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孤儿孤老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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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孤儿孤老供养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90-191
摘要: 本节郴州市民政社会福利孤儿孤老供养概括了城市供养、农村供养。
关键词: 孤儿 孤老供养 郴州市

内容

一、城市供养
  清雍正八年(1730),郴州城区地方慈善人士募捐,在栏杆塘兴建1所育婴堂,有房屋6间,建筑面积1000余平方米。推举首事执事,雇请奶妈抚育孤婴(多为弃婴)。清末,城区乞丐自行组织1所孤老院,址设西门坳,仅有1栋旧平房栖身,政府不供经费,全靠乞讨为生。民国13年7月(1924年8月),郴县政府在栏杆塘创办1所孤儿院,首次接纳孤儿42名,办院经费来自筵捐税和肥料费。由于经费不足,孤儿食不饱腹,衣不蔽体,疾病缠身,缺医少药,死亡甚多。民国18年,由县长罗植乾主持在栏杆塘建立郴县救济院,下设育婴所,实行内育制,雇奶妈12名。因婴多奶妈少,婴儿活者甚少。该所几经周折勉强维持至解放,由县人民政府接管。经妥善安置孤儿,该院即行撤销。
  1957年7月,城关镇人民委员会在河街划拨1栋2层1000余平方米公房,建立城关镇敬老院。首任院长周远英,配有服务人员8名。共收养城区孤老38名。并附设育儿院,收养孤儿(多系弃婴)40余人。办院经费从国家下拨的社会救济款中解决,安排每人每月伙食费10元,略高于一般居民生活水平。该院还开办饲养业,以增加收入,改善孤儿、孤老人员生活。
  1963年10月,湖南省民政厅拨款7万元,镇自筹资金4.7万元,在六角坝(今市委党校)建立镇残老院。该院占地20亩,建有老人宿舍4栋,办公室1栋,建筑面积共2000余平方米。1964年,将原城关镇敬老院孤老40余人,孤儿、弃婴20余人迁入收养。“文化大革命”中,以该院收养孤老人员中有政治不纯者为由,于1969年撤销。
  1984年8月至1985年5月,市人民政府在河街36号建立郴州市社会福利院,建有老人宿舍和职工宿舍各1栋,面积共1562平方米。后因该院地处居民密集区,不适老人休养,1988年迁址于环境幽雅的南塔岭北侧,征地5亩,建四合院式3层楼房,面积1078平方米。1989年9月建成搬迁。从开院至1989年,共收养城区孤寡老人43人。附设“儿童福利班”,收养孤儿、弃婴,被收养人员伙食费每人每月35元。院内设医务室,配医生1人;文娱室,配有彩色电视机等文化娱乐用品。每年春节,市党政军领导和地、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带着慰问金、慰问品赴院慰问。
  二、农村供养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城关镇对农村无依靠的老弱残幼人员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供养费用根据“五保”对象全年所需要基本生活物资(粮、油、盐、柴、衣)和杂费等折算,每人每年为80元左右,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益金中列支。每逢年节,享受与社员同等待遇。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始建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人员。1961年,因农村经济处于困难,敬老院停办。对原评定的“五保”供养费用,除口粮外,其他费用由社、队落实,不足部分由市民政部门救济解决。1963年后,农村经济好转,“五保”工作不断加强。1980年,市革委会规定,“五保”户系指无依无靠而丧失劳力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经评定全市有“五保”户56户,58人,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粮食300公斤,食油3公斤,杂费60元。另在端午、中秋、春节等节日供应猪肉3~5公斤不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生产队定人定酬照料。
  患病时由大队合作医疗免费医治,病故本着节约原则实行火葬,其所属财产归生产队集体所有。1983年,全市普查,共有“五保”户125户,144人,并颁发《五保供给证》。
  为更好地供养“五保”人员,经三年筹建,至1986年各乡镇均办起敬老院,共集中供养33户,40人。敬老院所需经费由各乡(镇)村分担,并配有服务人员。为使敬老院老人生活过得富足愉快,市民政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赠送电视机、洗衣机、衣被和其他物质。各级党政领导除常去敬老院看望“五保”人员外,春节慰问,已成惯例。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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