩大生产队的自主权,放宽对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工副业的限制,开放集市贸易;二是调整种植结构和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由单一农业向综合农业发展,内部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经济技术协作
  1986年,为搞活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布20条优惠政策,其核心是优惠“客体”,壮大“主体”,并提出“东引南出”的战略方针(引进上海、青岛等地的技术,抓住广东、福建的资金和商品窗口)。1986年9月,成立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对外协作和内部协调工作。至1989年10月,郴州市与全国15个省(区)、市的250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有5家企业参加经济联合集团。
  引进技术人才240多人次,资金580多万元,改造项目90多个,新增产品42个,新增产值6000多万元,新增税利1200多万元。协作、联合形式有产品扩散型、技术引进型、联合经营型、聘请承包型、厂所(校)挂钩型、中外合资型和工农商联络型等。
  第二节 统计管理
  郴州市境统计始于明清。民国35年(1946),郴县政府内设统计室。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设立统计科。1959年建市时,统计业务归市计委管理。1962年设统计科,1964年改为统计局。“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管理机构几经变易,1980年恢复市统计局,负责市辖区内统计业务(不包括郴县在市境的单位)。市属和驻市单位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共有专(兼)职统计人员3060人,初步形成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主体的全市统计信息网络。市局配备计算机2台,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通过计算机处理。
  一、统计调查
  明、清时期,统计调查内容比较单纯。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统计分:城、乡、里、户数、人口数。田产分为田亩、地亩、塘亩三类,其中田亩分上、中、下、山乡、水乡、下下六等,地亩分上、中、下三等,塘亩分上、中、下、山乡、下下五等。民国18~37年(1929~1948)间,郴县开展行政区划、户籍人口、土地面积、工矿企业、产品产量、财政税收、文教卫生、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新中国建立后,统计调查内容日趋广泛。至1989年,统计调查汇总的项目共12个方面,68大项,7600多个指标。主要有:
  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净产值、经济效益等;
  农业:总产值、净产值、播种面积、产量和收益分配等;
  商业:国内商业网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量、国内纯购总值、国内纯销总值、主要商品销售及库存量、个体商业户经营及发展情况;
  财政金融:财政收支、银行现金收支、城乡居民储蓄等
  固定资产投资:全民和集体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城乡私人投资、房屋建筑面积等;
  物资:全民和集体单位物资消费与库存;
  劳动工资:全民和集体单位职工人数、工资、职工增减、职工分类、保险福利等;
  物价:商品零售混合平均价、农副产品收购价、价格及物价指数等;
  城乡居民家计调查:收支、主要实物消耗、主要耐用品的拥有量和需求等;
  综合平衡方面:社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及消费等。
  另外还开展运输、邮电、农业、气象、科技、环境、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专项统计调查。
  1953年7月1日零时,进行市境第一次人口普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6个项目。
  1962~1965年,对40户职工家庭收支等生活情况进行调查。
  1964年7月1日零时,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内容包括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等9个项目。
  1980年以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全市社会购买力调查。
  1980~1982年,进行地名普查。普查项目有行政区划、自然村、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革命纪念地和名胜古迹等共91个指标。
  1982年7月1日零时,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普查项目为19个。
  1984年,郴州市被国家统计局确定为城市居民家计抽样调查点,建立城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常年对100户城市居民家庭收支等生活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汇总。同年,湖南省确定郴州市为农村经济调查点,组建农经调查队,每年对40户农村家庭收支等生活情况开展调查。
  1982~1985年,对全市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开展调查,内容包括农业地貌、土地资源、水资源、林业资源、地质矿产、粮食生产、经济作物、畜牧资源、渔业资源、社队企业、农业机械、农业科技等20个项目。
  1985年,对全市130多个工业企业进行普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生产力水平、效益、职工素质、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共300多个指标。同年,还进行房屋普查,有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用途等10个项目。
  1987年,省统计局确定郴州市为城市个体商业户抽样调查重点,每年对60户个体商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1989年8月起,为1990年7月1日零时开展的第四次人口普查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统计监督
