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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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012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社会救济
分类号: C913.7
页数: 5
页码: 186-190
摘要: 本章郴州市民政社会救济概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
关键词: 社会救济 民政 郴州市

内容

第一节 灾害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济
  清末、民国时期,市境严重灾荒年景,官府也曾对灾民豁免或缓征钱粮,或开义仓、施粥,或发钱、粮以赈济,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民国18年(1929)夏秋之间,数月无雨,郊区禾苗尽枯,秋稼绝收,农民抬着菩萨到县政府要求县长向菩萨祈祷甘露和派员赴灾区发赈灾款。县府无奈只发给每户灾民救灾银元一块,并在福星街、寿福殿两处施粥,限一人一瓢,人众粮寡,何以饱腹。农民多吃树皮、草根、野菜和观音土充饥。城区沿街乞食者日近千人,饿死者时有见闻。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努力改善生产条件,有效地减轻旱、涝等自然灾害的损失。同时,认真贯彻中央“依靠集体,生产自救,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及时做好救灾工作。1956年6月16日,市境降雨量达139.4毫米,稻田淹没,塘坝冲垮。8~10月又连续大旱,3个月总降雨量仅148.2毫米,由于涝旱交加,城郊1867.33亩田受灾,粮食减产26万余公斤。城关镇人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机关干部奔赴灾区,与灾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共商抗灾夺丰收之计。郴县人民政府两次发放救灾款2200元,中国人民银行郴县支行投放农业贷款1万元,郴县粮食局发放99万公斤稻谷预购款和统销谷51万公斤,使镇内灾民的生产、生活及时得到妥善安排。
  1960年,市境遭旱、虫、病灾,造成粮食减产41.33万公斤。市委、市人民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抗灾救灾,组织全市机关干部、职工、学生、居民共万余人参加抗旱保苗工作。市民政部门发放救灾款4.9万元,解决郊区2000多户灾民的衣、食和治病困难。
  1972年8月18~19日,受九级台风影响,陡降暴雨,雨量达190毫米,淹没稻田、菜土、旱土作物共5122.5亩,鱼塘70口,冲坏水泵27台,冲倒电线杆91根。镇委号召全镇人民树立“人定胜天”的信心,及时组织干部、技术员奔赴灾区,发动群众抓紧雨后时机扩种、改种。奋战6个昼夜,修复水泵、河坝、电线杆。镇民政部门拨出5000元救灾款,解决200多户灾民困难。1985年春夏之间,由于水库、山塘蓄水不足,全市因旱灾造成200多亩稻田失收。8月24~26日,五盖山、狮子山一带连降暴雨,上游山洪流经市区,加之市区降雨量178毫米,河水猛涨,塘坝被冲垮,田土被河沙淹没。全市受水、旱灾损失粮食26万余公斤,烤烟2500公斤。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紧急抢救,发放救灾款3.2万元和贴息贷款2.9万元,衣被763件。同时,发动社会各界捐献救灾款4612元、粮票12250公斤、衣被10536件,使灾民迅速恢复生产,渡过难关。1984~1987年,市民政局会同市保险公司发动全市1.21万农户参加五年期家产“两全”保险,投保率100%,并从救灾款中拨出3.36万元连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筹集的6400元参加投保。1988年,全市农村发生意外灾害23起,倒房16间,损失2.2万元,由市保险公司理赔8026元,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二、火灾救济
  清末、民国时期,城区民房多系竹木茅棚结构,极易着火,故火灾较多,州、县官府无火灾救济措施。民国11年(1922)6月,设在龙骨井的郴县硝矿裕通公司,因吸烟引起炸药爆炸,炸死50余人,烧房百余间。邻居郴县杂税局长陈嘉祺和其眷属、员役均被炸死。湖南省财政厅和省救济委员会派三人带银洋500元,只对陈进行安抚,其它受灾人员无人问津。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防火教育和消防工作。但由于少数人思想麻痹或防范不严,至1989年全市共发生重大火灾9起。1956年8月8日晚,板子街(今和平路),因炸油豆腐失火引起火灾,虽经消防队和群众奋力抢救,但因火势过猛而烧毁房屋63栋,受灾65户,损失4.16万元。镇人民委员会及时发放救灾款1000元,人民银行贷款1000元,加上亲友相济,邻里相帮,灾民生活获妥善安置。1979年11月28日晚,解放路失火,烧毁房屋74间,损失17.6万元。市委、市革委会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当即将灾民安置在北湖坳和劳动路两栋新居民点,市民政部门及时发放救灾款1800元,解决受灾居民的一些实际问题。
