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容遣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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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3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收容遣送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页码: 194-195
摘要: 本节郴州市民政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收容遣送1941年-1982年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其他社会事务 郴州市 收容遣送

内容

民国30年(1941),湖南省难民收容所郴县分所在城区成立,由县政府委任社会贤达任所长,会同民政部门主事。办所经费由省拨给,不足部分由地方筹集和社会捐献。对流入城区的难民,发给路费和途中生活费,动员返回故里。对无家可归者,则暂时安置在祠堂庙宇栖身,不定期地发给其一定数量的大米,不足部分靠自力解决。民国32年,收容难民512人,其中遣回原籍200人。后因日本侵略军侵占郴州,局势混乱,该所不撤而散。城区光复后,当局未设收容遣送机构,对沿街乞食的贫民和浪迹城区的游民,除派警察将其中骚乱街头者驱散之外,别无它策。
  1949年12月,县人民政府在城区设“郴县接待站”。三个月中,收容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和公职人员共10057人。收容期间,县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日大米1.5公斤,经教育后,遣送回原籍。1950年3月,接待站撤销,由民政部门确定专人主管收容。是年5月,又收容散兵游勇200余人。1955~1956年,城区收容遣送以参加工业建设为名而盲目流入的农民和流浪街头的游民共5128人次。1958年6月,成立“郴县城关临时收容所”。翌年10月,改为郴县郴州市收容所,专司收容遣送安置盲流人员。1959~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收容遣送外地流入市内乞讨人员近4000人。1962年5月,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对本市自由流动人口的收容遣送工作属于社会救济性质,收容对象应限于盲目流入本市衣食无着的农民和其它外出流浪的人员,在管教中严禁体罚”。市收容所遵照规定,以整风形式,在总结检查前段工作的同时,先后组织惯、流人员200多人进入郴州市自新红砖厂劳动,通过劳动教育后,将他们遣送回原籍。对12名流入市内的顽劣儿童则送入“郴州市顽劣儿童教养院”。1963年6月,市收容所划归郴州地区民政科,更名为郴州地区收容遣送站。尔后,市民政科下设收容遣送办公室,设有专职干部专管自流人员的收容、遣送、教育、安置工作。1970~1973年,自流人员的成分、成因逐渐复杂。在收容遣送的7356人次中,内有流浪乞讨的475人次,不务正业的农民2783人次,城镇下放知青571人次,盲目外流经商而生活无着落的农民1032人次,因家庭纠纷外流的25人次,探亲不遇而无路费返回家园的22人次,上访无着落而无路费回家的13人次,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的104人次,盲目流浪的1849人次,顽劣儿童245人次,流窜作案的237人次。除对精神病、麻疯病患者由卫生、公安部门收容遣送,民政部门负责遣送经费,对流窜作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外,其余概由镇收遣办公室收容遣送。对其中能自愿回乡者,补助北至耒阳或衡阳,南至韶关车站的车费和途中生活费。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经济状况好转,外流人员逐年减少。1982年,盲目流入市内的农民1612人次。1989年,减至193人次。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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