  1980年起,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是年8~9月,对157个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抽查16个企业和单位的统计报表,发现有瞒报和虚报的现象,令有关人员作出检查并核实纠正。1984年,实施《统计法》,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开展统计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此后每年坚持对《统计法》的执行情况及统计数字质量进行检查。至1989年,先后查处5个企业拒报统计资料,3个单位瞒报统计数字,7个单位屡次迟报报表和4个单位长期无人搞统计工作等违犯统计法规的行为。据1979、1985、1989年全市基层单位统计执法及统计数字质量检查表明,统计数字差错率迅速下降,上述三个年度数字差错率分别为4.8%、2.4%、0.8%。
  三、统计服务
  统计工作以大量的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各行各业提供服务。1979年起,市统计局按月分季编印计划检查、月报快讯;年度有统计公报、统计提要、统计年鉴等资料,向社会提供统计咨询服务。1984年以来,每年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数据2万余笔;为广播站、电视台、报社提供稿件数十篇,采用率90%以上。在统计调查的同时,搜集、整理、编印一些经济社会综合资料和专题资料。其中90多万字的《郴州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比较全面地反映了郴州市1957~1978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1988年提供的《郴州市八年改革成就辉煌》、《湘南弹性地带城市之光》和1989年编制的六集电视专题片《郴江新意无重数》等资料,加深了人们对郴州的认识。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和第二次工业普查资料,为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经济结构提供了依据。
  为拓宽服务领域,自1981年起,加强统计信息预测和专题报告工作。至1989年,共提供服务信息、专题报告491篇,内容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其中《郴州市木材价格放开以后的新问题》、《郴州市住宅商品化趋势》、《“白蚁”吞噬着国家财税收入》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是当务之急》等4篇被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有关部门采用。在《湖南日报》等省级刊物上登载和评为省优秀文章共33篇,被地区刊物采用27篇。
  1988年,安和乡统计站被评为全国乡镇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市统计局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评为省统计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就业
  就业 50年代初期,主要是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1950年11月,经过登记发证的摊贩1154户,从业1236人。失业人员大部分得到安置。“一·五”计划期间,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就业人员增多,劳动力管理纳入计划。劳动管理部门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编制劳动计划、工资计划及劳动生产计划,合理、节约地分配、调剂劳动力。1958年,急于发展地方工业,城镇劳力不足,盲目从农村招工,用工计划失去控制,故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不得不精简职工。1963年,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1968~1969年,上山下乡运动形成高潮,下放面扩大到干部、教师、医务人员和文艺工作者,全市共动员下放4700多人次,其中,居民399户、1114人,分别下放到郴州地区各县和外地区的一些农村安家落户。1974年,实行厂、社挂钩,对口下放的办法,将知识青年安排在由公社、企业办的农、林场。至1977年底,市内先后办起19个农、林场,接纳知识青年。70年代末,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返回城镇就业,加之城镇人口管理失控,新生劳动力猛增等因素,城镇待业人员增加很快,1979年达10694人。政府为妥善安置待业人员,采取措施大力发展集体企业。1980年以后,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1979~1989年,解决待业人员就业47329人,占总待业人数的71.76%,平均每年4303人。
  调配 1958年前,除调剂少量技术骨干外,劳动力很少调配。大炼钢铁和办地方工业期间,职工跨行业、跨系统调动的情况较为普遍。1963年后,又大为减少。1980年后,调整经济结构,少数企业关、停、并、转,职工调往别的企业。为了解决职工两地分居等实际困难和引进技术人才,职工调进调出的情况增多。1981年,共调动工人1148人,其中属解决夫妻分居的379人,技术骨干241人。为控制城市职工快速增长,劳动部门对职工调入采取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市内调动则主要由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行办理。
  二、用工形式
  固定工
  固定工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人和集体所有制工人。1984年以前,全民工由国家下达计划指标,劳动部门统一招收、统一调配。1984年起,除分配技工学校毕业生,安置城镇退伍军人仍为固定工外,不再从社会上招收固定工人。集体工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要用工形式,市内自60年代开始招收,其指标先后由省、地、市劳动部门下达,不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
  合同制工
  1984~1985年,试行招收合同制工人。1986年起全面推行。至1989年,共招收10626人(含集体工转全民合同工3653人)。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同所在企业签订合同,规定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等,合同期限为普通工种3~5年,技术工种5~10年。合同期满如一方解除合同,在待业期内,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临时工