  三、寇灾救济
  民国34年1月24日至8月25日郴州沦陷期间,日本侵略军对郴州城区人民犯下严重罪行。据资料记载,全城居民共伤亡211人,其中死亡144人,炸倒、烧毁房屋474栋,实物损失达1000多万元(法币)。抗日战争胜利后,郴县善后救济协会于民国36年1月至9月间,多次向湖南省政府和国民政府陈灾请赈。时因国民党致力于发动内战,对善后救济未作认真安排,仅救济城区607床旧棉被和旧衣服7袋。郴县政府向各界募集善后救灾款30万元(法币),款薄物少,无济于事。
  四、支援外地救灾
  1988年秋,湘中发生特大涝灾。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发出支援外地灾区的救灾募捐号召。一个月内,市民政部门就收到各方募捐款8109元,粮票3.23万公斤,衣被27.53万件,农药3吨,瓷器(碗缸)1.2万件,火柴30万盒等,并及时派专人专车送到灾区。
  第二节 贫困救济
  一、临时救济
  新中国成立初期,郴州城区有5000余人生活无着。土改后,郊区农民分得土地,城市贫民安排就业,城乡贫困户大为减少,但仍有少数农户、居民因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遭受意外灾害,在生产和生活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城关区人民政府除及时组织贫困户生产自救和开展群众性生产互助外,还由民政部门对贫困户每年每户救济20~25元,以解决临时困难。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城乡贫困户入社或参加街道生产,以增加收入。对通过生产自救仍有困难者,给予必要救济。1956年,城区临时救济1932户,救济金1.09万元。
  60年代,市人民委员会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从生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提取2~3%的公益金,对孤寡、残疾社员的生活,实行全部或部分供给,对人口多劳力少或遭受灾害造成生活困难者,市人民委员会每年拨出2.5万元临时救济款予以救济。1960~1962年,农村群众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由于临时救灾及时,全市未出现饿死、冻死人和农民外流逃荒现象。1964年,农村部分社、队出现春夏荒,镇人民委员会及时发放救灾款5000元,为250多户缺粮户买回返销粮食度荒。“文化大革命”中,救济工作虽有削弱,但对群众突发性灾害的紧急救济仍在坚持。1977~1979年,全市每年临时救济金额农村1.2万余元,城市为1.1万余元。1980年后,临时救济重点转移到扶持生产,于每年春播前,将春夏荒救济款发放到户。1980~1983年,全市春夏荒救济共612户次、2779人次,救济金1.7万元,其中有403户、10989元为救济购买生产资料。
  二、定期定量救济
  对孤寡老人的救济1956年起,城关镇人民政府对城镇丧失劳力、生活无着的73户、118名孤寡老人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全年共救济2454元。尔后,每年“双定”救济对象虽有增有减,但救济金额却不断增多。1965年始,镇内“双定”救济采取年评定、季调整、月付款的办法,被中央内务部《民政工作》杂志报道,并向全国推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1979年9月起,“双定”救济标准每人每月增至10元。同时,孤寡老人还可享受免费住公房和免费供应自来水的照顾。1989年,每人每月救济金增至30元,全市66户孤寡老人共救济2.37万元。每年春节,市党政军领导还带慰问金和慰问品,慰问孤寡老人。各街道基层组织、各粮店为老人送粮、送煤上门,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料理家务。全市驻军和人民群众为孤寡老人办实事,助人为乐,已成风气。
