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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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3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
页码: 192
摘要: 本节郴州市民政其他社会事务管理婚姻登记记述了清代到1989年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其他社会事务 郴州市 婚姻登记

内容

清代,市境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求门当户对,指腹为婚、幼年订婚、童养媳、早婚、重婚和纳妾现象较为普遍。妇女受“男尊女卑”、“从一而终”、“三从四德”封建礼教束缚,婚姻无自由可言。婚后,丈夫稍不遂意,可随意打骂、休妻。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但婚姻自主意识逐渐萌生。民国20年(1931)郴县当局贯彻《中华民国民法》,男女婚姻以共诺为必要条件,结婚年龄男为18周岁,女为16周岁。婚后,如夫妻两愿,即可离婚。但除极少数知识界和上层社会的男女结婚有自主权外,绝大多数人结婚仍沿袭封建婚姻制度,亦无婚姻自由登记可言。
  1950年5月1日,郴县城关区人民政府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结婚、离婚、复婚自由登记的婚姻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率先申请结婚登记,群众亦普遍自觉申请登记,领取《结婚证书》。1956年6月,城区设婚姻登记处,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法》中规定的婚姻登记程序。1980年9月,郴州市对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历时两个多月的宣传。1986年1月1日,实施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在实施前,市民政部门对主办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两天的婚姻登记培训,并通过考试对合格者发给《婚姻登记员证明书》。1989年,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都建立婚姻档案。1986~1989年,全市准予结婚登记的共15842对;准予离婚登记的共735对,离婚原因多为无婚姻基础而草率结婚者。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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