  新中国建立初期即实行,各单位使用临时工不受限制,用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雇请从事临时性工作和生产。1958年用工失去控制,增加到万余人。1960年精简一批,1963年和1964年转了一批为固定工,1970年又转一批为固定工,并将临时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1980年有临时工7038人,1989年临时工达2万余人。
  亦工亦农轮换工
  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工人,其户口、粮食关系仍在农村,部分工资交生产队并参与分配,几年后进行轮换。1975年,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因弊病较多,事实上也难以轮换,故从1980年起停止招收并逐步进行清退。
  外包工
  一般用于本单位编制人员难以承担,又不适用于临时工的工作则由外包工完成。外包工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不列入劳动计划。
  三、职工培训
  1954年3月,力新瓷厂(私营)举办市境最早的一个技术学习班,招收学员40人。
  1962年10月,市总工会创办职工业余学校,并设高小及初中的语文、数学课程,当年招收学员100余人。1964年增至1000余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培训工作停止。1977年恢复。至1979年,全市厂矿企业办职工业余学校16所(班),有学员3217人,考核结业2263人。此后,实行学徒工技术考核制度和职工转正考核制度。1982年开始,对1966~1980年毕业的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和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三级以下职工,进行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至1986年,参加“双补”的职工8919人,考试合格者8381人,合格率为94%。1987~1989年,对班组长、车间主任进行培训,共培训班组长961人,车间主任241人,考试合格率分别占培训人数的89.6%和65.6%。
  1979年,成立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各企业建立培训网点,培训新工人。1986年,成立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一次能培训240人。1989年,举办第一期学制为两年的中级技术培训班,共招收学员120人。
  四、工资 奖金
  工资
  民国时期,工人工资收入低微。民国23年(1934),工人日工资约银洋五角。
  民国26年,镇(区)公所公丁月饷银洋6元。
  50年代初期,先后实行过供给制、实物工资和货币工资制。实行供给制的主要是党政机关和少量事业单位的职工,企业职工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按技术高低发工资。1952年,实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全部供给制改为半薪金半供给制;厂矿企业工人是以工资分值为统一计算单位,按当月工资分值计发工资。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货币工资制。工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技术工种人均月工资32.32元,普通工种人均月工资24.36元,学徒工由企业供给伙食费和被服,另发少量零用钱(月1.5~2.5元)。1963年,政法、文教、工业、财贸、农林水利系统41.2%的职工1697人调升一级工资。市内享受三类区工资标准。
  1971年,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及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提升一级工资。1977年,镇属全民所有制固定工5878人提升工资,占职工总数的66.22%。1979年,为40%职工调升工资;工资类别由三类区调为四类区。1983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普调一级工资。1985~1986年,部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经营好坏和本人贡献大小挂钩,企业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脱钩。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63个,5423人;国营、集体企业160个,21199人。月增工资额近51万元,人均月增工资19.16元。
  1987年,12259人参加工资调类(五类区调六类区),138个国营、集体企业的22443人中有19236人工资升级。1988年,国营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全市53个国营企业中34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19个实行营业运输量、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等办法。1989年,106个集体企业中有40个企业实行职工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是年,全市职工81899人,工资总额16691.6万元,人均年工资2038.1元。
  其中:市属全民职工20427人,工资总额3974.3万元,人均年工资1945.6元;市属集体职工12039人,工资总额2012万元,人均年工资1671.2元。新中国建立后,对工资制度几经调整改革,趋向合理,但仍存在弊端。
  奖金
  1958年,市内部分厂矿企业开始实行奖励制度。1966年取消,1978年恢复。
  1983年,对实行经济承包的企业,奖金在超额利润中提成,“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保证国家的“大头”。1985年,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奖金随效益浮动,并征收奖金税。1988年,允许核定的奖金进入成本,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于1980年起也建立奖励制度,发放经费节约奖、目标管理奖等。
  津贴
  50年代初期,市境供给制职工有少量津贴。1956年,实行工资制以后,企、事业单位都建立多种福利津贴制度。有夜班津贴、高温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化验人员保健津贴、中小学校班主任津贴、肉食补贴、交通费补贴等。
  五、劳保福利
  安全生产