  对精简老职工的救济1966年,镇人民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精简退职的老职工一次性发给退职费。嗣后,对丧失劳力、长期患病、生活无着的职工,按月发给其单位标准工资40%的补助费。是年,共发1006元。“文化大革命”中,此项工作因受干扰,加之经费不足,救济未能全部落实。1982年2月,市人民政府发文规定,凡是符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规定的退职人员,均予以救济;对不符合规定而生活困难者,则酌情给予“双定”救济。当年,经核定享受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象22人,共发救济金5359.28元;享受“双定”救济的25人,发救济金3936元。此后,救济对象时有增减,救济标准不断提高。1986年7月始,对享受上述规定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发救济金7元。
  对投诚起义和特赦人员的救济1980年,郴州市对解放后历年资遣回家、年老体弱、丧失劳力、无人赡养的原国民党军政投诚起义的4人,年发“双定”救济金840元。1981年,对释放回乡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赦人员3人,年发“双定”救济金600元。
  1985年7月起,给上述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元和17元的救济金。通过救济使其生活安定,心情舒畅,安度晚年。
  第三节 农村扶贫
  市人民政府不仅注意解决贫困户的生活困难,还特别注重扶持其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1979~1984年,市人民政府发动有关部门配合乡(镇)、村实行各级干部包户扶贫岗位责任制。市民政局采取“扶本还本”的方法,从救灾、救济款中拨出2.71万元,重点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五年中扶持426户贫困户,有214户脱贫。许家洞村蒋富平家,原系靠国家救济的贫困户。1981年蒋退伍回乡后,从事养殖业。公社将社办企业的一栋189平方米的公房,以优惠价出售,作养殖场。市农业银行、市民政局共提供无息贷款5500元,市社队企业局无偿扶持200元做生产资金。市计生委、公社等部门照顾其用于建鸡舍木材指标11.5立方米。是年,蒋在市农业局科技人员指导下,养殖食物链模式试验成功。至1983年,蒋家由单一的养鸡发展到农、副、牧、渔多种经营,当年收入1万多元,成为许家洞镇第一个脱贫致富的万元户。蒋富平被评为全省学科学用科学的标兵、全国科普先进个人。1985年,被共青团中央授予“新长征突击手”称号。1986年,参加中国青年考察团出访日本,同时被选为全国人大七届代表和市政协委员。
  1985年,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全市扶贫工作的领导,实行部门、单位包村、包组、包户的扶贫岗位责任制,对驻市和市属各单位下达包干扶贫任务,从思想、资金、物资、劳力、信息、贫困户的劳力安排、创办经济实体和经济联合体等10个方面进行扶贫。市林业局采取单户和联户组合承包造林的办法,投入资金6.97万元和林业粮1万公斤补助200多户造林。市供销社无偿和平价供应化肥1250公斤。市科委、市农业局举办技术培训班,组织贫困户学技术,并派技术员到户指导。安和乡采取逐户落实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办法,将市下达的贴息贷款3.26万元分配给289户扶贫对象。该乡坦山村李友成全家10口人,5个半劳力,承包13.1亩责任田,李过去误认为本地自然条件差,有劳力找不到生产门路,故每人每年平均收入徘徊在100元左右,生活困难。乡人民政府对李采取一扶志、二扶本的办法,教育他树立脱贫致富的信心;扶助生产资金300元,用于种粮食、西瓜、烤烟、养猪、养鸭。当年,该户生产粮食(谷)7490公斤,纯收入达5170元,实现一年脱贫。是年,全市共扶贫1041户,其中脱贫416户,致富216户。郴州市被评为郴州地区“双扶”先进市,市林业局被评为郴州地区“双扶”先进单位。
  1989年,全市3乡1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会,40个村民委员会建立互助基金会,入会农户10122户,入会率86.6%,共筹集建会基金29.12万元。市民政局拨款4万元,给各乡镇作建会周转资金。“两会”建立后,对帮助群众发展生产、救急解难、治贫致富,发挥了多功能作用。郴州市由于扶贫工作成绩突出,荣获1989年湖南省民政厅和地区民政局奖金12万元。

知识出处

郴州市志

《郴州市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设设事记、建置、地理、人口、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民政、军事、经济综述、城市建设、工业、农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教育、文化、人物等类目,记载了郴州市自然、历史与现状,特别反映了郴州市在社会发展的历史变迁中的情况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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