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贫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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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2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贫困救济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88-189
摘要: 本节郴州市民政社会救济贫困救济概括了临时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对孤寡老人的救济、对精简老职工的救济、对投诚起义和特赦人员的救济。
关键词: 贫困救济 社会救济 郴州市

内容

一、临时救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郴州城区有5000余人生活无着。土改后,郊区农民分得土地,城市贫民安排就业,城乡贫困户大为减少,但仍有少数农户、居民因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遭受意外灾害,在生产和生活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城关区人民政府除及时组织贫困户生产自救和开展群众性生产互助外,还由民政部门对贫困户每年每户救济20~25元,以解决临时困难。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城乡贫困户入社或参加街道生产,以增加收入。对通过生产自救仍有困难者,给予必要救济。1956年,城区临时救济1932户,救济金1.09万元。
  60年代,市人民委员会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从生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提取2~3%的公益金,对孤寡、残疾社员的生活,实行全部或部分供给,对人口多劳力少或遭受灾害造成生活困难者,市人民委员会每年拨出2.5万元临时救济款予以救济。1960~1962年,农村群众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由于临时救灾及时,全市未出现饿死、冻死人和农民外流逃荒现象。1964年,农村部分社、队出现春夏荒,镇人民委员会及时发放救灾款5000元,为250多户缺粮户买回返销粮食度荒。“文化大革命”中,救济工作虽有削弱,但对群众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救济仍在坚持。1977~1979年,全市每年临时救济金额农村1.2万余元,城市为1.1万余元。1980年后,临时救济重点转移到扶持生产,于每年春播前,将春夏荒救济款发放到户。1980~1983年,全市春夏荒救济共612户次、2779人次,救济金1.7万元,其中有403户、10989元为救济购买生产资料。
  二、定期定量救济
  对孤寡老人的救济1956年起,城关镇人民政府对城镇丧失劳力、生活无着的73户、118名孤寡老人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全年共救济2454元。尔后,每年“双定”救济对象虽有增有减,但救济金额却不断增多。1965年始,镇内“双定”救济采取年评定、季调整、月付款的办法,被中央内务部《民政工作》杂志报道,并向全国推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1979年9月起,“双定”救济标准每人每月增至10元。同时,孤寡老人还可享受免费住公房和免费供应自来水的照顾。1989年,每人每月救济金增至30元,全市66户孤寡老人共救济2.37万元。每年春节,市党政军领导还带慰问金和慰问品,慰问孤寡老人。各街道基层组织、各粮店为老人送粮、送煤上门,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料理家务。全市驻军和人民群众为孤寡老人办实事,助人为乐,已成风气。
  对精简老职工的救济1966年,镇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精简退职的老职工一次性发给退职费。嗣后,对丧失劳力、长期患病、生活无着的职工,按月发给其单位标准工资40%的补助费。是年,共发1006元。“文化大革命”中,此项工作因受干扰,加之经费不足,救济未能全部落实。1982年2月,市人民政府发文规定,凡是符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规定的退职人员,均予以救济;对不符合规定而生活困难者,则酌情给予“双定”救济。当年,经核定享受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象22人,共发救济金5359.28元;享受“双定”救济的25人,发救济金3936元。此后,救济对象时有增减,救济标准不断提高。1986年7月始,对享受上述规定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发救济金7元。
  对投诚起义和特赦人员的救济1980年,郴州市对解放后历年资遣回家、年老体弱、丧失劳力、无人赡养的原国民党军政投诚起义的4人,年发“双定”救济金840元。1981年,对释放回乡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赦人员3人,年发“双定”救济金600元。
  1985年7月起,给上述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元和17元的救济金。通过救济使其生活安定,心情舒畅,安度晚年。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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