  1963年8月,全镇第一次组织接触矿尘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卡或档案;并对新招收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规章制度被废止,国家下达的安全指标未认真落实、检查。1978年后,劳动保护制度逐步恢复。1980年开始,每年5月份开展“安全月”活动,广泛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检查,整改事故隐患。第一个“安全月”活动中,全市整改事故隐患123处。1981年起,企业配备安全员。1982~1983年,先后投资80万元,对市属15户全民工业企业进行防尘、防毒技术改造,对特殊作业人员(司炉工、电工、电焊工等)实行培训、考核、发证和持证操作;对劳动强度大的企业由三班三运转改为四班四运转。
  锅炉受压容器监察管理
  1978年起,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一是成立锅炉安装维修队,专门承担锅炉安装维修业务;二是对司炉工进行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三是开展锅炉普查,对合格者发给《锅炉运行许可证》,不合格者予以查封、整修。由于加强了安全监察管理,历年未发生锅炉爆炸事故。
  职业病防护
  1960年起,市内开展尘肺普查。至1988年,累计检查出各期矽肺病患者423人,矽肺危害以许家洞煤矿最为严重。凡确诊为矽肺病患者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分批组织疗养。但死亡率仍然很高,全市累计死亡49人,占矽肺病患者总人数的11.58%。1974~1989年,陆续开展对有害气体的浓度测定,有51个单位在车间安装排毒柜、排毒罩、排气风扇。农药厂、化肥厂、化工厂共有6个车间实现管道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全市8家工厂的电镀车间实现无氰电镀。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体检19次,受检工人6320人次,发现职业中毒91人。对中毒者及时组织治疗并调换工种。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发放劳保用品和保健食品,女工“五期”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劳动保险
  民国时期,除邮电、铁路、银行等企业对年老患病和伤残工人发给低微补助金外,其他企业无保险待遇。50年代,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条例》。1962年,全市有40个单位3255名职工享受劳保待遇,另有8个单位采取签订劳保合同的办法解决职工劳保待遇。1983年,有39个单位建立了劳动保险组织。1985年,全市实行劳保的国营单位56个,享受保险待遇的职工7883人。同年,市保险公司在部分集体企业试行养老保险。
  1986年底,成立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同时成立市社会劳动保障委员会,对全民企业和市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实行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制度,对全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和职工待遇保险制度。1989年12月,扩大到市以下集体企业的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个体户及其雇工。至1989年末,全市参加统筹的单位151个,职工(含退休人员)33044人,金额887.55万元;向313个单位的9880名全民合同制工人收取养老保险金357.24万元;向企事业单位筹集职工待业保险金181万元。
  福利
  新中国建立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从无到有,不断增加。60年代,企业普遍办起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澡堂、理发室和医疗室等。1983年,全市职工劳保福利费支出864万元。1985年,增加到1886.4万元,其中用于职工福利事业的投资1288.2万元。修建澡堂79个,托儿所、幼儿园68个,理发室28个,小卖部59个,还增加了一些文化设施。对困难职工实行生活补助,1962~1963年共补助6933人次,金额17.66万元。职工普遍享受洗理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
  第四节 工商行政管理
  民国33年(1944),郴县政府设建设科主管市境工商行政事务。同时,会馆、商会和同业公会亦参与商务管理。1949年11月,郴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主管工商行政。1950年6月,城关区人民政府接管商会,改组成立工商业联合会筹委会,参与城区市场管理。1958年9月,成立郴县郴州市市场管理委员会。1975年1月,设立镇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与市管会合署办公。1978年10月,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人民西路、南塔、北湖、罗家井、下湄桥、许家洞6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一、集市贸易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市境集市贸易主要由商会、税征处和镇公所共管,“牙人”、“经纪”在市场交易中充当中间人,收取佣金。这些人领有官府“牙贴”,多与流氓地痞和衙役勾结,商民深受其害。
  新中国成立初期,集市交易沿袭传统方式,但废除“牙人”、“经纪”制。市场管理的重点是维持市场秩序,禁止场外交易、买空卖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金银,对不法分子实行监督检查。1951年,共立案查处56人次,收缴金银外钞价值达42565元。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市场管理的重点主要是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打击违犯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的不法分子。1953~1955年,共查处违法案件1256起,收缴粮食12.45万公斤、食油5200公斤,罚款6465元。1958~1960年,因受“左”倾错误影响,全市关闭集市贸易市场,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1961年,重新开放集市贸易,一市场管理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市场恢复生机。1963年,整顿市场秩序,查处有投机倒把行为的877人,金额98.78万元,查处牟取暴利款48.06万元,补交税款14.06万元,没收赃款12.64万元。1964年,再次整顿市场,吊销集体营业执照4个,个体执照124个,罚款补税25.5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倾错误思想影响,集市贸易再次关闭。10年中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452起,罚款41.92万元,其中也有些冤假错案。1978年,纠正金额1000元以上案件36起,并退物退款。1979年,再次开放集市贸易,并逐步实行全方位开放,向多层次、多功能、多成份方向发展。全市集市贸易日渐形成为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主要形式之一。市场管理的重点,主要是维护市场秩序,实行文明经商。各集市贸易市场都建立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划行归市,分户立档,悬照经营,明码标价,定期考核。禁止迷信品、金银、文物、废旧金属、腐烂变质品、毒品和淫秽书刊、录相录音带上市,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两等不法行为和假冒商品,维护消费者利益。1979~1989年,全市共查处各种经济案件8674起,其中属投机倒把的1642起,罚款206.97万元。查处的重要物资有钢材、石油、摄影机等,市场秩序不断好转。1988年,全市最大的罗家井集贸市场被评为全国文明市场,交易网络面达18个省(区)、254个县(市)。1989年,全市集贸市场成交额9334万元,占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7.11%。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民国8年(1919),郴州城区工商企业共863户,从业人员2417人,资金210377元(银元)。以后,逐年减少。至民国23年减少到308户。1949年10月,工商企业1286户,从业人员3671人,资本564.35万元。
  1950年,对私营企业进行登记,32个行业共1502户,从业人员3775人,资金总额102.54万元,其中1000元以下的小户1214户。1962年,扩大工商企业的登记范围,由过去的私营、公私合营企业扩大到全民、集体企业。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一度处于停顿状态。1972年,对210户集体企业重新记,其中116户经审查合格重新发照,94户不符合登记条件分别作合并、撤销或改作个体登记处理。
  1980~1981年,先后对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普查登记,全面建立经济户口。全市登记工商企业468户,从业人员46534人,注册资金25815万元。
  其中全民167户,35584人,注册资金21278万元。
  1983~1984年,发展各类商业性公司、中心209个。其中全民39个,集体130个,个体40个。1985年,上半年对其进行清理,保留38个,撤销106个,降格登记51个,吊销执照10个,留待观察4个(个体公司)。1986年后,“公司热”又起。1988年,再度清理整顿,全市373个新老公司,撤并145家。
  1988年,始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换照审查,企业登记工作由营业性质登记转为法律性登记。1989年末,共登记工商企业2012户。其中具备法人资格的773户。
  三、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个体工商业由个体摊贩联合会和同业公会及工商联管理,个体手工业者参加合作社后归手工业联社管理。
  1956年,小商贩分批加入合作商店,分散经营。当时,包括合作小组里的个体户仍占工商户总数的一半左右。1958年,分散经营的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分行业组成合作商店,改评工记分为拿固定工资。到1968年,个体工商户仅存3户。
  1979年,全市有个体工商户29户。1980年,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个协”及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办法。1989年,个体工商户发展到4818户,7116人,工业产值1572万元,商品零售额13799万元。
  四、经济合同管理
  民国19年(1930),郴县政府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调处和仲裁商事纠纷。
  1950年,县工商联组织国药等12个行业劳资双方代表协商,以行业为单位签订劳资集体合同。1954年,国营企业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和监督检查;农产品预购、统购、派购合同则由当地区(乡)政府管理。1958年,经济合同管理停止。1961年,恢复经济合同制。
  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经济合同法》。市有关部门组织《经济合同法》讲座50余场次,听众2万余人,翻印各类文件资料万份。1984年后,鉴证的范围从单一的农产品购销合同扩展到其它经济合同,至1989年,全市鉴证的300多份加工和购销合同没有一份发生争议,基本上消灭了无效合同。
  1984年,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至1989年,先后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085起,确认无效合同911份。5年中查处利用假合同行骗的违法案件156起,避免经济损失225万余元。1986年起,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至1989年,共有95个企业获“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
  五、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管理
  1949年以前,市境只有硫磺和出口猪鬃办理过商标注册手续。一般的传统产品,有些以厂名代替商标,这种习惯一直沿用到60年代。“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被作为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批判,但乱印乱制甚至仿冒、盗用商标的行为却又时有发生。
  1980年,对企业和劳务单位的商标进行清理。全市有26个单位使用36个商标,批准注册24个,合格率为66.67%。1982年,《商标法》公布后,恢复了统一注册制度。至1989年,全市获注册的商标共100个。
  1984年后,伪劣、假冒商品泛滥。1987年6月,市工商局何兰英、陈正连、刘琳等人根据群众举报,查处假冒茅台酒团伙一案涉及6省24县(市),查获假茅台酒23万余瓶,金额近300万元,罚赃款22万元,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案犯6人4~8年的有期徒刑。到1989年市工商局共查处商标案件245起。
  广告管理
  民国年间,外地厂商在郴刊发不少广告,如粤商的成药广告“二天膏”、“万金油”、“济众水”等充斥街头、车站。
  1958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加强广告管理。1959年,提出广告要为生产、消费、商品流通和美化城市服务。然而这些提法在“文化大革命”中却遭到批判。
  改革开放后,工商企业多用广告宣传商品,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广告的管理。1982年,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对外地9省16市在郴发布的广告进行清理。1983年,又对经营广告单位进行普查登记,有14个单位获准发照。
  为确保市容美观,制止乱涂乱贴,市内专门设置10处广告专栏和3处广告牌地段,对广告内容、形式和审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1984~1989年,查处虚伪广告及各类违章违法广告案件265起,并举办广告法规学习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节 物价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市境无物价专管机构,商品随行就市,均为自由价格。
  1950年11月,郴县工商科成立,代管市场物价。1958年10月后,由县物价研究委员会管理物价。1962年7月,市物价委员会成立。1983年11月,市物价局成立,负责全市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按照有关政策对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管理权限以内产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给予核定。
  1978年以后,物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价格的商品范围,扩大市场调节和指导性价格商品范围;改过去单一的国家定价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物价演变
  清末、民国初,境内物价基本平稳。民国26~38年(1937~1949),物价由大幅度上涨到飞涨。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有计划逐步地对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全市工业品价格稳中有升,农副产品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上涨。
  农副产品价格清咸丰二年(1852),中等米每石(60公斤)价为1.82~2.05两银,光绪二十九年(1903)为2.04~2.26两银,民国元年至16年(1912~1927),平均每石为3.265两银。其间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购买力低下,币值变化不大。年均物价上涨指数仅1个百分点。民国17~21年,茶油、烤烟、苎麻收购价格下降35~46.1%,鸡蛋和稻谷收购价格分别下降30.5%和50%。民国22~25年间,价格一度平稳。民国26年,日军侵华战争爆发后,民族手工业破产,商店关闭,经济停滞,物价上涨,且涨幅日益加大。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经济崩溃,物价飞涨。民国38年,市境稻谷市石收购价为40万元(金圆券)。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抑粮油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1950年2月,大米价格每50公斤5.35元(折新人民币)。1953年后,对粮食、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稻谷收购价格50公斤5.56元。1957年,生猪收购价格50公斤41.5元,比1953年提高24%。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资奇缺,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1960年,带骨猪肉500克价8元,活鸡500克达24元,茶油500克20元,高于市场牌价10~15倍。1961年,粮、油等农副产品统购价格提高25%“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1979年,稻谷收购价提高21.6%,油脂、生猪、鲜蛋、家禽、蔬菜、水产、烟叶等收购价平均提高20%。1985年,取消农副产品统购统销价格,除重要农产品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平价粮外,一般农副产品全部议购议销。
  农副产品价格放开以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繁荣了市场,但在比价、差价关系上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粮价仍然偏低,而肉鱼禽蛋及蔬菜等农副产品市场销价过高。1989年,集市贸易粮、油、肉、蛋、菜、水产和鲜果等消费品综合价格比1984年上涨94.7%。
  工业品价格
  民国初期,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民国26年(1937)食盐、白糖、白土布、煤油、煤炭等生活日用商品市场零售价格比民国19年平均上涨2.45倍,其中食盐上升3.86倍。
  1953~1957年,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棉布实行定量供应。1957年,乙级卷烟、煤油、鱼肝油和青瓦的市场售价分别比1953年下降8.1%、9.7%、16.6%和25%。“二·五”计划中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猛涨。1961年,零售蛋糕3.6元/500克、鲜牛奶0.25元/500克,分别比1957年上涨4.4倍和1.7倍。1963年以后,价格逐步趋于平稳。1971年,调整不合理的商品价格。1981年11月,提高烟酒价格,降低涤棉布价格。1983年1月,纯棉纺织品销价提高37.2%,降低化纤纺织品、手表、彩电、胶卷及电扇等商品销价。1984年7月,对905种三类工业小商品、小食品的价格全部放开。1986年,对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手巾、袜子等产品实行产销价格申报制。1988年7月,放开13种名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物价监督与检查
  新中国建立后,市境物价由工商科、工商联及市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市管会所属的市场管理所有多名专职人员负责五通庙、干城街、和平路和火车站4个集贸市场物价检查。“文化大革命”后,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得到加强。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等重要节日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规模较大的物价检查。各基层单位结合月终盘底和年终清点全面核对价格。
  1984年,市场检查所成立,并先后成立68个物价监督小组和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全市共有物价监督检查员220多人,形成以物价部门为主,工商、计量、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参加的价格管理、监督体系。1982~1989年,共检查物价1328次,品种12.3万个,纠正品种错价5千余个,查处违反物价行为和案件563起,上交财政罚没款115.14万元。
  第六节 计量 标准管理
  一、计量管理
  清代,朝廷曾规定度量衡标准,对各种度量衡器实行官造官卖,称为“皇器”,州署设有书吏专司其职。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重新统一度量衡标准,规定以营造尺为度之标准,漕斛为量之标准,库平为权衡之标准。但民间仍使用直尺、市斛、公斛、库平、市平等不同规格的度量衡器,参差杂乱,无从划一。
  民国初期,度量衡的检查、鉴定工作由县建设科兼管。度量衡器,沿用清制,使用混杂,单位不统一。度器有竹尺、木尺、市尺、码尺,量器有斛、斗、升、合,衡器有司马秤、会馆秤、天平秤、市秤。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制)为全国权度标准制。民国20年后,湖南省根据国家《度量衡法》,颁布度量衡划一程序,将原来旧制改为市制,即老尺改为市尺,老斗改为市斗,天平秤改为市秤(16两1斤),但因措施不力,未全面实行。一些地主、不法商人用大斗进,小斗出,折斤压两,短尺少寸等手段谋利。民国25年,郴县建设科设专职度量衡检定员,推行国民政府规定的“市制”,以配合国际“公制”。即1市尺(33.33厘米)等于三分之一公尺,1市升(1000立方厘米)等于1公升,1市斤(500克)等于二分之一公斤。首先从政府机关、团体、公营企事业中推行,逐步扩大到私营工商企业,再普及到城乡集贸市场。但农村交易往来,仍习惯使用老尺、老斗、老秤。
  1951年5月,郴县专署在城关区设度量衡检定所,对能用秤的实物逐步改量器为衡器,使用担(100市斤)、斤、两、钱单位计算,但1市斤仍为16两。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制(公制)为基本计量制度,决定推行公制,保留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杂制;同时开展检定工作,统一度量衡器,并严格规定度量衡器厂商按统一标准生产产品。1959年,市内根据国务院命令,废除原16两1斤的旧市秤,推行10两1斤的新市秤,并在境内逐步推广皮尺、木折尺、钢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玻璃刻度的量杯、量瓶、售油器和台秤、字盘秤、精密分析天平等。1974年7月,成立镇标准计量管理所。197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确定计量制度为“米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长度以毫米、厘米、分米、米、公里为单位,容积以立方厘米、立方米或毫升、升为单位,重量以克、公斤、吨为单位。1978年元月,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全市对中药戥秤统一改制,废除两、钱、分,改用克、毫克及升、毫升,并在医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逐步推广频率计、心电图、司真仪和案秤、台秤、地秤、轨道衡等衡器。1980年4月,市标准计量所撤销,市境标准计量业务由地区标准计量局直接管理。计量管理工作由50年代只管商业、供销和部分厂矿的度量衡周期检定,逐步发展到长、热、力、电、理化五大计量,分别规定了计量标准。1982年,地区计量局对市内厂矿企业的计量工作进行检查整顿,指导一批重点企业建立健全计量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购置必要的计量器具设备,建立计量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1983年起,对厂矿企业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和能源计算考核认证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1984年,计量部门配合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促进商业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和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同年,市内开展计量器具改制,主要是将衡器由以市斤为单位,改为以公斤为单位。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计量管理走上法制轨道。1987年5月,恢复市标准计量管理所,1988年,改为市标准计量局。至1989年,市属工业企业有34家厂矿获计量合格证书,25家企业建立计量室,有专、兼职计量人员101人,配置计量器具检测标准设备72项,计量器具配备率达95%以上,计量器具检测率达90%以上。对10个主要集市和1310个国营、集体和个体商店进行了400余次检查,共收缴销毁不合格计量器具16000余件,更正错用计量单位标签5000余种,对30个商场、商店签发“物价、计量信得过”证书。核发5个生产厂家“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和14户个体木杆秤制修者“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与“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标准化管理
  20世纪70年代前,市境无标准化管理机构。1980年11月,标准化工作从计量标准统一管理中分出。1984年起,陆续设立地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7个,全市标准化工作逐步纳入正轨。地、市标准计量局统一对新产品鉴定及技术、设备引进进行标准化审查,对企业标准化确定升级和进行水平考核,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至1989年,制订、修订地方企业标准302个,收集国际技术标准1718个,积累国内标准18782个,向企业提供产品标准200余个,其中19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生产。全市预算内企业产品标准覆盖率95%,其中市属企业覆盖率100%,通过电化教学(学制一年)培训企业标准化人员187名。全市共有标准化专、兼职人员500余名。标准化管理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七节 国土管理
  清末,市境土地管理由郴州直隶州户房主管。民国时期,土地管理先后由郴县财政科、民政科代管。民国30年(1941)9月,县设土地陈报处,乡镇设协进委员会,开展土地陈报工作。民国34年,推行新县制,县民政科设专职科员和地政技士各1名,管理有关地政业务。
  1950~1958年,市境土地由郴县民政科和城关镇政府管理。1959年建市后,先后由市人民政府基建科、建设委员会和农业部门归口管理。1987年4月,市人民政府将建设委员会征地拆迁办公室与市农业区划办公室合并,成立市国土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
  一、土地权属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市境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可以自由买卖。除民间私田外,学田、庙产(即庵、观、寺院田产)归一乡、一族或一村公有。民间各阶层土地占有极不合理。据1951年城关区人民政府对城东乡、城西乡的调查统计,只占总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农村70%的土地,而占总人口90%的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者,仅占农村30%的土地。
  1951~1952年,郴县开展土地改革,境内土地由封建私人占有制改变为劳动农民个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对个体农民所有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广大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宿愿。城区内没收官僚、地主、豪绅的私有房地产1726.8亩和城周苏仙岭、江西岭等11个山岭3648.16亩土地,留作城市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由县民政科管理。1956年,农村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土地由私有转变为劳动农民集体所有。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山林都统归公社所有,可以无偿使用。1959年11月建立郴州市,市辖土地面积750平方公里,1960年扩大到785平方公里。1961年3月,郊区人民公社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62年,又将城区机关、厂矿、学校、部队等单位无偿占用或征而未用的多余土地,退还给人民公社,耕地、山林、耕牛、农具‘四固定’给生产队集体所有。1963年5月,市改镇,土地面积缩小为54.7平方公里。1965年8月,郴县市郊、许家洞农村人民公社划归郴州镇,镇域面积扩大到210平方公里。1984年4月,郴县安和人民公社划入市,市域面积扩大到277平方公里,折合41.55万亩。1989年,全市土地面积保持277平方公里,其中城区国有土地20.4平方公里,郊区集体所有土地256.6平方公里。
  二、非农业用地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建设用地经中人(经纪)介绍,买卖双方议定地价,订立契约,然后将契约呈官盖印,即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民国时期,修建粤汉铁路、湘粤、郴(州)桂(阳)、郴资(兴)公路,征用土地付给青苗和地价费,拆迁农户,付给拆迁费,均甚微薄。
  1950~1958年,境内征地审批工作由郴县民政科兼管。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征用土地“不足1000亩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此后,郴县民政科依此办法办理境内国家建设征地审批手续。1956~1957年,批准110个单位征用集体土地1500亩。建市后,先后由市基建科(局)、城建局、建设委员会、国土局办理土地征用手续。1958~1978年,共征用土地6800亩,年均324亩。1979~1989年,共征用土地11200亩,年均1018亩。征用土地最多的1982年,达到2511亩。为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从1987年起,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下达控制指标,只准节约,不准突破和交叉使用。在计划用地中,坚持集体审批制度,把好审批关、定点关、放线关和验收关。1987~1990年,省下达郴州市三项建设用地计划7640亩,其中耕地2810亩,非耕地4830亩。由于严格把关,4年中实际用地1699亩,只占计划的22.2500,其中耕地410亩,非耕地1289亩。
  同时,市国土管理部门还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占地案件2819起,面积6151.66亩。对查出的违法占地案件,分别进行了处理,其中拆除310起,收回土地31.24亩;没收房屋251起,面积274.8亩。
  通过清查,至1990年,全市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共780户,用地2057.84万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646.27万平方米;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共2551户,用地20.33万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6.27万平方米。通过申报、审核,实地丈量,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0年,全市13486户农村居民中,有宅基地的11919户,占总户数的88.4%。共占有集体土地184.40万平方米,平均每户占地136.7平方米,低于《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160~230平方米。
  三、土地资源调查
  1982~1985年,全市开展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区划调查时,曾对土地资源状况进行调查,撰写出《郴州市土地资源调查报告》,为合理利用各类土地资源提供了依据。尔后,市农业部门利用农业区划成果,制订全市合理利用土地的规划,先后建立蔬菜、粮作、水果、水产、特种水产、杂交稻制种、速生丰产林和畜禽八大生产基地,并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989年,市国土局组织50多人,再次对全市国土开展详查,尚在进行中。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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